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5T 28-2022 钢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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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5T 28-2022 钢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pdf

ICS23.040.10 CCS C 72

pecificationforsafetyin production of steel tubemaking enterprises

安全交底单(水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 3715/T 28—2022

引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危险场所, 消防安全, 设备设施 作业安全 生产安全管理 10 厂区绿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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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处、济南赛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 汇通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正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中钢联金 属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增生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龙英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海琳、田莉、单金生、高彬、李文清、王立洋、高月雷、高智强、陈泽月、 魏军、钟志红、刘琛琛、于云笠、王绪波、林予军、赵丹、范怀伟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处、济南赛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 汇通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正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中钢联金 属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增生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龙英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海琳、田莉、单金生、高彬、李文清、王立洋、高月雷、高智强、陈泽月、 魏军、钟志红、刘琛琛、于云笠、王绪波、林予军、赵丹、范怀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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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指导聊城市钢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事故隐患,预防 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文件。 件是以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为依据,结合钢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特 成的。

为规范和指导聊城市钢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事故隐患,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以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为依据,结合钢管生产企业安全生 编制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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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钢管生产企业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危险场所、消防安全、 设备设施、作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厂区绿化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聊城市钢管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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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管生产企业steeltubemakingenterprise 从事钢管生产加工处理(包括从事钢管酸洗)的企业。 3.2 加热炉heatingfurnace 钢管生产企业中用于加热、保温和热处理的设备。 3.3 焊接钢管weldedsteelpipe 用钢板或带钢弯曲成管状并沿管体有贯通管体全长的纵焊缝或螺旋焊缝的钢管,简称焊管。 3.4 轧制rolling 是靠旋转的轧辊与轧件之间形成的摩擦力将轧件拖进辊缝之间,并使之受到挤压产生塑性变形的 程。

冷拔colddra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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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酸洗pickling 通过酸液洗涤,去除被处理材料表面锈蚀和氧化层的工艺。 3.7 有限空间limitedspace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 不良,经辨识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8 有限空间作业Iimitedspaceoperation 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以及在其周边进行的作业活动。

3.6 酸洗pickling 通过酸液洗涤,去除被处理材料表面锈蚀和氧化层的工艺。 3.7 有限空间limitedspace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 不良,经辨识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8 有限空间作业Iimitedspaceoperation 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以及在其周边进行的作业活动。

4.1.1厂址选择应遵循GB50187和GB50603的规定。 4.1.2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等),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 送排风。 4.1.3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负荷冲击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 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4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并设应急疏散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 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

4.2.1厂内道路运输设计应符合GB50603的要求。 4.2.2车间、库房、堆场等装卸点的货位及内部通道应满足汽车装卸及通行要求。 4.2.3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当建筑物、构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汽车出入口时,道路边缘至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应根据通过该出入口汽车的有关技术参数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1中的规定。当场地紧张,且根据 汽车技术参数计算的结果容许时,道路边缘至该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面的最小净距可采用6m。

表1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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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与道路有防火间距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 应符合GB50603的规定

道路类型宜按表2的规定

4.2.5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表3的规定选用,

表3厂内道路路面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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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起重机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 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双面走道宽度一般 不小于1.0m。厂房山墙应设置跨间通长走道;若不设置跨间通长走道时,应在两端山墙处各设一个长 度为厂房跨度的检修平台。 4.3.2起重机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三由月由阳时物 4.3.3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 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车间内的仪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压站等,应布置在吊 物碰不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根据GB50016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根据GB50058确定为0区、1区和2区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接触毒物,有室息性气体或放射性物资,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 伤害的场所; 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 目录》、DB37/T1993应判定为有限空间的场所; 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可能造成严重伤 害的场所; 高速运动(超过5m/s)轧件的周围和发生故障时运动物可能的射程区域; 运动轧件失控或可能发生氧化铁皮飞溅的区域; 高压水除磷设施的周围; 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有毒物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 强酸、强碱容器及周围。

5.2.1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操作场所。 5.2.2危险场所作业应符合本文8.23的要求。 5.2.3危险场所设备的操作,应实行操作牌制。 5.2.4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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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及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GB50414的规定。 6.1.2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414的规定 6.1.3燃气设施的布置及相应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中未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4钢管生产企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6.3.1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房间应至少设2个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小于60.0㎡²时,可设 置1个疏散门。 6.3.2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²的地上电缆夹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²且无人值守的电气地下室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3.3长度不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的两端部应 设置安全出口(根据电缆隧道的长度确定中间是否设置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 安 全出口距隧道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3.1三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房间应至少设2个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小于60.0㎡²时, 1个疏散门。 3.2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²的地上电缆夹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²且无人值守的电气地 设置1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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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 门。 6.3.5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门;相邻配电装置室之 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6.3.6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等要害 部位,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门应向外开;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²且无人值守的地下液压站、地 下润滑油站(库)、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室、半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3.7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应设置防火墙和 甲级防火门。 6.3.8其他疏散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4.1钢管生产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414的规定 6.4.2设有通风、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6.4.1钢管生产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414的规定

6.5.2 广房的天然来光和人工照明,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付合GB50033和GB5003 的规定。 6.5.3工作场所照明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应遵守GB50034的规定。 6.5.4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适当配置安全灯插座。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 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12V。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 在地沟入口。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 通道楼梯; 操作室;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仪表室、窥视孔; 汽化冷却及锅炉设施; 高频室; 酸碱洗槽; 电气室; 液压站; 稀油站; 油库(应急照明应具备防爆功能); 泵房; 电缆隧道:

6.5.5疏散指示系统

6.5.5疏散指示系统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 通道楼梯; 电气室; 地下电缆室及电缆夹层

银河磁体钢结构吊装施工方案DB 3715/T 28—2022

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 不宜大于6.0ml

5.5.7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5.6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 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5.7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

6.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安装应满足GB50974的要求。 6.2兰 当厂区消防给水采用双路市政供水,且满足当生活、生产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能保证全部 水流量,可将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6.3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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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 一储存丙类物品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²的建(构)筑物。 6.6.4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轧钢、金属加工等丁、戊类厂房; 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无油的室内配电装置、除尘构筑物、吸风机室电缆隧(廊)道、油浸变压器室及其检修间、 电缆夹层、各类水泵房、化学水处理站、循环水处理站前期清理场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secret,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污水处 理构筑物、材料库棚等

6.7.1道路宜呈环状布置,当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

7.1 道路宜呈环状布置,当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2车 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7.3 2 供消防车通行的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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