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1-84-2004 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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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

Safety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Road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3]26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 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主编的《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已经 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 DBJ01一84一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 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办公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4年5月19日

2.0.1凡从事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 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 保卫消防标准》(DBJ01一83一2003)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

2.0.4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道路工程专业

2.0.4施工技术、安全技才

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 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 格,方可上岗。

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 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 格,方可上岗。 2.0.5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 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 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一56一2001)中对相关工种的要求,经

2.0.5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 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 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一56一2001)中对相关工种的要求,经 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必须遵章守纪,严禁违章。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

资质证,方可参加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0.6买行态承包的.1.程,总承包单位应产格申查、远律合格 的分包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在工程分包合同 中,必须规定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 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根据建设单位 提供的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踏勘施工现场,调查研 究,掌握工程情况、现况设施和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含有施工方法、程序和安全防范、劳动保护、 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承载结构必须进行施工设计,经计算 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需修定必须经原 审批程序批准。

2.0.8道路工程施工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深

光行元成地下官线的施工,减少上下交义施上的十抗。特殊情况 下,由于条件限制,需倒置施工程序时,必须在施工前周密安 排,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工技术规程》(DBJ01一45)的规定。需变更设计应按设计变更规 定办理,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严禁施工。

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施工现场机械运行、移动和车辆装卸作业

2.0.12施工机械调运前,应调查现场,了解并掌握行驶道路及 其沿线桥涵、地面设施、便桥、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承载力和 穿越桥涵、架空线路的净空情况,确认其满足机械、车辆安全运 行的要求。 2.0.13施工中必须配备和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不合格和国家禁正使用的机具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 具设备。施工机具设备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 案。安装、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 2.0.14施工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0.15施工中,必须根据作业内容、气候和环境状况,为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凡进 人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 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2.0.16施工现场场地应平整,能满足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 求。施工现场及其管理范围的边界必须设围挡;在作业区域的边 界和危险部位应设围挡或护栏等设施和安全标志。在城区、居民 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和社会道路、公路 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其作业区域的边界必 须采取围挡措施,并应根据社会需要和环境状况修筑相应的出行 通道,满足交通需要。 2.0.17施工现场人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模板支架、围挡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井孔口、 路堑和路堤与沟槽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 重要部位应设明显安金标末安金标丰应符会现行《安金标

2.0.12施工机械调运前,应调查现场,了解并掌握行驶道路及

其沿线桥涵、地面设施、便桥、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承载力和 穿越桥涵、架空线路的净空情况,确认其满足机械、车辆安全运 行的要求。

模板支架、围挡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井孔口 路墅和路堤与沟槽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 重要部位,应设明显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安全标 志》(GB2894)的规定。

(降低),并用相应专业的检查井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 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暂时保留 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19施工道路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交通、消防、安 全、防汛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2.0.20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 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电弧光、振动和施工照明对 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2.0.21施工中加固、挪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建(构)筑 物等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 2.0.22施工中需占用社会道路、公路、临时交通道路和施工现 场道路时,应经其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 2.0.23路堑、沟槽施工,必须保持槽壁稳定。施工过程中,必 须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2.0.24施工中,需在桥梁、涵洞、挡土墙、管道等构筑物上或 附近堆放土方、材料、构件和放置施工机械设备等时,应对构筑 物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2.0.25在人行天桥、涵洞、地下人行通道、施工支架等处需设 临时通行孔道时,应对其进行施工设计。通行孔道断面应满足通 行安全要求,通行孔道顶部必须设坚固、严密的防护棚。通行孔 道应等断面延伸至支架等结构外,其长度应根据结构进出口上方 可能坠落物的高度情况而定。通行孔道两侧应设防护桩和警示标 志。通行孔道两端应设限高、宽标志和警示灯。 2.0.26施工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选择安全的施工测 量和质量检测地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需进行荷载试验 时,应编制专项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27在社会道路、公路上不断绝交通施工时,作业人员应穿 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和安设 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时尚须加设警示灯:作业结束恢复原地貌

后,方可撤除安全标志、警示灯。 2.0.28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 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 2.0.29·夜间和阴暗处施工粮食筒仓滑模施工方案,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 业场地、施工道路设置充足的照明。 2.0.30:工程对现况道路、公路有干扰时,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环 境状况制定交通导行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断绝 交通施工时,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建立现场交通疏导组 织,并设专人疏导交通,保持施工、交通安全。 2.0.31在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管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其 安全技术规定。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 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 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妨碍行车的望 视线。 2.0.32高处作业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 范》(JGJ80)的有关规定。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 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路堑边坡、上下沟槽必 须设安全梯等设施。 2.0.33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条件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 据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 设置防护棚。 2.0.34道路、公路工程施工中需对路堑、沟槽边坡采取临时支 护措施时,应进行施工设计,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 应遵守(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DBJ01一86一2004)第9章的有关规定。 2.0.35道路、公路工程所涉及的管线、照明、绿化、交通等项 专业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密切配 6

后,方可撤除安全标志、警示灯。 2.0.28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 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 2.0.29·夜间和阴暗处施工,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 业场地、施工道路设置充足的照明。 2.0.30:工程对现况道路、公路有干扰时,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环 境状况制定交通导行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断绝 交通施工时,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建立现场交通疏导组 织,并设专人疏导交通,保持施工、交通安全。 2.0.31在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管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其 安全技术规定。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 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 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妨碍行车的望 视线。

合、减少干扰,保持施工安全。各专业工程应在施工前,根据道 路、公路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 2.0.36道路工程中涉及人行天桥时,施工中应遵守《北京市桥 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一85一2004)的有关规定。地 下人行通道和涵洞需采用暗挖施工时,应遵守现行(北京市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一87)的有关规 定。 2.0.37施工现场必须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消防管理人员负 责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用火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 施与器材。 2.0.38施工中遇有危险物、不明物和文物应立即停止作业、保 护现场,报告上级和主管单位,经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2.0.39施工中,应根据施工特点、季节、环境和安全技术管理 状况,对施工管理范围内的现场(含施工临时设施)经常进行安 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 必须书面通知限期处理,并跟踪复验,形成文件。 2.0.40严禁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 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 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0.40的规定。

表2.0.40起直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吊物、载物 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高

2.0.41施工中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停止施 工,撤离危险区。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部 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确认安全,形成文件后,方可恢复施

2.0.42施工用电的设计、安装、运行、管理应遵守现行(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C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和(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的有关 规定。 2.0.43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的临 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 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起重 吊装与桩工、进人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必须进行相 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0.44施工中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候变化和雨 (雪)情预报。大雨、大雪、在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 上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搭、 拆除临时设施等作业。 2.0.45冬、雨期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气象预报资料和现场环 境条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46道路、公路工程正式开放交通前,应按设计和交通管理 规定安设交通标志、标线和照明,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 现场临时导改交通、临时社会道路使用前,必须设充足的照明和 交通标志,使用中应设专人维护管理,保持完好。 2.0.47施工企业在同一施工现场内组织二个(含)以上工程项 自经理部进行施工时,应在开工前组织协调,研究施工配合事 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检查落实。一个施工 现场内有二个(含)以上不同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施 工时,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协调,研究施工配合事宜,制定 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检查落实。 2.0.48施工现场及其施工临时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 利于施工、方便员工生活智能化弱电集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力求最全面),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文明施工要 求。

2.0.49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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