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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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2007.pdf

1、匝道设计速度是指匝道线形中紧迫路段所能保持的最大安全速度。其余 路段应与匝道变速行驶相适应的速度作为设计的控制值

表7.5.1匝道设计速度的选用

、匝道设计速度与相交道路等级、匝道类型

3、右转弯匝道应尽量采用上限或中间值。 4、定向式和半定向式左转弯匝道宜采用上限或中间

15-历史城市保护规划与设计实践.pdf7.5.2匝道横断面设讯

1、匝道横断面由车道、路缘带、紧急停车带和检修道组成,对向分隔的匝道还 应包括中央分隔带。各组成部分的尺寸规定如下: 1 行车道宽度为3.5m 2) 紧急停车带宽度为2.0m 3) 路缘带宽度为0.5m 4)检修道可选用0.5m(或0.75m)。

道横断面由车道、路缘带、紧急停 括中央分隔带。各组成部分的尺寸规 1)行车道宽度为3.5m 2)紧急停车带宽度为2.0m 3)路缘带宽度为0.5m 4)检修道可选用0.5m(或0.75m)。

7.5.3匝道的平面线形

图7.5.2 匝道横断面的基本类型

2、匝道平面线形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出、入口至匝道中平面线形半径变化应与车辆行驶速度相适应。 2)右转弯匝道和左转弯定向或半定向匝道应采用较高的平面指标。 3)纵面起伏的匝道上,凸形竖曲线前后的平面线形应一致,严禁在小半径 凸形竖曲线以后紧接反向平曲线。 4)匝道平面线形指标应与交通量相适应,交通量大的匝道应具有较高的平 面线形指标。

注:对行驶速度大于设计速度的匝道部位,设计时应按实际行驶速度值采用相应的A

7.5.4匝道的纵面线形

:特殊困难情况下,经综合论证纵坡可增加1%

竖曲线的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规定如表7.5

4、道纵面线形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匝道纵坡应平缓,为克服高差,纵坡较大时,应使匝道两端较缓,中 间较陡,并尽可能避免反坡。 匝道同主线相连接的部位,其纵面线形应连续,避免线形的突变。 上坡加速或下坡减速的匝道,宜采用较缓的纵坡,尽量避免采用极限 值。 4 匝道端部纵坡变化处应采用较大半径的竖曲线

7.5.5匝道的曲线超高及其过渡

注:匝道的超高应与匝道上变速过程中的行驶速度相适应。如以小车为主,可取较 大值,反之,则取较小值。匝道在被交路平交附近的超高应小一些;相反,接近分、 汇流处的超高就应大一些。 上保持正常路拱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3、匝道上直线与超高圆曲线之间,或两超高不同的圆曲线之间,应设置超高过 渡段。超高过渡段长度应根据设计速度、横断面的类型、旋转轴的位置以及渐变 率等因素确定。 匝道超高缓和段内的超高渐变率,不得大于下表之规定值

4、匝道的超高过渡方式规定如下: 1) 有缓和曲线时,超高过渡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进行。但如果按此过 渡超高会引起局部路段排水不畅时,则可在缓和曲线的部分范围内过 渡超高。 2) 不设缓和曲线时,可将超高过渡所需长度的1/3~1/2插入圆曲线,其 余设置在直线上。 3) 两圆曲线径向连接时,可将超高过渡段的各半分别设置在两个圆曲线 内。当两圆曲线半径相差较大时,大半径圆曲线上可适当多插入一些 7.5.6当单车道匝道有紧急停车带,且满足7.5.2条的标准宽度时,可不设加宽。 当单向或对向双车道无紧急停车带时,需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其加宽值详 见下表75.6

当单向或对向双车道无紧急停车带时,需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其加宽 见下表 7.5.6。

表7.5.6 双车道匝道圆曲线加宽值

注:1、表中加宽值是对标准单车道宽度而言的。当遇特殊断面时,加宽值应予调整, 使总宽度与标准一致。 2、对向分隔的双车道匝道,应按各自车道的曲线半径所对应的加宽值分别加宽。

NB一基本车道数7.6.3双车道出入口的辅助车道7.6.4辅助车道1、辅助车道的长度(如图7.6..3所示的范围)规定如表7.6.4。表7.6.4辅助车道的长度主线设计速度(km/h)806040入口300250200辅助车道长度(m)出口200150100入口1008060渐变段长度(m)出口7060502、当一个互通立交的入口与后一个互通立交的出口均设有或其中之一设有辅助车道,若两者净距较小时,则应增长辅助车道而将其贯通。3、辅助车道的宽度与主线车道相同,且与主线车道间可不设路缘带。7.6.5辅助车道的终止和基本车道数的变化方式规定如下:辅助车道的终止或基本车道的减少一般在互通式立交的出口进行。1、当出口为双车道时,在匝道的内侧车道的分流点开始以一个渐变段过渡来减少一条车道,如图7.6.5中a所示;车道费基本车道R基本车道或辅助车道a、双车道出口减少车道2、当出口为单车道时,从分流鼻开始以渐变段收敛掉一条车道,如图7.6.5中b所示。89

b、单车道出口减少车道3、当减少车道后直行车道上的交通量较大,且与下一个入口间有足够距离时,则应在分流鼻后150m处开始中断车道,如图7.6.5中c所示。50c、单车道出口减少车道图7.6.5车道数的变化方式7.7匝道间的分、汇流7.7.1匝道间分、汇流规定如下:1分、汇流前后车道数不同时,应设分、汇流渐变段。分、汇流渐变段的最小长度规定如表7.7.7。表7.7.1匝道间分、汇流渐变段的最小长度分、汇流速度渐变段最小长度(m)(km/h)分流汇流4040606060908080120注:渐变段长度为行车道增加或减少一个车道和车道间路缘带宽度的线性过渡长度。在渐变段范围内行车道两边线的线形应一致。汇流鼻后或分流鼻前,两行车道的公共铺面路段的纵面线形应一致。2.两条单车道匝道汇合成一条单车道匝道,或一条单车道匝道分流成两条单车道匝道时,应按图7.7.1一1所示方式设计。90

汇流新变段a、两条单车道汇流成单车道分流渐变段b、单车道分流成两条单车道图7.7.1一1分、汇流前后均为单车道3.两条单车道匝道汇合成一条双车道匝道,或一条双车道匝道分流成两条单车道匝道时,应按图7.7.7一2所示的方式设计。汇流后按超车规则使用车道a、两条单车道汇流成一条双车道按去向目的指定车道的使用b、双车道分流成两条单车道图7.7.1一2分、汇流前后车道数相同4.一条双车道匝道分流成一条单车道匝道和一条双车道匝道时,应按图7.7.7一3所示方式设计。渐变段渐变段

7.8.1分离式立体交叉的设置原则

1、高速公路与次干道、支路相交。 2、快速路同其它各级道路交叉,除因交通转换所需而设互通式立交外,均 必须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 3、交通量较大的主干路同其它各级道路交叉时,为减少平面交叉,且相交 的道路又不能截断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4、直行交通量很大或地形条件适宜且可不考虑交通转换时,也可采用分离 式立体交叉。

7.8.2分离式立体交叉的设计一般要求

2、交叉附近需与既有道路设置平面交叉或为路旁用户提供出、入口的道路 宜下穿。 3、在地形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交通量大的道路宜下穿。 4、相交道路两侧建筑物较多时,新建道路宜上跨 5、结合地形、已建工程现状或发展规划,使之同周围景观相协调。

7.8.4主要道路上跨的设计一般要求

1、主要道路的纵面设计根应据路线纵坡起伏程度、交叉处被交道路排水设 计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2、跨线桥布孔和跨径必须满足被交道路建筑限界、视距和对前方道路识别 通视的要求。 3、跨线桥不得压缩桥下道路横断面的任何组成部分,以及原有的辅道、人 行道、电讯管道等设施,并留有余地。 4、跨线桥下道路为双车道或非分隔式多车道道路时,不得在对向行车道间 设置桥墩。当条件受限而设置中墩时,则在中墩前后必须增设长度不小于会车视 矩长的中央分隔带。 5、分离式立体交叉或被交叉道路采用分期修建时,跨线桥应按规划规模 次建成

7.8.5主要道路下穿的设计一般要求

1、被交道路的线形、线位应充分利用。当交叉角小或原线形技术指标过低 时,宜采用改线方案。 2、被交道路的等级、道路宽度、荷载等级应按现状或已批准的规划设计。 规划年份应采用主要道路的远景设计年限。 3、跨线桥的桥长和布孔必须满足主要道路的建筑限界、视距和对前方道路 识别、通视的要求。主孔宜一孔跨越主要道路全断面,除主孔外应有适当长度的 边孔。 4、跨线桥下主要道路中央分隔带较宽或车道数超过四车道,在中央分隔带 设置桥墩时,桥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不得在局 部范围内改变中间带宽度而使行车道扭曲

5、跨线桥下主要道路附有以边分带分离的集散道路、辅道、非机动车道时, 可在边分带上设置桥墩。当边分带较窄时,应在桥墩前后一定范围内加宽,并在 右方作变宽过渡。 6、跨线桥前方主要道路有平面交叉或出、入口时,跨线桥应增设供通视用 的辅助桥孔:主要道路为曲线时,应满足公共汽车的停车视距要求。

7.9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7.9.1城市道路与铁路、轨道交通交叉时,原则上应选立体交叉。

1、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宜选在双方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 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 2、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交叉角以正交为宜,且不应小于45°; 3、立交位置应符合该路段道路平、纵线形设计总体布局,使线形连续、均 衡、顺适。 4、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平面交叉; 5、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道路视距要求为:快速路、主干路满 足停车视距;次干路、支路满足会车视距。 7.9.3城市道路与铁路、轨道交通立体交叉时,道路上跨时设计要点 1、城市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146.2)的规定: 2、城市道路跨线桥的孔径与布孔应根据地形、地质、桥下净空、铁路排水 体系、沿铁路敷设的专用管线位置等综合确定; 3、道路跨线桥的墩、台等下部构造及施工方案不应影响铁路路基及其构造 物的稳定,并不应妨碍铁路的正常运行; 4、城市道路上跨电气化铁路时,其跨线桥结构型式应按不中断电力输送的 施工工艺与方法确定,以不致危及道路施工和铁路行车的安全; 5、城市道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 不得直接排至铁路道碴界范围内;

预留桥下净空; 7、四车道及其以上的道路上跨铁路时,考虑到道路弯、坡、斜及超高之因 素,应对跨线桥下四个周边的铁路建筑限界予以检核; 8、城市道路跨越铁路路段的跨线桥应设防撞护栏和防落网。 7.9.4道路与铁路、轨道交通立体交叉时,道路下穿时设计一般要求 1、铁路跨线桥下必须符合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2、铁路跨线桥下的宽度应包括该处标准路基宽度及其所附属管网、排水等 购造物所需的宽度: 3、铁路跨线桥的孔径与布孔应满足道路视距和对前方道路识别的要求; 4、铁路跨线桥的墩、台等下部结构不得影响道路路基及其构造物的稳定 并不得妨碍通视和行车安全: 跨越双车道、四车道道路时,应以一孔跨过全断面。 在道路边缘外侧设置墩、台时,必须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 全距离(+0.5m); 不能满足道路视距与对前方道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不设边孔的铁路跨线桥,应有足够的侧向余宽,并不得将桥台设置在人行道内; 5、铁路跨线桥严禁在其下道路的行车道上设置中墩,多车道道路的中央分 隔带宽度<1.00m时,需对其加宽后,方可设置中墩; 6、铁路跨越已获批准的规划道路时,跨线桥应按规划预留桥下道路建筑限 界; 7、铁路跨越快城市道路时,其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

8.1.1山地城市道路设计应重视道路辅助设施设计,对于道路特殊路段和特殊道 路,应进行危险点控制的安全设计。 8.1.2新建或改建道路应进行道路辅助设施布设设计,影响道路安全设施必须 次实施到位。 8.1.3道路辅助设施及任何建、构筑物、绿化不得侵占进入道路行车净空

1)城市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可设防撞护栏,路侧原则上设置防撞护栏。 2)高路堤路段(高度>6m)和陡坡、临水、临岩等急转、危险路段应设置 钢筋砼、玻纹钢板防撞护栏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3)城市大桥及引道挡墙,路缘高度不小于40厘米。当路缘石高度小于40 厘米时应加设置防撞护栏。 4)城市主干道护栏可根据需要设置。护栏应设明显标志并符合交通管理部 门要求,临时交通转换车道时应设置活动护栏

1)交通量小的低等级道路,在陡坡、临水、临岩和高路堤路段(高度>3m) 应设置钢筋砼、混凝土、条石护石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2)特殊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混凝土、条石护石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 施。

1)交通量大和横穿行人多的平面交义口路段,可设置栅栏或绿离,以防止 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外穿越车道。栅栏或绿禽的布置应不妨碍道路的视距要求。 2)跨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城市桥梁人行道外侧,宜设置栅栏防止抛物危 及车辆安全。

8.2.4道路信息管理系统:

1)主城区范围内道路,应分期、分区逐步建立智能道路交通信息管理系统, 2)交通警示标志应置于醒目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警示标志处设置 告及其他标牌。 3)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交通指示信号系统和人行过街信号系统 4)主城区已形成路网的区域,应建立智能交通控制网络体系

8.2.5视线引导标志

1)道路线形变化处,有必要对驾驶员进行视线引导的路段,应设置视线引 导标志。 2)主线弯道半径较小处、匝道处的护栏上应有明显的转向视线诱导标志。 3)在道路分道处、立交桥护栏尾端、导向岛以及易发生碰撞处应设明显的

导向指示标志、诱导标志和防撞安全设施。

1)道路照明对扩展视野、提高通视、引导视线有很好效果,为保证交通安 全,城区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 2)道路照明分为连续照明、局部照明、隧道照明三类。照明设施照度、位 置应满足行车与国家道路照明相关标准要求

1)在道路弯道处、对视距不良的交叉口,可根据具体需要设置反光镜。 2)在山地弯道、急弯路路段、交叉口、车库出入口等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区 段,必须设反光镜。 3)反光镜大小、形状和曲率半径由设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快速路、主十路上跨江大桥、长大隧道,其大桥、隧道出入两端路段, 应设置抗滑减速带和路面限速标志。 2)主干路道路纵坡大于4%,在距交叉口100m范围内应设限速标志和路 面强制减速带。 3)道路纵坡较大的道路,如接沿江(河)道路“T”型交叉,必须设减速 带。 4)在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以及通道、出入口进入主次干道位置 设置警示标志、让行标志及减速装置。 5)纵坡较大长下坡道路,沿线必须设减速标志和减速带,同时载重车通过 比例较大,应根据危险程度以及路段环境情况考虑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

8.2.9人行过街设施

8.2.9.1基本形式

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8.2.9.4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原则: 1)快速路须设置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2)交通繁忙过街行人稠密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路段或平面交又处 应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3)过街行人密集,影响车辆交通,造成交通严重阻塞处。 4)车流量很大,车头间距不能满足过街行人安全穿行需要,或车辆严重危 及过街行人安全的路段。 5)人流集中,火车车次频繁,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处。 6)横过交叉口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 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7)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 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8.2.9.5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置要求

1)同一条街道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统一考虑,一次或分期修建。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出入口应与附近环境协调。 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置应按规划永久横断面考虑,并注意近远期结 合。 4)为引导行人经人行关桥、人行地道过街应设置导流设施,其进出口宜与 附近交叉口人行过街系统结合。 5)人行关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 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宜小于 50m2。

8.3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8.3.1.1道路标志设置原则:

1)道路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自位置。 根据需要可设置照明或采用反光、发光标志。 2)各种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标志牌不得侵 入道路建筑限界。 3)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板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 成一定角度。指路或警告标志为0°~10°,禁令或指示标志为0°~15°。 4)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 应超过四种,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 5)让行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等应单独设置,

8.3.1.2各种标志的设置地点

1)警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进入平面交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 点、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 危险地点前。 2)禁令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 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 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 3)指标标志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 人行横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 4)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30~50m处,指明方向、到达地点、距 离。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 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

5)交通标志作法应符合现行的

地上杆线应按照规划横断面布置,平行道路中线安设,并满足道路建筑限界 的要求。杆柱宜布置在路侧带内。多幅路道路的部分杆柱可布置在分隔带内,并 注意街景美观

8.3.2.1交通标线种类和设置地点由标志决定。标线在作为道路标志同时,也对疏 导和引导交通和规则设施起极其重要的作用

8.3.2.2交通标线按以下情况设置

1)道路标线应根据道路交通工程设计以及道路断面型式、路宽确定。 2)道路标线形式有车行道中心线,车行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停止线 人行横道线、减速让行线、导流标线、平面交叉口中心圈、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 线、停车位标线、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以及路面文字或图形标记 等。 3)突起路标是固定于路面上突起的标记块,应做成定向反射型。一般路段 反光玻璃珠为白色,危险路段为红色或黄色。 4)立面标记可设在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上或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安全岛 等的壁面上。 5)标线设置作法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1)主城区主、次道路相交路口原则上应设交通信号灯,其他路口可根据道 路交通需要设置。 逐步从点控到线控和面控

8.3.4道路信息系统提供装置

1)特大桥梁、城市隧道、快速路、交通量大的主十道路段,应设置道路交 通信息收集装置。 2)主、次道路相交以上交叉口、严管路段的交通敏感点,应设置道路状况 监视系统装置。 3)为保护道路有效使用年限和车辆通行安全,高速公路收费站、城市快速 路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车辆参数计测设施

8.4.1公交停车港位置

1)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地下铁道、缆车、索道、轮渡等交通站点设站

8.5.1为保证道路畅通和为大众提供方便,道路规划设计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社会停车场和公交停车场位置。 8.5.2停车场的停车区和连接道路应方便停车和进出。 8.5.3主城区外围轨道交通枢纽车站附近宜设置社会停车场

8.6紧急停车带与紧急避险区

8.7.1为保护行人、行车安全CECS430-2016标准下载,城市主、次、支道路均应根据需要设置边坡安全 设施。 8.7.2设计应根据坡面及地质情况进行加固、喷射混凝土、设置防落石网、防落 石墙等等方式处理设置边坡安全设施

为保护行人、行车安全,城市主、次、支道路均应根据需要设置边坡安全

8.7.2设计应根据坡面及地质情况进行加固、喷射混凝土、设置防落石网、 石墙等等方式处理设置边坡安全设施。

8.8交通安全配套管网

8.8.1在城市特别重要、交通量很大的道路地段,设计要考虑比较共同沟建设方 案。 8.8.2道路中市政配套管线与交通配套管线应一次建设完成,道路断面管线空间 资源必须充分利用。 8.8.3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应沿全线预理交通监控管线,次干道全线宜预埋交通 监控管线。 8.8.4与主次干道相交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线处应预埋交通信号过街管线, 8.8.5交通信号及监控设施的供电线路宜就近取自公用变压器,无条件时可由最 近的路灯变压器供电。

对执行标准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DL/T 683-2010标准下载,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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