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气工程及消防水系统工程施工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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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气工程及消防水系统工程施工方案[1]

Z1、Z2:无极性信号二总线接线端子

K1、K2:无源常开输出端子

布线要求:信号线Z1、Z2采用RVS双胶线,导线截面≥1.0mm2。

(3) 各类模块的安装应注意事项:

A.在安装时一定要认清其型号,被控制的设备GB/T 36583-2018标准下载,被控制设备所能提供的接点及接线方式,达到的要求等。

B.模块一定要固定牢固,安装于被控制的设备的附近。

C.模块的接线及保护措施要得当。

D.将信号线从出线孔中穿出,将模块紧帖在预留盒表面,安装孔对准螺孔。

4.4报警控制器安装

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工序

立柜就位 检查及接线 主机自检 分回路通电试验 全系统通电试验

报警控制器安装技术

1、报警控制器的布置必须遵循设计规范,并应注意便于操作、维护,试验监测和接线工作的进行。

2、报警控制器正面操作距离不小于1.5 M,后面维修距离不小于1M。

3、报警控制器柜内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柜本体应有明显可靠的接地装置,应有软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做可靠的连接。

4、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由于本工程自动化程度非常高,施工人员一定要熟悉图纸,学习产品说明书,掌握各系统的控制原理,在厂家的指导协调下,进行逐个系统的调试。

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应做各种试验如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双电源互投,应按要求对系统线路进行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进行处理,应按设计要求检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调试的顺序是:先单体,后局部,再系统。

该工程包括自动水喷淋系统工程施工,工作压力大,防渗漏要求很高,管道连接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

1、 根据专业分类组织专业技术负责人员认真熟悉图纸。

2、 对施工人员强化岗前培训,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专业特点,对本专业

技术要求及规范、工艺流程进行全面讲述,并进行岗前练兵考核,达不到要求者不准上岗。

3、 做好图纸会审,避免施工的盲目性。

4、 做好开工前材料设备,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施工中月、旬计划。

5、 施工机具组织进场,购置设备。

6、 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工艺、质量、安全、方案交底,并有针对性。

7、 材料设备进场,配合施工开始。

8、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9、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l 喷头、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11、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表面应无裂痕、缩孔、夹渣、折迭和重皮;

l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l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1、根据图纸和规范要求,加工制作各种套管及预埋件。

2、配合主体搞好预留预埋。

3、各层水平管道安装(包括阀门安装),试压,冲洗。

5、管道与设备、器具连接。

6、系统试验、冲洗。

7、系统联动调试。

8、准备交工验收。

C.主要施工方法及要求

1、管架制作安装:支架在下料前,应彻底除锈,下料组对时应符合图纸要求,材质、型式、尺寸、焊接符合设计要求,螺孔必须用台钻钻孔,严禁用电气焊开孔。加工完毕防腐,并根据使用要求编号。支架的安装和受力部件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安装时可根据管道走向,坡度挂线安装,使各支架受力均匀,支架应牢固的固定在墙、柱或其他结构上,支架应水平,吊架应垂直。砼结构上的支吊架可用膨胀螺栓固定,砌体上的支架应预埋。

2.1管道的加工、预制、安装

管道螺纹加工可采用手工或电动机械加工,加工的螺纹清洁、规整,断丝不大于全扣数的10%。

2.2管道连接:螺纹连接的钢管要连接牢固,螺纹外露麻丝要清理干净。

2.3管道的预制:为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尽可能加大预制深度,针对工程特点,找出各段相同之处,选出代表性的点进行测量,绘出详图,试装无误后,采用集中预制加工组装。

2.4 热镀锌管安装

直径>100MM的镀锌管采用扣接,管内清理干净。下料时如用割刀应将管口扩口,法兰连接的管道和法兰的工作压力要满足设计要求,法兰平面一定要与管道中心线垂直,所有焊口冷却后及时刷漆。管道附件及阀门设备安装前应核验其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并清理内部杂物和水文线,旋杆加黄油。管道连接时两法兰应平行。安装坡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楼板上的套管应高出地面50MM,穿过防火墙时应按要求填充防火隔热材料。

直径≤100MM的镀锌管套丝的螺纹应规整,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丝扣的10%,所有变径部位不得使用补心,均采用变径管箍。管道镀锌层破坏处,用镀锌防腐涂料SZ—1补涂。

应配合精装修进行,同一场所的同一器具应高度一致.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冲洗后进行。安装喷头所需的弯头、三通等宜采用专用管件。喷头的安装应采用工厂配备的专用扳手。发现喷头的框架、溅水盘变形或释放元件损伤应更换喷头。当喷头需要更换时,更换上的喷头与原喷头型号相同。当使用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在配水干管或立管上应安装滤水器。凡易遭机械损伤的喷头,应安装防护罩。喷头安装时,应按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和墙面的距离。喷立距墙壁、独立式隔断或墙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下的规定。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和垂直距离

水平距离(cm) 15 22.5 30 37.5 45 60 75 ≥100

最小垂直距离(cm) 7.5 10.0 15.0 20.0 23.6 31.8 38.6 45.0

报警阀其组件的安装应先安装报警阀与消防立管的连接,应保证水流方向一致,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报警阀应安装在明显而便于操作的地点,距离地面高度一般为1.2m左右。两侧距墙不小于0.5m,正面距墙不小于1.2m。安装报警阀的室内地面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湿式式报警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确保其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水力警铃不发生误报警;

(2)每一个水流提示器为一个报警分区,每一个报警分区应安装一个检测装置。(3)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且要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水力警铃应装在公共通道或有人的值班室内,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阀门和通径20mm的滤水器。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通径为15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6m;当通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水力警铃安装应确保其启动压力不小于0.05Mpa;警铃连接管必须畅通、水轮转动灵活。

1、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管道试压冲洗后,方可安装。一般应装在分区安全信号阀后面管道上,其尺寸必须与管径相匹配。

(2)水流指示器的桨片、膜片一般宜垂直于管道,其动作方向和水流方向一致;

(3)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的桨片、膜片动作灵知,不允许与管道有任摩擦接触,且要求无渗漏。

2、系统中的安全信号阀应靠近水流指示器安装,且与水流指示器间距不小于300mm。

3、自动排气阀应在管道系统试压冲洗后安装于立管顶部或配水管的末端,不应有渗漏。

4、系统中安装的控制阀包括闸阀、安全信号阀、蝶阀等型号、规格、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安装方向正确,阀内清洁无堵塞,无渗漏;系统中的主要控制阀必须安装启闭指示。

5、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是检验系统供水压力、流量、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置。

2.6、管网强度、严密性试验及吹扫

系统安装完后,应按设计要求对管网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以验证其工程质量。应进行水压试验:

系统水压试验应用洁净水进行,不得用海水或有腐蚀必化学物质的浴液,且应有防冻措施。水压强试试验压力当设计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1.0Mpa时,为1.4Mpa或设计压力的1.5倍。当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应为设计工作压力加0.4Mpa。测压点应设在管道系统最低部位。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空气排净,然后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目测无泄露、无变形、压降不大于0.05Mpa时为合格。系统严密性试验一般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其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小时经全面检查,以无泄露为合格。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地下管道应在回填隐蔽前,单独地或与系统一起进行强度、严密性水压试验。管道试压的水一定要清洁,管道安装完毕后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工艺流程,核对已安装管子、管件、阀门、垫片紧固件等,全部符合技术规格的规定后,把不宜和管道一起试压得阀门配件等拆除换上临时短管,所有开口进行封闭,然后在管道最低处灌水,最高处放气。试压时应缓慢升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施工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编写试压清吹方案DB41/T 1339-2016标准下载,但必须确保不得污染其他设备和土建面层。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 倍。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 11.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1.2.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DB64/T 1647-2019标准下载,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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