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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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一百二十五条居住小区工程建设

第三节海绵微系统规划指引

第一百二十五条居住小区工程建设指引 (一)海绵指标 在新建的居住项目中,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 80%。在已建小区海绵化改造项目中,东湖管理流域由于位于老 城片区内DB63/T 1350-2015 河湟谷地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规范,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50%,其余管理流域 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70%。

6、结合小区的雨水工程设计,可选择采用渗透雨水井、渗 透雨水管等。 7、将同一片区的多个组团的海绵设施系统联结起来,提高 各净化、储蓄、回用设施的利用率,提高设施的整体服务水平。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指引 (一)海绵指标 在新建的公建项自中,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 55%。在已建公建海绵化改造项目中,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 应小于50%

其他各项海绵指标不宜低于下表8.5中的下限值:

其他各项海绵指标不宜低于下表8.6中的下限值:

(二)建设指引 1、城市场和地面公共停车场的硬化地面应优先选用透水 铺装,并配建蓄水模块等蓄水设施,对雨水进行收集,并用于洗 车、冲洗和绿地浇洒。 2、条件允许时,城市广场可设计为下沉式广场,城市绿地 宜做成下沉式绿地,以削减峰值流量,延缓峰值时间,净化雨水 径流。 3、城市绿地与场的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生物滞留设施 雨水湿地和植被缓冲带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对雨水径流进行净化 4、下沉产成、湿塘、雨水湿地和蓄水池等以调蓄为主要功 能的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放系统,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 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5、雨水湿塘、下沉式场等调蓄设施应建设预警标示和预 警系统。

第一百二十八条道路工程建设指弓 (一)海绵指标 在新建的道路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75%。在已 建道路海绵化改造项目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60% 其他各项海绵指标不宜低于下表8.7中的下限值:

其他各项海绵指标不宜低于下表8.7中的下限值:

(二)建设指弓 1、设置有中分带、侧分带的道路,可因地制宜的布置生物 滞留设施消纳路面雨水,并在人行道上布置透水铺装设施。 2、没有侧分带的道路,在人行道上布置透水铺装设施 3、对主干路等车流量大、污染严重的道路系统,通过布置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将污染严重的初雨弃流入污水管网统一处 理,减轻道路生物滞留设施的负荷同时,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 4、道路径流控制体系还可以结合道路两侧地块内防护绿地 和带状公园一并考虑,如环城水系两侧的道路,可结合滨河缓冲 带的布置,消纳净化路面雨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河流水系建设指弓 (一)海绵指标 (1)海绵指标 各项海绵指标不宜低于下表8.8中的下限值:

挺水型:荷花、菖蒲、黄花鸢尾、再力花、芦苇、竹节草、 慈姑、马蒂莲、香蒲等。 浮叶型:睡莲、荐菜、亚马逊王莲、水龙等。 乔木:池杉。 (二)陆生植物:包括灌木、乔木,分花卉草本类、灌木类 乔木类三大类: 花卉草本类:矮牵牛、三色堇、大叶油草、紫叶浆草、松 叶景天、大丽花、鸢尾花、红花浆草、二月兰、白花三叶草、 花叶良姜、蜘蛛兰、阔叶麦冬等。 灌木类:木槿、扶桑、珊瑚树、紫薇、桂花、鹅掌柴、东方 乌毛蕨、变叶木、铺地柏、夹竹桃、六月雪、蓝雪花等。 乔木类:扁桃、小叶榕、发财树、羊蹄甲、榕树等。 第四节海绵城市规划衔接 第一百三十一条与总体规划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要从战略高度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方 向,并在现有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框架下,将海绵城市的规划内 容系统地融入到规划的目标、指标、空间布局以及城市排水专业 现划等相关内容中。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明确的海绵城市规划的主 要内容包括海绵空间格局、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体系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与专项规划衔接 (一)贵港市城市道路系统和竖向设计专项规划 道路专项规划中应明确的海绵建设内容有:确定各等级道路 氏影响开发控制自标;协调道路与周边场地竖向关系,充分考虑 道路红线内外雨水汇入的要求,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 等低影响开发设施,提高道路径流污染及总量等控制能力;提出 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类别、基本选型及布局等内容,合理 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城市道路设施空间衔接关系。 (二)贵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应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生态和景观功 能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竖向设计,优化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 实现复合生态功能,主要规划内容有: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 响开发控制目标和指标;合理确定城市绿地系统低影响开发设施 的规模和布局;与周边汇水区域的有效衔接;应符合园林植物种 植及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要求;合理设置预处理设施;充分利 用多功能调蓄设施调控雨水径流。 (三)贵港市排水系统专项规划与排水防涝专项规划 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与建设内容 主要有: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与指标;确定径流污染控制目 标及防治方式;明确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及方式;低影响开发设 施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或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优化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平面布局与竖向控制;结合易涝点分析、排水 管网竖向规划和雨水回用,进行雨水调蓄规划布点及规模设置 并协调好各市政设施的地下空间使用, (四)城市水系规划 城市水系规划应在水系保护、水系利用、水系新建、涉水工 程协调等方面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主要规划内容 如下:水面率的管控,结合海绵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适宜的水面 率;水系联通;水系保护,依据水面率目标,明确受保护水域面 积和形态,划定蓝线,提出控制要求;水系补水,结合海绵城市 的建设,计算洁净的雨水可补给量;水系利用,多功能复合利用 保护与强化岸线对的自然渗透、净化与调蓄等功能。规划新建水 系,兼顾城市排水防涝及景观功能,并考虑周边地块的雨水径流 控制要求;涉水工程协调。 第一百三十三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结合贵港市资源、水文条件等影 响因素,落实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中海绵城市的目标、指标和 要求,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分析规划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上层 次规划及相关规划,提出解决思路。 (二)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水生态安全格局,优化和细化 水体、湿地、洼地、自然径流通道、洪泛区等水生态敏感区,通

过保护水系统的关键空间格局来维护水文过程的完整性,并结合 用地功能和布局,明确蓝线及绿线控制范围,给出界址、规模 (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层面。根据城币各类用地 的比例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分解,并将控制指标落实到基 本地块,确保整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满足控制指标要求 明确贵港市海绵城市相关的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在总体规 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指导下,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特点 进行分类分解,制定具体的分区、分类用地降雨径流总量控制率 目标;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 率等控制指标,提出地块的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 顶率等指标,通过设施优化组合,确保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 满足要求。并将上述指标纳入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并作为土地开 发建设的指导性指标,指导下层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 计。 (四)落实蓝线和绿线。明确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 线(蓝线)及控制要求,保护水文敏感区域;提升绿色开散空间 的生态品质,融入雨水的渗、滞、蓄、净、用等复合功能。 (五)竖向规划。竖向规划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尊重自 然排水方向,保护和修复自然径流通道,统筹协调开发场地、城 市道路、绿地、水系的布局和竖向,使场地及道路径流有组织地 汇入周边绿地和水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海绵城市规划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约束条件,细化、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 并与城市道路、园林景观、内涝防治、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 调。采取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设计方案,通过对 场地的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采用水文、水力计算或模型模拟等 技术手段,落实和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的开发控 制指标。

第九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陆上消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9.1消防站设施指标表

第一百三十八条消防车道设置指标

一百三十八条消防车道设置指标

表9.2消防车道设置指标表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于建成区和老城区,结合住宅改造规划 和工业仓储用地调整规划安排消防站,消防站型式可多样化,在 该地区可设置占地面积较小的消防站。对于新建区必须与开发建 设同步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架空送电线路边导线带电部分与甲类火灾危 验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 爆液(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 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一百四十一条市政消火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宜采用直径 DN150的室外消火栓,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当有一个直径为150 毫米或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 (二)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当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 置市政消火栓。 (三)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 于 120 米。 (四)市政消火栓应当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 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来,并不应天于2.0米 2、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米。 3、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 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市(县、区)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市政消 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维护等工作。按照专业系统规 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 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防空应遵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 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 建设的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情应急要求相协调。 第一百四十四条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 毒物质的长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 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区域。 第一百四十五条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 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未技未要求》及城市的重要自标分局现状和 发展规划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城市地下交通十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 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 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 程设施安全使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贵港市属国家三类重点城市,民用建筑应 按照规划用地总建筑面积2%~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百四十八条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理深3米(含 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节城市防震减灾 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下表进行分 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

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表9.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

备注:1、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

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

2、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第一百五十条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包括发震断裂、地震 安全性评价等;地震小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和危险地段、 不利地段的确定,提出用地布局要求;各类用地上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符合下列要求的抗震设防区建筑,应进行抗震加固: (一)未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未达到该地区抗震设防现行标准规定的设防烈度或设 防类别要求的。 (三)遭受地震灾害的建筑。

第一百五十一条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宜与水质改善、生 态恢复、水文化营造、城市景观和航运布局紧密结合。 第一百五十二条河道、水域等堤岸管理与保护应符合贵港 市蓝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 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 词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感潮区、河口冲 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 坡脚以外20米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 脚以外15米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腾 以外8米至1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 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 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 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米 至50来为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了审 批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章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

第一百五四杂建基底(古地厂面价计异 (一)建筑首层(与室外地面相接的)有围护结构的部分按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包括地下建筑有盖室外出入口,建 筑有顶盖室外楼梯。 (二)建筑首层架空的部分按其结构柱外边线或结构柱外边 线与外墙结构外边线围合的范围水平面积计算,包括有顶盖和 的走廊、檐廊,过街楼通道。 (三)建筑首层有柱雨篷进深(结构柱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 外边线的间距)大于2.10米的,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骑 楼、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结构顶板的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四)建筑的首层地面阳台按结构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当阳台的板底与地面净空<2.10米,按结构顶板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当阳台的板底与地面净空≥2.10米,按结构顶板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五)利用地形高差实施并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 便机动车或行人直接通达的地下建筑顶板顶面不计入建筑基底 (占地)面积。 (六)人车分流模式下的架空车库顶板顶面的面积不计入建 筑基底(占地)面积

第一百五十五条绿地面积计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绿地面积计算 (一)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 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在规划设计和工验收时,均应按 照本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二)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宽度>1.5米的园路、宅间 络、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 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距房屋墙角1.5 米;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三)建设用地内的园林景观水面和散开的功能水面全 部计入绿地面积,旱喷泉、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零散栽植乔木的休闲活动场地,按单株乔木的种植池面积计 算绿地面积,种植池面积不大于1.5米×1.5米的,按1.5米 ×1.5米计算,种植池面积天于1.5米×1.5米的,按实际面 积计算绿地面积。 (四)成片(两行两列以上)栽植阔叶乔木(胸径不小 于7厘米,棕榈科除外)的地面停车场,在满足植物覆土要 求的前提下,株行距不大于7米的,种植乔木的地块可全部 计算为绿地面积;株行距大于7米的,按零散栽植乔木的绿 地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单纯以嵌草砖、植草格进行 绿化的场地,按嵌草砖、植草格铺装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 积。人行通道、集散广场、人行出入口等场地不应布置植草

砖。 (五)在满足消防要求的情况下,消防应急车道做草坪 或植草砖设计并满足消防车通行时荷载要求的,草坪绿地面 积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植草砖绿地面积按投影面积的 50%折算。 (六)地下室顶部绿化及建筑高度<24米屋顶绿化可根 据覆土深度按不同系数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折算系数如 下:

表10.1地下室顶部绿化及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七)架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按折算系数计 算。

表10.2架空建筑下绿地折算系数

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八)人车分流模式下架空车库顶覆土厚度≥1.5米的绿 地可按上述规定参与绿地率计算。 (九)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十)占用其他设施配套(如道路、消防通道、停车场) 用地建成的绿地,无法提供合法的总体规划变更手续的,不 计入绿地面积。 第一百五十六条建筑面积计算 (一)本规定中未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建筑工 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的规定。 (二)居住建筑阳台 居住建筑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正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 面积。 (三)居住建筑飘窗 1、居住建筑的飘窗应三面临空开散;若紧临飘窗一侧设置 空调设备井,可两面开散。 2、飘窗的上下构件应外挑,飘窗进深(从外墙内边线至构 件外边线)应≤1.1米,上下构件的净高(上构件的下表面与下 构件的上表面)应≤2.2米,飘窗的窗台高度(下构件的上表面 至楼面)应≥0.45米。 3、上下楼层飘窗之间的楼板不允许挑出外墙。 4、上下楼层飘窗的出挑构件之间不允许用实墙封闭 5、居住建筑中满足以上规定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 以上规定的飘窗需按其正投影面积(从外墙外边线至构件外边 线)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四)居住建筑花池 居住建筑中的花池需按其结构底板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 筑面积。 (五)空调搁板 1、当居住建筑中每套住宅或每间公寓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 外机的空调搁板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数量,且水平总投影面积不 大于1.0平方米×居室(公寓)个数时,空调搁板可不计算建筑 面积;如超出上述规定,空调搁板按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2计算建筑面积。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籍的空调搁板宽度不 立大于0.9来,如超出0.9来,空调搁板按超出部分的止投影面 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如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共用一个空调 搁板,则按等比例对其进行面积分摊。 2、当每套住宅(公寓)用于放置分户式中央空调外机等的 设备平台(空调搁板)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居室 (公寓)个数且不大于6.0平方米,同时没有另行设计分体式空 调外机搁板时,该设备平台(空调搁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 超出上述规定,设备平台(空调搁板)的超出部分按其正投影面 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六)半面积超控比 居任建筑按止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部分(如阳台 花池、超出规定的飘窗、空调板等),其止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

过该套内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按止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七)居住建筑天井 1、内天井 指无顶盖,四面围合的天井,若天井三面围合封闭、一面开 敬,且开敲面遮挡部分大于开敲面开间宽度的1/4,则视为内天 井。内天并主要用于解决2户及2户以上居住建筑的采光和通风 居住建筑中设置内天并须满足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中的主要功能用房(客厅、卧室、书房)及列外 接阳台不得采用内天井采光。 (2)厨房、餐厅、卫生间、楼梯间用于通风、采光的内天井 最小净宽应≥3米。 2、开口天井 指无顶盖,三面围合封闭、一面开敲,且开面遮挡部分小 于开散面开间宽度的1/4的天井。又称凹口或采光缝。 (1)开口天井两侧均为主要功能用房(客厅、卧室、书房), 或一侧为主要功能用房(客厅、卧室、书房)、另一侧为辅助用 房时,如两侧均开设窗口时,两侧窗口应错位开设,且开口天井 最小净宽应≥6米。 (2)开口天并两侧均为辅助用房且两侧均开设窗口时,开 口天井的最小净宽应2.4米

(3)开口天井两侧一侧开窗、一侧不开窗时,如开窗一侧 为主要功能用房(客厅、卧室、书房),开口天并的最小净宽应 >3米;如开窗一侧为辅助用房时,开口天并的最小净宽应≥2.4 米。 (4)开口天并仅在尽端(正对采光面的一侧)开设窗口时 开口天井的最小净宽应≥2米。 3、居住建筑中满足以上要求设置的天并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以上规定的天井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八)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自动步道(水平滚梯) 位于建筑室内或建筑主体结构以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步道 参照电梯间或楼梯间的计算规则,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位于 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自动扶梯和自动步道参照室外楼 第的计算规则,并入所依附建筑物的自然层,按水平投影的1/2 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自动扶梯和自动步道(上层的扶梯视为 下层扶梯的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 对于建筑物内为整栋建筑服务的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 结构转换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1、在地面以上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有永久性结构的

层高3.6米一层计算计容面积。 (2)商业建筑 当商业建筑层高≥5.7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夹层,容积率 指标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若层高≥8.2来 则按3倍计算),依次层高每增加2.5米,增计一层计容面积 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 因功能需要的电影院、超市、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 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有层高要求的部分层高可不受限 制。 (3)办公建筑 当办公建筑(含公寓、写学楼)层高≥5.1米时,不论层内 是否有夹层,容积率指标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指 标(若层高≥7.6米则按3倍计算),依次层高每增加2.5米 增计一层计容面积。 (4)工业建筑 当工业厂房的建筑层高≥8米时,容积率指标均按该标准层 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施工工艺比较复杂、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 工业厂房则视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5)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层高可不受限制。 (6)建筑层高原则上按建筑使用性质控制,但同层中除主 要功能空间外的其他辅助用房可按该层主要使用性质控制(如商

场中的配套办公用房按商业功能控制)。 (二)不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1、架空车库、地下室 人车分流模式下架空车库、建筑物地下室的停车库和必须的 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空调机房等)以及为其服务的交通 设施部分可不参与容积率计算,但其他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 房等)均应参与容积率计算。 2、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供、愿意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社区 办公与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以不参与容积率计算。 3、地上室内集中式停车库 在地面以上建设的室内集中式停车库,在建筑结构净高 3.0米,出入口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开设的出入口外没有再 开设其他出入口的,该停车库和为其服务的交通设施部分可不参 与容积率计算。 4、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符合要求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和为其服务的交通设施部分 可不参与容积率计算。 5、架空层 建筑底层或利用地形高差或裙房屋顶设置的塔楼底层的架 空层,当用作绿地、休闲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使用,不作为经

营和管理等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参与容积率计算;作为经营和管 理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参与容积率计算。 6、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 设备层的设备区域、管道层的管道区域、避难层的避难区域, 结构转换层的转换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参与容积率计算,用作为其 它用途(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用房等)的则须参与容积 率计算。 7、建筑物顶部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中间 层(标准层)投影面积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计入 建筑面积,不参与容积率计算,超过1/4则将全部参与容积率计 算(包含无围护结构有永久性顶盖计算1/2面积的部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建筑高度计算 (一)平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主入口处室外场地标 高或消防扑救面场地标高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坡屋面建筑的建 筑高度为建筑物主入口处室外场地标高或消防扑救面场地标高 到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屋檐为建筑主体外墙与屋面结构 板顶相交的位置)。 (二)当建筑为平坡结合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平、坡形式 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三)坡屋顶两侧檐口高度不一致时,建筑高度应算至较高 侧的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四)建筑物王入口处室外场地标高与消防扑救面场地标高 不一致时,取场地标高较低者。 (五)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 室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凤道、烟卤、装饰构建、花架、通信设施 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六)下列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建 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1、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 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 2、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 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建筑。 第一百五十九条建筑层数计算 (一)夹层、假层、附层、插层等,如果结构层高≥2.2米 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若其结构层高 <2.2米则不计入建筑总层数。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超过建筑物中 间层(标准层)投影面积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按 自然层计算建筑层数。

(三)坡屋顶阁楼楼面至檐口的高度如>1.2米,视为一个 自然层。 (四)不符合地下室、半地下室要求的计入地上层数。平地 下室中配套设施用房(配电间、水泵房、空调机房、交通空间等) 计入地下层数,直接临外设置出入口的非配套设施用房(沿街商 业、物管用房等)计入地上层数。

1、基地面积:基地面积(或净用地面积)等于道路红线范围内 的用地面积减去总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红线和绿线、蓝线内面 积后的用地面积之和。 2、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或基底面积:建筑物(含阳台)、构筑物 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含阳台外轮廓投影线)或柱子 外边线所围合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3、建筑密度: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4、容积率:基地范围内,建筑物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基地面 积(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5、绿地率:基地范围内,总绿地面积与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 的比率(%)。 6、红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7、绿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8、蓝线:规划中用于明确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9、紫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 护控制线。 10、黄线: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建筑红线或建筑控制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及 附属设施的地上地下外轮廓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建筑的基底、坡

1、基地面积:基地面积(或净用地面积)等于道路红线范围内 的用地面积减去总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红线和绿线、蓝线内面 积后的用地面积之和。 2、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或基底面积:建筑物(含阳台)、构筑物 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含阳台外轮廓投影线)或柱子 外边线所围合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3、建筑密度: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4、容积率:基地范围内,建筑物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基地面 积(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5、绿地率:基地范围内,总绿地面积与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 的比率(%)。 6、红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7、绿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8、蓝线:规划中用于明确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9、紫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 护控制线。 10、黄线: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建筑红线或建筑控制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及 附属设施的地上地下外轮廓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建筑的基底、坡

2、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或基底面积:建筑物(含阳台)

道、台阶、窗台、阳台、挑檐、雨逢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构) 筑物的外边线的规划控制线。 12、综合管廊:工程是指在城市道理下面建造一个币政共用隧 道,将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多种市政管线集中在一体,实 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做到地下空间的综合 利用和资源的共享。 13、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4、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 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15、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16、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17、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住宅建筑,或层数不 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 18、多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 超过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 9、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米且不超过100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 20、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21、构筑物:不应提供室内活动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22、阁楼:指坡屋顶(包括局部坡屋顶、坡屋顶等各种形式坡屋

顶)建筑中坡屋顶与屋顶层顶板之间的室内空间 23、骑楼:楼层部分跨在(非悬挑在)供城市公共使用的人行通 道上的临城市道路建筑。 24、地下层(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 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5、半地下层(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 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6、阳台:供居住者进行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阳台应设顶 盖。 27、平台或露台:建筑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或建筑楼层无顶 盖上人屋面的部分。 28、凸(飘)窗:是指利用上下外挑构件突悬于外墙上的窗。 29、套内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30、花池:是种植花卉或灌木的用砖砌体或混凝土结构围合的小 型构造物。 31、雨蓬: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本条仅限 于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出入口的雨篷。 32、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或仅有部分外围护结构的开散空 间层。 33、居住建筑天井:建筑平面中四周被房间围合并露天的部分 34、居住建筑凹口:建筑平面中三面被房间围合一面开散并露天

)建筑中坡屋顶与屋顶层顶板之间的室内空间, 23、骑楼:楼层部分跨在(非悬挑在)供城市公共使用的人行通 道上的临城市道路建筑。 24、地下层(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 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5、半地下层(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 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6、阳台:供居住者进行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阳台应设顶 盖。 27、平台或露台:建筑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或建筑楼层无顶 盖上人屋面的部分。 28、凸(飘)窗:是指利用上下外挑构件突悬于外墙上的窗。 29、套内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30、花池:是种植花卉或灌木的用砖砌体或混凝土结构围合的小 型构造物。 31、雨蓬: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本条仅限 于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出入口的雨篷。 32、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或仅有部分外围护结构的开空 间层。 33、居住建筑大井:建筑平面中四周被房间围合并露大的部分 34、居住建筑凹口:建筑平面中三面被房间围合一面开散并露天

的部分。 35、建筑主朝向:是指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36、建筑次朝向:是指有部分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37、建筑山墙:是指以实墙为主,非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38、建筑土0.000:与建筑主出入口开向的市政道路相邻,并且 与该市政道路高差在1.5米以内,可直通室外的建筑楼层面,定 为该建筑的建筑±0.000。建筑±0.000为规划界定建筑的地上和 地下部分定义,与建筑设计、消防设计等的界定的定义不同。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六三维电子成果数据要求

CH/T 9017—2012 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库规范 本标准中未作出详细规定的三维仿真数据制作要求,应按照 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对应制作要求执行。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现状三维仿真数据 指能够真实反映现状地形、基础设施、自然景观以及建(构) 筑物外观的三维仿真数据。 (2)规划三维仿真数据 指根据城市规划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基础资料制作, 能够真实反映规划设计范围内地形、基础设施、自然景观以及建 (构)筑物外观规划情况的三维仿真数据。 (3)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DLG 数字线划地图(DigitalLineGraphic) DEM 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ElevationModel) 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OrthophotoMap CAD 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AidedDesign 4、总体要求 (1)制作流程 三维仿真数据制作流程包括基础数据准备、数据生产和数据 整合三个主要阶段。

①基础数据准备阶段主要是收集整理三维仿真数据制作需要 的地形数据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地形数据主要包括大比 列尺数学地形图,数学正射影像图,数学高程模型,行政区划数 据等;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规划峻工资料、建筑物照片资料等。 ②数据生产阶段主要是三维仿真数据的制作。 ③数据整合阶段主要是对上一阶段产生的数据进行优化,导 入到相应软件平台中,并在平台中进行特效设定。 (2)制作依据 二维仿真数据制作应基于1:500地形图、真彩色止射影像或 分辨率不低于1米的彩色卫星影像图、项目设计方案、实地拍摄 现状数码照片(800万像素以上)及其它相关数据, (3)制作内容 三维仿真数据的制作内容应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构) 筑物模型、基础设施模型、人造景观模型及自然景观模型 (4)制作软件要求 二维仿真数据必须采用3DSMax软件制作,建议采用3DS Max9.0版本(32位版本)。 (5)空间参照系要求 三维仿真数据必须根据贵港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制作,模型 平面坐标系统必须与贵港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园配

》精模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制作数据,数据复杂度及 节表现要求应按照产品规范规定执行。 >中模可依据建筑物基底的儿何形状及建筑高度,通过拉 等方法制作数据,建筑贴图纹理可通过自动提取影像纹理或通 纹理制作。数据复杂度及细节表现要求应按照产品规范规定找 行。 简模可依据建筑物基底的儿何形状及建筑高度,通过拉伸等 方法制作数据,建筑贴图纹理可以不用制作。数据复杂度及细 表现要求应按照产品规范规定执行。 5、数据采集与处理 (1)模型数据 ①三维仿真数据应采集城市三维建模所需的空间定位信息 和几何形态信息。 ②现状三维仿真数据采集可利用已有DLG、DEM、DOM 等测绘数据及相关属性信息,或实地拍照方式收集几何形态的 节特征。 ③规划三维仿真数据应充分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资料相 关资料,包括项目设计说明、CAD图纸以及方案效果图等。 ④选用的测绘数据须使用贵港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以及其 也三维仿真数据制作相关材料应满足建模现势性、规范性以及 度要求,应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定

(2)贴图纹理 ①贴图纹理数据应采集城市三维模型所需的地表影像信息 地物顶面、立面影像信息。 ②现状贴图纹理数据采集应采取实地拍照方式,并遵照以下 本原则: 》应选择光线较为柔和的环境,按正视角度进行拍摄,应避 免逆光拍摄。 >应根据不同细节层次的模型以及相应的精度及表现要求 确定拍照需要表现的细节。 >应拍摄有代表性的表面影像制作通用纹理或示意纹理。 >宜将处理后的纹理转换为通用的文件格式(*.TIF)。 (3)属性 ①属性数据应根据三维仿真数据的应用需要。 ②应按照属性数据标准整理入库后提取使用。 6、数据制作要求 (1)通用要求 ①三维仿真数据必须准确反映建(构)筑物单体结构外观和 边环境整体情况,不要求对建(构)筑物内部结构建模 ②三维仿真数据平面精度须达到1:500地形图的精度要求 (构)筑物轮廓应由对应地形图、设计方案CAD图纸生成 (构)筑物明显拐点的平面坐标与对应地形图、设计方案CAI

图纸坐标相差不得大于0.1米,高程相差不得大于0.5米。如确 因制作依据材料原始精度无法满足三维仿真数据制作精度要求 平面及高程精度要求可根据产品规范要求适当放宽。 ③三维仿真数据高度必须与实际物体或设计方案一致,模型 基底须与所处地形位于相同水平面,与地形实际情况吻合。 ④三维仿真数据整体不得扭曲、旋转、放大和平移。 ③所有三维仿真数据应在统一的空间参考系下建立,数据制 作应采用“米”为计量单位。 ③三维仿真数据必须反唤仿真建筑的主要结构和主要细节 凡建(构)筑物单体表面突出大于1.0米的结构须用实体建模表 现,建(构)筑物单体表面突出小于1.0米的结构,在满足真实 美观效果的情况下,可用贴图表现。 ①临时建(构)筑物可以不用建模 (2)模型要求 ①三维仿真数据应按建(构)筑物模型、基础设施模型、人 造景观模型及自然景观模型等分类制作,并应将上述分类的模型 各自转换为可编辑多边形。 ②三维仿真数据应尽量精简,删除多余的点、线、面。一般 建(构)筑物单体模型的建模面数建议控制在1000个以内,主 要建(构)筑物单体模型的建模面数建议控制在2500个以内, 景观与城市地标类建(构)筑物单体模型的建模面数建议控制在

5000个以内。 ③建(构)筑物三维仿真数据自身轴心点定义应统一,可定 义在各自外围合的中心或模型基底中心,将坐标轴居中到对象 ④三维仿真数据不得出现共面、内面或漏面的情况,同一法 线方向的两个面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为0.05米。 ③三维仿真数据拼接过渡必须自然,不得出现漏缝、交叉点, 废点等现象。 ③三维仿真数据制作时,一般直线的段数为1,弧形结构最 多用6段表现,柱形结构最多用12段表现,球形结构最多用24 段表现,景观、城市地标类建(构)筑物数据制作时为提数据的 高精细程度可适当放宽要求。 ①三维仿真数据制作时,较长条带状物体(如道路等)必须 分段处理,每段长度一般不得超过300米,特殊物体考虑按地物 自然形状表现时可增加长度。 ③在制作现状三维数据时,交通标志标牌、依附建(构)筑 物设置的大型广告牌、附属道路设施主体的广告牌必须按现状数 码照片制作,非主体性广告可以省略。 (3)贴图要求 ①三维仿真数据贴图纹理采用RGB颜色。 ②三维仿真数据贴图纹理统一采用TIF格式(含透明贴图纹 理),禁止使用其它格式的贴图纹理

③贴图纹理尺寸必须为2的n次方像素(即8×8、8×16、 256×512、512×512等),最大贴图纹理尺寸不应超过2048×2048 贴图纹理长宽差异不宜过大。 ④贴图纹理要求色调均匀、清晰、自然美观,与实际物体(设 计方案)相符,真实反映建筑等建模元素的图案、质感、颜色及 透明度Q/CR 517.2-2016 铁路工程喷膜防水材料 第2部分:喷涂橡胶沥青,不得使用纯色或近似纯色、暗色调的纹理贴图。 ③同一个项目内不同建筑立面用到相同或类似纹理贴图时: 应采用相同纹理贴图,不可出现同图不同名或同名不同图的贴 图。 ③三维仿真数据所包含的表面纹理必须用贴图表现,所用材 质须在图像编辑软件中先行处理,不得使用建模工具的材质球, 不得使用3DSMAX材质编辑器中裁剪等相关操作,所有面型义 须保留UVW坐标信息。 ①贴图纹理中影响整体美观的人、车、树影及杂物等须去除 纹理贴图中存在的透视变形、纹理炫光等应适当处理。 ③整个区域范围内整体色调应保证一致性,尤其是同一小区 内类似建筑纹理必须一致、色调协调。 (4)其他要求 ①三维仿真数据光源由本标准制定方统一提供。 ②三维仿真数据成果必须经过带贴图纹理烘焙处理,并包含 以下内容:

电子文件的组织结构包含两级,第一级对应项目名称,第二级对 应电子文件材料类别

三维仿真数据组成及组织结构图

8、成果质量检核 (1)模型数据检核 ①数据成果的完整性。应核查包括地形模型、建筑要素模型, 交通要素模型、植被要素模型和其他模型等的错漏情况。 ②数据制作的准确性、合理性。应包括模型数据的平面位置, 高度、形状、比例等儿何精度的准确性,模型在场景中表达逻辑 正确以及各级别模型优化制作的合理性检核等。 ③数据贴图纹理的准确性、完整性、协调性。应包括模型纹 理的准确性、清晰度,以及纹理与儿何模型的一致性检核等。 ④各数据单元接边的正确性、合理性检核。 ③数据及纹理数据命名的正确性、规范性检核。 (2)整体效果检核 ①地形数据表现应真实,应准确反映出数据表征物体的形 状、质感、色彩以及明暗关系。 ②建筑、交通、场地模型表现应真实无误JG/T 160-2017 混凝土用机械锚栓,模型应准确反映

出数据表征物体的高度、形状、质感、色彩及明暗关系。 ③道路沿线植被及各类绿地公共景观植被的表现应真实,应 准确反映出数据表征物体的高度、形状、质感、色彩及明暗关系。 ④水系及其他模型应准确反映出数据表征物体的高度、形 状、质感、色彩及明暗关系。 ③三维仿真数据整体色彩、光照效果应协调一致。

计算视距三角形时,应按图示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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