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和田地区行政公署2021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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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和田地区行政公署2021年1月).pdf

用上更加贴近人的心理和行为要求,从而管造出便利、舒适、 人性化的绿地、广场空间。 绿地、产场的特色宜结合地方文化主题的不同,可赋子 绿地、广场一些特定的文化元素,以增强社会文化的延续, 人而打造成独具特色的、可识别的地标场所。 此外,在讲究绿化栽植的艺术性的同时,配备一定的附 属设施与环境小品,从而促使可供市民驻足观赏的休闲场所 的形成,辅以游览路线和景观视线,从而营造步移景异、层 次深远的空间意境。 第一百零八条滨水区应加强与其它升放空间相互之间 的衔接,借助恰当的设计手法,构建多条通往水域的视觉通 道,将水域和陆域的公共空间和人为活动行为有机结合,强 化进入滨水岸线的步行连接,增强岸线的可达性。 滨水岸线应结合自然地形进行设计。有条件地段可在规 划河道蓝线基础上适当放宽水面,避免水面平面线形呆板 人人的亲水性角度合理确定驳岸的高度,可设置多层平台、 草坡,以改善亲水效果。结合滨水条件和场所功能合理确定 滨水驳岸的形式,尽量采取生态驳岸,减少硬质驳岸设置, 滨水地区应设置连续的开散空间,提供临水平台、临水 步道等亲水场所。人行步道鼓励采用天然材料,并串连沿线 亭廊、水景、绿地、服务设施。滨水建筑布局及景观设计应 尽量避免对滨水景观的遮挡。应严格控制滨水高层建筑密度 禁止设置沿河板式高层建筑。 在滨水区升发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其生态环境建设与 人工环境开发之间的平衡,促使其与城市其它升放空间连为

一体。驳岸一般为自然曲折的形式,可适当降低驳岸高度, 拉近游人与水体间的距离。 第一百零九条保护城市外围的水体、林地、农田、人 工防护林等构成的城市绿契,将其作为城市“绿肺”和“氧 吧”;城市建成区应有目的地保留一定的林地、园地,可作 为和田市城市生态斑块

节城市雕塑、小品、户外广告

注: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d的指标可按50万m/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d 的指标可按5万m/d指标适当上调;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 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用地。

注:1.规模大于50万m/d的用地面积可按50万m/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GB50728-20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 规模小于5万m/d的用地面积可按5万m/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2.加压泵站设 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用 地

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二条再生水管道管顶覆土深度,与有关管 道交叉,穿越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高等级路面,交叉路 口闸井设置等,依照给水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应合理利用经处理 后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污水作为绿化用水、河湖景观用水和 工业用水,不得用于食物链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蓄水池及特殊用地要求 的面积。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蓄水池及特殊用地要求 的面积。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 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 距离面积。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直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 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 距离面积。

第一百四十九条遵循国家能源政策和燃气发展方针, 合理利用现有气源,选择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气源, 个城镇可同时采用多种气源。 第一百五十条城市燃气应优先发展居民生活和商业用 气,同时发展部分工业生产用气,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气 源充足的条件下,可考虑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以及燃气汽 车用气量。 第一百五十一条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的布局和逆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 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 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 贴靠上述外墙设置;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 净距。

第一百六十五条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划为公交 线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交首末站 (一)首未站位置: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 句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未站,在新区成片开发 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用地: (二)首未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 地150m~200m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 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 不高时,宜乘1.5的用地系数。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交中途站 (一)平均站距宜在500m~600m,市中心区站距宜用下 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用上限值: (二)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 道路乎面错开,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m;快车道宽度大于或

等于22m时可不错开。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中途站; (三)在交叉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边线50m 以外处,在车辆较多的主十道上,宜设在100m以外处。 第一百六十八条出租汽车营业站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 占地不小于32m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不宜小于26m)。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交停车场 (一)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 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 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 应优先安排包括停车场在内的公交用地; (二)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150m计算; (三)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基本相同。多层停车 军的建筑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100~113m确定。地下停车库 的建筑面积按每辆标准车70m确定。多层停车库的层高一般 为车身高度加0.2m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 第一百七十条公交保养场、修理厂 (一)在中小城市,车辆较少,可在保养场内建设停车 场;中小城市是否需建修理厂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保养场应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中 小城市宜建在城市边缘; (三)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m², 乘以用地系数K。当保养车辆数100辆时,K=1.2,保养车 满为101~200辆时,K=1.1,保养车辆>200辆时,K=1; (四)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250m²,乘以 年修理车辆数,

第一百七十一条城市电源 (一)作为城市电源的城市发电厂,其规划布置应符合 下列原则: 1.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 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2.发电厂厂址宜选用非耕地或城市规划的三类工业用 地内; 3.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 公路、城市交通十线布置; 4.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规划厂址 时考虑废渣的综合利用,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其三废(废 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严禁将灰渣排入水体。电厂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 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要求; 5.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6.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二)城市变电所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变电所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并接近负 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 2.变电所应与其他有关设施(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 机场等)根据规定保持一定距离,所址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 3.城市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可采用 11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宜建成户内站 4.规划新建11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

或郊区、县。 5.新建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 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 第一百七十二条城市电网 (一)城市高压供电宜优先采用110kV线路供电。 (二)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十道、 繁华街道规划新建35kV以上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 (三)城市高压供电应优先采用环网供电。 (四)城市低压供电网路宜采用网格式,新建居住区、 小区、商业街、大型科教文化公建及广场、大型公共绿地等 地块宜采用地下电缆供电。 (五)城市架空电力线、直理电力电缆与各建筑物、构 筑物、各种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六)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 并加以保护。 (七)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 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游览区

第一百七十三条电信局 (一)电信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电信部门专项 规划的要求。 (二)电信局所避免在以下地方设局: 1.局址附近有较大振动或强噪声。 2.局址附近有腐蚀性气体或产生粉尘、烟雾、水气较多

的厂房的常年下风向及110kV以上输电线路较近的地点。 3.局址不应临近地层断裂带、流沙层等危险地段,对抗 震有要求的地区应选择对房屋抗震和建设有利的地方,避开 不利地段。 (三)电信局、所分布,交换区域界线的划分应结合自 然地形,各分区间用户话务量情况,各局所机线设备能力综 合考虑,避免市话线路迁回绕道、跨越,以达到技术和经济 合理的目的。 (四)电信所应布置于交通便利,方便居民通讯要求的 地段。 第一百七十四条电信线路 (一)城市通信线路应优先选择地下敷设方式。 (二)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应选用地下敷设方式。 (三)乡镇宜采用主于道地下敷设,支线可采用架空敷 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四)规划应预留微波通道,并做好保护工作 (五)通信线路孔道应留有充分余地,并考虑宽带网、 有线电视等线路的余留。 第一百七十五条邮政局、所 (一)邮政枢纽应与公路客运站、铁路客运站相结合, 在铁路客运站中应选在火车站一侧,靠火车站台。局址不宜 面临产场,也不宜同时有两侧以上临城市主十道。 (二)邮政局、所应设在闹市区、居民集聚区、文化游 览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区、大专院校区、车站、机场 地铁入口等。 (三)局址应地形平坦、地质条件良好,交通便利,易 于邮政业务车辆出入。

发展合理布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 道路要做到管线入地,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老城区要结合道路整治、 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管线入地、入廊。 第一百九十六条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 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各类管线应进行地理信 息录入统计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 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 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 管线。 第一百九十八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 中心线平行,其主十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 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 十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 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第一百九十九条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 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 水排水等高频接入或维护维修类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面, 电信电缆等其他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下面。 第二百条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 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 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

注:横跨道路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

第二百一十一条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 畅通,保证厂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厂播电视台站)、卫星 地面站和气象雷达站接受信号和监测信号等不受干扰,应对 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 高度。 第二百一十二条凡需要发射或接受电磁波或使用产生 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 术资料(发射或接受电磁波、产生电磁波辐射的范围)和明 确要求,以便处理好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保护民航 导航台、无线电收发信区和电磁波测距场等设施的电磁环境 安全。 城市人口密集的区域禁止设置产生微波的设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无线电通讯工程新建项目的选址,应 由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等空间走向及 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及保护期限以 及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选址要求。 第二百一十四条气象站及其他有类似空域保护要求的 新建项目的选址,应由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提出具 本的空域保护及保护期限等技术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对电磁环境及空域保护有要求的现状 设施,应由建设方提出电磁环境、空域保护的要求,提出保 护期限申请,经核实具体位置和有关保护要求后,结合城市

实际及发展需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拟选位置是 否能满足保护的措施和保护期限。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 应根据使用民用飞行器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 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平面、斜面和 锥面),绘制净空保护范围图,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可 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建(构 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 求。一定高度的建(构)筑物视民航飞行安全要求的有关规 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其它标志。 第二百一十七条凡涉及易燃易爆及放射性危险品库, 应按照其充许的库存规模及特性,与有关公共安全等部门共 同确定建设控制范围。明确建设控制范围的有关建设活动的 限制要求

第二百一十八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城市交 通、工程管线、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 安排。并考虑工程地质情况,充分利用地形、地貌,使城市 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二百一十九条地下工程建设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 时应注意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 使用要求。地下工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其出入口 设置应满足消防要求、人、车流进出要求并与地面设施相协 调,做为地下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坡道应处理好与地面交通及

第二百二十六条鼓励探索推产商业开发居住小区实行 次性装修或菜单模式装修,让毛坏房逐步退出市场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自用 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 技术规范执行。规定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要求 有矛盾时,由和田地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 定期评估本规定的实施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补 充完善,经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年)。

1.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 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2.建筑总平面图:表明一项建设工程总体布局情况的图 纸。是在建设基地的地形图上把已有的、新建的和拟建的建 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绿化等与地形图同样比例绘制出来的 平面图。主要表明新建建筑平面形状、层数、室内外地面标 高、新建道路、绿化、场地排水和管线布置情况,并表明原 有建筑、道路、绿化等和新建建筑的相互关系及环境保护方 面的要求等(应包括竖向布置图、管线综合布置图、绿化布 置图等)。 3.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 比值。 4.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 用地面积的比例。 5.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所有由墙体围合的有顶空间 (含墙体)的面积。 6.建筑基地:指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 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7.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的边界线。 8.规划用地范围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 隹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的建设项自的规划用 地封闭线。 9.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有关法规或详细规

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地位置不得超出的界限。 10.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 称。 11.商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建筑物。(主 要包括:各类日常用品和生产资料等的零售商店、商场、批 发市场;金融、证券等行业的交易场所及供经营管理业务活 动的商务办公楼:各类服务业建筑等)。 12.办公建筑:指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包括 公寓式办公建筑和一般办公建筑。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是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m2,有 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m2 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 设备的办公建筑。 13.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裙房亦称裙楼 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裙房的高度小于10m(含10m) 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m、小于24m(含24m)时: 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14.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 离。 15.条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并 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m的建筑。 16.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 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 点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

时,点式建筑视同条式建筑。 17.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I类;7~9层为多层I类; 0~18层为高层I类;19~26层为高层I类;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 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 层。 18.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 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目照标准目(冬至或大 寒目)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建 筑外窗获得的满窗日照时间。 19.城市绿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GB 18599-20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pdf,包 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20.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 总面积的比例。 21.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 围内的水域。 22.公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等作用的绿地。 23.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 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散空间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设基地面积计算 建设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 围计算,但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外墙有凸出物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 台、挑廊等),局部凸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 之一的应从凸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 计入,但凸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m的,按凸出部分垂直投 影线计算。 4.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室内地坪起算,到南 侧建筑顶部遮阳线。 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图 B. 0. 3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其高度在6m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 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 之二,且连续长度不超过 8m 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附录三建筑高度计算图示日照控制线一间距北侧建筑一层窗台至南侧建筑屋面北女儿墙顶高度日照控制线当α>26°时,以H1代替H;日照控制线当<26°时,不计北向阳台遮挡:当α>26°时,而且北向阳台总长>1/2北墙总长时,房屋间距计算到阳台线位置,即L1。80

附录四 建筑物离界距离图示

边界线 边界线 点式建筑主要、次要朝向 条式建筑南北向布置

附录五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控制图示H2注:1.图中A

附录六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 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DB13/T 1708-2013标准下载,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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