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河湖〔2020〕17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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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河湖〔2020〕17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pdf

办河湖[2020】17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

目名义许可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对 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进行许可。对光 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产 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 (二)明确许可权限。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对许可行为的依 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由 水利部确定,其他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严蔡越权许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湖重要程度、 项目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省级及以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 可权限,并指导监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间工作。流域管 理机构许可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省级的许可文件应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三)严格许可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划,产格涉河建设项目许 可,不仅要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也要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 完好、生态安全。对于重要涉河建设项目,要告知建设单位组织编 制专门的防洪评价报告,充分论证涉河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以 及涉河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 (四)提高许可效率。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要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手 续,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有关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主动与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在桥梁、港口、铁 路等量大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等环节提前介入,将相关水法律法 规、水利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三、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自实施监管 (一)明确监管任主体。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接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在许可文件中,明确涉河 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监管责任单位要强化事中事后监 管,指导督促涉河建设项目接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 度汛方案等实施。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的实施监管,防洪补救措 施需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 用。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井结合水利工程巡 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对违 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河长 在巡河时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河道管理单位或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在日带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等环节的监督,产厉查 处违法侵占河湖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 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同时DB44/T 2015-2017标准下载,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涉河建设项目实施、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等实 行信用管理,将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 市场主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四、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管理范图是加强涉河 建设项目管理的基础。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国包括两岸堤防之 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侧护堤地 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一2013)规定,按照堤防 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 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 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 无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 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要根 据有关防洪规划、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各流域管理机构、地 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划定河湖

管理范围,严禁为避让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故意缩小河湖管理范围。 (二)落实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约束。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要 求,加快规划编制工作,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 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和用途管控要求,并 主动与发展改革、目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将规划成果纳入发展规 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以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为依据严格涉 河建设项目管理,与规划要求不符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许可,已 建项目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调整或退出。 (三)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排 查,逐步建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台账,并积极利用卫星遥感、视频 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动态采集河湖水域岸线、涉河建设项目 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依托全国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 息系统,逐步将河湖岸线功能分区、涉河建设项目信惠纳入“水利 一张图”,推进信息化管理。 (四)广泛宣传涉河建设项目法规政策。各流域管理机构、地 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宣传册 讲座等多种方式,向河长湖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 容询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知识,要结合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大 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力度,搭建公众知情平台,畅通 公众知情渠道,提升全社会对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 持,推动形成知法守法、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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