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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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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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核 (一)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为: 1、深基坑支护及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的模板工程。 3、起重吊装工程:指装配式结构及大型构件(含梁板)的吊装;大型设备安装等。 4、拆除、爆破工程:指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的工程。 5、临时用电工程:指提供建筑施工活动使用的临时配电系统。 6、起重机械设备工程:指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塔吊、人货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 7、脚手架工程: ①落地式钢管扣件式脚手架或毛竹脚手架; 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③悬挑式脚手架; ④门型脚手架; ⑤挂脚手架; ⑥吊兰脚手架; ⑦卸料平台。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⑧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⑨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⑩隧道工程施工; ⑪桥梁工程施工(含桥架); ⑫特种设备施工; ⑬网架、钢结构和索膜结构施工; ⑭6m以上的边坡施工; ⑮沉井、沉箱工程的施工; ⑯人工挖土桩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10、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或有关部门规定的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其他工程。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交底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本企业及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突出主要施工工序的施工方法和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技术措施,措施要明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和审批程序必须符合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般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其中,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审批。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审查 (一)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为: 1、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高度超过8米(含8米);或跨度超过18米(含18米);施工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和钢结构、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承重支撑系统。 4、30米以上(含30米)高空作业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或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二)专家论证审查的要求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家组应由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具有同类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审查后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并有专家组成员签名。 为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的管理,施工企业一般应在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操作程序由区建筑业协会另行发文)。 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形成正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4、经专家组论证审查并已完善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在施工前须报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其中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工程还需报区建筑工程质监站备案)。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及管理 (一)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实施。施工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对操作班组及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在现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施工作业完成后,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有关技术人员应组织验收并填写相关检查用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部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实施。 (二)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按规定程序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三)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实施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专家组论证审查而擅自施工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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