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605-2013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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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605-2013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水利部 2013年10月28日

水利部 2013年10月28日

水库降等与报废是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 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均很强的工作。 自有水库建设历史以来,人类建设的水库数量远多于现存 的水库数量,其中的差额主要是由于水毁、震害、老化荒废等 原因而自然消亡的,这种消亡实际上就是一种报废行为。我国 现有各类水库9.8万余座,90%以上修建于20世纪50~70年 代,因工程老化及水毁、震害、淤积等原因,不少水库实际已 降等运用甚至报废。一些地方在加强水库规范化管理的工作中 也探索、尝试了水库降等与报废的程序和办法,制定了相应的 规章制度。 为规范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2003年5月,水利部发布了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8号令),本标 准是其配套技术标准。 本标准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一2002)的要 求编制,包括总则、水库降等适用条件、水库报废适用条件、善 后处理等四方面内容。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长江科学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雷盛金保杨正华黄薇 张士辰王昭升彭雪辉向衍

GB 7300.902-2022 饲料添加剂 第9部分:着色剂 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程卫帅江超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程晓陶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昊

水库降等适用条件 Y 2.1库容与功能指标 2.2工程安全条件 S 2.3其他情况 3水库报废适用条件 5 3.1库容与功能指标 5 3.2专工程安全条件 5 3.3其他情况 5 4善后处理 4.1水库降等善后处理 4.2水库报废善后处理 8 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3 4 5 5 5 5 T 8 10

.0.1 为加强水阵安全, 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 18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m3及以的各类已建水库。 1.0.3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萎缩等原因,将水库原 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以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与职责、管 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 以保证水库全程安全 节约运行维护成 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 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 行,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 以确保安全和 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 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 能衰减,或病险严重且难以限期除险加固或管理缺失不能安全 运行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 报废处理。 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 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衍分析评价,小型 水库可适当简化。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 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后处理: 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 善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按要求执行审查和审批程序。善 后处理工程应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防洪标准》(GB50201)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 0.7水库降等与报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

2.1.1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 复的水库,应予降等: 1实际总库容不足10万m,但注册登记为水库且按水库 进行管理的。 2工程未完建即投人使用,实际总库容未达设计工程规模 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 3因规划、设计等原因,水库建成后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 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 4水库淤积严重,现有总库容已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5因其他工程建设分割集水面积,致使来水量减少,总库 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6因防洪或抗震等安全需要,通过拓挖溢洪道等措施降低 水库运行水位,现状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2.1.2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恢复且无新增功能的水库,应予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实际防洪、灌溉、供 水、发电等功能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 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 2因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原设计的防洪、灌溉 供水、发电等功能需求降低或被其他工程部分替代,现状实际功 能指标达不到水库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2.2.1当水库工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无法按设计条件安全 运行,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因缺乏资金

2.2.1当水库工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无法按设计条件安全

2.2.1当水库工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无法按设计条件安全 运行,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因缺乏资金

难以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必须限制蓄水才能确保工程安全,限制 蓄水后的工程规模按GB50201和SL252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 标准时,应作降等处理。

2.2.2工程安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降等后可保证工

全并可继续发挥效益的水库,应予降等: 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出现险情的。 2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局部破坏或出现险情的。 3经复核鉴定,大坝属三类坝,降等后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

2.3其他情况 2.3.1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宜予 降等: 1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不能按设计标准正 常蓄水运用,现状蓄水量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且今后也难以 解决的。 2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限制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3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限制蓄水才能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蓄水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4水库蓄水引起周围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化,限制 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 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5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严重水事纠纷,限制蓄水后可解 决矛盾,限制蓄水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2.3.2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当地生产、生活确 实需要的水库,宜予降等: 1 管理严重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不能安全运行的。 2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险情后,难以组织 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 重西降笨的水库一应予降等

且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水库,应予报废 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出现严重险情 2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遭到严重破坏 3经复核鉴定,大坝属三类坝

3.3. 1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宜予 报废: 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无法蓄水运行,且

今后也难以解决的。 2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不得淹没破坏,又无法迁移,需 空库予以保护的。 3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其原生地不得淹没破 坏,又无法迁移保护,需空库予以保护的。 4水库大坝阻断了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为保护珍稀生物物 种,需拆除大坝的。 5水库蓄水引起上、下游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严重恶 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当地社会和公众 反应强烈,需拆除大坝恢复河道功能的。 6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水事纠纷,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 会的和谐发展,报废后可解决矛盾的。 3.3.2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溃坝后果严重、利 用价值低的水库,宜予报废: 1管理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严重的。 2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续 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 的水库应予报废

4.1水库降等善后处理

4.1.1水库降等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 处理,对管理机构、人员、设施作相应调整。 4.1.2应按GB50201和SL258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重新拟定水库特征 参数。

4.1.3应根据降等后的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及水 库特征参数,复核水库防洪安全和水工建筑物安全,不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惠

4.1.3应根据降等后的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

4.1.4水库降等应采取如下非工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重新确定水库的相 关责任主体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 法》(水管【1995】86号)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重新拟订水库调度原则和编制调度规程,并报有关部门 批准后执行。 3依据SL106,调整水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拟订 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制度。对降为山塘的,可撤销管理机构。 4对已有安全监测设施,应保留和妥善维护,并继续开展 监测工作。 5对原水库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并做好 原水库管理机构富余员工的安置工作。 6工程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对主管部门变更或管理机构 撤消的,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

DL/T 5161.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施工质量验收4.1.5水库降等应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4.2水库报废善后处理

4.2.1水库报废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消除遗留 工程安全隐患;撤销管理机构,对人员进行安置;对水库部分功 能进行补偿,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措施,

.2.2水库报废应采取如下工程指

1宜拆除大坝,恢复河道功能。当分阶段拆除大坝时,应 提出工程措施要求。 2大坝不能全部拆除时除应保证残留结构安全外,还应 满足河道行洪安全 3适合改造为淤地坝的,应按淤地坝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改造。 4拆坝废物应作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大 水土流失或 造成次生危害 5善后工程措施完工后,应组织验 补无流 4.2.3水库报废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 1 撤销水库管理机构,对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不能全部拆除大坝留有残余结构的应落实管理措施; 对改造成淤地坝的,应转人水王保持工程管理。 3对原水库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 4淤积严重或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水库报废后,应开 展必要的监测工作,直到河流重新达到较为稳定的平衡状态。 5水库报废工作验收后,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水管【1995】8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6工程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并移交上一级主管部门保存 或移交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具体情况DB34/T 1469-2019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综合运用自然冲蚀、水力疏浚、机械挖除和原地固置 等处理方法。

4.2.5应分析大坝拆除对上下游河道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整 治和防护措施。 4.2.6应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防 止因水库报废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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