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附件:杭州市管廊有偿使用费分摊规则)(杭政办函[2019]53号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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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附件:杭州市管廊有偿使用费分摊规则)(杭政办函[2019]53号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杭政办函【2019]5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形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合理收费机制 周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加快促进我市管廊建设发展,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5]27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 本指导意见,

随道路或其他地面工程同步实施管廊项目的,其他建设费中的征 地拆迁和绿化迁改仅指管廊红线(施工范围)内地面建(构)筑 物(如出入口、投料口、通风口等)涉及部分:其他涉及征地折 迁、绿化迁改等费用,应由相应的道路或其他地面工程承担。 四、管廊日常维护费按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目常运行、维护 小修保养、应急抢修等正常成本,结合管廊目常维护单位正常管 理支出和管廊运营管理的评价情况,并按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合理 利润率计算分摊总额后,由各入廊管线单位按管廊有偿使用费分 摊规则进行分摊。 其中,管廊日常维护单位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子 以明确。 五、管廊建设项目在编制管廊初步设计(概算)文本时,应 按上述规则明确建设投资、整体至单舱分摊比例和各管线满载设 计时的空间占比、缴纳的入廊费金额。 六、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 及时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并签订管廊有偿使用协议。项目决算完 成后,根据决算报告相应调整入廊费具体数额,多退少补。 有偿使用协议应明确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对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 利等,并约定入廊管线单位在未及时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计缴的 滞纳金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及时入廊、正常运行 其中,滞纳金从管廊通过总体竣工验收的当年起按不低于5年期

格的,由各入廊管线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十一、如管廊有偿使用费后续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按照《政 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要求,有关单位应及时制定或调整管廊有 偿使用费标准。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6月27日起施行,由市建委会同市发 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 从其规定。

2019年注册道路专业案例(上真题解析)牛:杭州市管廊有偿使用费分摊

市管廊有偿使用费分摊书

三、其他 1.电力舱、燃气舱等专业舱内,为单一类别管线服务的设施 设备(为管廊整体服务且不可分割的除外),其相应成本可先从管 郎总投资成本中扣除,待分摊后再计入对应管线的入廊费 2.按分摊规则和分摊系数计算所得的费用总和应与分摊总 额一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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