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889-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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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889-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式中:T 一烟气层的平均温度(绝对温度,K) To——环境温度(绝对温度,K);

Mp一一烟羽流的质量流量(kg/s); Vmax一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m/s); —排烟位置系数。当排烟口中心点与最近墙体的水平距离等于或大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街 时,=1.0;当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水平距离小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0.5; 当排烟口位于墙体上时,=0.5; db一一排烟口最低点以下的烟气层厚度(m)。 3自然排烟方式所需排烟口的总面积宜按下式经试算确定,公式中AVC在计算时应采用试凳法

Mp一烟羽流的质量流量(kg/s); Vma一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m²/s); 排烟位置系数。当排烟口中心点与最近墙体的水平距离等于或大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 时,}=1.0;当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水平距离小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0.5; 当排烟口位于墙体上时,=0.5; db一一排烟口最低点以下的烟气层厚度(m)。 自然排烟方式所需排烟口的总面积宜按下式经试算确定,公式中Av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式中:A 自然排烟窗(口)的总面积(m²); 所有补风口的总面积(m²); C一自然排烟窗(口)的流量系数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施工工艺,一般取0.5~0.7; C—补风口的流量系数,一般取0.6; d一烟气层厚度(m); g——重力加速度(m/s²); Mv——通过自然排烟口排出的烟气质量流量(kg/s); T一—烟气层的平均温度(绝对温度,K); T。—环境温度,(绝对温度,K); Po 环境温度下空气的密度(kg/m²)

寸录C站城一体化工程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允许经营业态

程中的车站候车厅、城市民航值机厅、站厅等车站 其经营业态应符合表C

表站城一体化工程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充许经营业态

成一体化工程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允许经营业态(续表

城一体化工程的公共区中所设置商业设施的允许经营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10《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11 《防火膨胀密封件》GB16807 1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13《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1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 15《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 1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 18《城市地下联系隧道消防设计规范》DB11/T1246 19《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11/T1483

总则 41 基本规定 42 4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5安全疏散与避难. .54 6 消防设施. ..59 灭火救援设施 .65 8 配套市政设施.. ..68 消防安全管理, .72 附录A常见场所火灾的热释放速率 .73 附录B高大空间场所的排烟量计算 74

41 3 基本规定 42 4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5安全疏散与避难 .54 6消防设施. ...59 灭火救援设施 .65 8 配套市政设施.. ..68 消防安全管理 .72 附录A常见场所火灾的热释放速率 .73 附录B高大空间场所的排烟量计算 74

1.0.1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站城一体化工程是以城市交通设施为核心,融合商业、酒店 等其他城市功能设施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一般规模大,空间联系紧密,人流量大,往往是一个 这域的交通和生活中心。这类工程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能明显提高城市生活 质量,改变人们的出行和生活方式,有效提升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现行国 家标准主要针对单一功能的建筑,对多功能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不具体、不系统,甚至 不明确,难以适应该类工程的消防设计。过去主要针对具体项目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一直没有专门 的针对性标准用于指导实际工程建设。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社会发展需要,为解决类似北京市副中 心枢纽的站城一体化工程建筑中因空间融合、连通和功能综合所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建立与国家 际准相衔接、符合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消防设计标准,为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及行政审批 提供依据而编制的。 1.0.2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鉴于地下工程的复杂性和施工难度,本标准明确不适用于地 地铁车站的改建。对于既有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改造工程,应符合北京市有关既有建筑改造的规 定和技术要求。本条中的“改建”主要指改变工程中的使用功能、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或空间形态 的一种或几种情形。 1.0.3本标准仅针对北京市站城一体化工程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特殊性消防设计等的技术要求,对 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已有并适用于站城一体化工程的相关要求未作规定,在设计时可以直接采用。 本标准中的各项要求,主要为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设计的要求及针对确保设计中的技术措施 能在使用期间正常发挥作用的要求,是基本要求。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工程实际 确定更有针对性、更有效、更可靠的技术要求和措施,以保障工程的消防安全。 本标准针对站城一体化工程的特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的原则和目标或性能要求,从防火分 区、人员安全疏散和烟气控制的本质及目标出发,以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性能为目标,在总结类似已 建成工程建设的经验,结合火灾荷载和空间高度对火灾和烟气的发展蔓延的影响以及不同功能空间 的融合和充分利用建筑资源的基础上,确定了北京城市站城一体化工程的空间融合与防火分隔方式 灾控制、天空间烟气控制、不同功能设施和不同特性空间的人员疏散安全等方面的消防设计技术 要求,体现了北京市工程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与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地方特点。对于本标准未予明确 的,大部分在现行国家标准中均有规定,未在本标准重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 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中,小酒馆、咖啡店等不含厨房的餐饮场所的火灾荷载密度范围为0~500MJ/m²;带厨房的餐饮 场所的火灾荷载密度范围为501MJ/m²~1000MJ/m²;零售商店的火灾荷载密度范围为501 M/m2~1000M/m2

1:对结构的作用第1.2部分:一般作用一火灾对

定外,还需要根据其业态、建筑面积等校核其火灾荷载,不能简单地按照本标准第4.3.1条和第4.3.2 条的规定确定其规模和防火分隔措施。对于其中的配套用房要尽量集中布置,但为避免将其他区域 的非疏散安全区配套设备用房或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的用房也设置在疏散安全区内,限制了连续布 置的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3)疏散安全区与相邻区域的防火分隔,不仅要符合本条的规定,还要根据相区域是否为独 立的防火分区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安全区与相邻区域的防火分隔要尽量采用防火墙、防 火隔墙、防火玻璃墙等固定的防火分隔措施,采用防火卷帘时要严格控制其设置宽度和数量。 3.0.9本条规定了站城一体化工程的疏散设计和疏散预案编制原则。站城一体化工程属于多功能综 合体,建筑规模大,不同区域的使用时间不尽相同,人员构成也有差异,发生火灾后不同区域能否 及时接收到火警信息、能否及时疏散,受多种因素影响,对人员疏散安全影响大。因此,针对站城 体化工程制定统一的应急响应疏散策略,统一协调,统筹管理,有利于人员有序疏散和提高人员 流散的安全性。该应急响应疏散策略需要与工程内不同功能设施的疏散设计协调一致,特别是多个 不同功能设施共用的公共区域,如室内疏散安全区的利用。对于火灾时需要同时组织人员疏散的区 域,其疏散系统应满足区域内全部疏散人员同时疏散的要求;对于火灾时可以分阶段组织人员疏散 的区域,应有可靠措施保障区域内的人员在疏散至室外安全区之前的安全。 疏散策略的实施,应由一方主体牵头、多方协同执行。在火灾确认及应急程序响应后,站城 内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根据应急预案各司其职、统一调配。 3.0.10站城一体化工程目前多具有多个产权和运营主体单位,但作为一个整体工程,应有一个能 够进行整体消防管理的单位,在火灾发生后统一调度。同时,不同功能设施本身为了加强各自的消 防安全管理和提高火灾响应的及时性,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以加强发生火灾的单体工程与综

平面布置与防火、防烟分隔

4.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这些场所均是我国多年来一直重点治理的高火灾危险性场所,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公共区内的人员聚集度高、流动性大,发生火灾易造成严重后果,其布置需要严 格控制。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公共区一般为人员高度聚集的场所,火灾风险高。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旅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以及有明火的餐饮场所,是容易引发火灾或发生火灾后易产生严重后果的场 所。本条结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在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不允许设置这些场所的区域, 对于必须设置在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车站自用宿舍,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并且不允许设置在 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其他功能设施内设置的员工宿舍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及主变电站油、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是保障站城一体化工程正常运行 必需的设备用房,需要根据工程不同功能设施的规模和运行要求设置,但这些设备房又是容易发生 火灾和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较大危害的高火灾危险性场所,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锅炉房等还存在 定的爆炸危险。因此,本条结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限制了这些用房的布置位置。对于具 中难以避免而确需布置在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下部、上部或贴邻时,应采用降低其火灾危险性或爆炸 危害性作用的措施,如采用干式变压器或不可燃油油浸变压器、与人员聚集的场所之间设置结构夹 以防止直接上下或水平贴邻、提高相应部位的结构抗爆和耐火性能等, 4.1.3国铁、城际和地铁等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宽度窄,主要供乘客上下车,地铁地下站台的层高 主往较低。在运营期间,站台上具有人数多,逃生路径少的特点,需要严格限制在地下站台上布置 可燃物和可能的火源,以保证站台的消防安全。交通设施的其他公共区域内,也要控制商业设施的 布置。配套商业设施要结合从方便乘客出行和控制每个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商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布 置,并尽量分散布置或在俩俩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以便能有效地控制这些区域中的火灾规模,更 好地防止其蔓延扩大。 4.1.4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中庭形态多样,大部分空间较高,有些还上下楼层的开口位置与大小不 一致,人员通行的区域要求较大或通道要求较宽,往往在需要进行分隔处难以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 墙进行分隔,因此本条明确了这些部位允许采用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考虑到防火卷帘 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可靠性尚需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对其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本条规定部位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防火隔墙时,可以采用A类或C类防火玻璃隔墙,但其 耐火极限应是防火玻璃与固定框架等一体作为一个完整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考虑到这些部位具 有6m宽的低火灾危险性区域,可以较好地延缓火势蔓延,而此部位的防火分隔主要起隔烟阻火作

用,因此,当仅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墙时,未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等水冷却系统进行保护。 4.1.5站城一体化工程中难以采用防火墙等进行分隔的城市民航值机厅公共区、车站候车厅内的乘 客等候区和出站厅、换乘厅等公共区,均为高大空间场所。这些场所中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均要求 采取了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其他区域的均属于低火灾危险性区域,且空间内发生火灾后烟羽流升 腾时间较长,空间上部具有良好的蓄烟条件。因此,此类区域的防火分隔主要用于防止火灾因延烧 和热辐射作用而发生蔓延。采用防火隔离带分隔的区域在空间上是完全连通的,因此不是严格意义 的防火分区,只作为防止火势在不同区域之间蔓延的火灾控制区,有关疏散、消防和非消防电源的 控制等仍需按照一个区域来考虑 本条规定结合国内外对此类空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工程经验和标准要求,并经理论分析研究,提 出了可以根据不同的潜在火灾规模采用相应宽度的空间间隔来进行分隔,而不严格要求采用墙体等 实体防火分隔措施,以既满足防火的要求,又方便人员通行,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的便捷性和安全 性。常见防火隔离带的做法如图4.1所示。

图4.1防火隔离带示意图 48

4.2不同功能设施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4.2不同功能设施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1.5m/s的向下气流,或满足本规范第4.2.4条规定。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内的人员疏散设计,包括疏 散距离、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等,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 4.2.9换乘通道一般不作为车站公共区的疏散通道,通向换乘通道的出口通常也不作为车站公共区 的安全出口。但是轨道交通线路形式、平面布置等受多种条件限制,有时换车通道宽度宽、长度长, 以充分利用。因此,当换乘通道用作车站公共区的人员疏散时,必须满足相应的保障疏散安全的 条件。本条规定了换乘通道或换乘厅作为人员疏散的路径时应满足的安全条件。 4.2.10地铁车站的出入口是地铁车站公共区内的人员平时出入和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疏散的重要通 道。考虑到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建筑资源的共享以及不同设施之间布局紧密导致全部安全出口有时难 以直接通至室外地面,因此,本条明确了非地铁功能设施利用地铁车站的出入口通道进行疏散的防 分隔要求。在实际工程设计申,要注意考虑地铁车站出入口的长度,尽量将集中商业通向该通道 的接口设置在距离地面出口处附近,避免人员过早地与地铁车站公共区内的人员合流。 4.2.11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汽车库往往规模大,汽车库发生火灾后烟气大,特别是设置存放充电 电池的充电汽车车库,火灾危险性较高,而城市民航值机厅、换乘厅、车站的站台和站厅、候车厅、 公共站厅和城市通廊等区域都是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人员聚集的重要场所,因此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 施进行分隔。候车区与蓄车区之间为保持视觉的通透性,便于日常通行个更好地服务乘客,允许部 分区域采用防火玻璃墙进行分隔。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达到3.00h。 本条对于采用只有耐火完整性达到要求的防火玻璃隔墙,也未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 呆护,是考虑到该区域两侧均为开敬的乘客通行、等候和上下客区域,火灾荷载低,分隔的主要作 用在于隔烟。但是,如果一侧具有商店、辅助办公室或设备房等房间时,则该部位应采用实体防火 隔墙进行分隔。 城市公交的乘客在候车厅和行车区的上落客区分布较分散。当行车区发生火灾时,部分乘客会 习惯性地退回候车厅进行疏散。为了增加视觉的通透性,公交车的行车区与候车厅之间可能采用防 火玻璃分隔,火灾相互蔓延的风险高于采用防火墙分隔。基于以上考虑,行车区与候车厅应同时组 织疏散。行车区以车辆为主,应满足停车库规范的要求。 4.2.12地上汽车库或位于地下,但是顶部开放的汽车库通常会设置通风采光井贯通车库的多个楼层 对于此类通风采光井的设计,未见规定,因此本条对其大小和设计要求等予以明确。

4.3不同功能设施之间的防火分隔

4.3.1本条规定了在除地铁站厅、站台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的公共区域内布置配套商业设施时的基本防 火要求。这些公共区域的主要火灾风险源为其中布置的商业设施,且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上,其自然 排烟排热条件往往较差,因此本条是在结合不同商业设施的火灾荷载、可燃物类型、布置位置以及

图4.2地铁站厅内商业设施的防火分隔示意图

M,= INT() (5)

6.1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6.2.1站城一体化工程由多个不同功能设施组成,一种功能设施内往往还可划分有不同火灾危险性 或不同使用用途的区域或房间。这些区域或房间的灭火设施设置与选型,需要充分考虑其空间几何 特性、可燃物特性、火灾危险性、使用人数与人员特性、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不同区 域的安全疏散条件、整体工程周边环境条件的影响以及需配置的灭火设施的适用性,统筹考虑,使 之能快速、有效控火、灭火,保障人员及建筑的消防安全。 6.2.2本条规定了站城一体化建筑灭火器的设置原则,其他具体设计和配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6.2.3站城一体化工程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 大的特点。实践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能可靠和有效扑救 和控制建筑物内的初起火,对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除轨道交通的站台 公共区、地铁车站的站厅外,集中商业、城市通廊和人行通道、换乘厅、候车厅、城市民航值机厅 的公共区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高大空间区域,如不满足自动喷水

条允许部分难以采用金属风道的区域使用土建风道,但要求此类风道应采取加强孔洞及缝隙封堵、 设置防火密闭检修门、保证土建管道内壁光滑等措施。 6.4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供配电 5.4.1由于站城一体化工程往往存在多个不同的管理单位,内部人员多、空间复杂,对其中设置的 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应确定合理的设计 方案,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考虑到管理要求,当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10°m²时,应 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网络应采用环形结构,以确保在环形接 线出现一点断线时,不影响系统工作,提高消防联动控制的可靠性。 0.4.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本条规 定主要为保证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息安全。 6.4.4本条规定主要为监控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 行状态,并能在火灾时可靠发挥作用。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1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 2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的阀门状态信息、消防给水管网内的动态压力信息: 3火灾时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前室与走道之间和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余 玉动态信息; 4分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本区域的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不同功能设施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组网。 6.4.5建筑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存在烟气升腾延迟、热障或不能到达顶部的情形。本条规 定主要为保证此类空间设置的火灾探测装置能及时探测到火灾信息,及早发出火警信号。 6.4.6本条规定了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变配电站应设置火灾探测装置的范围及其适合的探测装置类 型。变电站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及其他变配电室,属于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推荐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等早期火灾信息探测装置。含油的电气设备室的火灾发展迅速,可 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适合采用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他场所火灾探测装置的设置,应根据场 所的用途、空间几何和环境条件等,按照本标准有关条文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5.4.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具备及早检测到电气线路过热、电气线路故障、电弧等异常现象,并发出预 整信号的功能,能较好地预防和减少站城一体化工程因电气线路引发的火灾,故作本条规定。有关

考虑到该类空间的顶棚射流蔓延距离较长DB65/T 4046-2017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验收规范.pdf,未严格限制其排烟分区的长度,该长度可以综合 隧道或连通车道的具体尺寸、长度及疏散出口的设置间距等因素确定。

8.2.1变电站的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一变压器存在燃烧和爆炸的危险。本条规定为保证人员和建筑的安 全,要求在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地下设置变电站时,应从变电站的平面布置和电压等级等方面降低 其发生火灾后的危害性。 3.2.2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控制室具有足够的防火性 能,设置的位置应能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和相关参与救援的工程保障人员的安全进出。对于自动消防 没施设置较多的地下变电站,设置消防控制室可以方便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管理、监视和控制建筑内 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运行。本条规定是当变电站设置独立的消防控 制室时的要求,当与其他区域共同设置消防控制室时,还需要满足安全、便于操作和应急响应的设 置要求。

8.2.3为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在到达变电站消防救援现场后,能快速到达起火部位或变电站的核心生 产部位,有必要在地面设置应急救援入口。该入口为应急情况下的专用救援入口,在日常运维过程 中应当加强管理

吕梁市农校多功能餐厅及学生公寓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附录B高大空间场所的排烟量计算

B.0.1本条规定了高大空间场所排烟量计算的适用范围。对于排烟而言,高大空间主要包括 (1)单层高大空间,指室内净高大于6m的空间 (2)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高大空间,主要依据其层数,贯通区域的高度肯定大于6m。 (3)与上述空间连通的空间,如中庭的环廊等空间。 应注意,本条虽未明确高大空间的建筑面积,但建筑面积小于200m?的空间,一般不视作高 大空间。 3.0.2本条规定了本附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适用条件。在应用本附录的计算公式时,这些条件应同 时满足;对于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场所,应按本条注1或注2的要求进行设计。 B.0.3本条分别规定了稳态火和非稳态火的热释放速率确定方法。 B.0.4本条规定了最不利位置的人员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确定方法,并明确设计烟气层界 面应高于该空间内最不利人员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以保证人员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本条 注1~3规定了不同类型顶棚的区域中最不利疏散人员所在位置以上空间的净高确定方法, B.0.5本条规定了最小设计烟气层厚度,以保证空间内的排烟效率。 B.0.6本条规定了在不进行排烟条件下,烟气在高大空间上部自然填充过程中烟气层界面距楼地面 的高度随时间变化的计算方法。 B.0.7烟羽流直径是确定烟气扩散速度、空间内挡烟垂壁和火灾探测装置设置位置、判断烟气沉降 时间的重要依据。本条规定了烟羽流直径的确定方法,当烟羽流直径等于建筑空间短边时,即表明 烟气已在z高度位置上方形成烟气层,此高度位置即为烟气层界面。 B.0.8本条规定了火源的火焰极限高度计算方法。 B.0.9本条规定了烟羽流的质量流量计算方法。该流量是确定排烟量的主要依据, B.0.10本条规定了烟气层内的平均烟气温度计算方法。烟气平均温度对于判断烟气的浮升高度和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排烟效果具有参考意义。 B.0.11本条规定了合理确定设计烟层界面高度的要求,保证排烟系统设计的合理性。 B.0.12本条规定了每个防烟分区机械排烟系统所需最小排烟量和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计 算方法,以确定排烟风机的设计风量,校验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保证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效果 防止产生吸穿现象。 B.0.13本条规定了自然排烟工况下自然排烟窗(口)和补风口所需最小总面积的计算方法。计算 采用试算方式,首先给定自然排烟窗(口)和补风口比值,再计算自然排烟窗(口)和补风口所需 最小总面积,最后通过选代计算确定。

6.0.1本乐规, (1)单层高大空间,指室内净高大于6m的空间 (2)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高大空间,主要依据其层数,贯通区域的高度肯定大于6m。 (3)与上述空间连通的空间,如中庭的环廊等空间。 应注意,本条虽未明确高大空间的建筑面积,但建筑面积小于200m?的空间,一般不视作高 大空间。 3.0.2本条规定了本附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适用条件。在应用本附录的计算公式时,这些条件应同 时满足;对于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场所,应按本条注1或注2的要求进行设计。 B.0.3本条分别规定了稳态火和非稳态火的热释放速率确定方法。 B.0.4本条规定了最不利位置的人员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确定方法,并明确设计烟气层界 面应高于该空间内最不利人员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以保证人员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本条 注1~3规定了不同类型顶棚的区域中最不利疏散人员所在位置以上空间的净高确定方法 B.0.5本条规定了最小设计烟气层厚度,以保证空间内的排烟效率。 B.0.6本条规定了在不进行排烟条件下,烟气在高大空间上部自然填充过程中烟气层界面距楼地面 的高度随时间变化的计算方法。 B.0.7烟羽流直径是确定烟气扩散速度、空间内挡烟垂壁和火灾探测装置设置位置、判断烟气沉降 时间的重要依据。本条规定了烟羽流直径的确定方法,当烟羽流直径等于建筑空间短边时,即表明 烟气已在z高度位置上方形成烟气层,此高度位置即为烟气层界面。 B.0.8本条规定了火源的火焰极限高度计算方法。 B.0.9本条规定了烟羽流的质量流量计算方法。该流量是确定排烟量的主要依据, B.0.10本条规定了烟气层内的平均烟气温度计算方法。烟气平均温度对于判断烟气的浮升高度和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排烟效果具有参考意义。 B.0.11本条规定了合理确定设计烟层界面高度的要求,保证排烟系统设计的合理性。 B.0.12本条规定了每个防烟分区机械排烟系统所需最小排烟量和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计 算方法,以确定排烟风机的设计风量,校验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保证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效果 防止产生吸穿现象。 B.0.13本条规定了自然排烟工况下自然排烟窗(口)和补风口所需最小总面积的计算方法。计算 采用试算方式,首先给定自然排烟窗(口)和补风口比值,再计算自然排烟窗(口)和补风口所需 最小总面积,最后通过送代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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