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pdf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7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32723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pdf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按造价形成划分)

一、各费用构成要素参考计算方法如下: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DG/TJ08-2297-2019标准下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么(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 注:公式1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 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 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 公式2: 人工费=(工程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工 作日(*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 额。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应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工程 自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 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 氏工资标准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 工程计价定额不可只列一个综合工日单价,应根据工程项目技 术要求和工种差别适当划分多种日人工单价,确保各分部工程人工 费的合理构成。 注:公式2适用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时确定定额

人工费,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二)材料费 1.材料费 材料费=匕(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单价=L(材料原价十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L1+ 采购保管费率(%)」 2.工程设备费 工程设备费=Z(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 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Z(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 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时, 应根据《建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市场调查编制施工 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企业可以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台班单 价,自主确定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报价,如租赁施工机械,公式为: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租赁单价)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四)企业管理费费率 (1)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人工费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比例(%)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100%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每一工日机械使用费)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管理费,是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企业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时,应以定额 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 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辅以调查数据确定,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 措施项目中。 (五)利润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 列入报价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 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 程造价积累的资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以单位(单项)工 程测算,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不低于5%耳不高于 7%的费率计算。利润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六)规费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 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Z(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 主房公积金费率) 式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可以每万元发承包价的生

措施项目费=么(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 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 率(%) 上述(2)~(5)项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 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 程特点和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 日建设单位。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范围

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 约合同价执行。 (四)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发布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相关问题的说明 1.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本通知实施。 2.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使用周期原则上为5年。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使用周期内,应及时发布人工、材 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如遇*家法律、 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变化以及建筑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应适时 调整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以及定额基价或规费费率,使建筑安 装工程费能反映建筑市场实际。 4.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的计量规 范和计价定额以及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5.施工企业在使用计价定额时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仅作参 考,由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

财企(201216号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 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发[2004]2号)和《** 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台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 页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 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 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 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 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 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 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 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治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 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治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 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治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 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 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 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 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 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

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 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治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 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 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治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 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 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立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 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家统计局、*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 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 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营业 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 的,则以全部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计提标准提取安全 费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

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 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 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惠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 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 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 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 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 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 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安 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 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 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 军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

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凤自 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 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 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 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 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 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 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火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 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 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 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 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治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 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 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安 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 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 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 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 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 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 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 离、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 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 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 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 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 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 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 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 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 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 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 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 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

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十规定>的 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青政办(2019)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同 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

调50%。 三、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 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 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 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五、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巩固我省现行省级统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 和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将全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情况列入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 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上 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基金收支 管理,切实承担起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 七、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实行“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

(2019年4月29日)

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八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这项措施 会有什么成效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根据 《实施方案》,一是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 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减负效果 明显,据测算,2019年当年全省参保企业可减少缴费8亿元。二是 受益面广,普惠性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 能从降费中受惠。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 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会有什么成效 按照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2015年至2018 年,总费率由3%降至1%(单位费率由2%降至0.5%,个人费率由1% 降至0.5%)。政策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8.34亿元。 2019年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保持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 0.5%),同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后,2019年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约2.6亿元。 2015年至2018年,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从三类改为八类后 参保企业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降低0.15%。政 策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基金共减收约2.1亿元。前,我省工伤保 险基金是市(州)级统筹,其中省本级、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 果洛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较大,可支付月数已超过21个月, 符合国家降费率的条件。因此,2019年海南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 调20%,省本级、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后,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25亿元。 五、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对企业和个人有什么作用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的重要因素,全口径城 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相比,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 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 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 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 步减轻,能更多受益。以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例:按非私营单位 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378元/月,调整为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加 权平均的口径为5193元/月,相差1185元/月。最低缴费基数(60%) 从3827元降为3116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考虑到他们没有工资性 收入,《实施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 经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不仅平 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 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 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六、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 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什么影响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但 对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待遇没有影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 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降低后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实 施方案》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 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七、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如何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 放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 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基金支撑能力降低。 为顺利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同时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平稳运行,广大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们将 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将加大向人社 部、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力度,做好我省基金动态监控的同时,及时 反映我省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中央最大支持。二是适当加大扩面征 激力度。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逐步做到应保尽保。三是进一步 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在巩固我省现行的省级统筹制度的基础上,建 立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负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将养 老保险扩面征缴、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中,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规范管理。四是做好应对预案, 多方面筹措资金,弥补基金缺口。

青政办(2019)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省 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 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 呆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 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 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阶段性降费期间,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和经费来 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 激费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0.45%,自 2020年10月1日起,恢复到0.9%、0.5%。国家另有规定的,按 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 300%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 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 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 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6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

青人社厅发(2015)33号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1.4第四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pdf, 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现将《进一步做 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故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总工会 2015 年3月25 日

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方

业,都应依法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员、自有人员及其他 务工人员)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 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 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包括交通、水 利、铁路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不 再以建筑项目参保。所指职工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用人单 立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2、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携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向项 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 伤保险费。因建设工程发生用工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 构进行申报。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 激费基数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 率按1%执行。 2、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 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各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适时 适当调整费率。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 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缴费责任和期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 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自开工前到建筑 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所

缴的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自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2、参保建筑项目所报送的施工人员名单及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 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承包合同终止日结束。 (四)劳动用工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 司,加强对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自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 实名制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 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进 出入打卡、工资发放表台帐,建立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名报备 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并在工 地显著位置公示,明确告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及待遇标准和职工发生工伤后投诉举报渠道。 3、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 育,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告知职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 冶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工伤认定和鉴定 1、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 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及时到参保所在币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认定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 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施工企业负担

2、审请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人社部门应参照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相关 证明材料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仍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弓起争议的,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认定申请先中止,确定劳动关系后启动工伤 认定程序。 3、人社部门应简化程序,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进行工 历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送往签 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CJJ-82-2012-标准下载,并先行垫付医疗费,情况紧 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往工伤医疗机构就 医。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特殊情况未及时变更名单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可在事故 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事故信息和相关参保 信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建筑施工项目 人员和已参保建筑施工项自但未及时变更名单的人员发生工伤,依 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支付责任,即承担最终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和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对相关工伤保险待 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按照受伤时全省上年度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