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399-2021 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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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5399-2021 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南.pdf

ICS73.020 CCS D 14

DB13/T 539920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T 5399202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附件)苏建价(2014)448号工程量计算规范贯彻意见, 一般规定 可分配水量的确定 合理用水量的确定 水资源使用权的确定 附录A(资料性) 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量计算 附录B(资料性) 预留水量计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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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南

本文件规定了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原则、县域可分配水量及合理用水量计算方法、水资源使 用权确定方法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各类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的确权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用于本文件。 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30943 水资源术语

为满足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内县域人口、经济、环境及不可预见情况的用水需求而预留的水量

4.1水资源使用权按照“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证生活、优质优用、留有余量”的原则分配。 4.2水量分配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尚未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可在水资源及其开发利 用调查评价、供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4.3合理用水量以河北省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没有定额标准的参照同行业平均用水水平并 考虑节水、合理的要求确定,特殊情况时也可以该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的平均值作为参考。 4.4用水量按照计量点位置不同可分为毛用水量和净用水量。在取水口计量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为 毛用水量,在输水系统末端计量分配到用水户的为净用水量。 4.5根据行业用水特性,将用水归为4种类型。 一城乡生活类。包括城镇生活、农村生活。城镇生活包括城镇居民和服务业。农村生活包括 乡村居民生活和畜禽零星养殖(含零星养鱼)、分散庭院种植、农村零星建筑等。 非农生产类。包括电力生产、各类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规模化养殖。 生态环境类。包括市政绿化、城市水景观、水环境、河湖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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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当地地表水可分配水量

5.1.1调查统计县域内各类地表水供水工程(水库、河(渠)道、泵站等)近3年实际供水量,计 算3年平均总供水量; 5.1.23年平均总供水量与多年平均地表水可供水量比较,两者相差10%及以内,以3年平均总供 水量为当地地表水可分配水量;两者相差超过10%的,则以多年地表水可供水量作为当地地表水可分 配水量;

5.2地下水可分配水量

5.2.1调查统计现状水平年的地下水机并数量及近3年实际开采量,计算3年平均开采量; 5.2.23年实际平均开采量小于地下水可开采量的,以现状3年实际平均开采量作为可分配水量: 反之,以地下水可开米量作为可分配水量 5.2.3地下水可分配水量超过当地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以当地地下水开采控制指标为可分 配水量。

5.3外来水可分配水量

5.4非常规水可配置水量

5.4.1城镇再生水。调查统计城镇再生水近3年平均供水量绿色施工方案(中建)(20P).doc,分析预测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内城镇 再生水可能增加的利用量,二者之和作为城镇再生水的可配置水量。 5.4.2集蓄雨水。调查统计集蓄雨水工程近3年平均供水量,作为集蓄雨水的可配置水量。家庭自 建集雨设施不在此列。 .4.3微咸水。调查统计微咸水利用工程及近3年平均供水量,作为微威水的可配置水量 5.4.4海水和淡化海水。调查统计海水和淡化海水工程及近3年平均供水量,作为可配置水量。

农村由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单村供水)供水的,城镇由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备井供水的,分析近 供水范围内人均用水量(不含输水损失),超过用水定额的以用水定额为标准核定,低于用水 的以近3年人均用水量核定。 实行城镇化改造的农村住宅小区或城镇中旧式住宅,应按城镇居民相应的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定。

[6. 2 非农生产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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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含燃气及水的生产)、制造、采矿业等用水量按照各类生产产品设计产量与相应用水定 额标准核定,企业不达产的,按近3年产品产量平均值核定。 建筑业的建设期(含装修期)用水属于临时性用水,房屋建筑用水量按照建设面积与相应的用 水定额标准核定;土木工程建筑用水量按照工程量与相应的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规模化养殖用水量按照近3年养殖数量、水面面积平均值与相应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包括河湖生态需水量和环境用水量 河湖生态需水量按照维持河湖生命健康的基本需要核定 环境用水量按照近3年实际喷酒、绿化、补水面积等平均值与相应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按照农业生产近3年实际亩均用水量平均值,核定农业生产用水量。超过相应用水定额 按用水定额标准核定。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预留水量不参与水资源使用权的直接分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依据相关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增长、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等因素,分析预测 权有效期内的合理用水增量及不可预见用水量,作为预留水量。计算方法参见附录B。

TBT3201-2015标准下载7.1水资源配置及确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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