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46 10022.33-2020 直流系统设备运检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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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46 10022.33-2020 直流系统设备运检导则.pdf

GDW4610022.33—2020 代替Q/GDW4610022.33—2018

GDW4610022.33—2020 代替Q/GDW4610022.33—2018

二连浩特至河口国道主干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Guide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DCpowersystems

源控股有限公司 发布

Q/GDW4610022.33—2020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5设备投产条件. 6运行业务 7维护业务.. 8修试业务 9设备退役报废条件 .12 10事故备品备件 ..1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直流系统设备移交试验项目.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直流系统设备巡检项目... .16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直流系统设备点检项目.. .18 (资料性附录)) 直流系统设备日常维护项目.. .20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直流系统设备定期检验项目.. ..22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事故备品备件清单, 24 编制说明

Q/GDW 4610022.33—2020

本标准代替Q/GDW4610022.33一2018《直流系统设备运检导则》(试行版),主要修 改内容如下: 一一修订、补充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 一对第6章节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为“6.1运行规定”、“6.2运行监视”、 “6.3运行操作”、“6.4异常处置”; 一一修订、补充了资料性附录; 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变电五项管理规定细则、新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新源 公司试验检验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十八项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国家电 网公司全过程技术监督精益化管理实施细则对第8章修试业务进行了修订。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设备运检导则》分为43册。 本标准为《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设备运检导则》第33分册。 本标准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修编单位: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华东琅琊山抽水蓄能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磊、张博、龚剑超、刘海滨、邱雪俊、孙静雯、魏李、常东亮、 刘磊、王子琪、王涛、王世海。 本标准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发布,2020年11月第1次修订。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 公司科技信息部

Q/GDW 46 10022. 332020

本标准规定了直流系统设备(包括220V直流系统、110V直流系统、48V直流系统、24V 直流系统设备)的运行业务、维护业务、修试业务的项目及周期,明确设备投运、退役报废 条件,用于指导运维人员开展设备的运、维、修、试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所辖采用阀控式密封蓄电池、高频开关整流充电装 置的电厂(公司)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直流系统DCpowersyetem

3.2核对性放电checkdischarge

对于正常运行的蓄电池组,为了检验其实际容量,将蓄电池组脱离运行,以规定的放电 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只要其中一只单体蓄电池放到了规定的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

3.3浮充电floatingcharge

Q/GDW 46 10022. 332020

在充电装置的直流输出端始终接着蓄电池和负载,以恒压充电方式工作。正常运行时充 电装置在承担经常性负荷的同时向蓄电池补充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使蓄电池组以 满容量的状态处于备用

3.4均衡充电equalizingcharge

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衡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 充电。

3.5稳流精度currentaccuracy

式中: d,一稳流精度; 一输出电流波动极限值; I,——输出电流整定值。

式中: d,一一稳流精度; 输出电流波动极限值; 输出电流整定值。

3.6稳压精度regulated accuracy

式中: du 稳压精度; Um 输出电压波动极限值; U, 输出电压整定值。

3.7纹波系数ripplefactor

脉动直流电量的峰值与谷值之差(或称峰 峰值)的一半,与直流电量的平均值之!

3.8点检pointcheck

点检主要是设备主人在设备不退出备用情况下对其设备进行详细深入的专业巡视检查 和分析工作。

Cro一10h率额定容量(A.h) C一5h率额定容量(A.h)

4.2放电电流符号dischargecurrentsymbo

I1o一10h率放电电流,其值为C/10(A) I一5h率放电电流,其值为Cs/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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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应按照合同、DL/T5044、Q/GDW11459等有关标准、规程、反事故措施 等对直流系统设备进行峻工验收。

5.1.1应按照合同、DL/T5044、Q/GDW11459等有关标准、规程、反事故措施和设计要求 等对直流系统设备进行竣工验收。 5.1.2竣工验收时应对相关订货文件、设计联络文件、监造报告、出厂试验(型式)报告、 设计图纸及资料、安装全过程记录、缺陷处理报告、监理报告、交接试验报告、调试报告等 全部技术资料进行详细检查,审查其完整性、准确性和适应性。上述资料自投产验收合格后 1个月内移交生产。 5.1.3竣工验收中发现安装施工及调试不规范、交接试验方法不正确、项目不全和结果不 合格、设备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基础资料不全等不符合监督要求的问题应立即整改,直到 验收合格。 5.1.4厂家提供设备不得具有历史家族性缺陷或漏洞,移交设备不得与其它关联设备之间 存在通讯、数据传输等系统问题;设备改造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家应在内进行充分的 论证、试验,避免控制部分相互影响造成直流母线失压。 5.1.5柜体结构及安装、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屏、柜内所装电器组件应齐全完好, 安装位置止确,固定牢固,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设备清洁整齐,设备屏、柜及电缆孔洞封 堵完好。 5.1.6直流屏柜及回路中的断路器、熔断器、组件、表计及回路名称、编号标识清晰、规 范。 5.1.7直流屏柜的固定接地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的铜缆或黄绿接地线接地;门与柜 体之间采用截面不小于4mm的多股软铜线可靠连接。 5.1.8直流屏柜交流输入电压表、直流输出电压表、直流输出电流表、蓄电池充放电电流 表等各表计显示止确,检验合格证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5.1.9直流系统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蓄电池组出口电缆正负极不应共缆,新建蓄电池的 电缆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原有蓄电池电缆无法新建独立通道的,应加装金属套管, 可使用防火枕、防火泥等防火隔离措施,在穿越电缆竖井时,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 并分别在蓄电池出口处进行正负极标识。 5.1.10直流系统熔断器或断路器应分级配置,符合级差要求。 5.1.11直流分路中应使用直流断路器。如已使用交直流两用断路器,应提供其直流开断能 力的型式试验报告。 5.1.12新建电厂直流系统正、负母线对地电压宜接入故障录波器进行录波。

5.1.12新建电厂直流系统正、负母线对地电压宜接入故障录波器进行录波。

a)蓄电池外壳清洁、完好、无渗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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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柱无氧化现象,通气正常; C) 蓄电池逐个编号、布置整齐,极性标识清晰准确; d 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蓄电池间不应小于15mm,组柜安装的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 不应小于150mm; e) 蓄电池柜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正常工作,柜内温度不宜超过30℃; 1.14蓄电池室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 a)容量300Ah及以上的阀控式蓄电池应安装在专用蓄电池室内;容量200Ah及以下的 阀控式蓄电池,可组成成套装置,安装在控制室或其他地点; b)同一蓄电池室内安装多组蓄电池时,应在各组之间加装防爆隔火墙;防火墙相对蓄 电池组高度应大于0.8mm,厚度不宜小于0.2mm; c)蓄电池室的门应向外开; d)照明、通风电源开关、插座等电气元器件应安装在蓄电池室外; e)蓄电池室应照明充足,使用防爆灯具,通风及控温电器宜采用防爆设备; f)蓄电池室应有通风控温措施;蓄电池室宜保持在530℃之间,最高不应超过35℃; g)蓄电池巡检采样单元应运行正常;蓄电池端电压及单体电压应在允许范围内; h)为保证应急疏散,应留有一个最小宽度为600mm的无障碍通道

5.2.1应按照Q/GDW11459等规定进行直流系统交接试验。

5.2.1应按照Q/GDW11459等规定进行直流系统交接试验

5.2.2直流系统移交试验项目具体内容参见附

流系统移交试验项目具体内容参见附录A。

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验收试验。所有试验项目应达到 技术要求后才可投入运行。试运行正常24小时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验收,验收内容及项 目包括:

5.3.1竣工移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

a)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监控装置、充电装置、直流绝缘监测装置、蓄电池)和 蓄电池参数测试报告; b)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装箱清单、合格证、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c)电气原理接线图、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图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d)蓄电池充、放电记录、特性曲线及蓄电池组端电压、内阻、连接条电阻等各项参数 测试报告、蓄电池厂家应提供的参数表; e)充电装置、监控装置及绝缘监测装置试验报告: f)空气断路器动作电流和安秒特性曲线图或直流断路器级差配合试验报告: g)安装技术记录、交接试验记录: h)相关书面资料在提交书面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6.1.1充电屏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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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充电屏上交流输入电压、蓄电池组电压、合母电压、控母电压、蓄电池浮充电流、 充电机输出电流等表计指示在正常范围内; b)控制母线调压硅链工作正常,有“手动/自动”切换时,正常运行时转换开关置 于“自动”位置,装置处于自动调压状态; c)各充电模块“运行”灯亮,故障灯灭,通讯正常,风冷装置运行正常; d)各保护信号正常,无告警信号: e)模块输出电压基本一致,各模块电源均衡; f)运行无异常声音; g)各开关状态符合运行方式; h)各装置双重名称与图纸等资料一致。

6.1.2联络屏运行规定

a)监测装置(包括集中监控装置及绝缘监测装置)定值设定与本厂最新定值单一致: b)直流母线的电压值在正常范围内; c)蓄电池进线、充电进线和浮充电的电流正常; d)监测单元的运行方式正确; e)运行无异常声音; f)正对地和负对地的绝缘状态良好; g)集中监控装置指示灯正常; h)绝缘监测装置指示灯正常: i)液晶显示屏正常; j)各装置双重名称与图纸等资料一致。

6.1.3馈线屏运行规定

a)各支路的运行监视信号完好、指示灯正常,空气断路器位置正常; b)各支路开关符合直流系统熔断器或断路器应分级配置,符合级差要求 c)各装置双重名称与图纸等资料一致。

6.2.1监视直流系统运行方式、充电装置电压及电流、充电装置均浮充信号、直流正负母 线对地电压、直流正负母线对地绝缘电阻值及各支路绝缘信号、直流系统各部位开关状态、 蓄电池运行温度、电压及电流等监控画面显示内容和报文信息。 6.2.2定期调阅直流室工业电视实时画面,观察直流设备及蓄电池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6.3.1操作原则如下

6.3.2注意事项如下

a)倒闸操作应在浮充电运行方式下进行; b)倒闸操作过程中允许两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站用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时高层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禁止蓄 电池组脱离直流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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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倒闻操作前应检查两组充电装置的母线电压、负荷电流。两段直流母线并列运行的 倒闸操作前应保证两段母线电压极性一致,电压差宜小于2V,不应超过5V。电压差 超过5V则需调整母线电压: d)倒闸至一台充电机带两段母线运行过程中,合上联络断路器(隔离开关)后,当 台充电机退出运行后,应检查两段母线的负荷电流都已转换至运行的充电机,并检 查两段母线电压一致。检查正常后,才可退出相应的蓄电池组: e)在倒闸操作过程中,应监视直流电源设备工作正常、表计显示正确、无故障信号及 告警信号,如出现异常应停止操作,待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操作; f)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断路器,再合直流侧断路器; g)直流熔断器或直流断路器故障需更换时,宜采用同厂家、同型号产品,且应注意熔 断体额定电流、直流断路器额定值、极性、电源端接线正确,防止因其不正确动作 而扩大事故; h)机组运行期间,不宜进行直流系统倒闸操作

6.4.2交、直流失压处理措施如下

6.4.2交、直流失压处理措施如下:

6.4.3充电装置故障处理措施如下:

a)当运行充电屏内部故障跳闻时,若有备用充电屏,应及时启动备用充电屏代替故障 充电屏运行。无备用充电屏时,应将负荷转至正常充电屏,并应及时消缺处理; b)运行充电屏发生交流故障时,应检查充电屏交流电源进线断路器是否正常合闸,进 出两侧电压是否正常,异常时应向电源侧逐级检查并处理;当交流电源断路器进出 两侧电压正常,而装置仍有交流故障则应退出装置消缺处理; c)充电模块发生直流输出故障时桩基钢筋笼吊装施工方案,可拉开故障模块交流电源断路器,检查模块接线端 子或插头无松动,必要时进行紧固处理,合上模块交流电源断路器重新启动,仍不 正常时应退出故障模块进行消缺处理。

6.4.4监控装置故障处理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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