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3T 536-2022 湖南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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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3T 536-2022 湖南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标准.pdf

湖南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Standardoftransferforurbanroadandancillaryfacilities in HunanProvince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0110 福州大学城校际道路施工组织设计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湖南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Standardoftransferforurbanroadandancillaryfacilities

Standardoftransferforurbanroadandancillaryfacilities inHunanProvince

批准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湘建科(2022)200 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7日

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佳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雷尧徐宇欧成贾磊徐鹏 赵培清宋德新尹玉平王东海肖辉乐 肖春发贺立军何志军李毅军谭鹏 张鑫全朱金林张红日胡富贵周海兵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晓鸣陈青刘玉兰张贵明刘波 谢晶陈宇亮

总则 术语 人 1 基本规定 4 资料移交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道路排水设施 13 5.3 道路交叉口及人行过街设施 13 5.4 道路照明设施 15 5.5 道路交通指示和安全设施 ·16 5.6 2 管理用房·.… 移交设施技术状况的检测和评估 ·18 工程缺陷责任期·.· 19 附录A 城市道路移交协议书 20 附录B 设施移交清单 21 附录C 成套专用设备移交清单 22 附录D )移交资料清单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附:条文说明

GeneralProvision Terms BasicRequirements· Requirements for Transfer ofFacilityInformation RequirementsforTransferofBridgeandAncillaryFacilities.....10 5.1 IGeneralRequirements· 5.2 1 SubgradeandDrainage" 5.3 IntersectionandCrossingFacilities 5.4 LightingFacilities 5.5 TrafficSafetyFacilities· 16 5.6 5ManagementPremises.... 1 DetectionandAssessmentofTechnicalConditionofTransfer acilities... 18 7DefectsLiabilityPeriod 19 AppendixAUrbanbridge transfer agreement 20 Appendix BEquipment Transfer List· ·21 Appendix CComplete Set of Special Equipment Transfer List · 22 AppendixDTransferData List 23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25 ListofQuotedStandardsinThisStandard 26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8

1.0.1为实现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对接,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的移交,明确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适应城市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和养护管理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扩建、改建和提质改造的城市道 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竣工移交,以及服役道路的管养权限移交。 1.0.3拟移交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 准以及安全运营要求。 1.0.4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市道路urbanroad

各市(州)、县所在地及建制镇中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和行人通 行的市政道路,不包括城市桥梁、城市广场和隧道,

2.0.2附属设施ancillaryfacilities

移交范围内服务于城市道路使用的道路排水设施、人行过街设 施、道路照明设施、道路交通指示和安全设施、道路绿化设施和道 路管理用房等。

人行过街设施crossingfacilitiesfor

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包括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人行 道

2.0.4移交transfer

移交单位按法定程序将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工程实体、档案资 料等移交给养护管理单位的工作总称。

2.0.5移交验收acceptance

按本标准相关规定就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移交条件所进行的 验收,包括对移交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查验,以及对实体设施的抽 查检测

道路管养过程中需要了解和查阅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规划和拆 迁资料、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峻工技术资料、施工监控资料、检测 评估资料、养护维修及加固资料、经营管理资料、道路养护手册或管 养技术要点等。

2.0.7移交单位transferringparty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方,通常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设单位,对于服役道路,也可能是其原产权单位或原管养单 位。

2.0.8接收单位receivingparty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接收方,通常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管养单位,也可能是移交后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

3.0.1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成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 移交。拟移交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设施专项规划要求,有完整的设计 文件,并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当地政府对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 2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工验收,且工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 理相关标准要求。 3已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备案。 4功能性检测资料齐全,各类设施的实际技术状况与峻工验收 资料中的指标和参数相符。 5管养资料齐全并符合城市道路管养需求,已编制管养技术要 点或道路养护手册。 6移交范围明确,红线界定清晰,移交范围无拆迁遗留问题, 或已明确负责处理拆迁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 7已完成移交前清理。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地形改变以及施工过 程中损坏或污染的植被和设施,已进行修复处理并符合设计要求。 3.0.2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成立移交工作组,移交工作组成员宜熟悉所移交道路工程 相关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管养等过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提 质改造项目的移交工作应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2移交前应完成现场点交、技术交底、专项培训、外观检查和 功能性检测等工作。

3.0.2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成立移交工作组,移交工作组成员宜熟悉所移交道路工程 相关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管养等过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提 质改造项目的移交工作应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2移交前应完成现场点交、技术交底、专项培训、外观检查和 功能性检测等工作。

3移交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峻工资料、管养资料、经营资料,以 及必要时还应提交的检测评估相关资料。 4接收单位进行移交验收时,可组织进行必要的抽查检测或专 项检测,在移交验收通过后签订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的内容和要 求可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3.0.3移交单位应在移交时将设计图纸、建设和移交前使用过程存在 的质量缺陷处置记录、养护技术要点及注意事项等资料交给接收单 位。

恢文年位应旋文元整的政工资科、 及必要时还应提交的检测评估相关资料。 4接收单位进行移交验收时,可组织进行必要的抽查检测或专 项检测,在移交验收通过后签订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的内容和要 求可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3.0.3移交单位应在移交时将设计图纸、建设和移交前使用过程存在 的质量缺陷处置记录、养护技术要点及注意事项等资料交给接收单 位。 3.0.4移交单位应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分项工 程划分和编制设施移交清单,列明移交设施的名称、内容和技术特征 数量,设施移交清单的内容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对于成套专用设备,还应编制成套专用设备移交清单国泰商务广场(T2)施工组织设计-终板,其模板可 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3.0.5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宜整体达到移交要求并进行一次性移 交。存在资料不完善或缺失时,可进行有条件移交,并应在三个月内 将相关资料补充完整。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功能性指标不符需要延期 移交的,延期期间移交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养。 3.0.6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提质改造城市道路的移交,建设单位 和接收单位应为移交的主体责任单位。对于服役道路管养权限的移 交,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应为移交的主体责任单位。 3.0.7接收单位应组织对拟移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资料进行系统 的检查、核实和评估,必要时还应对工程实体进行专项检测或抽查检 测,确认移交设施是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移交资料是否与 工程实际相符、是否满足后期管理养护要求。

3.0.8接收单位应跟踪参与拟接收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的建 设管理。移交单位和建设方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 时,告知接收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 响设施运行安全的问题,接收单位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接收 单位提出的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范、标准及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 议,移交单位和建设方应予采纳。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初验及工验收时,移交单位或建设方 应通知接收单位参加。

4.0.1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资料整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0.2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按规定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报告》 《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 4.0.3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工验收报告中,应根据设计、施工 及验收情况明确提出道路运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0.4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交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和拆迁资 料,包括土地、规划及拆迁范围图纸、勘界坐标、相关证明及文字材 料等。 4.0.5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交系统完整的项目前期及勘测设计 资料,包括:项目立项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资料、岩土工程勘察资 料、工程测量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核准单等。 4.0.6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供所移交工程系统完整的竣工技术 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峻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音像资料;移 交设备设施的数量、规格、型号清单;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设施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按规定 要求应该进行的荷载试验和工测量记录资料。 峻工技术资料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并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 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 4.0.7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供系统完整的施工监控资料,包括: 特殊路基、高大边坡、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施工测量和变形监控资

4.0.1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资料整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0.2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按规定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 4.0.3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工验收报告中,应根据设计、施工 及验收情况明确提出道路运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0.4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交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和拆迁资 料,包括土地、规划及拆迁范围图纸、勘界坐标、相关证明及文字材 料等。

4.0.4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交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和拆迁 料,包括土地、规划及拆迁范围图纸、勘界坐标、相关证明及文字 料等

+.0.5 一应向城市适路按收年位提文京统元整的项目前期及动测设计 资料,包括:项目立项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资料、岩土工程勘察资 料、工程测量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核准单等。 4.0.6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供所移交工程系统完整的竣工技术 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峻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音像资料;移 交设备设施的数量、规格、型号清单;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设施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按规定 要求应该进行的荷载试验和工测量记录资料。 峻工技术资料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并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 乐月E大司

4.0.7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供系统完整的施工监控资料

4.0.7应向城市道路接收单位提供系统完整的施工监控资料,包括:

某工程围堰施工方案-secret特殊路基、高大边坡、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施工测量和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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