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行规【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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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行规【2018】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行规(2018)3号

DB11 489-2016北京基坑支护技术规程.pdf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住建部第3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和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安全事故, 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 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 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这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

或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厂播电视等地下 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 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 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 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 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呆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审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 仓大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案(以下简称“专项*案”),是 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

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木 人员编制专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统 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 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专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法 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 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 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 该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学,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可 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案的,专项* 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 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案 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蓝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案专家论证会 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 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4)、项目负责人、项目 技术负责人、专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 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 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 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 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案 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 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案 预审。 第十八条专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 会议; (二)*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案内容;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案专家论证的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规范;

(三)专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 安全。 第二十条专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含附件5、6),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 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 *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 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 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 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 专家审查确认后(附件7)*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 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案,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案 伦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 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 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四 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 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 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 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

专家资格。 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 范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户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担任专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查专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 合危大工程专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 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法和措施,并 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监测的危大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案,蓝测*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 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 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 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 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 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案和标准 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10),并记录 存档。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 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案编 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学 *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 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 没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 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地*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 立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案,并对应 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 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案审查、专项巡视 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 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 程进行抽查。 各级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 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技术服务**,聘请具有专 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 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各级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 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 安全隐惠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惠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 录。 第三十九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37号)与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五年。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 论证会签到表 7.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

一、基坑工程 (一)升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升挖、 支护、降水工程。 (二)升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 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 篮、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 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 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Q/CR 2.1-2014 铁路电缆槽盖板和人行道步板 第1部分:活性粉末混凝土型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钢管脚手架工程(包 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边坡高度大于15m (二)土质挖*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或不良地质 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边坡。 六、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 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七)便桥、临时码头。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 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寸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 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²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 (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 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 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 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m。 六、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窗、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 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折 徐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 为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 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升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 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 安全SL 230-2015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附条文说明),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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