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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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错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自功能 生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十,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买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工程、人身、财产和公共安 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工程监督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勘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策划 实施,勘察成果应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DB63/T 1175-2012 城镇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查明不良地质作用 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 察报告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 资料和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 2应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 展情况和危害程度; 3应香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 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调查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 4应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地下水对 工程的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应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 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6应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2.0.2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 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2.0.3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则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0.4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 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 设计的建议

3.1.1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

3.1.1工程勘祭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 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 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勘祭纲要应包括下 内容: 1工程概况; 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 (如有); 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 执行的技术标准; 5 选用的勘探方法; 6 勘察工作布置; 7 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10 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11 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3.1.2 勘察纲要中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布置;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方法和布置; 3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采取岩样、土样和水样及其 诸、保护和运输要求; 4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与数量。 3.1.3当勘察纲要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时, 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

3.1.4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3.1.4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3.2.1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工程荷载、变形要 基础形式、地基复杂程度和建设要求部署,并应满足场地和地 稳定性评价的要求。

基础形式、地基复杂程度和建设要求部署,并应满足场地和地基 稳定性评价的要求。 3.2.2详勘阶段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点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 2 重大设备基础应布置勘探点; 3堤坝工程坝肩部分应布置勘探点; 4 控制性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5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 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 探点。 3.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 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3.2.4除在下列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允 许调整外,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起算。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 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 域资料时,勘探孔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3.2.5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不小

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 探点。 3.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 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3.2.4除在下列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允 许调整外,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起算。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 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 域资料时,探孔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计算的要求;一般性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列规定: 1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起算。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 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 域资料时,勘探孔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不小 于3d(d为桩身设计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桩身直径大于 或等于800mm的桩,不应小于5m。 2控制性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 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3对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

岩层不小于3d,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 层不小于1d,且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岩层

3.2.6地基处理勘察工作内容应根据拟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

工程地质条件和荷载条件等综合确定,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 载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3.2.7当需进行抗浮设计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设计要

1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 地基十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目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 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 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3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布置探井采取不扰动土试样; 4评价场地类别的剪切波速孔测试深度不应小于20m或覆 盖层深度; 5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进行液化判别时,每个场地标 贯试验探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3.3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

3.3.1 地下工程和基坑

3.3.1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 也质条件、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特点确定,应满足地下工程、基 抗工程稳定性评价和设计要求。 3.3.2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土和地下水的分布,评价 地下水的影响,提出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并应提供设 计所需的相关计算参数。 3.3.3岩质隧道工程应查明岩层产状、断层、破碎带和节理裂

地生不本 系的池围和探度应根据环境杀件 地质条件、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特点确定,应满足地下工程、 坑工程稳定性评价和设计要求

3.3.2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土和地下水的分布

地下水的影响,提出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并应提供 计所需的相关计算参数。

3.3.3岩质隧道工程应查明岩层产状、断层、破碎带和节理

隙密集带的位置、规模、性状,进行围岩分级,提供设计所需 岩土参数,提出围岩加固措施建议

DB62/T 3148-2018标准下载3.4.1边坡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地

3.4.1边坡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 边坡工程特点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评价和边坡工程设计要求。

3.4.2边坡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

1地区气象条件,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 坡脚的冲刷情况; 2边坡分类、高度、坡度、形态、坡顶高程、坡底高程、 边坡平面尺寸; 3边坡位置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关系; 4地形地貌形态,覆盖层厚度、边坡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5岩土的类型、成因、性状、岩石风化和完整程度; 6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延展情况、 贯通程度、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组合关系、力学属 性和与临空面的关系; 7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边坡岩体等 效内摩擦角、结构面的抗剪强度等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 土参数; 8地下水的类型、水位、主要含水层的分布情况、岩体和 软弱结构面中的地下水情况、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 况、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 9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和性质、边坡变形特性; 10评价边坡稳定性,提供边坡治理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3.4.3勘探线应以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布置为主,勘 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勘探点深度应超过最下层潜

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勘探点深度应超过最下层 在滑动面,深入稳定层不小于2m,并应满足抗滑设计要求。

3.5.1当勘察场地存在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 空区、活动断裂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

空区、活动断裂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

用的条件时,应开展专门勘察工作桩基础施工组织设计范本_secret,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 因、规模及危害程度,并应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治理所需 岩士参数

3.5.2岩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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