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840-2019 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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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5/T 184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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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1840-2019 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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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航道整治建筑物的局部改善应符合JTJ287一2005中6.3.2的规定

9.4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调整

9.4.1可根据航道水深维持和流场流态分布情况适当调整整治建筑物的尺度: a)整治建筑物已经损毁但附近航道内水深仍维持较好的,通过分析论证后可不修复; b)整治建筑物影响航道内流场流态的,可根据水深情况适当调整航道位置或整治建筑物 9.4.2整治建筑物的调整可通过数学模型试验研究确定。

10.1.1闽江通海航道为潮汐河口航道NB/T 51020-2014 煤矿用固体充填液压支架技术条件,维护应按天然径流航道维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0.1.2闽江通海航道维护内容应符合5.1.1的规定。 10.1.3闽江通海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应符合第9章的有关规定

10.2.1闽江通海航道浅滩航段维护应符合8.2的有关规定。 10.2.2闽江通海航道浅滩航段维护应根据波浪、水流、潮流、泥沙来源和回淤强度等因素,充分考虑 皮流共同作用下的航道泥沙回淤影响。 10.2.3闽江通海航道浅滩航段宜采用自航粑吸挖泥船进行维护疏浚。 10.2.4当航槽外边滩淤涨形成较陡边坡时,浅滩航段维护可在航槽外边坡上浚挖截沙槽,减小航槽外 边滩的泥沙运移对航槽水深的影响。

0.3.1[ 闽江通海航道的航标维护应符合第7章的有关规定。 0.3.2 闽江通海航道应根据航道条件和通航要求设置海区航标。 0. 3. 3 闽江通海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应达到99.8%。 0.3.4 闽江通海航道航标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灯桩、导标、立标和浮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夜间通航的航道应 增加1次夜间检查,常年疏浚维护的航道应增加1次检查; b) 风暴潮后必须对航标进行1次全面检查;不 c 浮标标位每月应校对1次,每半年应起吊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 0.3.5 闽江通海航道航标的保养与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航标能源应按规定周期及时补给,同时应做好保养工作。 b) 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擦拭灯玻璃或透镜,检查灯器,校对灯质,测量开路电压和工作电流,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 检查电池箱和电池,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A 3) 检查接线,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 检查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和充电控制器,并清洁保养; 5) 检查波力发电装器工作状况,并及时保养与维修; 6)检查灯桩避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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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航标上安装的遥测遥控终端、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等设施的工作状态,并及时保 养与维修 8)定期检查浮标锚链系统,及时更换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8的锚链、卸扣和转环。 岸标和浮标每年应大修保养一次,保持航标的结构良好、颜色鲜明。 * 航标灯器应经试运行后再正式安装使用,连续试运行的时间,新灯器应为24h,修复灯器应 为72h。 0.3.6 灯塔的维护按照《海区航标作业管理规则》和JT/T731的有关规定执行。 0. 3.7 闽江通海航道钢质浮标的备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质浮标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30%,易腐蚀和易损河段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 50%; b) 专设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100%。

7)检查航标上安装的遥测遥控终端、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等设施的工作状态,并及时保 养与维修: 8)定期检查浮标锚链系统,及时更换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8的锚链、卸扣和转环。 岸标和浮标每年应大修保养一次,保持航标的结构良好、颜色鲜明。 *) 航标灯器应经试运行后再正式安装使用,连续试运行的时间,新灯器应为24h,修复灯器应 为72h。 10.3.6 灯塔的维护按照《海区航标作业管理规则》和JT/T73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7 闽江通海航道钢质浮标的备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质浮标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30%,易腐蚀和易损河段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 50%; b) 专设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100%

11年度维护计划和技术考核

1.1.1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应根据运输发展要求、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维护能力,制定年度维护计划。 1.1.2 闽江干流航道年度维护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 a) 航道维护里程和维护类别; b) 航道维护标准; c) 航道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要求; *) 航道测报与航道信息发布; e) 航道维护实施方案; f) 设备维修; g) 科研与技术革新; h) 安全目标; i) 航道维护成果资料。 1.1.3 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应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并应制定能全面反映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报 表,统计成果表应纳入航道维护成果资料中。 1.1.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应逐年收集与整编航道维护技术资料,并形成完整档案。

11. 2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质量

11.2.1闽江十流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质量的根本要求是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11.2.2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尺度应符合计划要求,当航道自然水深达不到标准维护尺度时,必须采取调 标、改泓、疏浚、清障等有效措施保证航道尺度。 11.2.3闽江干流航标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标位准确,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光明亮, 灯质和视距符合要求,信号悬挂及时、正确。 11.2.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测绘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按生产计划的要求完成,成果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 定。

干流航道维护工作应按航道年度维护计划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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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闽江干流航道维护里程考核应按维护类别统计航道实际维护里程,航道实际维护里程应达到航 道计划维护里程。 11.3.3闽江干流航道实测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和通 航水流条件应满足航道维护标准的要求。航道维 护水深年保证率应满足表4和表5的要求。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应按公式(1)计算,

表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5闽江干流通海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式中: P一一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T一一全年日历天减去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停航的天数,单位为天(*); *一一可通航期内航道水深不满足航道维护水深的天数,单位为天(*)。 其中石质和卵石河段航道在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水深应按换算水深考核,换算水深 可按公式(2)计算

t=t+△z (2) 式中: t'一一换算水深,单位为米(m); 一一实际水深,单位为米(m); △z一一浅滩实际水深相对应的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数值,单位为米(m)。 1.3.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要求的考核应包括航道维护观测、航标维护、滩险航道 维护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等内容,并应满足航道年度维护计划的要求。 11.3.5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测量的内容和工作量应完成计划要求,总工作量的考核可按换算平方公里计 算;成果质量应满足年度维护计划要求, 11.3.6 闽江干流航标维护的考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航标维护数量应对照计划数量进行考核。下列情况可视为完成计划: 1)河床稳定的航段,根据当年水位情况,适当增减航标数量,满足船舶航行需要,全年的航 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在土3%以内; 2) 河床变化较大的航段,由于水沙条件的影响,航道变化异于常年,使当年设标数量增减较 多,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在土5%以内。 b) 航标失常性质。航标处于不正常的技术状态,致使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属航标失常。航标失常 分为非维护性失常和维护性失常两类: 1)非维护性失常: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其它外界原因,如风暴、跨崖、崩岸、溃堤、 山洪暴发、碰撞、偷盗、破坏等所造成的失常,属干非维护性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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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性失常:维护管理上的原因导致的航标失常,属维护性失常。 航标失常的统计方法:航标失常以座天计算,不足24h按一座天计算,超过24h不足48H 按二座天计算,其余类推。灯光失常不足一个夜晚按一座天计算。同一座标(灯)同一天发生 数次失常均按一座天计算。规定显示二盏灯(或三盏灯)的航标,无论失常一盏、二盏或三盏 均按一座标失常计算。 *)航标维护正常率应按公式(3)计算,航标维护正常率应达到计划指标的100%

12.1.1闽江干流航道保护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2.1.2在闽江干流河道上兴建临河、过河、拦河和取排水等工程,进行砂石开采、弃渣和设置锚地等 活动应通过航道主管部门的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2.1.3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2.1.1闻江干流航道保护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2.1.2在闽江干流河道上兴建临河、过河、拦河和取排水等工程,进行砂石开采、弃渣和设置锚地等 活动应通过航道主管部门的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2.1.3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a)拟建建筑物所处河段的河道水下地形图; b) 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图及与通航有关的设计图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c) 拟建建筑物所属河段的水位、流量、泥沙、流速、流向等资料以及必要的船舶航迹观测成果; *) 砂石开采和弃渣等活动的时间、位置、数量和作业方式等资料。 2.1.4在闽江干流河道上修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各级河道上修建拦河工程和取排水工程,建设单 位应提供航道通航条件技术评价报告;河床演变剧烈或水流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河 未演变分析报告和物理模型、船舶模拟试验报告;影响通航的还应提供保证通航的工程措施方案。 12.1.5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过河和拦河等工程,应根据船舶通航和工程安全的要求设置专设航标, 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并落实维护工作,

限制性航道、弯曲和狭窄水域、滩险河段和汇流口河段不宜修建码头,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上述 河段修建码头时,必须进行航道通航条件技术评价。在控制通行的单线航道上不得修建码头。 b 码头停泊水域不应占用规划航道。 2.2.3修建取排水口、船台滑道、水泵房和设置船等,均不得占用规划航道。出露在通航河流水面 上的取排水口、泵房、船和对船舶航行安全有威胁的水下设施,必须设置专设航标标示。确需要伸入 航道水域的水下设施必须进行航道通航条件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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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护岸工程不得占用规划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12.2.6在闽江于流航道岸边新建房屋、道路和堆场等,不得占用已确定的航道岸线保护范围

12.4采砂、弃渣和其他活动

2.4.1在闽江十流河道上进行砂石开采弃渣等活动,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12.4.11 在寓江十流油道上进行砂有开米并渣 等化通亲件。 12.4.2 严禁在下列地点进行砂石开采: a) 航道保护范围内; b) 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其保护范围内: c) 可能引起航道条件恶化的部位; 可能影响航标、测量标志和其他航道设施使用功能的部位。 12.4.3 严禁在下列地点弃渣: a) 规划航道保护范围内; b) 可能导致河床形态、分流比或分沙比发生不利于通航变化的部位; c) 可能恶化通航条件的部位。 12.4.4 严禁在航道上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和种植水生物。在通航河流上设置渔网、鱼棚和进 行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航行安全。 2.4.54 锚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锚地设置不得占用航道,并不得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b) 锚地不应阻挡航标,锚地范围应设置界牌或标志标示,夜航河段锚地应设置与航标相区别的灯 光显示; 光能游发出事山

锚地设置不得占用航道,并不得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b) 锚地不应阻挡航标,锚地范围应设置界牌或标志标示,夜航河段锚地应设置与航标相区别的灯 光显示; 当航道发生变化,锚地影响通航时,锚地应迁移或缩小范围,

床演变观测的内容应包括河道地形测量和水文观

A.1.2水流和泥沙观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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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由悬移质泥沙运动引起的浅滩河段河床变形,应进行垂线流速、含沙量测验和河床质采样, 并应进行悬沙和床沙的粒径分析; b) 主要由推移质泥沙运动引起的浅滩河段河床变形,除应进行垂线流速测验和河床质采样外,尚 应进行推移质测验,有条件时,应进行近底流速和近底含沙量的观测; c) 当浅滩河段河床演变受双向水流、异重流、往复流和回流等不稳定水流影响时,应在测验垂线 流速和含沙量的同时,测量垂线各点的流向,并进行河床质采样与分析。 A.1.3在进行河床演变观测的全过程中,应同步观测滩段上、中、下部的逐日水位或逐时潮位,并收 集观测期内相邻水文站的逐日水位、流量和含沙量或相邻潮位站的逐时潮位。在进行各断面水文测验的 同时,应观测各断面两岸边的水位或潮位

A.2.1河床演变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TS131及JTS132的有关规定。 A.2.2河床演变观测中的河道地形测量和水文观测,应在同一时段内统筹安排,并缩短每一测次的总 历时,其中天然径流河段的水文测验应在流量变化相对较小时完成;潮汐河口段的水文测验应施测一个 完整的潮期。 A.2.3河床演变观测的测区范围应包括整个浅滩河段。对汉道浅滩,应包括各个分汉;对汇流口浅滩, 应包括主流和支流的相关部分。

A.2.2河床演变观测中的河道地形测量和水文观测,应在同一时段内统筹安排,并缩短每一测次的总 历时,其中天然径流河段的水文测验应在流量变化相对较小时完成;潮汐河口段的水文测验应施测一个 完整的潮期。 A.2.3河床演变观测的测区范围应包括整个浅滩河段。对汉道浅滩,应包括各个分汉;对汇流口浅滩, 应包括主流和支流的相关部分。 A.2.4河床演变观测中的河道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下地形应从浅段或浅滩的下游稳定深槽测至上游稳定深槽,浅水区、沟汉和倒套的水下地形 均应详测,不得疏漏; 陆上地形应实测汛期、非汛期露出水面的洲滩和有变化的岸线; c) 在进行水下地形测量的同时,宜实测河段内的表面流速和流向; A.2.5 河床演变观测水文断面的数量及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观测滩段为单一河道时,上下深槽应各布设1个断面,浅区内宜布设2个或2个以上断面; b) 当观测滩段为分汉河道时,除应在汉道的上、下游单一河道的深槽各布设1个断面外,各个分 汉河道内均应布设水文断面,其中通航的一汉应布设2个以上断面; c) 各时期观测断面的位置宜固定,当滩段情况复杂,汛期、非汛期流向不一致时,也可对断面的 位置或方向进行适当调整,使断面与水流方向垂直。 A.2.6 浅滩河床演变观测,天然径流河段至少应持续进行1个水文年,汛期、非汛期内应各有1~2个测 次,演变规律复杂的浅滩,可连续进行2个或2个以上水文年的观测;潮汐河口段的观测,应考虑汛期、 非汛期与大、小潮型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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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河床演变观测的野外作业,应加强现场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复测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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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王流航道维护技术规程

5.1.1条文规定的各项航道维护任务,是根据多年来闽江干流航道的维护实践提出来的,尤其是航道 整治建筑物调整,是针对闽江干流现有整治建筑物损坏较为严重的现状提出来的。条文规定的主要精神 是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航道及设施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保深、保标、保畅通,既满足目前的 航运需要,又为航运发展创造条件。 5.1.2航道维护标准指航道维护尺度与保证率,是航道维护工作的主要指标。对进行过航道整治的航 道,其尺度已经过充分论证,航道设计尺度可作为维护尺度。 5.1.4本条是针对闽江干流航道保护范围内人为偷采河砂现象较为严重,对航道的影响较大的情况提 出来的。

5.2航道维护分类、等级

a)闽江干流航道范围将闽江通海航道纳入是为了便于维护单位统一管理。 d)闽江口七星礁至马尾大马礁航段为I级航道,马尾大马礁至水口坝下航段为内河IV级航道 JTJ287一2005的维护类别均为一类维护。

5.4航道测报与航道信息发布

5.4.3航道尺度包括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考虑到弯曲半径日常变化较小,因此航道尺度 的测报内容主要包括航道水深和航道宽度。 水口水电站水库调节库容为7亿立方米,库容系数仅1.4%,基本上属于径流式电站,汛期有一定的 调峰作用,枯水期内起不完全季调节作用。在中、枯水期,特别是枯水期,受水库调节与电站运行控制, 随着电站基荷与峰荷不同,下泄流量发生变化,坝下河段的流量亦随着起伏,每天出现二次波峰和波谷, 但由于坝下河槽的调蓄作用,波峰波谷沿程坦化乃至消失;近期闽江河口区潮区界和潮流界已上提接近 水口水电站,坝下沿程流量呈明显递增的特点。基于以上情况,闽江于流来水受控于水口电站下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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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的淤积基本出现在洪峰过后,为此在汛期安排观测次数多,特别在洪峰过后必测一次。 5.4.8发布航道通告或通电的目的是使船舶和航运部门及时了解航道情况,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因此, 对本条规定中的航道信息应以快捷先进的方法及时发布。

5.5.2推移质泥沙是闽江河道泥沙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表明闽江河床冲淤变化主要是推移质输沙不 平衡引起的,特别是汛期,大量的上游来水来沙极易造成闽江干流航道骤淤、航标移位和整治建筑物损 坏等,因此汛期过后应立即开展航道、航标和整治建筑物检测。 5.5.3根据近儿年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实际经验,航道局部区域水深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航道内 水深良好的区域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河床演变后,航槽淤积严重,而附近原浅滩处刷深,因此需根据河床 变化情况适当调整航道平面布置,保证航槽内水深满足设计代表船型船舶安全通航。 5.5.4整治建筑物修复或调整需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本规范侧重对各项观测的内容、范围和测次等提出要求,至于观测 精度要求等,则按JTS131和JTS132的有关规定执行。 4目前测绘仪器发展很快,一些先进的测绘仪器已陆续从国外引进或在国内研制成功。测量仪 定期进行检查校正。

6.2航道维护水文观测

6.2.3人类活动主要指滩险整治和无序采砂等活动,自然因素指特殊的、可引起河床较大变 沙条件。

6.2.4天然河流上的急滩和险滩之所以碍航,大多数与比降陡、水流急、流态坏有关。条文主要根据 闽江干流的实践经验,对碍航严重的急滩、险滩应进行的局部比降观测和表面流速、流向观测作了规定。 执行时注意:局部比降是急滩的必测项目,险滩是否测局部比降应视需要而定。考虑到急滩、险滩的具 本碍航状况不仅应从研究比降、流速和流态上取得认识,而且还应从研究船舶航迹观测中得到印证,故 将原属于专项观测的航迹观测也纳入主要条文中,目的是便于掌握执行,同时也可简化章节、条文。 6.2.5掌握重要汉道浅滩各汉分流比,对研究该滩的演变规律和选汉是必要的,

6.3航道维护水深测量

6.3.2本条根据JTS310和福州市地方法规《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闽江干流航道实 际情况制定。闽江通海航道和闽江IV级航道均属于变化较大的航道,闽江通海航道全河段测量的周期定 为3年,闽江IV级航道相对来说河床变化的可能性更大,因而测量周期定为2年。测量比例仅规定了最小 值,不设上限,可根据维护工程实施的需要,加大测图比例尺。 6.3.4表2所规定的基本测次数,是根据闽江干流实践情况,经综合分析后提出的。 6.3.5为保证航道安全,应及时掌握航道水深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测量。闽江通海航道内、外沙航段, 受风暴潮等特殊水文情况影响较大,为及时掌握航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测量次数, 6.3.7由于浅滩往往在汛期淤积,而在其他时候也可能出现深泓线摆和深槽萎缩等情况,因此,作为 了解浅滩变化的基本测次,测区范围不能偏短,条文规定要包括一部分稳定深槽,这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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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条文申的碍航浅区,除包括浅滩脊外,还应包括与之相连的上、下深槽的局部范围。基于在一 些变化频繁的沙质浅滩上进行维护性疏浚的经验,条文规定了供易变浅滩挖槽定线和施工放样使用的测 图宜在开工前5天内测出;对砂卵石浅滩以及变化较慢的沙质浅滩,虽不受5天的限制,但也不宜使用过 早的测图。 6.3.9条文规定浅滩历年测图采用相同坐标系统、绘图基面和图比,目的在于便于比较分析。如确需 调整,应在相关文件和开始调整的若干时段的测图中作详细说明或加注。 6.3.10对进行浅滩维护测量的时机问题,其基本精神,一是要能反映浅滩冲淤的基本过程,二是要适 应工作需要。 6.3.12考虑到河演观测比较费事,不宜作普遍要求,条文只规定在重要干线航道碍航严重的复杂浅滩 上有选择地进行此种观测,并将有关技术要求列入附录A。

6.4.1本条列出的是航道整治建筑物观测的主要内容,根据需要可增加其它内容。 6.4.3闽江干流航道的整治建筑物主要是丁坝和顺坝,建筑物结构主要为斜坡堤,在设计阶段或施工 期间应考虑观测点的预置,宜于设计阶段时就提出整治建筑物在运用期的维护观测技术方案,以使在运 用维护阶段中实施。

6.5航道图测绘和电子航道图制作、维护及更

3.5.2~6.5.4这三条主要是对全河段航道图和全河段航道简图分别提出不同的测绘技术要求 6.5.5本条列出的是闽江干流电子航道图制作的主要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内容。 3.5.8应根据最新的观测资料及时更新闽江干流电子航道图,以确保其时效性。 6.5.9闽江干流电子航道图应根据所服务的对象、发布的介质等条件,对其中的数据进行相应的保密 处理后方可提供使用。

7.1.4本条规范了航标维护质量和航标维护正常率,使维护管理的航标更好地为航行船舶服务。 7.1.8专设航标的使用范围与管理办法,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条仅强调 了位于航道上的,应采用航行标志,以便船舶航行时,更清楚地判明航道界限。 .1.9水上航标在航道上使用时,航标器材碰损时有发生,在流速较大的桥区航道上,航标器材的损 夫率有的年份高达100%,航标器材是易损易耗品,只有规范航标器材备用量,才能保障正常维护航标的 需要。设置专设航标,是为了标示取水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的临河建筑物,设置位置特殊,一般情况 下只设一座或几座,又较易碰损,因此,保证100%的备品是需要的,

7.2航标的设置与调整

7.2.2、7.2.6、7.2.7在止常情况下航标设置,应根据航标配布图进行,但对变化急剧的浅航道的 航标设置,由于在编制航标配布图时难以预料,故需根据航道的变化实际及时调整。 7.2.4过河建筑物的上下游,设置通航净高标牌或设置水位自动显示牌,可方便船舶航行。标牌的尺 寸可根据建筑物和航道情况确定,由建筑物的建设或管理单位设置与维护。 7.2.5航标科技在不断发展,通航海轮的航道上,配布无线电航标和雷达反射器,方便海轮航行,是 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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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设置碍航物浮标时,浮标距碍航物的止横距离和设置时间,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只能视各河段 的航道实际情况,按本条规定的原则研究确定。 7.2.15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其专设航标的设置与维护,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设施安全的重要措施。 但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种类较多,在设置和维护专设航标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7.3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

7.3.5航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可以提高航标的质量和可靠程度,减少维护工作量,如 采用遥测遥控系统管理的航道上,可以实时监控航标的技术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航标的日常检查和定 期检查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7.3.7航标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周期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本条根据一般情况提出了日 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周期,可作为闽江干流确定检查周期的参考依据,

8.1.1滩险河段具有通航条件差、变化大的特点,要确保航道畅通,应重点维护。 3.1.2考虑到有些航段在已确定的标准尺度中,维护航宽略大于直线航道的单线宽度,弯曲半径也略 大于3倍标准船队的长度,都有一定的安全余量。因此,条文规定了当标准水深、航宽和弯曲半径确实 难以兼顾时的特殊处理办法。 3.1.4我省人均土地少,闽江两岸土地产量高,弃土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弃土处置可因地制宜,但 应避免二次污染。

5~8.2.6这三条分别对浅滩疏浚方法和质量要求作出规定,是从实践经验中归纳而得,强调疏

8.3弯曲狭窄河段航道维护

3.3.1在紧靠船舶停泊区和城镇的运河或水网航道上,弃置或失落物体往往较多;在桥渡区和水流交 汇处,容易产生淤积,也可能出现其他碍航物,经扫床判明后,予以及时清除,是保障船舶安全通航的 重要条件。在这些地区适当增加扫床次数是必要的。 3.3.3运河和水网航道一般很少淤积。据上海、江苏和浙江等地实践经验,淤积变化较大的多在运河 水网航道与天然河流衔接沟通处,或连通潮汐河流的闸下游等局部河段;紧连湖泊的运河和水网航道, 或通过沙层的运河航道也有一定淤积,但淤积速率较为缓慢。这条对年内变化较大的浅段,需采取的措 施作了规定

9.1.2对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根据经验,每年汛后、新建整治建筑物运行初期,以及在 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均组织检查,条文将其归纳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要求检查时对建筑 物的损坏程度和原因作详实记录,并及时编写检查报告。 .1.4~9.1.6这三条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将整治建筑物维修工程划分为一般维修工程和局部改善工 程,并明确规模较大的整治建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项且

9.2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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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本条对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提出了要求。 a)~b)坝根、坝头和坝面是整治建筑物的重要部位,如有较大的毁坏,会影响坝体的稳定和整治 建筑物工程效果。 c)溪口导流坝和溪沟拦石坝,因其拦石和导石有一定的容量限制,所以需同时勘察其拦、导的效 果。 e)对护岸建筑物,除应检查建筑物陆上部分有无沉陷和损坏外,尚应检测水下坡脚有无淘刷和变 形、排水是否正常、护岸上下游岸坡有无变化。 f)护岸建筑物水下坡脚如有淘刷变形以及排水不畅,将影响护岸稳定。 9.2.4本条规定,对新建整治建筑物,在其建成初期3年内,宜在非汛期增加一次检查,是因为整治建 筑物建成初期,坝体尚未完全稳定,故需在枯水期出露后多作一次检查。 9.2.5为了对整治建筑物的技术状况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评价方法,条文提出通过检查,可将航道整 治建筑物的技术状况分为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 9.2.6建国以来至上世纪90年代,航道部门为了治理闽江干流航道先后在河道上抛筑近180道整治建筑 物(丁坝、顺坝、潜坝、分流坝、鱼嘴坝及锁坝等),其中水口坝下~淮安头约90条、南港约40条、闽 工通海航道约50条。各坝坝头高程在乌龙江高速公路桥上游基本按1956年制定的绘图水位以上2米控制, 乌龙江高速公路桥下游按半潮位控制。目前大坝下游沿程低水位已平均下跌约2m,最大下跌4.89m, 导致准安头以上很多了 顺坝已处于河道的高滩上,不仅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有的坝体坝根处出现了 大串沟;而且部分建筑物已失去了调整河流流速流向、固定边滩等作用。考虑到目前潮区界和潮流界已 上提至接近水口大项,涨潮时段在淮安头上游河段形成一个大水库,其平均进潮量约2000方立方来, 落潮时段所蓄潮量随着水口电站下泄径流,到淮安头附近河段时平均落潮流量可达约4000立方米,大 约是水口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的14倍,已不存在流量不足问题,应对原整治建筑物进行分类,可安排拆除 部分丁坝等,为此特列此条。 9.2.7对损坏情况严重,在短期内就能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整治建筑物,理应安排应急修 理。要求当年维修,是指在该年汛后的一个枯水期内维修完毕

9.3航道整治建筑物的维修与局部改善

9.4航道整治建筑物调整

4.1由于人为活动的影响,闽江十流河道岸线发生较大的变化,局部河段河面缩窄,河道刷深 内水深维持较好,即使附近整治建筑物已经损毁仍可维持现状。

.3.2闽江通海航道航标按海区 福州航标处负责维护 级航道航标按内河助航标志设置 因此不作统一规定

11年度维护计划和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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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航道维护里程”是指“通航里程”中实际进行维护(包括一、二类和三类维护)的那一部分。 可以通航,但年内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维护,甚至连少量勘察也没作过的那一部分通航里程,不能计入 “航道维护里程”。 11.1.3本条所作的规定,主要是便于交通运输部航道管理机构以及省内有关部门全面掌握闽江干流航 道维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其变化。 11.1.4收集及整编航道维护技术资料,既是以前工作的总结,也是今后工作的基础。航道维护技术资 料主要有航道水文、泥沙资料和浅滩航道尺度;重点急、浅、险滩的演变、维护;航道整治工程、通航 建筑物、临河、跨河及拦河工程;维护机构的设置与变更、维护计划、海损事故、航道科研与技术革新 等。

11.3.3航道维护标准水深的保证率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保证率既有联系,义有区别。表4及其注中 的规定是依据各地实际维护情况研究确定的。表5申的无备淤深度的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是按目前 对无备淤深度的航道维护的考核要求而定的。考核要求是在维护期内,航道底宽内不能出现孤立浅点。 若考核要求改变,则该年保证率可相应提高,计算航道维护水深保证率的公式是经反复研究确定的,将 朝汐河口段常用的通航水深正常率与天然径流河段常用的年通航标准水深保证率的计算公式进行了统 。目前各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水深的考核大体有三种方式:(1)当水位高于或等于最低通航水位时, 要求航道水深确保规定标准;当水位低于最低通航水位时,不作任何考核,基层单位也停止保深的努力, 这种考核方式实际把航道水深保证率等同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保证率;(2)无论水位高于或者低于设 计最低通航水位,都进行考核,但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以能适应船舶减载 通航为原则;(3)不管当年水位高低,规定在一个通航期内要有多少天达到水深要求,达不到规定天数 即作为未完成任务。比较后认为:第(1)种过于放松,不利于减小枯水年的航运损失;第(3)种义嫌 种牧为适中 丁以作为推荐的考核方式。各种考核方式的 这别主要体现在航道水深不满足维护水深的天数,在水位高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期间,实际水深满足航 道维护标准水深要求,d=0;在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期间,如航宽和弯曲半径达到或超过充许的 最小维护值,其换算水深达到或超过标准水深要求时,d=0,如换算水深达不到或不超过标准水深要求 时,d取换算水深达不到标准水深的天数。从多年执行的情况来看,这一计算公式还是较为科学、合理 的,应作为今后考核航道水深保证率的统一标准。 11.3.6本条规定,航标维护工作应主要考核设标数量、航标维护性正常率及航标技术状况与使用效果 等三项内容,这是综合各地实际情况后定出的。其中设标数量允许实际与计划有一个小的出入,目的在 于:避免在条件较好年份,为了追求完成计划数量,不必要地增加了一部分设标数量;而在较差的年份, 为了适应维护工作需要,允许少量突破计划规定设标数,做到实事求是。“航标维护性失常”是指因管 理不善和客观失常没有及时恢复而造成的航标错、漏设及移位、灭灯、灯质差错、顶标错置,不包括船 舶碰撞、流木压沉、偷盗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航标失常。至于具体统计办法,在尚 未制定新的规定前,暂按下列办法执行:一座24h按失常1座天计算,超过24h、不足48h按2座关 十算,其余类推。 11.3.7维护性疏浚工作不以计划疏浚量为考核指标,而以保持航道畅通和达到航道维护水深为考核指 标,具体考核时还需区分疏浚是否及时、措施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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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申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等国家 现行有关航道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使航道保护的职权,目的是防止在通航河流上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各类 建筑物而导致航道条件恶化,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12.1.2航道管理机构在进行与有关的通航标准和通航技术要求审查和审批时,要求要遵循国家现行有 关行政法规,并要满足本章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12.1.3~12.1.4这两条是对与通航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基本资料,具备这些资料才可 能审查是否对航道有影响及如何采取措施。对高等级的航道修建水上过河工程或修建拦河闸坝工程和大 型吸排水工程,更要求对通航的影响提出专题论证报告,对通航有影响的DB12T 976-2020 大数据企业认定规范,要求提供保障通航的工程措 施和方案。 12.1.5修建临河、过河和拦河建筑物等,为使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助航标志设置由建设或施工 单位设置和负责以后维护,航道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检查,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2.2.1随看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用江河岸线的各项建设活动日益增多,有些建设活动甚至侵占到主航 道直接影响水运的发展和船舶航行安全,有条件的河段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编制航道和岸线规划,科学 合理地使用岸线,对保护航道起着重要作用。 12.2.2在闽江干流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 临河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各级河道上修建拦河工程等的,建设单位应按《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并获得航道管理部门的审查或审批;在河床演变剧烈或水流条件复杂 的河段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开展河床演变分析和物理模型试验、船舶模拟实验并向有权审批 的航道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研究报告,对通航有影响的还应提供保证通航的工程措施方案并落实实施。 12.2.3在不同水位或航槽改变等原因,规划航道随时可能通行船舶。因此,修建泵房和抽水设施或斜 架车等,均不得占用规划航道,入水部分还需有一定的富裕宽度。它们对船舶安全航行有威胁,或船舶 抗行会对它们自身造成损毁,因此须设置助航标志标示其位置。 2.2.4漩涡或横流对船舶安全航行有威胁,取水时不得形成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漩涡或横流等不良流 态,否则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消除,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12.2.6在航道岸线保护范围内新建房屋、道路和堆场等,可能影响航标的正常配布,大量占用岸线也 不利于航运发展。

12.3过河建筑物工程

2.3.1修建桥梁、渡槽和架空管道等过河建筑物的墩柱应选择在航道较顺直和河床稳定的航道上。对 水深不足和水流条件不好的河段,航道部门常需进行疏浚和整治等改善航道条件的活动,若在这种河段 布设墩柱,必定会恶化通航条件。因此,过河建筑物选址、布置和通航尺度选取应执行GB50139的有 关规定。若通海轮的内河航道修建水上过河建筑物时应同时考虑海轮的通航的要求。 2.3.2水下过河建筑物一旦遭受破坏,修复难度极大,损失严重。如果选址河段航道条件不好,需要 疏浚和整治,对其非常不利,并且该河段一定范围内不能下锚或拖锚航行,因此水下过河建筑物应选址 在河道稳定少变、水深富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如确需在枢纽下游或受人工挖砂影响的河床埋 置,应分析河床下切的趋势和水位下降的幅度,合理确定建筑物埋置深度,避免产生建筑物碍航。 12.3.3修建各项过河建筑物工程,应保证施工期通航,施工期通航方案应在施工前经航道管理机构同 意,不能使通航受影响。工程竣工前将其施工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残留物等清除干净,经航道管理机构验 收确定后,建筑物方可交付使用

DB43T 1785-2020 烟花爆竹企业内部运输电动车辆安全规范12.4采砂、弃渣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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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在通航河流采挖砂石和淘金等活动,其机械设备和锚泊设备,所占据的通航水域范围广,极大 地影响通航。另外,河道上采挖砂石和淘金等活动改变河床局部形态,引起河段的输沙不平衡,造成航 道恶化,因此,航道管理机构必须对其作业方式、作业范围和数量等进行审定,并规定上述活动满足航 道保护要求。 12.4.2在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护范围内和引起航道变化的航段采砂和淘金等,将对航道和航道设施造 成破坏。在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处、非主航道汉道的鞍凹处、利于维持山区航道通航条件的石梁、石嘴 等处进行采砂和淘金等,都将影响通航条件,因此规定不能在这些河段进行采挖砂石和淘金等活动。 12.4.3采挖砂石和淘金的废弃物不按规定抛弃,可能改变航道的分流比和水流条件,造成新的淤积而 塞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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