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542-2018 山地(齿轨)轨道交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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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542-2018 山地(齿轨)轨道交通技术规范.pdf

18.7.1信号设备(道岔融雪装置的电加热元件除外)应采用电源屏供电,电源屏应符合TB/T1528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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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电源屏应采用模块化、穴余化结构并具有自检功能。电源屏应能提供信号监测系统所需的监测 信息。 18.7.4电源屏的容量应根据信号设备用电量经计算确定,电源屏输出的电源类型应根据信号设备的用 电类型确定。 18.7.5电源屏应向行车调度指挥、列车运行控制、联锁、信号数据传输网络等关键设备提供双路独立 供电回路。 18.7.6信号设备由弱电系统综合不间断电源统一供电,信号设备所需UPS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行车调度指挥、列车运行控制、联锁、信号数据传输网络等关键设备等应配置双套在*式UPS: b 维*基地、维*车间的信号监测设备宜配置单套在*式UPS; C UPS容量应符合信号设备负载的用电量要求; d) UPS蓄电池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信号监测设备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min; 控制中心、正*设备集中站及车辆基地等有维护人员值守处所的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3)正*非设备集中站等其他无维护人员值守处所的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宜小于2h

18.8.1正*车站应设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有调车作业的车站可设置调车信号机。 8.8.2车辆基地应设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根据作业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 18.8.3其他信号机的设置应满足山地(齿轨)轨道交通的运营需求,符合TB10007的有关规定。

18.9.1每20年年平均降雪日达到10天及以上的山地(齿轨)轨道交通,视具体情况可设置道岔融雪 系统。 18.9.2道岔融雪系统宜采用电加热方式,并按寒冷等级配置加热装置功率。 8.9.3道岔融雪系统装置应适应轮轨道岔和齿轨道岔齐全的古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温州护国寺*建工程),不得影响道岔的正常转换和轨道占用检查装置 的正常工作。 18.9.4道岔融雪系统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道岔融雪装置的控制终端宜设置于设备集中车站, 也可设置于控制中心远程控制终端。 18.9.5道岔融雪装置的轨旁设备宜设置于道岔区的适当处所,

.10.1室外信号光电缆的选型、径路选择、敷设及防护、电缆芯*选择及备用等应符合TB 有关规定。 3.10.2信号光电缆*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TB10063等有关规定。

8.11.1涉及行车安全的信号设备受雷电十扰时不得产生非安全输出。 18.11.2信号系统设置的防雷装置不得改变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8.11.3室外电缆铝护套、钢带以及内屏蔽护套宜采取分段单端接地方式。 18.11.4信号设备、信号设备房屋的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057、GB50343、TB10180及有关技 术标准的规定

18.12信号设备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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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1信号设备房屋宜与其他弱电系统设备房屋合并设置。 18.12.2信号设备房屋面积应根据设备制式、设备数量和远期预留等因素设计,信号设备房屋应考虑 设备大*倒换的需要。 18.12.3信号设备房屋的温度、湿度、防震、防尘、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应符合铁路房屋建筑设 计有关标准的规定。 18.12.4宜根据运营维护要求配置相应的维护用房

8.13.1信号专业与路基、桥梁、隧道、站场专业的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信号专业根据道岔类型配套转辙设备; b 道岔布置设计应符合转辙设备安装要求; 路基应根据信号专业要求设置信号电缆槽,预理过轨管材、手孔等,电缆手孔符合信号*缆弯 曲半径要求: d 信号*缆从桥梁上引下时应预留*缆安装的条件; e) 设有护轮轨的*路区段应预留安装信号设备的条件。 8.13.2信号专业与轨道专业的接口设计应考虑道岔转辙设备、轨道电路等要求。为简化对列车运行 控制, 提高乘坐舒适性,齿轨路段设计宜尽量连续,不宜离散设计。 8.13.3 信号专业与房建专业接口设计应考虑信号站台电缆槽、电缆桥架、设备布置及使用等要求。 8.13.4 信号设备房屋通风空调应符合信号设备运行要求 8.13.5通信专业应提供信号专用光纤和数据传输通道。 8.13.6电力设计应符合信号设备负荷等级及负荷容量等要求。 8.13.7信号专业与车辆基地专业接口设计应考虑信号用房、电缆管*布置、信号机布置等要求,

19.2.1客票系统应选用方便快捷、经济适用的票制。 9.2.2客票系统宜提供车站窗口、自助售票、互联网等多种售票方式。车票可分为单程车票、储值车 票,也可根据运营需要设置其他票种。 19.2.3客票系统由中心级客票系统和车站级客票系统构成。 9.2.4中心级客票系统根据需要配置清分系统。清分系统宜具备客流统计、收益清分、运营管理、密 钥管理等功能。清分系统宜预留与外部系统及互联网支付平台的相关接口。清分系统预留网络通信接口 应采用标准开放的通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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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中心级客票系统宜具备票务管理、售票交易管理、互联网售票、卡务管理、业务管理监控等功 能。 19.2.6中心级客票系统宜设置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网络安全及维护管 理设备等。 19.2.7车站级客票系统应具有售票、检票、补票、退票、取票、充值等功能。 19.2.8车站客票系统设置自助售(取)票机、窗口售票、自动检票、补票、自助充值以及配套的服务 器、存储、身份证件识读、管理终端、网络等设备。 9.2.9车站售检票终端数量应根据旅客日发送量、高峰小时客流量、设备处理能力、售票建筑空间布 局、站内外售票比例、自动售票和窗口售票分担比例、检票模式、到发*与站台布局、候乘空间布局等 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9.2.10车站售票设备应具有离*售票功能,检票终端具有证件识读功能以及通道断电释放、手动释 放等紧急疏散功能。

9.4.1山地轨道交通应设置办公信息系统。办公信息系统为运营管理提供电子办公、信息发布、资源 管理等功能 9.4.2山地轨道交通可根据运营管理需求设置公安管理信息系统。 19.4.3生产房屋可设置门禁系统等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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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计算机网络包括广域网和局域网。网络带宽及服务质量应符合信息传送的要求。 19.5.2信息系统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9.5.3客票系统、公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独立组网; 19.5.4各信息系统局域网根据规模及设备终端分布,采用分层组网

9.6.2信息系统安全宜采取下列措施: 通过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技术,实行分等级、分权限的访问控制,并部署病毒防护、入侵监测, 内容过滤和日志审计等多种安全防范措施; b)不同安全域信息系统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虚拟专网等技术实施隔离和保护; C)内网信息系统与外网互联采用安全隔离和访问代理机制实施隔离

9.7.1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宜与通信等机房合设。各信息系统应合设机房。 9.7.2信息系统设备机房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山地轨道交通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9.7.3交流不间断电源(UPS)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UPS供电范围包括各信息系统服务器、网络设备和售票等重要终端设备; b 可设置在*式UPS; c)蓄电池后备时间按1h设置。 9.7.4信息系统机房、设备的防雷及接地设

20.1.1山地(齿轨)轨道交通宜设置自然灾害监测系统。监测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主要包 括:风、雨、雪、地震及滑坡落石等, 20.1.2监测系统应采用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两级架构,包括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及系统网络 等,

20.2中心系统及现场监测设备

20.2.1中心系统应根据山地轨道交通网的规划合理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2.1中心系统应根据山地轨道交通网的规划合理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a)灾害监测中心系统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及安全设备、监测终端、复示终端等 b)仅设置雨量监测的中心系统主要包括监测主机、监测终端、网络设备等。 .2.2现场监测设备应设置在山地轨道交通沿*,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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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灾害监测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包括监控单元及现场采集设备; b 仅设置雨量监测系统时,现场监测设备包括现场采集设备。 20.2.3 风现场采集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现场采集设备包括风速风向计和数据传输单元,风速风向计按双套配置: b 近20年极大风速值超过25m/s的地区设置风现场采集设备; C) 沿*的山区垭口、峡谷、河谷、桥梁及高路堤等区段设置风现场采集设备; d 山区口、峡谷、河谷等易产生强风区段,风现场采集设备设置间距宜为1km~5km; 桥梁、高路堤等区段,风现场采集设备设置间距宜为5km~10km。 20.2.4 雨现场采集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雨现场采集设备包括雨量计和数据传输单元,按单套配置; b 沿*年均降水量200mm以上且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危岩、落石、崩塌等防洪重点区段及高 路基、深路堑地段设置雨现场采集设备,并宜就近安装在设置区段附近车站处; C 连续路基地段,雨现场采集设备设置间距宜为15km~20km,防洪重点区段不宜大于15km 20.2.5 地震现场采集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GB1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及以上的山地轨道交通区段设置地震现场采集设备: b) 地震现场采集设备设置间距宜为25km; 地震计宜成对设置,两个地震计水平间距不宜小于40m。 20.2.6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应具备阀值报警、P波预警及紧急处置等功能。 20.2.7雪深现场采集设备包括雪深计、数据传输单元及图像采集单元,按单套配置,设置于沿*近 10年最大积雪深度超过3cm的区段,设置间距宜为20km。 20.2.8系统应采用技术成熟设备,设备的设置方式应便于维护人员检*、更换等。地质灾害现场采集 设备应在重点病害区段及工点设置监测设备。若利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测时,宜采用基于北斗体系的相关 设备。

系统采样、存储及网络组

20.3.1监测系统采样、存储及传输带宽要求: a 风速风向数据采样频率4Hz,每秒输出一个瞬时风速值; b 雨量数据采用连续自动采集,数据输出频率不小于每分钟1次; C 雪深数据采用连续自动采集,数据输出频率不小于每分钟1次: d 地震数据输出频率不低于200Hz; e 实时数据连续存储不少于3年,报警数据存储20年。传输网络带宽大于等于2Mb/s。 20.3.2灾害监测系统独立组网,层级间采用专*连接,网络设计宜采用基于TCP/IP技术的网络体系 结构。仅设置雨量监测系统时,现场采集设备可采用无*方式传输现场雨量监测信息。地灾监测的现场 采集设备可采用无*自组网方式将现场信息汇聚后通过有*专网回传。

20.4.1灾害监测系统网络应能实现集中监控 20.4.2在管理单位所在地设置灾害监测系统中心机房。灾害监测系统设备用房应便于运营维护,宜与 其他生产设备机房合并设置。 20.4.3灾害监测中心系统与时间同步系统等互联应采用以太网接口、采用NTP时间同步协议(基于 UDP),与气象部门、地震部门系统等互联宜采用以太网接口、TCP/IP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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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车辆基地设计应包括车辆日常运用整备和定期检*,全*各系统材料、配件、设备等存放、发 放和管理,员工的技术培训,运营列车发生事故时的救援以及其他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 21.1.2车辆运用整备和检*的设计规模,应根据配车数量合理确定。车辆基地初期可按初期运量确定 车辆运用整备和检*设施规模及定员,达到车辆维*成本最低、工程投资最省的目的。 21.1.3车辆基地的选择应与城市规划、景区规划协调一致,便于城市电力、给排水、通信及给种管* 的引入和城市道路的连接。应有良好的接轨条件和自然排水条件。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地 段。 21.1.4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布置的尽量紧凑,最大限度节约土地 资源。 21.1.5车辆基地设计应初、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用地范围应按系统规模控制。

21.2车辆检**程及检*周期

上,宜采用状态*与计划性预防*相结合的检*制度,检*方式宜采用换件*和均衡*组合方式,主要 零部件的维*宜采用返厂维*, 1.2.2山地(齿轨)轨道交通车辆的检**程和检*周期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路条件、车辆技 术条件、车辆维*手册和运营经验制定。也可参照表14的规定执行,

表14车辆检**程和检*周期表

21.3.1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运用、检*设施为主体,按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和生活的原则统 筹安排、合理布置。 21.3.2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保证车辆运用整备和检*工艺流程顺畅,有电区与无电区应隔离设置。 21.3.3车辆基地内建筑物、股道、道路、管*等设施应紧凑整齐。车辆基地设计应节约用地,并应预 留远期发展条件。 21.3.4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宜按车辆运用整备、检*、辅助生产及办公生活等功能分区布置。 21.3.5车辆整备场地与检*场地高程应基本一致,生产、办公房屋的室内地坪高程不宜低于相邻*路 的轨顶高程。 21.3.6车辆基地内的主要干道应具备运输山地(齿轨)轨道交通车辆和大型配件车辆通行的条件。 21.3.7车辆基地内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并与污水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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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车辆基地应设置出入*、走行*、停车/列检*、列车外部清洗*、检查库*、不落轮轮*、 临**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卸污*, 21.3. 9车辆基地应设围蔽设施,其高度不宜低于 2.2 m。

21.4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21.4.1车辆基地应设置列车调度、派班室。调度、派班室宜配备调度传输、电子显示屏、派班出退勤 等设备。 21.4.2列车调度室、派班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设置UPS电源。 21.4.3车辆基地应根据需要设置乘务员待班房屋和乘务员更衣及工具备品存放间。 21.4.4车辆基地应设置满足列车在基地内走行、停车、整备等*路,包括出入*、走行*、停车/列 检*、列车外部清洗*、牵出*和卸污*等。 21.4.5停车/列检*为尽端式布置时,每条*停车列数宜为1~3列。停车/列检*为贯通式布置时, 每条*停车列数宜为4~5列。停放列车和整备作业的*路应平直,困难条件下*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 大于1%0 21.4.6出入*应在车站接轨,并宜选在*路的终点站或折返站。出入*宜按双*、双向运行设计,运 营列车数小于12列时可按单*设计。出入基地*坡度不得大于40%0。 21.4.7停车库(棚)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运营要求设计,多雨地区宜设棚,寒冷地区或风沙地区宜 设库。当露天停车对运营和作业无影响时,停车*可按露天设计。停车*间应设司机上下车的道路。 21.4.8车辆基地内列车供电采用地面接触轨时,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 时,列检*、季检*每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 设施。 21.4.9车辆基地宜设机械洗车设施,包括洗车机、洗车*路和配套的生产房屋。初期配车数较少时, 也可采用人工清洗方式。 21.4.10停车/列检库(棚)宜与季检库合建组成运用库,也可单独设置或与定修库等检修厂房合建组 成联合检修库。

21.5.1车辆基地检修设施应按车辆所对应的检修修程进行设计。车辆的检修设施宜按承担定修及以下 修程进行配置,大/架修可委托生产厂家维修, 21.5.2承担车辆定修及以下修程的检修厂房包括定/临修库、镀轮库以及辅助生产房屋。 21.5.3定/临修库长度宜按一列车长度设置,库内不应设置接触网或接触轨。库内地面根据检修工艺 选用平(轨顶项)地面或下沉式地面。下沉式地面应设置固定作业平台,平台边缘至线路中心距离应满足 限界要求,平台底层应有照明设施 21.5.4定/临修库应设置起重机和必要的搬运设备。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满足车辆组装和检修作业的要 求,起重机走行轨的高度应根据车辆高度、车辆组装方式、架车方式、架车高度、车顶作业要求和起重 机的结构尺寸等计算确定。 21.5.5定/临修库宜设置零轨,用于车辆的组装及调试。 21.5.6定/临修库库前股道宜设一段平直线路,其长度应满足车辆进出库时车辆外侧各部距库门净距 不小于150mm的要求。 21.5.7车辆基地根据需要可设置试车线,试车线有效长度应根据车辆性能和技术参数及试车综合技术 要求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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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车辆基地应承担全线各系统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设置相应的木 备品等储存设施。 21.6.2车辆基地应设置乘务员、整备检修作业人员的培训设施。 21.6.3车辆基地应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及救援办公房屋。 21.6.4车辆基地应根据生产办公和生活需要,相应设置生产办公和生活房屋。 21.6.5车辆基地应根据车辆运用整备、检修作业及生产办公需求,设置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22.1.1山地(齿轨)轨道交通固定设施的维修机构宜采取自管维修与委托维修相结合的维修管理模式。 22.1.2山地(齿轨)轨道交通固定设施的维修机构包括综合维修中心及综合维修工区。综合维修中心 及综合维修工区的设置应满足管内线路、桥涵、隧道、牵引供电、通信信号等固定设施的检测养护作业 需要。 22.1.3各专业维修机构和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设置。未设置综合维修中心和工区的车站,宜设置值 守房屋并与车站站房统筹设计,

22.2维修机构管辖范围

22.2.1综合维修中心负责全线固定设施的维修计划及调度,承担机具设备、材料及零配件配送、机具 设备的检修等任务,宜与车辆基地合建。 22.2.2综合维修工区管辖营业里程不宜大于50km,应配备检测、养护维修设备、齿轨养护专用机具 及备品备件等。

22.3.1综合维修中心内应根据需要配备扫雪、融冰设备,配备维修作业车辆,设置出入段线、维修车 两停放线、生产办公及生活房屋、设备检修间、材料及配件库(棚)等生产生活设施。生产办公及生活 房屋宜与车辆基地资源共享。

,4.1综合维修中心宜紧邻车辆基地或停车场布置,综合维修工区选址应靠近车站。避开工程地质和 文地质不良地段,并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4.2综合维修中心、工区总平面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消防、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质、 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布置建筑物、线路、道路、管线及绿化设施; b) 综合维修中心规模应根据全线固定设施的类型、数量、检修周期和时间,以及配属维修车辆设 计确定; C)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检修作业,工艺流程顺畅,避免流程交叉、相互干扰; d 综合维修中心内应按配属维修车辆设置停放线,出入段线的设置应便于作业车进出正线。综合 维修工区内宜按作业车辆的停放需要设置停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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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综合维修中心、综合维修工区内的道路布置应通畅、方便,并与外部公路连接。与山地轨道交 通相交时应设平交道。主要道路宜为环形布置,尽头式道路应设回车道。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 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2.5.1山地轨道交通固定设施、设备的设置专业需向工艺专业提出本专业维修机构的设置要求,工艺 专业根据各专业需求统筹规划全线综合维修机构设置。 2.5.2工艺专业应向站场专业提出综合维修中心和综合维修工区内维修车辆停放棚(库)周边的场坪 包面标高要求 22.5.3工艺专业应向轨道专业提出维修车辆停放棚(库)的轨道设计要求

23.1.1给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城镇及景区供水系统设施的现状及规划,需满足生产、生活及消防等用水 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需求,并符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23.1.2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污(废)水的性质、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国家和地方排放或回用标准等, 结合城镇及景区排水设施的现状和规划,经过经济技术比选后,确定收集、输送、处理、排放或回用技 术方案。 23.1.3给水和排水管道及管配件的选材及敷设,应依据管道性质、环境、外部荷载、土壤、施工条件 等因素综合确定。 23.1.4给水排水系统宜按照自动化管理设计。 23.1.5给水、排水和消防等设施严禁侵人线路建筑界限。 23.1.6给排水设备的自控、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宜根据运营维护和管理的需求,与控制室、控制中 心等统筹设置 23.1.7山地(齿轨)轨道交通工程的给排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2.1供水水源优先选用城镇自来水;当需自建水源时,应进行水资源勘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资源论证。

a)综合生活用水(包含职工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旅客列车运输用水; 生产用水; d) 浇酒道路、绿地和冲洗用水; e) 管网漏失水量; f) 未预见水量; g) 消防用水。 3.2.3 给水用水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车站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应为30升/班·人~60升/班·人,小时变化系数应为2.5~2.0; b)职工淋浴用水定额应取40升/人·次,每次延续时间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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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车站公共区及出入口通道冲洗用水量应为1升/平方米·次~2升/平方米·次,并应每天按冲洗 1次、每次用水量按冲洗1h计算; d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用水的要求确定; e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满足GB50015的相关规定: 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应符合GB50013的相关规定, 23.2.4给水系统的水质、水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23.2.5给水和排水管道不宜从咽喉区、区间正线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宜集中布置、垂直通过,且应设 防护套管或防护涵;防护套管及防护涵的外顶部距离钢轨轨底不宜小于1.2m,距离路基面的距离不宜 小于0.7m。 23.2.6车站内宜设热饮水供应设备。 23.2.7给水管道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 23.2.8在日照充足的地区,车辆基地内公共浴室、食堂、司机公寓等热水系统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3.2.9给水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23.2.10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23.2.6车站内宜设热饮水供应设备

23.3.1排水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活排水量标准应按照用水量的90%~95%确定,小时变化系数应为2.5~2.0; b 生产用水排水量应按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 C 冲洗和消防废水排水量应和用水量相同: d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的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按当地1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 时应按5min确定;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散开段入口、散开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泵站、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应按当地50年一遇的暴 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计算确定。 23.3.2 站房生活污水及粪便污水应单独排放,生产废水、结构渗水、冲洗、消防废水和洞口雨水可集 中就近排放。 23.3.3地下车站和区间排水泵站(含区间隧道、封闭式路堑)的排水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区间隧道排水泵站应根据隧道纵断面设置; 洞口的雨水不能自流排放到洞外时,应在洞口适当的位置设置截水沟和排水泵站。 23.3.4 地下车站和区间排水泵站(房)的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能力应按泵站收集的雨(污废)水的排水水量计算后确定; b 应按自灌式设计。 3.3.5 其他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区间排水泵站(房)、洞口雨水泵站的集水池应设置冲洗管、人孔和爬梯,集水池应设置集水 坑,坡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0%; b 检查井盖应采取防坠落、防盗等措施,且应安装牢固,

23.4.1车辆基地的给水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辆基地的办公人员生活用水应为30升/班·人~50升/班·人,小时变化系数应为2.0。其他 生活用水定额等应符合本规范23.2.3条规定; b 旅客列车的运输用水量应综合考虑列车编组数、水箱容积、运输组织和列车整备的需求等因素 后确定:

DB51/T2542—2018C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用水的要求确定;d)浇洒道路、绿化用水水量,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e)车辆基地检修库、定临修库、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应按10年一遇暴雨强度进行计算,排水工程及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其他屋面雨水应按2年~5年一遇暴雨强度进行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23.4.2车辆基地应优先采用城镇自来水水源。23.4.3当城镇自来水的供水量和水压不能满足车辆基地的使用要求时,应设置给水泵房和蓄水池,给水加压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或叠压供水装置。23.4.4车辆基地内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120m。23.4.5室外给排水及消防管道穿越车辆基地内轨道时,应设防护套管或综合管沟。23.4.6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a)生活排水量标准应按用水量的90%~95%确定:b)生产用水排水量应按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c)冲洗和消防废水排水量和用水量相同。23.4.7洗车库的废水应经过处理后重复利用。其他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23.4.8若旅客列车设有集便箱,可依据列车构造、运输组织和车辆运用整备设施布局等合理地确定地面卸污设施;吸污设施应满足列车编组、整备时间和日整备数量等要求。23.4.9车辆基地停车检修库、检查库、电缆沟等局部低洼处应设排水设施。23.4.10当车辆基地附近无城镇污水排放系统时,基地内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23.4.11车辆基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渗透地面、屋顶绿化,以及设置雨水集蓄设施等技术措施对雨水进行重复利用。23.5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23.5.1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下站(含换乘站房)室内消火栓流量应为20L/s;b)地下站出入口、地下区间隧道室内消火栓流量应为10L/s;c)地面和高架车站的消防流量还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23.5.2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m时,应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3.5.3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a)设置在地下的通信及信号机房(含电源室)、变电所(含控制室)、综合监控设备室、蓄电池室和主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b)地上运营的控制中心通信、信号机房、综合监控设备室、自动退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应设置灭火系统:c)控制中心各系统设备机房、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室。23.5.4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下车站内的公共区和有人值守、管理区房间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b)车辆基地和控制中心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23.5.5当消火栓系统由消防水泵加压提供时,消火栓系统的控制与操作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23.5.6地面车站、地下车站和高架车站、车辆基地的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974的规定。23.5.7无地下站的单体区间隧道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TB10063的规定。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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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箱)、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等应有防冻措施。

23.6.1给水排水管道平行或穿越轨道时 桥梁专业提出管道敷设及防护的设置要求, 23.6.2设置给排水设备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向信息专业提出接入条件。

4.1.1车站建筑应遵循安全、便捷、适用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a)车站选址应方便与其他交通设施协调布局,有机衔接,方便旅客换乘; b 车站建筑的布局形式应根据线路形式、地形条件、站区规划、运营管理模式等特点合理确定, 并应结合车站的选址条件,充分利用线下和线上空间; C 车站规模应根据客流需求、站场形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注重体现齿轨交通特点,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风貌,车站建筑形式应适用、美观; e 车站的候车方式应根据运营管理、客流等条件确定。当客流量较小时可采用站台候车,采用站 台候车时宜设等候座椅,站台应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根据客流需求,车站周边应设置供旅客安全集散的空间,宜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 8 车站建筑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GB50016、GB50189、GB50763的规定;当车 站位于地下时,还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 h 其他生产附属房屋的设置位置与规模,应根据运输组织、运营管理等需求确定。 4.1.2山地(齿轨)轨道交通静态标识应根据地域文化结合建筑特色优化标识形式,在少数民族地区 照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习惯。 4.1.3山地(齿轨)轨道交通静态标识应根据地域气候,对标识箱体的结构和光源进行三防处理,满 足密封性、防雨、防盐雾等要求。

24.2站房及附属建筑

24.2.1站房及附属建筑由站台、站厅、售票管理及设备等功能区以及雨棚、天桥、地道等附属建筑组 成。 24.2.2车站宜分别设置男女卫生间,当条件有限时,也可与站房周边配套建筑合建。 24.2.3旅客进出站流线应清晰、明确、通畅,旅客进出站流线宜采用通过式,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考 惠旅客等候空间。 24.2.4车站设备用房可与车站合建也可结合地形条件单独建设。 24.2.5站房宜设置进、出站检票等功能。进、出站检票口与楼梯口的距离不宜小于4m,与自动扶梯 工作点的距离不得小7m。 24.2.6站房公共区装修应简洁、实用、耐久。 24.2.7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与扶梯并设情况,楼梯宽度不小1.2m。 24.2.8当不设安全门时,距站台边缘400mm应设安全防护带,并应于安全带内侧设不小于80mm宽 的纵向醒目安全线,安全防护带范围内应设防滑地面。 24.2.9人行天桥或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4m。 24.2.10临近轨道的建筑(构)物应根据结构变形计算,计入施工误差后,必须满足建筑限界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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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1其他生产房屋及生产附属房屋应根据工艺需求设置。宜统一规划、集中修建、以节约用地, 并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4.3.1当站房设置自动扶梯或电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当站房设置自动扶梯或电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扶梯临空面宜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与扶梯的材料、形式、布置和安装相协调; b 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宜小于1t,额定速度不宜小于1.0m/s; C 自动扶梯应选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并应具备变频速度的功能

25.1.1供暖通风与空调应根据山地(齿轨)轨道交通建筑的使用功能、使用要求、建筑规模、负荷特 点、气候条件、能源状况以及国家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综合确定。 25.1.2房屋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 25.1.3房屋建筑防排烟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1251的规定。 25.1.4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抗震措施。 25.1.5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736、GB50019、GB50189、GB51245 的规定。

25.2房屋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

的候车区(室)、售票室、车站办公室等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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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站房空调调节的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宜为18℃~20℃,相对湿度不小于40%;夏季宜为 26℃~28℃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对湿度宜为40%~65%。 25.2.3暖通空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建筑功能的要求,遵循被动措施 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 25.2.4位于寒冷山地地区的房屋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 25.2.5车站公共区供暖与空调系统负荷计算应考虑室外空气通过长期开启外门侵入的得热量和耗热 量。 25.2.6寒冷山地地区的房屋建筑夏季供冷宜优先采用通风方式。 25.2.7车站开散候车区域应设置夏季喷雾降温装置。 25.2.8寒冷山地地区应优先选用专用防霜冻空调机组,除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外,在融霜控制、辅助加 热装置配置等尚应适应当地环境条件,

25.3车辆基地暖通空调

25.3.1车辆基地应根据工艺的要求和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置供暖、通风和空调设施。 25.3.2位于寒冷地区的洗车库、吹扫库等应设置供暖设施。 25.3.3检修室和充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25.3.4运用库/检修库宜设置“快速装配式工业智慧型空气加速炮”。 25.3.5设备用房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优先采用“自循环机房专用空调机组”。 25.3.6办公用房设舒适性空调,可采用多联空调或分体空调等形式。 25.3.7变电所等强电房屋应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机组。 25.3.8通风空调系统的加压机房、排烟机房等宜采用快速装配式,

26.1.1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从以人为本的角 度考虑工程的线位、站型、工程形式和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及可行性。 26.1.2山地(齿轨)轨道交通线路选线及车站、车辆基地等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应优先采取避让措施;确实无法避让的, 应优化调整项目布局、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尽量局部优化选线、选址方案、采取隧道、桥梁等穿、跨 越方式通过,尽可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26.1.3山地(齿轨)轨道交通工程选线、选址应与城市、城镇景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 26.1.4山地(齿轨)轨道交通选线、选址应绕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泥石流易发区、 崩塌滑坡危险区、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及全国水主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主流失监测站 点和重点实验区。 26.1.5环境保护措施工程措施应包括噪声和振动防护、污水处理、废气和粉尘治理、固体废物储运、 电磁防护、生态保护等。 26.1.6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措施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水土保持方案与相关专题专项批复意见要求。

26.2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26.2.1声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范本第三套DB51/T25422018

a)线路通过林地、草地应严格控制占用范围和砍伐范围,并应有施工期植被保护、恢复措施; b)线路对野生保护动物迁徙活动产生影响时,应按照有利于动物活动的方式设置动物通道和保护 栖息环境的相关措施; 线路对珍稀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产生影响时,应采取设置维护栅栏、移植保护或避让措施: d 隧道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地下水漏水,对地表生态环境,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产生严重影响时,应 采取超前地质预报,根据预报结果采取堵水方案和水污染防治措施; e 线路应尽量绕避基本农田,无法绕避时宜采用以桥代路的方案; f 山地(齿轨)轨道交通工程占用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时,应做好将表层熟土剥离、保存、 利用的方案和措施: g)山地(齿轨)轨道交通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对有条件的应予以复垦,复垦应符合TD/T1036 的规定; h)山地(齿轨)轨道交通土石方应综合利用,减少弃渣和取土;取土场和弃渣场选址应符合GB 50433的规定; 地面及高架线沿线、车站、车辆基地以及变电所周围应采取植树绿化等生态保护措施,绿化美 化环境; J 工程弃土、弃渣应满足水土保持的管理要求,禁止乱堆乱弃。应合理选择弃土、弃渣场,运渣 时间及路线需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2.8其他 a)高架车站外墙面材料的选择应避免对线路两侧建筑造成光污染; b)高架线及地面 城市景观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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