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R 571-2017 铁路信息机房通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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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铁路运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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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 571-2017 铁路信息机房通用技术规范.pdf

4.1.1铁路信息机房分为A、B、C三级。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A级信息机房: a) 总公司级信息机房; b) 铁路局级信息机房。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B级信息机房: a) 铁路局范围内承担多个站段网络汇聚功能的信息机房; b) 铁路局直接管理的车务站段信息机房: ) 设计速度25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站信息机房; d) 其他部署有与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直接相关信息系统的站、段、所信息机房。 4.1.4 不属于A或B级的信息机房为C级信息机房。信息设备间宜按C级信息机房要求建设, 4.1.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同级。 4.1.6 总公司其他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信息系统重要程度.依据4.1确定信息机房级别

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4.2.3C级信息机房的基础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基础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T/CAGHP 043-2018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合同编制指南(试行),应保证信息系统运 行不中断。

a) 电力供给应稳定可靠,通信应快速畅通,交通应方便快捷; b) 采用水蒸发冷却方式制冷的信息机房,水源应充足; 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存储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d) 应远离水灾、火灾和自然灾害隐患区域; e) 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f 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A级信息机房不宜建在公共停车库的正上方; h A、B级信息机房不宜建在住宅小区和商业区内。 .1.2A级信息机房宜为独立建筑物,B、C级信息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合建。设置在车站站区的信 息机房应与站房合建,无条件与站房合建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5.1.3新建车站信息机房应靠近通信机械室设置。 5.1.4主机房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层或顶层,必须设在地下层或顶层时,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5.1.5对于高层建筑物内的信息机房,在确定主机房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 勾荷载等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建筑条件。 组成

5.2 组 成

期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 在对信息设备外型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当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 时,按公式1确定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当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按公式2确定主机房的使用面积

N一一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5.2.3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C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m²,信息设备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信息机房净宽度、净长度不应小于3.3m。 5.2.4信息机房辅助区面积不应小于 机房面积的0.2倍,管理区面积不应小于5m/人

5.3设备布置与安装要求

1信息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以及设备散热、安 护的要求。

5.3.3信息机房宜根据服务器、存储设备以及网络设备等的不同特点选用相应规格的机柜。 5.3.4机柜宜统一按面对面、背对背方式排列,即相邻两列机柜的正面相对或者背面相对排列,形成 冷通道和热通道

5.3.5主机房机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b)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c)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d)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e)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 15m时,在两个出口通道之间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局部可为0.8m。

6.1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匾

6.1.1主机房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根据信息机房等级,按 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 6.1.2主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A、B级信息机房每升空气中不小于0.5μm的尘 粒数应少于18000粒。C级信息机房应满足信息设备运行工艺要求。 6.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6.2.1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信息设备停机时,在运行监控人员经常工作位置处的噪声应小于 55dB(A)。 6.2.2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0.15MHz~1000MHz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 于126dB。 6.2.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6.2.4在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500mm/s²。 6.2.5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7.1.1建筑和结构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 7.1.2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并应满足信息机房摆放工艺设备要求。 7.1.3主机房宜设计成规则的长方形,避免采用圆型、L型以及过于狭长的长方型等布局。 7.1.4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不应布置在卫生间、水泵间等用水房间正下方,不宜与其相邻设置,不 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7.1.5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新建信息机房时,主机房净高不应低于3.0m 不宜高于4.0m。既有建筑改建为信息机房时,主机房净高不应低于2.6m、不宜高于4.0m。 7.1.6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7.1.7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信息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 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7.1.8改建的信息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GB50367、JGJ116和JGJ145的有 关规定。 7.1.9信息机房建筑和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TB10011中的有关规定

7.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7.2.1主机房宜设置单独的出人口,避免人流、物流交叉。 7.2.2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7.2.3信息机房内通道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建筑人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 不应小于1.5m。 7.2.4主机房应采用密闭保温、防尘、防火门,双扇外开。门净高不应低于2.2m,净宽不应小 于1.2m。 7.2.5新建A、B级信息机房设置专用空调间时.其日常维护通道不宜穿越主机房

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 7.3.5主机房防静电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应小于300mm; b) 活动地板下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A级信息机房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600mm,B、C级信息机房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7.3.6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应设置检修通 道或检修口。 7.3.7主机房门窗、墙壁、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封措施。进出主机房的各种孔洞 应使用防火材料封堵。 7.3.8当专用空调区域采用地板下送风形式时,宜对信息机房地面进行保温处理。 7.3.9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采取遮阳措施。电池室设 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当信息机房窗外为非封闭区域时,应采取防盗措施,

7.3.5主机房防静电活动地板的

8.1.1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信息机房等级,按附录A的要求执行。

8.2.1信息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散热量宜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a)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b) 建筑围护结构得热; c)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d) 人体散热; 照明装置散热:

a)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b) 建筑围护结构得热; c)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d) 人体散热; e) 照明装置散热;

新风负荷;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8.2.3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人体散湿; b)新风负荷。

3.1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 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 8.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机房,宜采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气流组织形式:

a)有人值守; 总发热量大于50kW; c) 面积大于60m²。 8.3.3机柜内未安装设备的位

b)总发热量大于50kW; 面积大于60m。 8.3.3机柜内未安装设备的位置宜安装挡风盲板 8.4系统设计 8.4.1采用冷冻水空调系统的A级信息机房宜设置蓄冷设施,蓄冷时间不应小于15min;冷冻水供回 水管路应采用相互独立的N+N结构。 8.4.2信息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选用GB50222规定的A级不燃烧材料 或B1级难燃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 8.4.3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置防火阀。防火 阀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8.4.4空调系统的噪声值超过6.2.1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8.4.5A级信息机房主机房应维持正压,与其他房间、走廊的压差不宜小于5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 小于10Pa。B、C级信息机房主机房宜维持正压。 8.4.6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h; b)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8.4.7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置初效过滤器或中效过滤器。新风系统应设置初效和中效空 气过滤器,当不能满足洁净度要求时,可增设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当机房空气质量不能满足GB/T2887的 要求时,可增设化学过滤装置。末级过滤装置宜设置在正压端。 8.4.8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8.4.9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应对空调系统采取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人其他房间 的措施。电池室应设置对外排风装置。 8.4.10信息机房空调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充分利用自然冷源或采用其他节能措施。

8.5.1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要求。 8.5.2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宜采用双系 统空调设备。 8.5.3空调系统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信息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有汉字

E2ZP 式中: E一一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单位为千瓦或千伏安(kW 或kV·A); 信息系统设备的计算负荷,单位为千瓦或千伏安(kW或kV·A)。 9.1.9 信息机房用不间断电源系统蓄电池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蓄电池应采用阀控密封铅酸免维护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不超过25℃情况下,其浮充运行寿命 不应少于5年; 蓄电池接线端子应采用绝缘护套密封保护; C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不应串联使用。 9.1.10 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柜(箱),专用配电柜(箱)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9.1.11 信息设备专用配电柜应配备瞬态电压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 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配电系统可装设隔离变 压器。 9.1.12 用于信息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9.1.13市电与柴油发电机之间的切换采用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应具有旁路功 能。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9.1.14信息机房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缆,也可采用配电母线。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 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线缆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 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或配电母线的布 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9.1.15信息机房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 路上。

9.2.1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9.2.1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板、等电位连接网格、等电位连接带导体等材质租

10.1.1对涉及国家秘密或铁路保密信息的信息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露防护措 施,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0.1.2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6.2.2和6.2.3要求的信息机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10.1.3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应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 10.1.4设有电磁屏蔽室的信息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10.1.5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检修口。 10.1.6电磁屏蔽室的壳体应对地绝缘,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和单独接地线的形式。接地引下线 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²的多股铜芯电缆。

10.2.1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形式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又可分为自撑式和 直贴式。 10.2.2建筑面积小于50m²、日后需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10.2.3电场屏蔽衰减指标要求大于120dB、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自撑式。 10.2.4电场屏蔽衰减指标要求大于60dB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 钢板,钢板的厚度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10.2.5电场屏蔽衰减指标要求大于25dB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金属 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10.3屏蔽件 10.3.1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屏蔽件,其性能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 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10.3.2屏蔽门可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旋转式屏蔽门。当场地受到限制时,可 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10.3.3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应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处理。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 数量应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 10.3.4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缆线,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10.3.5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形,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 计算。 10.3.6 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 要求。

11.1信息机房的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本文件和GB50311、GB50312的有关规定。 11.2信息机房应按照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管理区等区域功能要求,合理配置信息点的数量。 11.3A级信息机房应具备两个及以上网络通道接入条件,其相互备用的网络设备、缆线宜布置在不 同的物理隔间内。 11.4信息机房布线系统应根据网络架构进行设计,设计范围应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管 理区。 11.5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区和机柜(机架)之间配 置配线列头柜。 11.6信息机房布线系统所有线缆的两端,以及配线架、信息插座、电源插座应有清晰耐磨的标签。 11.7信息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 施: a) 环境要求未达到6.2.2的要求时; b)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c)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11.8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信息机房等级,按附录A的要求执行。 11.9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 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专业协调一致。当线槽或桥架敷设在主机房天花板下方时,线槽和桥架 的顶部距离天花板或其他障碍物不宜小于300mm。 11.10主机房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或配电母线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根据机柜的容量和线缆保护方 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或配电母线的最小间

11.11主机房应充分考虑设备互联线 数容量和长度,并预留适当余量。

12.1.1信息机房应设置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信息机房等级,按附录A的要求 和GB50314、GB50348、GB50116、GB50464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2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电源应可靠,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式不间断电源 系统供电时,各系统应单独回路配电。 12.1.3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宜采用统一系统平台,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支持各种传

输网络和多级管理。系统平台应具有集成性、开放性、可扩展性。 12.1.4A级信息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主机、核心交换机等重要信息设备应采取余配置

12.2.1监控系统应对信息机房供配电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系统等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 监测、记录,并能发出多种形式的告警通知。 12.2.2监控系统应对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温度、相对湿度等指标进行监测、记录。当监控数据 超出设定值时,应能发出多种形式的告警通知。 1223监控系统应且有历中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控制功能。 12.3.2信息机房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附录A的要求执行。 12.3.3主机房出入口和机柜冷、热通道等应安装监控摄像机并接入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 能对视频监控信息进行展示、记录、报警和回放。 12.3.4视频监控系统的录像保存时间不应小于30d,视频图像存储质量不应低于720×576分辨率, 每路图像记录速度不应小于25顿每秒。 12.3.5紧急情况时,门禁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自动释放电子锁。 12.3.6室外安装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 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

12.4.1应根据运维机构和信息机房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信息机房监控中心

13.1.1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信息机房等级,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 13.1.2信息机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区域应采取挡水和排水措施,并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进 人主机房的水管应安装阀门

3.2,1信息机房内的给水排水 13.2.2穿越主机房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暗敷或采取防漏保护的套管。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 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13.2.3主机房和辅助区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 并应采取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13.2.4信息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GB50222规定的B1级难燃材料

14.1.1信息机房防火和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本文件和CB50370 有关规定,并按附录A的要求执行。 14.1.2A、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不间断电源系统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4.1.3C级信息机房以及14.1.2中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应设置灭火系统或灭火装置。 14.1.4信息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

14.2.1信息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14.2.2信息机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应满足耐火承压要求。 14.2.3A级信息机房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维护结构,设在检查井上的门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 14.2.4面积大于100m²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m的主 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邻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 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14.2.5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应采用有机复合材料。地面 及其他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难燃材料。

14.3.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火灾报警、灭火联动应符合GB50116一2013 的有关规定。 14.3.2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 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和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14.3.3信息机房内应设置警铃或声光警报装置,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及气体灭火喷放 指示灯。灭火系统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14.3.4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具有法定资质的认定机构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技 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14.3.5信息机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14.3.6信息机房内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剂不应对信息设备造成 污渍损害。灭火器应配置标签,以标识其应用的具体场所

表A.1中规定了各级铁路信息机房的技术要求

表A.1中规定了各级铁路信息机房的技术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各级铁路信息机房技术要求

GTCC-067-2018 弹条I、II型扣件 挡板座-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表A.1各级铁路信息机房技术要求

表A.1各级铁路信息机房技术要求(续)

表A.1各级铁路信息机房技术要求(续)

表A.1各级铁路信息机房技术要求(续)

表A.1各级铁路信息机房技术要求(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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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企业标准 铁路信息机房通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ailway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Q/CR571—2017 * 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 (100054JB/T 13749-2020 天然酯绝缘油电力变压器.pdf,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西街8号) 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 开本:880mm×1230mm 1/16印张:1.75字数:38千字 2017年3月第1版 2017年3月第1次印刷 * 统一书号:15113·4981(内部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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