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951-2022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编审合一).pdf

JTT 951-2022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编审合一).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4 M
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资源ID:341007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TT 951-2022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编审合一).pdf

ICS03.220.40 CCS R 44

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9512022 代替IT/T951—2014

天然气管道定向钻穿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大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般要求 准备 实施 后续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草。 本文件代替JT/T9512014《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与JT/T951—2014相比,除结构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口岸理货机构”和“全国性理货机构”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5和3.6); 增加了“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和“委托方”的术语和定义(见3.4和3.6); 更改了“理货人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5,2014年版的3.4); 更改了港口理货经营许可(见4.1,2014年版的4.1); 增加了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安全要求(见4.2); 删除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要求(见2014年版的4.3); 增加了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人员要求(见4.4); 更改了登轮前对防护用品的要求(见5.2,见2014年版的5.2); 更改了交接双方对解决问题的要求(见6.1.2,2014年版的6.1.2); 更改了更改装载舱单/装货单内容情况发生时的处理办法(见6.2.1.4,2014年版的6.2.1.4); 更改了发现涉嫌走私等异常情况发生时的处理办法(见6.2.1.5,2014年版的6.2.1.5); 更改了进口货混票和隔票不清时的处理办法(见6.2.2.1,2014年版的6.2.2.1); 更改了附加理货处理时的理货地点(见6.2.6.2,2014年版的6.2.6.2); 更改了当进行船舶装卸成套设备货物理货时使用的单证(见6.2.6.5); 更改了装卸指导关于装载依据的要求(见6.3.1,2014年版的6.3.1); 更改了装卸船理货结束后理货组长编制部分单证的要求(见6.8.4,2014年版的6.8.3e); 更改了理货批注和反批注(见6.8.5,2014年版的6.8.4); 更改了办完货物交接和理货签证手续的时限(见6.8.6,2014年版的6.8.5); 增加了电子交接方面的要求(见6.8.7); 更改了理货统计分析材料的报送要求(见7.3,2014年版的7.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0)提出井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理货协会、中国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 公司、深圳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大连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连云港中联理货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向阳、严戈、刘梅茹、陈云鹏、吕仁立、刘立栋、马约翰、褚刚、吴士凯、霍文中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T 2014年首次发布为JT/T951—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和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境件 以及准备、实施和后续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航行国 件杂货理货业务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文件。 JT/T950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单证 JT/T1317理货行业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理货业务businessoftallying 收集、整理货物信息,理清货物数量,检查货物表面状况,分清货物标志和残损,编制货特 图,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提供相关信息等的服务工作。 3.2 理货依据baseoftallying 反映船舶所载货物名称、数量、标志等信息的单证。 3.3 理货单证tallydocuments 载有船舶理货信息及相关信息的单据、文件。 3.4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porttallyoperator 在港口区域内从事理货业务的经营人。 3.5 理货人员tallyclerks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员、理货组长、业务员、业务主管等人员。 3.6 委托方client 船方及其代理人、货主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等理货服务的购买方。

业务经营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4.2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开展现场理货业务作业应遵守所在港口或场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3理货业务所使用的理货单证样式应符合JT/T950的规定。 4.4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人员应符合JT/T1317的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a 收集进出境件杂货(以下简称“货物”)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登记、审核或将 其电子信息导入有关船舶理货操作系统。 b 根据港口船舶作业计划,制订船舶理货作业计划。 C 召开班前会,对理货船舶派出相应的理货人员并提出注意事项,将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 交给指派的理货组长,会议内容由理货组长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d 对有特殊要求的理货船舶,召开船前会,提出具体理货措施和要求。会议内容由理货组长记 录在单船记录上。

理货人员应核对并备齐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理货单证、用品、设备,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等防护 用品

3.1理货组长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 对进口货物,向船方了解进口货物装舱、隔票、航行途中情况,以及卸货注意事项、卸货理货要 求等,向船方介绍卸货理货方法,与船方商定原残货物验残方法,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b 对出口货物,向船方了解出口货物卸港顺序、装舱与隔票要求、装货注意事项、装货理货要求 向船方介绍装货理货方法等,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C 向港方了解船舶作业安排,向港方或收发货人介绍理货交接方式、残损货物验残方法等: 分派理货员,确定理货员的工作岗位、理货方法和交接方式,交代注意事项; e 做好有关船舶理货操作系统的数据录人

5.3.1理货组长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5.3.2理货员应向装卸工班介绍以下内容

a)进境船舶的货物 和质急意事项等: 、理货交接方式和装货注意事项等

a) 对经港区库场装卸船和落地现装现提的进出口货物,根据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 资料,在舱内、甲板或船边采用相应理货方法,进行计数、检查、分票、分残,与港方相关人员 交接; 对船边现装现提的进出口货物,根据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在舱内、甲板或 船边采用相应理货方法,进行计数、检查、分票、分残,与港方相关人员、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交接; C 对进出口贵重、特殊货物,根据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会同船方人员在货物 积载位置查验货物,与港方相关人员、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边采用点交点接方法进行 交接; d 对装舱混乱、隔票不清的进口货物,根据进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在舱内采用相 应理货方法,进行计数、检查、分票、分残,与港方相关人员交接。舱内无法分票时,另派理货 员在库场与港方相关人员分票。 1.2交接双方应做到交接清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理货员应如实填制“计数单”,或对已装/卸船 货电子数据进行确认

6.2.1特殊情况处理

6.2.1.1当发生交接货物数字争议时,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 作业。 6.2.1.2对无标志、标志不清或与出口舱单/装货单不符的出口货物,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通 知港方相关人员,联系船舶代理、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处理GB 1094.10.1-2008-T标准下载,待单、货相符后方可装船, 6.2.1.3对无标志、标志不清、与原始舱单/进口舱单不符或非本港标志的进口货物,理货员应及时报 告理货组长通知船方、船舶代理处理 6.2.1.4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更改装载舱单/装货单等理货依据内容,理货人员应以发货人或其 代理人的书面确认为准。海关有要求的,按照海关要求处理。 6.2.1.5如发现涉嫌走私等异常情况,理货员应及时汇报,通知海关处理

6.2.2混装货物处理

6.2.2.1对于进口货物混装或隔票不清的,理货员应通知船方值班人员验看,编制“现场记录”,并提 请船方签认。 6.2.2.2对全部混装的货物件数,理货员应按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数字填写“现场记录”;对部分混装 或隔票不清的货物件数,应注明“以实际分标志数字为准”字样

6.2.3残损货物处理

6.2.3.1当发现进口货物原残时工程电气安装施工方案,理货员应按与船方商定的验残方法处理,编制“现场记录”一式两 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一份。 6.2.3.2当发现进口货物工残时,理货员应要求港方装卸工班当班卸清,并编制“现场记录”,经责任 方签字确认。 6.2.3.3当发现出口货物残损时,理货员应通知港方相关人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如不能及时 处理,理货员应及时向理货组长汇报并做好记录,由理货组长在装载舱单/装货单上如实加批注,不接受 发货人保函。

6.2.4翻舱理货处理

6.2.4.1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舱内翻舱理货时,理货员应编制“现场记录”一式两份,写明“舱内翻 舱”字样和翻舱作业的起时间;理货组长应编制“待时记录”一式三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 份。 6.2.4.2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出舱翻舱理货时.理货组长应取得船方确认。理货员应根据货物实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