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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 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 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 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 行货物招标的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 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 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 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法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 格审查标准和*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 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 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 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 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充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 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投标预 备会**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 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 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 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 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二案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 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北京某高楼大厦夜景照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 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 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 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 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 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 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案等投 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 标。 联合体客*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 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 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 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 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 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 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 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 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 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案*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 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 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 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 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 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充许投标人 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 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 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 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案*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品签字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 际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 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 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 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今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导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 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7】27号)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 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 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 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 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案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 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2.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均可向 国家铁路局推荐本单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符合评标专家条 件的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但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3.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评标专家人选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单位推荐书 或个人申请书应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本人签字的评标承诺书(见附件1) 4.国家铁路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审核合格专家人选进行业务培训。 5.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家人选,纳入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评标专家人选应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申报评标专业。每位评标专家人选只能申 报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的一个专业作为主评专业,同时可 以选择另一个熟悉的专业作为兼评专业。 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专业名称相同的专家,必要时可 以互为备选专业专家。 第八条根据招标项目评标需要,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 各设全国库、区域库、应急库三个级别。 按照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辖区,设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 州八个区域库;根据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铁路建设工程实际,可设立 应急库。所有入库专家均为全国库的评标专家(年龄65周岁以上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入全国库), 并同时纳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相对应的区域库。能在3小时内自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 驻地抵达交易中心评标场所的评标专家,可自主申请加入该交易中心相对应的应急库。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发生较大变动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原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 应急库,并重新申请加入新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

第九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 殊招标项目外,其评标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 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 式确定。 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其他政府有关部 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十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一般应从全国库中抽 取,物资(货物)其他服务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交易中心对应的区域库或全国库中抽取。 因故需要临时补抽且从全国库或区域库中抽取专家难以满足评标时间要求的,可从应急库中抽取

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通过交易中心抽取铁路工程某一具体专业的评 标专家时,应依次从主评专业、兼评专业、备选专业为该专业的评标专家中抽取。 第十二条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依法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评标专家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使用全国库抽取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应在开标前的48小时内抽取 使用区域库抽取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开标前4小时内或开标后需要临时补抽评标专 家的,方可使用应急库。

第十四案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3.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 发现后,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1.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3.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4.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的评审费,以及因参加评标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相关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对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导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评标专家,道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 专家入库申请,并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 程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1.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 2.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考核满10分的; 3.“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 程评标专家库中移出: 1.年龄满68周岁; 2.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的; 4.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5.连续5年未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当事人发现在专家抽取、专家评标等活动中存在违 法违规和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书面反映。地区铁路监督管 理局收到相关反映的,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对因自身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 面甲诉。确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协调交易中心使用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同“铁路建设 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抽取及参评 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惩戒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及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 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标承诺书; 2.评标专家评价意见; 3.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值表。

作为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我郑承诺: 1,接到评标通知后,除特殊情况外,我将按时到达评标地点 参加评标。 2.产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照招标 文件和评标办法,公正客观履行职责,独立自主进行评审,谨守职 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顾间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我将严守以上承诺,如若违反,我愿接受监管部门按规定对我 做出的处理意见。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值表

【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2013年第20号】)

(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2013年第20号)

(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2013年第20号)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 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 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 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 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 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 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 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 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丢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丢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 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 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 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 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 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 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没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 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 向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 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土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 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 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 听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 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 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 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 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 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 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 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 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 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 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电子签名法》和招标 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 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 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 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电子签名法》和招标 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信息共享与公共服*

第六章信息共享与公共服*

第六章信息共享与公共服*

第四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 的监督、监察。

第五十三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爷改止;拒不改止的,不得交付使用,已 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

第五十三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爷改止;拒不改止的,不得交付使用,已 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 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 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套改、损毁招标投标 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 证义*,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 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案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 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 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套改、损毁招标投标 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 证义*,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 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 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当纸质文件导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 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56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

呈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订)

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 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 中所接触到的*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 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 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 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 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 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铁工程监【2016)8号)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失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铁工程监【2016)8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 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 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 理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五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通报或报告辖区内铁路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监管信息,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情况:联系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并提供行业指导。 第六条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原则上由 项目法人注册地所在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承担:情况特殊的由*家铁路局指定。

第七案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办理备案、行政处 罚、记录公告等方式。 第八条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抽查,并以抽查方式为主。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制定监 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 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备

第十五条重点监督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 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处理等。 6.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确定及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首次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接收的材料主要如下: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管 理的,还应一并报送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文件及其职责权限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 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个人履历等) 3.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3名以上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件和个人 招投标工作业绩 4.项目可研批复文件。 5.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6.各招标批次初步安排(时间、地点) 后续备案只需接受前述所涉事项变化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6)7号)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6)7号)

第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正式受理后,有权受理单位应根据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情 况,及时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的有关情况;也可责成投诉举报涉及铁路工程建 设项目的参建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或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书面反馈有权受理单位 第土五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与投诉举报事项有

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进入现场实地查勘、取样。调查取证时,应由两 名以上人员进行,制作的笔录应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有权受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必要时可直接组织 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投诉调查中,有权受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中,应责令改正调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排除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 如投诉举报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有权受理单 位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连带有关证据 材料提交有权受理单位。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举报相关事项及诉求、调查基本情况、查明的事实及调查结论 外理建议、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等

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办结后,有权受理单位应整理投诉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 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国家铁路 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对于交办或转办的投诉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向交办或转办单位反馈 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负责办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举报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举报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投诉举报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办理过程中接触到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规将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投诉举 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双方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铁 工程监(2015】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登记表 2.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回执 3.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单 4.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调查报告 5.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单 (此件主动公开)

DB44/T 2158-2019标准下载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登记表 (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市场秩序)

编号:×铁工投登20年

编号:×铁工投登20年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回执 (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市场秩序)

(投诉举报人): 您(你单位)关于 的投诉/举报材料共 份 页,我们已受理/(不予受 理,理由如下),并将依法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特此告知。 感谢对铁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关心!

一、投诉举报事项简述 (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具体诉求)二、调查过程 (调查组组成、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内容、有关证据及附件名录等) 三、调查结论 (对照投诉举报事项一一说明是否属实,有关诉求能否支持) 四、处理意见 (如属实,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具体处理建议;若不属实,提出处理意见)

一、投诉举报事项简述 (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具体诉求)二、调查过程 (调查组组成、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内容、有关证据及附件名录等 三、调查结论 (对照投诉举报事项一一说明是否属实,有关诉求能否支持) 四、处理意见 (如属实,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具体处理建议;若不属实,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举报人): 您(你单位)关于 的投诉/举报事项,我单位经过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关于 事项,经调查属实,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 2.关于 事项H大城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14P).doc,经调查不属实。实际情况为:…… 3.....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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