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152-2018 兰州市屋顶绿化技术标准

DB62∕T 3152-2018 兰州市屋顶绿化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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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2∕T 315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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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林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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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3152-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2∕T 3152-2018 兰州市屋顶绿化技术标准

1—20厚1:2.5水泥砂浆;2一附加防水层;3架空走道板; 4C15混凝土挡墙;5一140×80排水孔,中距750; 6一土工布端部粘牢:7一隔离带;8一种植土

120厚1:2.5水泥砂浆;2一附加防水层;3架空走道板; 4C15混凝土挡墙;5一140×80排水孔,中距750; 6一土工布端部粘牢:7一隔离带;8一种植土

一20厚1:2.5水泥砂浆;2一附加防水层;3架空走道板 4—C15混凝土挡墙;5—140×80排水孔,中距750; 6一土工布端部粘牢:7一隔离带;8一种植土

TB 10402-2019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一隔离带:2一附加防水层:3PVC过滤板:4一种植土

一密封封堵;2一栏杆;3一土工布端部粘牢;4一隔离带;5一种植土; 6一泄水管;7一水泥砂浆;8一分水线;9一雨水口;10一防水层; 11一防水附加层:12一找平层:13一钢筋混凝土檐沟

隔离带:2—雨水观察井:3—落水口

附录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检测方法及要点

表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检测方法及要点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兰州市屋顶绿化技术标准

1 总则 51 3 一般规定 52 4 设计: 53 4.1 基本规定 53 4.2 荷载 53 4.4 材料 54 4.5 植物选择 54 4.9 种植屋面的构成 55 4.10 节点构造 · 55 5 施工与验收 57 5.1 基本规定 57 5.5验收· 57 6 养护与管理. 58

1.0.3本标准适用于兰州地区既有或新建建(构)筑物的屋顶绿 化;既有建(构)筑物进行屋顶绿化时,建设单位首先应委托建筑 工程设计单位(高于或同等资质的其它设计单位),由风景园林工 程设计单位配合,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结构安全性能验算,并 出具结构安全性验算报告,再由风景园林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绿化屋顶位于一层及以上,对地面的绿化不适用于本标准。 对于屋面坡度大于20%的屋面,保温层、排水层、排(蓄)水层 种植土层等易出现滑移,考虑到坠落对建筑物周边带来的不安全 因素,应进行屋顶绿化专项研究设计,并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3.0.4拱屋面及特种屋面(如玻璃面、活动面层等)由于其屋面结 构形式的特殊性,不宜进行绿化 3.0.5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Ⅱ级,鉴于种植屋面工程一次性投 资大,维修费用高,若发生渗漏则不易查找与修,国外一般股要求 种植屋面防水层的使用寿命至少20年,因此本标准规定屋面防水 层应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中1级防水等级要求。 为防正植物根系对防水层的穿刺破坏,因此必须设置一道耐根穿 刺防水层

4.1.1我省地域辽阔,各地气候差异很大,种植屋面工程设计应 掌握因地制宜原则,确定构造层次、种植形式、种植土厚度和植物 种类;对新建建(构)筑物屋顶绿化设计前,应提出相关设计要求与 建筑设计配合,设计方案应征得施工单位同意

4.1.4种植屋面水平设计是为了合理进行绿化平面划分,达到

观、合理有序,便于管理和设计排灌系统

竖向设计是对项自平面进行高程确定的设计,形成的竖向空 间。比如园路的上下起伏、绿地内的缓坡内地面的高低落差、台 阶、观景平台、花池、水侧灯就是竖向设计

4.2.2既有建筑屋面改造成种植屋面,为安全起见,应首先对其 原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出具鉴定报告,必要时还应进行检测,以 确定是否适宜种植及种植形式和构造层次 基质层的荷载取值,按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韩丽莉在《北京 室顶绿化规范的必要性及相关技术要点》说述,基质固有的荷 重:一般情况下,基质荷重占屋顶绿化材料总荷重的40%~70%,在 绿化设计阶段建筑荷载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新建种植屋面工程 的设计应首先确定种植屋面基本构造层次,根据各层次的荷载进 行结构计算:种植荷载主要包括植物荷重和水饱和状态下种植王 荷重。

4.4.1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由于植物根系容易穿透防水层,造

4.4.1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由于植物根系容易穿透防水层,造成 室面渗漏,为此必须设置一道耐根穿刺防水层,使其具有长期的防 水和耐根穿刺性能。对防水材料耐根穿刺性能的验证,应经过种 植试验。我国已制定颁布《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JC/T 1075标准: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应提供包含耐根穿刺性能和防水性 能的全项检测报告

4.4.2排(蓄)水材料和过滤材料:目前,

排(蓄)水板,与传统的卵石、砾石材料相比,具有厚度薄、质量轻, 降低建筑荷载、施工简便等优势。为减轻屋面荷载,排(蓄)水层应 选择轻质材料,建议优先选用聚乙烯塑料类回凸型排(蓄)水板和 聚内烯类网状交织排水板,满足抗压强度的要求。过滤层太薄易 导致种植土流失,太厚则滤水过慢,不利排水,且成本过高。 坡长越长所用找坡材料越多越厚,屋面荷载也就越大。应根 据屋面荷载及坡长大小选择合适的找坡材料

4.5.2由于屋顶绿化的夏季气温高、土层保湿性差,冬季温度较 低,因而应选择耐旱抗寒性强的植物。同时,考虑到屋顶的承重 可题,应选择矮小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便栽种管理。屋顶绿化的 天部分区域日照直射时间长,光照强度天,应尽量选择喜阳性植 物,但在一些日照时间短的小环境中,也应选择耐阴性的植物品 种。

4.5.3屋顶绿化的土壤层比较浅薄,因此.应选择耐瘩薄

司时,考虑到为防止屋顶建筑结构受到侵蚀,应选择浅根系的品 种。

4.5.4乡土植物能很好地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因此,在环

对恶劣的屋顶绿化中,选用符合当地种植环境的乡植物要比盲 自选择的外来物种更合适。屋顶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难度要比地 面绿化植物大,尤其是许多不上人屋顶,因此,在植物选择时要注 意低养护植物在屋顶上的应用,选择耐修剪、日生长较慢的品种。

4.9.1屋面的构造做法是十分重要的,它将直接影响到屋顶绿化 的质量。通常的屋顶绿化的基层至少应该包括下面六个基本构造 层:从离屋顶的结构面板最近的一层开始,从下往上依次为防水 层、保护层、排(蓄)水层、过滤层、基质层、植被层。 防水层的处理是屋顶绿化的技术关键,其功能主要是防正水 从外部渗人建筑物,防正植物根茎穿透,以及在施工中园林工具 维修工作等等所造成的机械损伤。自前,国内建筑平屋顶的防水 故法多采用柔性卷材防水、刚性防水及涂膜防水层做法 为了保护防水层不受破坏,通常需要在防水层上设置一道保 护层。其材料必须是坚韧、结实且耐用的,同时防护材料必须松散 地铺设(而非紧密附着)在防水层的上方,现今国内通常采用的是 柔软的灰砂、纸筋灰和油毡等做临时保护(其实主要功能是做隔离 层)。当安装好防护板后,通常会在其上浇注一层坚固的混凝保 护层,以保护整个屋顶,提供一个光滑的排水面

4.10.1屋面应具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排水。既有建筑屋面改造 成种植屋面是一项很复杂的设计、施工过程,原有防水层是否保 留、如何设置构造层次和耐根穿刺防水层、周边如何设挡墙和其 他安全设施,以及覆土种植还是容器种植等都是应周密考虑的问 题。 4.10.2管道、预埋件等应先进行施工,然后做防水层。避免防水

4.10.2管道、预埋件等应先进行施工,然后做防水层。避免防水

层施工完毕后打眼凿洞,留下渗漏隐惠。如必须后安装设备基座, 应在适当部位增铺一道防水增强层;为确保整体防水效果,种植屋 面檐口挡墙的防水层应与檐沟防水层连续铺设。 4.10.5种植屋面防水层的细部构造,是屋面结构变形较大的部 立,防水层容易遭受破坏。为加强整体防水层质量,在细部构造部 位铺设一层防水增强层是十分必要的

5.1.1为确保种植屋面工程质量.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和园林绿化 施工单位应取得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和施工资质:防 水施工和绿化种植作业人员应取得上岗资质。 5.1.2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做种植屋面的施工必须按照屋面设计 构造层次的要求,有步骤地分项实施,重点作好防水层、排水层施 工,严格按本规程的施工规定执行。 5.1.5种植屋面施工时,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现场要采取一系

5.1.5种植屋面施工时,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现场要采取一系 列安全防护措施。

5.1.5种植屋面施工时,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现场要采取一系

5.5.2既有建筑屋面改造防水工程完工后进行闭水检验是种植 面的一道关键检查项目,要从严执行,符合要求后方可验收。利 值屋面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必须验 收,具体参照《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执行。

6.1.4由于屋顶风大,应通过定期修剪有效控制植物生长,使养 木重心下移,确保屋顶荷载和防风安全。 6.2.3由于种植屋面日晒雨淋,为了安全应定期检查园林小品构 建腐烂腐蚀现象。 6.2.4屋顶绿化排水比蓄水更为重要.直接危及建筑安全。由于 瞬时集中降雨往往会加大建筑屋顶排水的负担,若排水不畅易导 致雨水蓄存过大,无法及时从屋顶排出加大荷重,加重建筑荷载的 负担。所以要定期检查清理排水系统,及时清理树叶等杂物,避免 屋面积水。 宝松本

6.2.6定期检查配电系统,确保无老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 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 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 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 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第十八条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理的 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 行政区域地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 罚。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发现 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厂 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 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 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 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 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 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 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 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 衣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 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 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 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 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 目立项建议。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 顶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提交的项目提案组织立项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 标准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 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三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如 需调整、变更或终止,地方标准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甘肃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核准。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收到“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后,应 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 工作组,按项目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第+四茶 准制定项目计划后,应 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 工作组,按项目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土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厂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 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八)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起草要求。 第十六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工作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进行 周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一般不 超过7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适用范围等的基本情况; (三)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写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 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等的说明;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一致情况的说明;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和依据; (七)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拟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 应当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 (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九)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 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周期应为30天。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在甘肃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采纳合 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 应说明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查。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审查的公文; (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 份; (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专家组由管理、科研、检验、教学、生产、使用、经销等相关方 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 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前15天提交审查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 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 容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时,必须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 上专家同意为通过。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 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 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15天,将地方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会议审查时未出席 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 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 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各分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执 行。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报其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上级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 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提 出地方报批稿。 地方标准审查会议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 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按要求重新审查。

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报批稿由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木委 员会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批材料包括: (一)报批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公文(见附件5);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签名; (五)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 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六)拟发布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 料。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10 日内做出批准发布、延缓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地方标准的代号、编 号执行以下规定: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域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 标准代号。加“T”则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 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 甘肃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 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动开展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的复审一般由原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向甘肃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地方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 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地方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结束后应当向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甘肃省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见附件7)。 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不修改标准的内容或只作编辑性的修改。发布时,标准代号和标准顺 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重新发布时的年份号。 (二)修订。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废止。标准的内容已不适应需要或被新的标准代替。 第四十二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 方标准和承担单位。 第十章废止 第四十三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 布相关信息。确认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 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 第四十四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一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 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地方标准,可以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24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 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动开展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的复审一般由原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向甘肃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地方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 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地方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结束后应当向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甘肃省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见附件7)。 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不修改标准的内容或只作编辑性的修改。发布时,标准代号和标准顺 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重新发布时的年份号。 (二)修订。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废止。标准的内容已不适应需要或被新的标准代替。 第四十二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 方标准和承担单位。 第十章废止 第四十三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 布相关信息。确认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 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 第四十四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一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 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地方标准,可以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24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 司发布的《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

填表说明: 制修订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计划GTCC-060-2019 铁路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硬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请同时填写“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和“标 准所涉及产品目录”两栏。 对于各栏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 3 请用A4纸双面打印。

甘肃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甘肃省地方标准审查人员名单

报批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公文格式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地方标准第文号修改单 (具体修改事项)

DB34/T 1972-2013 P91钢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规程甘肃省地方标准复审意见

甘肃省地方标准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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