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豫建[2016]3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3月)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豫建[2016]3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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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豫建[2016]3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3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T201633号

GB/T 50491-2018 铁矿球团工程设计标准关干印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 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 单位: 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 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 织制定了《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计 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刃 法》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城镇新建佳宅项目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 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 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 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 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 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 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 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 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

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 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 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 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 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 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 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户一表 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室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 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 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 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 出。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应分表计量,并与共用电力设施同步

规划同步建设。 第八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 为:键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 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 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于瓦,超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容 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 月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宅 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暖) 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规划、同步建设。 第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 为:键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 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 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于瓦,超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容 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 月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宅 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暖) 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第九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 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 .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电力设 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 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给子保护,如需调整,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 见。供电企业要按照规划的站址、走廊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需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 学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贵将住宅项目供电方 案纳入项目详细规划,并审查批准。 :第十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相衔接。 共电企业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 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住宅项目居民用电需求。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项目 详细规划阶段,会同供电企业统筹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 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等:新建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 千伏安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干伏 安及以上,应按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 线路(含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客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住宅项自电力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 理和设备物资供应。产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

第十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专用电力设施(物业、 商用电梯、消防、绿化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 成投运后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维护管理: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 费维护服务四到户: 第十八条:住宅项目正式用电投运后公共照明:电梯、消 防绿地门卫、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水二次加压用电、 集中供热二次交换用电、安全监控等专用设施的非生产、经营活 动用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十九条,住宅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 电公司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已出台的住宅项自电力设施 建设管理政策,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原管理政策与办法相抵触的 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 省电力公司负贵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抗行。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台 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 设施建设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U./T599 小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供电方案 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 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 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 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 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座 3.2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千线馈送容量(千 伏安)与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 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 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3.3开关站 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 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8路及以上出线,高

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 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 3.4配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 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分为 共用配电室和专用配电室)共用配电室是指向居民一户一表供电的 住宅配电室,专用配电室是指向小区内电梯、消防等设施供电的一 (二)级负荷配电室 3.5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 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 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家 3.6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 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3.7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千伏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伏电压 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 你油变美JJG(交通) 133-2017 落锤式弯沉仪,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8多层住宅:是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9小高层住宅:是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3.10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11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类建筑。 4总刻

压博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 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 3.4配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 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分为 共用配电室和专用配电室共用配电室是指向居民一户一表供电的 住宅配电室,专用配电室是指向小区内电梯、消防等设施供电的一

住宅小区专用电力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 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 宅一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 暖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 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变压器配置容量用电负荷 x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注:配置系数(Kp)0.5=周时系数:0.38/(变压器负载率80%x功率因数0.95) 配量系数(Kp)06=同时系数0.456/(变压器负载率:80%×功率因数.0.95) 5.3变压器合数和容量的选择 为提高供电口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内的居民用 电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 箱变一般用于施工用电、临时用电场合架空线路入地改造 . 地区以及现有配电室无法扩容改造的场所,新建住宅建设时居 民用电变压器不得使用箱变,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土建部分 按最终规模一次建成:宜设两合或两台以上变压器,·两合变压器

的低压宜采用互联方式,便于变压器经济运行。油浸式变压器、 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应超过800千伏安,油浸式变压器标准序 列选用200、315、400、500630、800千伏安;干式变压器标准 序列选用315、400、500、630、800千伏安。 6:工程规划和设计 61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原则与基本要求 61.1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住宅小 区以及别墅区,采用电缆+开关站车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 路供电 61.2开关站、配电室原则主应单独设置,进出线方便,接近 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满足环保、消防 等要求,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开关站应设置在地面以上, 配电室宜设置在地面以上,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在地下,但必 领设在负层,地下层内并应有排水设施。住宅小区内应考虑其 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 办能。 6.1.3开关站、配电室与建筑结合时:应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 内邻或直接位于居民住宅正下方,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商场 自房等公建内,但建筑物使用的各种管道,不能在站内通过,同 寸上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防止漏水。 当开关站一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

开关站配电室应采取屏蔽:减震、防噪音措施应符合《中华 大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变压器设置在建 筑物楼层内时,应采取防止变压器与建筑物共振的措施。 6.14独立设置的开关站、配电室,其外观造型、建筑风格, 建筑细节、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 融入整体环境中,进出电缆管线应隐蔽设置。 615站内一般采用自然通风,通风义必须完全满足设备散热的 要求JG/T 143-2018 铝制柱翼型散热器,同时要考虑事故排风装置,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 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 一6.1.6站内采用SF6开关时,应设置SF6浓度报警仪,底部应 加装强制排风装置,并设置专用排风通道抽排至室外地面。 617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172站内应具有二条以上人员进出通道。变压器室的门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 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6.173站内应配备手持式干粉和氧化碳天火器在室内设 置专用灭火器具安置的场所,设置地点应明显和便于取用。 6174.高层建筑物内的开关站:配电室等,:必须设置有火灾 报警装置。 61.8开关站、配电室的照期要求

618.1·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伏低压电源,电源来自低压站 用电屏箱 6.1.8.2站内的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 当在站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 小于10米,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操作走廊的灯具距地 面高度应大于3.0米: 6.1.83照明配电箱不应采用可燃物制作,导线引出线孔应光 滑无毛刺,照明配电箱上应标明用电线路的名称。 6.1.8.4每个站(室)配置一套事故照明装置 61.9地下配电室的特殊要求1 6.1.9.1地下配电室的净高度般不小于3.6米,配电室地面 高度应比负一层地面高至少:300毫米以上,若有管道通风设备或 电缆沟的还需增加通风管道或电缆沟的高度。 6192地下或半地下配电室,具有能保证人员和设备进出的 通道,设备通道高度为站内最高设备高度加03米,其最小宽度为 站内最大设备宽度加1.2米。:如无设备进出通道,则应在地面建筑 内设置专用吊物孔,占用面积及高度应保证最大设备能起吊和进 出 62电缆选配原则 6.21中压电缆截面配置原则 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 模设蜜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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