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2019]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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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2019]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

粤交【2019】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省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运工程建设信用体系,规范我省水运工 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企业增强诚信 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DB34/T 3059-2017 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厅制定了《 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的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 场秩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诚信自律意 识,规范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推 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运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设计和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 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 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 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 承包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

(3)不在上述第(1)、(2)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 评价的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 业(限于具有水运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4)水运工程机电、房建以及设备采购等相关的从业单位不 纳入评价范围。 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 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评价范围)从业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 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评价范围以外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 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 报《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表》,并对企业的 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企 业进行信用初评。 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

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施工以及监理 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标段(项目),分别对具体承担 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内容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 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若受到地级以上 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 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 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 管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 则。 第六条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 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 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评定标准》和《广东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设计、 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具体评分方法见《广东省水运工 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第七条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 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 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 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 采信评价。 第八条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自评 工作和评价工作必须提供采信依据作为附件: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 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 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 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 省航道部门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 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施工或监理企业 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 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签订合同至工程交工验收 阶段,以下同),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

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 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 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初评。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 门或省航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企业的 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门对参与 其所属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 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设计、施工和监理 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 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 用评价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 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 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95分; 2.其他条件要求(需同时满足条件①、②): (1)设计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2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价,且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0.15亿元;或者有1个广东省内从 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但设计合同总额超过0.2亿元。 ②有1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 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 评价结论:信用好。 (2)施工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价,且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5亿元; 或,有1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 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2.0亿元。 ②上述项目开工3个月以上(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评价结论:信用好。 (3)监理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价,且水运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1亿元。 ②上述项目开工3个月以上(以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开工令 签发日期为准)。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需同时满足条件①、②): 1.评价分数X>85分; 2.其他条件要求: (1)设计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1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①评价年度内有2个及以上厂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价,且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0.15亿元;或者有1个广东省内从 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但设计合同总额超过0.2亿元。 ②有1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 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 评价结论:信用好。 (2)施工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价,且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5亿元; 或,有1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 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2.0亿元。 ②上述项目开工3个月以上(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评价结论:信用好。 (3)监理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价,且水运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1亿元。 ②上述项目开工3个月以上(以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开工令 签发日期为准)。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需同时满足条件①、②): 1.评价分数X>85分; 2.其他条件要求: (1)设计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1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且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0.07亿元。 ②有1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 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2)施工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2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价,且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2亿元;或者有1个广东省内从 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5亿元。 ②上述项目开工3个月以上(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3)监理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2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 价,且水运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08亿元。 ②上述项目开工3个月以上(以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开工令 签发日期为准)。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75分≤X<85分。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条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 上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1次

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由于设计、施工 以及监理企业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的; (二)由于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发生重大以 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 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通报的; (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 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 财务信息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 的; (四)被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水运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 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 在本省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 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 业,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 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 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询私舞弊、设置市 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

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 最高上升为B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 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 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等级且当年度有在建项目参与 评价的从业企业,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信用等级的 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不受参评 项目数量、合同额及审查(批)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 合评价结果并结合我省有关要求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 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 视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 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 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交通 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管辖范

围内在建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 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 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 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 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 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 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 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 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 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按 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 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二十条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信用信息 管理台帐,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各级评价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按照标 准进行扣分,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同时要做好告知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 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 报。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建设单位工作 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 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询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87号)同时废 止。

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投标行为,

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DB34/T 5043-2016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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