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pdf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6 M
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资源ID:387629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Code of Hydrology for Inland Waterway and Harbour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某厂区道路及室外管网配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编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H

关于发布《内河航道与港口

交水发[2000]689号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制定的《内河航道与 港口水文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 214一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c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南京 水利科学研究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规范是在总结我国近50年来内河航道与港口的水文分析 与计算的实践经验,吸收有关理论研究和科学试验新成果以及借 鉴国外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主要包括基本资料及航 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的水文分析与计算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共分6章21节和7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由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负 责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同题和意见及时 函告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修订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 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6.2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6.3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27 6.4校核水位和施工、检修水位 (28) 6.5水流、泥沙 (29) 附录A枯水瞬时水面线观测方法与设计水面线的推算 (32) 附录B频率分析法 (33) 附录C相关分析法 (37) 附录D 综合历时曲线法 (41) 付录E 保证率频率法 (43) 附录F风浪要素与波浪爬高计算 (44) 附录G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49)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1.0.1为统一内河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上.程水文分析与计算 的技术要求,满足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维护的需要,保证 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基本资料的收集、观测、整理及统计分析; (2)航道设计通航水位、流量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水 位的确定原则,航道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 (3)港口设计水位、波浪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水位的 确定原则,港口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 (4)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通航水流条件的标准及分析计 算方法,施工、检修水位的确定原则,通航建筑物水流、泥沙运动的 特性及影响分析。 1.0.4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采用的水文基本资料必须满足可靠 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应以工程所在地和相邻水文站的水文实测资料为主 要依据。 1.0.4.2水文要素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设计值应采用统计相关 分析方法确定。工程所在地水文要素受人类活动影响时,应米用 分析或模拟的方法确定。

1.0.4.3应加强工程对水文要素影响和工程效果的监测

1.0.5内河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水文分析与

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内河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基本 资料的内容,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当收 集的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进行专门观测。

3.1.2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

(1)流域概况、河流地貌特征及河道地形等; (2)水位、流量、流速、流态和比降等; (3)来沙条件与河床组成; (4)潮汐、波浪与水体含盐度; (5)降水、雾、风速、风向、水温和冰凌等: (6)人类活动对水文要素的影响。 3.1.3水文分析与计算应采用国家水文、气象部门整编的资料和 专门观测的资料。

3.1.3水文分析与计算应采用国家水文、气象部门整编的 专门观测的资料

3.1.4水文分析与计算宜采用工程所在地的水文站

程所在地无水文站时,可采用邻近水文站的观测资料,并通过相关 分析取得工程所需的资料。

3.2.1水流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流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水流资料应包括水位、流量及工程河段在不同流量下 流向、流态及其分布特征。 1.2水位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3.2.1.2水位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相关河段基本站的特征水位和典型年水位过程线,以 及所需计算时段的逐日平均水位; (2)工程相关河段已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以及近期 人类活动对其影响的变化值; (3)基准面资料,同一水系的基准面应换算成统一的基准面。 3.2.1.3流量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相关河段基本站的特征流量和典型年流量过程线,以 及所需计算时段的逐日平均流量; (2)工程相关河段已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流量; (3)工程相关河段的水位一流量关系曲线

3.2.2泥沙与河床地质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应根据河道冲淤特性选择收集下列泥沙资料: (1)工程相关河段基本站典型年悬移质泥沙的逐日含沙量、颗 粒级配、重度、淤积干重度和历年各特征值的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相关河段基本站典型年洪、中、枯水期推移质的输沙 率、输沙量、颗粒级配、重度和淤积干重度,以及与之相应的流量 水深、流速、比降等。

(1)工程影响河段范围内的河床覆盖层厚度和河床物 沿深度变化,以及河床两岸土质的颗粒级配和原状土的力 试验指标等: (2)洪、中、枯水期工程影响范围内河床质的平面分布 点的颗粒级配、重度、淤积于重度等

3.2.3当工程河段与水文站之间有较大的支流汇入时,应收集支

3.2.4潮汐、波浪资料的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相关河段的潮型、潮位、潮流和统计分析的潮汐特征 值; (2)工.程相关水域的风浪波高、波周期和波向分布; (3)工程相关水域的船行波、波浪爬高等特征值,以及航道断

面尺度、船型、航速和航迹线等

3.2.5气象、冰凌、水温和含盐度资料的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3.2.5气象、冰凌、水温和含盐月

(1)工程河段或附近气象台、站历年降水、雾、气温、风速、风向 及其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河段封冻期的初、终冰日期,最大冰厚和平均冰厚; (3)工程河段开江流冰期的起讫日期,流冰冰块大小、速度,冰 塞、冰坝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规模; (4)工程河段的航运封江和开江日期; (5)工程河段或附近站点的水温和含盐度。

水位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J138) 的有关规定; (2)工程影响河段应根据工程需要和河型特征加设临时观测 水尺; (3)有明显横比降的河段应在两岸的相应位置设立水尺,并进 行同步观测; (4)枯水瞬时水面线观测应按附录A执行。其它水位的瞬时 水面线观测可参照附录A执行。

3.3.1.2流量测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流量测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标准》(GB 50179)的有关规定; (2)测流断面应根据水流趋势和工程需要布设,并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3.3.1.3水面流速、流向、流态和比降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面流速、流向宜采用流速仪或浮标等进行观测,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 (2)应测定或描述碍航流态的位置,以及在不同水位时的形

3.3.1.2流量测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流量测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标准》 0179)的有关规定; (2)测流断面应根据水流趋势和工程需要布设,并符合现行 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态、强度与碍航程度; (3)纵、横比降与河心水面比降的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

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悬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可根据河床演变分析、模 拟研究和工程设计的要求,设置悬移质测验断面,定期测验悬移质 的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水温等。测验方法和操作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的有关规定; (2)以推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可在工程河段上端选择适 当的测验断面,对不同水流条件下的单宽输沙率、颗粒级配的沿河 宽分布等进行观测,查明底沙输移带和强度。测验方法和操作要 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推移质泥沙、床沙测验规范》(SL43) 的有关规定; (3)当河床质为细沙或含有细颗粒的宽级配泥沙时,可采用封 闭型采样器;对粘性较大的泥沙宜采用插人式采样器,

(1)潮汐观测的范围及测点数量、位置应根据感潮河段的特点 和工程需要确定;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 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 (2)波浪观测范围及测点数量、位置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观 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 (3)观测船行波波浪爬高等特征值时,应同时观测相应的航道 断面尺度、船型、航速及航迹线等。 3.3.4冰凌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观测方 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冰凌观测规范》(SL59)的有 兰规宁

3.4资料整理及统计分析

采用邻近水文站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

3.4.1采用邻近水文站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时,应

3.4.1.1邻近水文站与工程所在地的天然条件应相近,所建立 的相关关系应有明确的成因关系,并应满足水文分析要求的精度。 3.4.1.2、水文资料系列的补插、延长宜采用线性相关。必要 时,可采用曲线相关,其曲线变化处应有实测点据控制。 3.4.2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并应对其统计方法 和精度、误差等进行合理性检查。 3.4.3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水文要 1

3.4.4水文特征值的频率分析采用频率分析法时,应按附

3.4.5水文因素的相关分析采用相关分析法时,应按附录C执

3.4.7水文要素采用保证率频率法计算时,应按附录E执行。

4.1.1航道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通航

4.1.1航道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通航水位及 相应的流量、施工水位、水流和泥沙条件、通航期确定。

4.1.2.3当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导致工程河段的水文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分析各水文要素所受影响程度,确定代表 料的取用年限

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与流量应重新论证确定。

4.2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4.2.1天然河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4.2.1中规定的 各级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重现期以年最高水位为计算系列, 计算方法应按附录B执行。

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

主: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I级航道的洪水重 释为10年一遇,IV、V级可降低为5年一遇,VI、VI级可按3~2年一遇执行,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IⅡ级航道的洪水重现

4.2.2.1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 最高潮位累积频率为5%的水位,可按极值1型分布率确定 算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213)的有关规 行。

定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DB15/T 943-2015 采煤沉陷区造林技术规程4.2.3畅流运河及河网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4.2.1

4.2.3畅流运河及河网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4.2.1 条的规定执行。运输特别繁忙的各级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 结合枢纽和堤防标准按第4.2.1条中1级航道的规定确定。

4.2.4各类通航渠道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4.2.6.1有调节能力的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米 用表4.2.6确定的重现期洪水与相应的汛期坝前水位组合,以及 以坝前正常蓄水位与相应的人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 其上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考虑河床淤积对 水位抬高的影响。

田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

注:①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ⅢI级通航建筑物的 洪水重现期可采用10年给排水、采暖、消防、通风施工方案,IV、V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5~3年,V、V11级通航 建筑物可采用3一2年; ②在平原地区运输繁亡的V~VII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过论证 后洪水重现期可采用20~10年; ③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 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4.2.6.2无调节能力的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 用表4.2.6确定的重现期洪水泄时的水面线,以及坝前正常蓄 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人库流量组合的水面曲线,取其上包 线作为沿程各站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4.2.7枢纽下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表4.2.6确 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最大下泄流量形成的下游水面线,作为沿 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