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8年7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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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8年7月).pdf

铁总建设【2018】12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 发给你们DB34/T 3378-2019 管道式取用水计量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 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含代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 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综 合评价,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 总公司开展A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工作,实行监理人员个 人扣分积分考核制度。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 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监 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 围,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及监理人员进行认定、公布,发生 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宜纳入监理 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信息化支撑,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 的监督。

第七条总公司建设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 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公布工作。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承 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A级总监理工程师初评工 作;工管中心、工程监督局、工电部负责审核高速铁路因工程质 量原因形成的限速点的扣分;监察局负责查处信用评价中的违纪 问题。 第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负责各自管理的大中型 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 价。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 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300分,基础分 为290分,最终得分为从基础分减去日常检查扣分和不良行为扣 分,再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以10分为限)。 第十条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 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

第十二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工 程监督机构依据规程规范、合同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 监理行为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合同和总公司有关 规定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在一个评价期内对 管内所有建设项目目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均衡安 排,对各监理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间题,符合《日常检 查扣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附件1规定进行扣分;符 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 期限(附件2、3、4)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字 并经监理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认可;监理人员拒签的,应由检 查负责人注明原因并签字。日常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 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日常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结 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检查的 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 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日常检查扣分表》扣分标准的问题

应写入《内部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接到《内部监督通知 书》后3日内,负责将检查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发现监理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 的,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其中属 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对联合体牵头方扣分;属于联合体参 与方责任的,对责任方予以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 扣分的20%扣分,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 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 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详见附件2、3、 4)。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 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扣分。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 局集团公司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凡发现不 良行为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不良行 为,应在认定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 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

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和监理企业,由建设单位纳入当期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和铁路局集团公司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认 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认定;建设单位和总公司 工程监督局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认定。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 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 建议通报总公司工程监督局,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 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部委将建设项目稽查、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转给总公司后,总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 条件的问题转总公司工程监督局,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 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和收到的监督 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在3日内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进行公 示;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记录的不良行为,在收到书面认 定结果后或调查、检测、处理结论明确后3日内进行记录并公 示;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 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监理企业,公示 期为5日。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满且没有申诉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

出书面申诉。属于建设单位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对 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属于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原认定单 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 为不良行为。公示后无异议的不良行为及扣分,由铁路公司和铁 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在不良行为确定当天录入铁路工程管 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 第二十八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 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联合体监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时,属于联合 体牵头方责任的,仅记录联合体牵头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属于联 合体参与方责任的,记录联合体责任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同时对 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 不予扣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 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 位应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定后2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 督局;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 认定和报送。报送内容应包括重大不良行为内容、责任单位及主 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 改或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应通知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视情况延长

公布期限,并纳入下一期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 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 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的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 其他建设单位仍对其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全路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监理企业信 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 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的,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 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 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 问题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 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对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的限 速点负有责任的,依据责任认定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处 理。 (一)处理标准。 1.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每出现1处限速点,监理企业

负有责任的,直接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当期初步汇总得分中扣 1.5分。 2.同一单位在同一评价期内对出现的3处限速点(不含之 前评价期已扣分处理,并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治的)负有责 任的,当期评价结果不能评为A级;对出现的4处及以上限速点 负有责任的,当期评价结果直接列为C级。 (二)认定程序。 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限速点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 会同铁路公司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原因,确定 责任,形成会议纪要。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限速点影响行车情况、会议纪要以及扣分建议等以铁路局集团公 司文函报总公司建设部、工电部、工管中心和工程监督局。工管 中心、工程监督局和工电部对扣分建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 建设部。 第三十五条铁路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应通 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并公示3 日。 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按附 件6规定计算本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六条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汇总本建设单位内 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分两 次将评价结果按附件7格式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局。上报的监理

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应拉开档次并不得出现满分,第一名不得并 列,其他名次同一分数不得超过3家。 第三十七条区域监督站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价组 织工作、不良行为认定、评价过程、申诉处理等进行监督,每年 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提交监督报告。 第三十八条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 果,按附件6计算全路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从高到低 进行初步排名,并将初步排名结果报送总公司建设部。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参评项目数 量多的监理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以评价期内参 评的高速铁路数量多的监理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九条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 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直接评为C级。 第四十条每个评价期评选20名A级总监理工程师。建设 单位推选1名总监理工程师参加A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并将所 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及合同额、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个人 扣分等情况与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一并报送总公司工程监 督局。一个建设单位所管项目范围内只有2名及以下总监理工程 师的,不参加A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 工程监督局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对建 设单位推选的总监理工程师按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两个序

列分别进行排序,两个序列中排在前10名的总监理工程师,评 为A级总监理工程师。其中,所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相同的, 总监理工程师个人扣分少的排在前面,个人扣分相同的,所在监 理标段合同额高的排在前面。 第四十一条总公司建设部会同工电部、监察局、工管中 心、工程监督局共同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A级总监理 工程师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评价、评选结果经总公司批准后,由 总公司建设部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 布。 监理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受理的异议由总公司建设部会同工电部、监察局、工管 中心、工程监督局共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提出异议的 监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评价为A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自评价结果公 布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1次投标加分,加分值为2分。一年内 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企业,增加1次投标加分,但只能在次年第 一个评价期内使用。投标加分由A级监理企业自行选择标段申 请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加分后DB34/T 3106-2018 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将监理企业加分情况报总公司工 管中心。

第四十三条同一批次投标,仅允许信用评价A级企业对 其中1个标段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投 标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 函”,与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一个A级企业 在同一时间开标的不同项目同时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或在同 一项目多个标段投标时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的,其申请信用评 价加分无效,并计A级企业已使用加分权一次。 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为A级企业的,可申请对1个标段加 分,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对联合体加分,计A级企 业使用加分权一次。 第四十四条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 后的2个月为其整改期。在整改期结束之后的10日内,应将整 改情况书面报总公司建设部和工程监督局;整改期内,建设单位 不得向信用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发售铁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激励 约束考核费用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和下 述条款制定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评价内 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挂钩方式等事项。 (一)监理考核费用为监理合同额(监理费)的1%,包含 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 (二)建设单位应分考核期对监理企业实施奖惩。考核期费 用为监理考核总费用除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其中监理项目

言用评价次数=初步设计批复的总工期(月)/6。 (三)监理项目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起以上较 大不良行为的,可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100%予以扣减监理企业 合同价款;其他情况由建设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发放额度。 第四十六条被评选为A级总监理工程师的,给予一次投 标加分,加分值为1分,自下一评价期起至第5个日历年末有 效,且监理项目合同期满后方可使用,监理项目合同剩余期限超 过5年的,投标加分机会延长至合同结束的下一评价期。 第四十七条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由当选时所在监理 企业将其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理投标时,选择标段申请使 用。同一批次投标,1个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仅允许对其 中1个标段申请使用,1次只能使用1个加分;在2个及以上标 段申请使用的,其申请信用评价加分无效,并计已使用加分权1 次。 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可对1个标段申请使用A级总监理工 程师投标加分,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对联合体加分 计使用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权1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加分后,及时将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 加分情况报总公司工管中心。 第四十八条A级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标段发生监理重大 不良行为的,或因个人扣分达到清退标准被清退的,取消其取得 的全部投标加分机会。

第四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一个评价期内个人扣 分记分累计达到12分,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同时一年之内不得 在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一年之后方可参加 铁路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一个评价期内 个人扣分累计未达到12分的CJJ/T290-2019 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及条文说明,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 评价期。 第五十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 核范畴,建设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开展评价、不及时录入数据、招 标时不进行人员查询等违规间题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考核时每 起扣1~3分;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按规定予 以扣分。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将其管理项目的全部监理人员录 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监理人员变动、个人扣分记分 情况。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建立铁路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黑名 单制度,一般、较大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进行公布,重大不良行为由工程监督局审核后通过铁路工程管理 平台进行公布。 第五十三条总公司工管中心负责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上管 理A级监理企业、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信息。建设单位可

根据权限查询,并及时将投标加分使用情况告知工管中心。A级 总监理工程师被取消投标加分机会的,总公司工程监督局及时告 知工管中心进行更新。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将个人扣分累计达到12分的总监理 工程师、监理人员及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局。工程 监督局及时纳入个人扣分清退人员名单并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上 公布。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对监理企业拟上 场主要监理人员进行查询,发现有在其他建设项目任职,处于不 良行为公布期内或个人扣分清退人员名单内的,或铁路监理培训 合格证书造假的,应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或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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