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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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Bridge Navigation Standard for Seagoing Vessel

燃气发电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通航海轮桥梁

交基发[1997]854号

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建造很 多,发展很快。但由于我国没有这类桥梁的通航标准,使得通航海 轮的桥梁有关通航的技术要求与标准无章可循,己建桥梁的通航 标准各不相同,造成一些桥梁因通航的标准难以确定而延误了前 期工作的进展,给桥梁建设带来困难。为此,在交通部的组织下,中 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于1996年8月完成了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是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分析总结我国通航海轮的 桥梁建设与运用的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的, 力图使之既反映桥梁建设特点,又符合当前通航实际情况。《标 准》内容系统全面,基础资料可靠,操作简便易行,填补了国内 空白。 本《标准》共分7章33条和2个附录,并附有条文说明。对适 用范围、选择桥位、布置通航孔、确定代表船型、设计最高通航水 位、净空高度、净空宽度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的技术要求作 了明确的规定。发布实施后即可作为在通航海轮航道上建设桥梁 确定通航标准的依据。 本《标准》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解释。请有关单位在使 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以 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如进行局部修订时,其修订的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 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和通航孔设置 (2 通航水位 (4 567 (9

附录A船舶水上高度表 附录B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 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JTJ311一97条文说明....·

1.0.1为使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标准统一规范化,满足桥下通航 的要求,以适应水陆交通综合发展和国民经济的需求,制定本 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通航海轮航道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

也适用于目前通航内河船舶,规划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 与邻国有航运协议的国际(国境)河流和水域中通航海轮航道 上的桥梁,应根据两国协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跨越通航海轮航道上其它设施的通航标准,可参照本标准 执行。

1.0.3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标

2桥位选择和通航孔设置

2.0.1桥位的确定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 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桥位的选择必 须满足桥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2.0.2桥位应选在航道顺直,海床、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

锚地,其距离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桥梁上 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四倍的大值,下游不 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二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 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四倍;通航10*DWT 及以上船舶航道上的桥梁,远离的距离可适当加大。不能远离时需 经实船试验或模型试验论证确定。在航道弯道建桥宜一孔跨越或 相应加大净空宽度。

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二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 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四倍;通航10*DWT 及以上船舶航道上的桥梁,远离的距离可适当加大。不能远离时需 经实船试验或模型试验论证确定。在航道弯道建桥宜一孔跨越或 相应加大净空宽度。 2.0.4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 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内河桥以水流主 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涨、落 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在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的航道上建设桥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 通航标准》GBJ139)确定。在感潮河段和海域通航海轮航道上建 设桥梁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必要时需经实船试 验确定。

2.0.4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 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内河桥以水 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 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的航道上建设桥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 通航标准》GBJ139)确定。在感潮河段和海域通航海轮航道上建 设桥梁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必要时需经实船试 验确定。

密度、桥址自然条件、上下游航道、港口等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规划

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 一孔跨越水域。 不宜一孔跨过的桥梁,可经论证选用单行或双向通航孔。选用 单行或双向通航孔时,应以满足船舶安全通航为前提,设置两个或 多个通航孔。

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 一孔跨越水域。 不宜一孔跨过的桥梁,可经论证选用单行或双向通航孔。选用 2 单行或双向通航孔时,应以满足船舶安全通航为前提,设置两个或 多个通航孔。

3.0.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指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通 空高度的起算水位

3.0.2跨海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潭

3.0.3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

3.0.3.1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 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 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111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2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 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3.0.2条确定。 3.0.4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 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确定。

3.0.5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

4.0.1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

4.0.1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 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

(1)国民经济的战略发展及潜在优势; (2)适应规划水平年水陆运输综合发展的需要: (3)桥区航道、港口和水运工业等的长远发展规划; (4)国内外现有船型和发展趋势。

4.0.3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桥梁建成使用后30

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必要时,经 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4.0.4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工程船、军事船等非

其它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4.0.5代表船型须经论证

参考附录A,并经论证后研定

5.0.1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图

5.0.2富裕高度是为保障桥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 取4m。 5.0.4当桥址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 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年。 5.0.5当桥址地区有地面下沉或河床抬高趋势等其它因素影响 时,其量值应经专门论证后,另计入富裕高度。 5.0.6富裕高度中应不包括由桥梁结构挠度和基础沉降引起的 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

6.0.1桥梁通航净空宽度系指经批准的远期规划航道设计底高

? 桥梁通航净空宽度系指经批准的远期规划航道设计底高 人上供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净宽度。 2 桥梁通航净空宽度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B娇一—桥梁通航净空宽度(m); K一扩大系数,取1.5,在风浪较大的开水域或代表 船型大于10×10DWT的桥梁,取1.8; W一航道有效宽度(m)。 6.0.3航道有效宽度由航迹带宽度和富裕宽度组成,见图6.0.3。 单、双向航道有效宽度和航迹带宽度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W,=A+ 2C W=2A+b+2C A=n(Lsiny+B)

图6.0.3航道有效宽度示意图

注:①当斜向风、流作用时NBT 10550-2021 复杂矿井底板突水微震与电法耦合监测预警方法.pdf,可近似取其横向投影值查表; ②横流V指航道横断面上的最大横流速。

如通行海轮的内河航道同时通行顶推船队时,航道有效宽度 取由代表船型的船舶和控制性顶推船队总长、全宽计算结果之 大值。

7.0.1在桥梁建设和建成营运期间,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桥梁 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对船舶通航有限制的桥梁 必须在桥区设置水上助航标志、航行安全监管及航标维护设施;桥 梁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为船舶安全通过施工区域 提供必要的通航条件,并在桥梁工程建设中一并实施。

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对船舶通航有限制的桥梁 必须在桥区设置水上助航标志、航行安全监管及航标维护设施;桥 梁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为船舶安全通过施工区域 提供必要的通航条件,并在桥梁工程建设中一并实施。 7.0.2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应依据通航水域的航道条件、代表船型 及船舶流量等具体情况进行配布,桥梁迎船面应设置桥涵标。内河 水域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涵标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内河助航标志》(GB586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GB5864)执行;海域、海港及入海河口段桥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技 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1助航标志》GB4696)执 行,桥涵标的设置可参照1987年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通航 水域上固定桥梁标志的建议》执行。 7.0.3通航孔的桥墩应按需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撞设施,其承受 船舶碰撞的能力,依据代表船型计算确定。防撞设施的直接抗撞部 分应尽量采用韧性及吸能性较好的材料,以减少桥梁和船舶的受 损程度。 7.0.4通航海轮航道上的桥梁应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 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应设立通航安 全监督站,配置监督员、巡逻艇、航标管理用房等设施和通信设备, 加强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按标准建设由避碰雷达、雷达应答器、闭 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7.0.3通航孔的桥墩应按需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撞设施,其

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应设立通航安 全监督站,配置监督员、巡逻艇、航标管理用房等设施和通信设备GB/T 18164-2020 观览车类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加强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按标准建设由避碰雷达、雷达应答器、闭 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7.0.5通航海轮桥梁的水上施工组织设计应在确保船舶通航安 全、顺畅,满足航道通过能力的原则下进行,报水上安全监督部门 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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