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J16-87_(2001年版).pdf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J16-87_(2001年版).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9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220891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J16-87_(2001年版).pdf

表 5. 3. 11

第5.3.12条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 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 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GB/T 41979.2-2022 搅拌摩擦点焊 铝及铝合金 第2部分:焊接接头设计.pdf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表 5. 3. 12

注:(1)每层蔬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 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蔬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 上人员蔬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第5.3.13条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 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 1不应设置1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累靠1口1.40m内个 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一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

第5.4.1条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 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等,可贴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 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 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 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 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 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 油升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正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5.4.2条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 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 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第6.0.1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 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 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 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 引用楼梯间2),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工)、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内 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 超过1500m²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 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 坦空地。 第6.0.5条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 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 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 平坦空地。 第6.0.6条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 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 消防车道。 第6.0.7条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

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

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m?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 m2时,宜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 150m.

第6.0.9条消除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 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莲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共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条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 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 车的长度。 第6.0.12条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内、了、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 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第7.1.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 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 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 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 从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条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 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正火势曼延的设施。 第7.1.3条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 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 则不应小于2m。 第7.1.4条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 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 丁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乙、内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 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第7.1.5条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 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

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7.1.6条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 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7.2.1条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 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7.2.2条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 月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贞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5b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 本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7.2.3条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 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7.2.4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5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第7.2.5条二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的吊,应采 耐火极限不低十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厅、走道。 第7.2.6条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 时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2.7条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 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十2.5h的非燃烧体。 第7.2.8条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库)房的柱、梁 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7.2.9条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 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并壁应采用而 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 火门。 第7.2.10条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烧材料作墙体 内的隔热层时,宜采用燃烧隔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带。防火带宜 设置在每层楼板水平处。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层宜用非燃烧体墙分隔开。 第7.2.11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 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而 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 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在」、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隔墙和0. 5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3.1条心内采用锯未等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三、四 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贞,不应采用冷摊瓦。 顶内的非金属烟卤周围50cm、金属烟70cm范围内,不 应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第7.3.2条,舞台的屋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或在侧 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高侧窗,其总面积不宜少于舞台(不包括侧 台)地面面积的5%。 货7

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其间距不宜超过50m。 第7.3.4条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 内应设有不小于70cm×70cm的闷顶入口,但公共建筑的每个防 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小于两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 中靠近楼梯间的地方。

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7.4.1条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 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韭 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内类液体管道等: 、楼梯间内宜有大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室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 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第7.4.2条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 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栏杆 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 可不大于60°,净宽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 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3条作为丁、戊类厂房内的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 采用净宽不小于80cm的金属梯。 、成类高层厂房,当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日各 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开楼 梯,或采用净宽不小于0.80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

散梯。 第7。4。4条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 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伯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 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第7.4.5条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 宜小于15cm。 第7.4.6条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 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设置宽 度不应小于50cm。 第7.4.7条民用建筑及)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 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樟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 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7.4.8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设推拉门,但甲 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7.5.1条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气体、 可燃粉料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7.5.2条运输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资的栈桥,不应兼 作疏蔬散用的通道。 第7.5.3条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甲 乙、内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 护设施。

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 表8.2.2一2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 表8.2.2一2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第8.2.2条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 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 于表 8. 2. 2一1 的规定;

8.2.2条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 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2. 21 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注:室外消火程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 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 的内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 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第8.2.3条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 诸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第8.2.3条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第8.2.4条当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需设水喷雾火火系统保 护时,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经计算确定。 第8.2.5条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 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三、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00h计算。 第8.2.8条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 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 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 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8.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列 俏防用水量不超过151/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 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 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 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 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 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 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 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 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 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 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

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 管或大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 之和超过 251/s。 第8.3.4条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 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和了、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 甲、乙、内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 火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大、半露天堆场(不 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 火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 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 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 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 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 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内类液体储 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 若有防正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减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工不超过 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

第8.4.1条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 能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 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 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任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任宅、通郎式 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 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术或术结构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 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8.4.2条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戊类厂房和库 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 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 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第8.5.1条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奖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1/s,同时使用

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8.6.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 至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 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 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 水量。 注:①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 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一条。 ②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 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 的厂房和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 两根竖管租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 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8.5.2规定的流量确定。 三、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 应小于100mm。 四、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设有消防管网 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

可采用18m;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 用的技术设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 水箱。

第8.7.1条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等于或大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等 于或大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针织高层厂 房;面积超过1500m²的木器厂房;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 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二、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 皮及其制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600m²的火柴库房;建筑面 积超过500m²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 房和高层库房(冷库、高层卷烟成品库房除外);省级以上或藏书 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 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 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 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m²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m²的百货商 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 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第8.7.2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 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第8.7.3条下列部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一、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00m²生产、使 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二、建筑面积超过60m²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 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 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 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²的 电影摄影棚; 六、乒乓球厂的轧坏、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第 8. 7. 4 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 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可燃油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 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 压器; 注:①)当设置在缺水或严寒地区时,应采用其他灭火系统: ②当设置在室(洞)内时,亦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二、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第 8. 7. 5 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 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一、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 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二、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

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三、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 下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点室: 四、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 军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五、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²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 L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六、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 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五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第 8. 7. 5A 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 导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方册的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或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大小于120m~的 音像制品库房。 第8.7.6条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 得米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²的 音像制品库房。 第8.7.7条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系统: 一、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

点的丙类液体厂房; 二、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 四、有条件并适用蒸汽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第 8. 7. 8 条 建筑火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火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8.1条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 没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 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 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 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 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米用自满式弓引水。 第8。8.3条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 伏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 全部用水量。 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8.8.4条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 小于一台主要泵。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备用泵: 一、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的工厂、仓库; 二、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 第8.8.5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 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没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成泵房应设备用动力芒采用双由源

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8.8.6条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 通讯设备。

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8.8.6条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 通讯设备。

第9.1.1条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生 立厂房中的空气,如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纤维,应经过处理后,再 盾环使用。 第9.1.2条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 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 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第9.1.3条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 间,如没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9.1.4条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 寸,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第9.1.5条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内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 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第9.2.1条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采暖的 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不应超过 10℃,但输煤廊的蒸汽采暖可增至130℃。 甲、乙类厂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第9.2.2条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一、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 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二、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 然、爆炸以及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房间内有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弓引起燃烧爆炸的气 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 呆持不小于5c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 于10c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甲、乙类的厂房、库房。高层工业建筑以及影剧 建筑的采暖管道和设备,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

第9.3.1条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升 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门,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 设备。 第9.3.2条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 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对于空气中含有容易爆炸的铝、镁等粉尘 立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如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 物,不应采用湿式除尘器。 第9.3.3条,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宜分组布 置,并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第9.3.4条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 器,宜布置在生产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目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10m。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 布置在生产)房的单独间内: 一、有连续清灰设备; 二、风量不超过15000m²/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 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第 9. 3. 5 条

首,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 关规定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 统的负压段上。 第9.3.6条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 尘的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第9.3.7条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道宜分层设置, 日进入生产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伐时,各层的水平 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第9.3.8条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 非风管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第9.3.9条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 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燃烧或难燃构件之间的填塞物,应 非燃烧的隔热材料。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 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 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可风水平风管与垂直 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 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 防火阀。 第9.3.11条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 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 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

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 72℃。 第9.3.12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 作。 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 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第9.3.13条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 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升关与通风机升关应 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 容易起火房简的风管。均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第9.3.14条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 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 则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 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注:有爆炸危险的房,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车间隔墙

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内类)房和内类库房,其消防用 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1/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1/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 夜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3.超过1500个座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 可燃保温层宜用非燃烧体墙分隔开。 每层面积超过3000m3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 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 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 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 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 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 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 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 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

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县、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

第10.2.1条甲类)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 诸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 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 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申、乙、内类液体管道、口 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 呆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 管保护。 第10.2.4条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 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 、槽火、嵌入式火灯的弓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 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 (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 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团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²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 积超过200m~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的地下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 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 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琉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的贞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 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 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 作的保护罩。 第10.2.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 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

第10.3.1条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 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 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 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 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 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 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 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10.3.3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 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十二级。附设在建 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 时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 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0.3.4条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 教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 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附录二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DB35/T 1830-2019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技术规范1D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

②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 ③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可按插入法计算 ④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在内。 ③现浇的无梁楼板按简支板的数据采用。 ③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参照防火门确定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厂 举 例 类别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 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留、粗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 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 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 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 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 醇、乙醇、内酮、丁酮异内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 路工)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的浸出)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厂房,乙*聚 合)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 硫))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了二*及其聚合厂房,醋 甲 酸乙*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乙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厂房,化 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内* *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 三氯化磷厂房JGJ1-20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多晶硅车间三氯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 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 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 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