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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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汇编.doc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1.1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环技术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1.3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专职安全员与安环技术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云南段TJ2标六分部高边坡路堑专项施工方案4.1.4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由公司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4.3.1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3.2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专职安全员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4.4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解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劳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

第五条、公司必须为劳动者提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保护好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安全、环境、健康”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建立,要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员和岗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二)负责监督有毒有害岗位监测、职业卫生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治等具体服务性工作的进展执行完成情况。做好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工作。

(三)做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参与企业卫生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研究和制定,实现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四)做好职业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普及职工尤其是(女工)在劳动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知识。

第八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第九条、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防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条、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验。

第十一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历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十三条、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取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

第十四条、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五条、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十七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十八条、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站。

第十九条、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二十条、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洗等冲洗主要设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公司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诊断患有职业病,但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4 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氯气、三氯化磷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主管部门:安环技术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成 员:王军、高祥利、王文文、凌玉娥、王文辉、刘志梅

4.1.1 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环技术部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3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4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DB34/T 3385-2019标准下载,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N型成型挤压机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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