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建建[2018]6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11月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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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建建[2018]6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11月9日).pdf

B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4.5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计算 综合单价。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投标报价应体现投标人提供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费用。 .4.6施工组织措施项目金额(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应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7.4.7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智刘金额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7.4.8 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规范”“计价依据”及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7.4.9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 7.4.10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4.1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风险警戒值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 合理的解释与承诺。

实验学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7.4.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效报价;若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应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做废标处理

8合同价款调整与工程结算

8.1.1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项自,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关内,由发承包双方依 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确定合同价款(或签约合同价)。 8.1.2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商定的工程计价有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合 同价款(或签约合同价)。

8.2.1单价合同。合同中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定,并约定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在合同中约定单价调整方法。 8.2.2总价合同。合同中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 确定,并约定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在合同中 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8.2.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除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外的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 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计算、确定的方法。

8.3.1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按照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类型,发承 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下列事项的具体内容、范围(幅度)和调整方法应明确约定: 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变化; 2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项目重复计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 3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图纸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5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或工程量偏差等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 6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或已有项目因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后,其综合 单价的调整、确定; 7合同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波动; 8不可抗力; 9 需要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8.3.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变化调整。 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金调整的,应按规定 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 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则予以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 峻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则由承包人受益,不予以调减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8.3.3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 (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 (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2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 (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洋 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8.3.4综合单价调整

8.3.5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1 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1)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 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3)其他异常情况。 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 安第8.3.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2)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

3合同价款调整与工程结算

8合同价款调整与工程结

外部分工程量,按第8.3.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外部分工程量,按第8.3.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8.3.6措施项目调整。因第8.3.3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第8.3.4条规定计价; 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 组价;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 8.3.7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第5.0.4条有关条款执行。 8.3.8其他项目费调整。 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 金额计算; 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

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 金额计算; 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8.5.3索赔的一般程序:

1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

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

2索赔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3被索赔方收集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 4索赔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表或正式索赔通知书(含最终索赔申请表或最终索赔 通知书); 5被索赔方审核索赔申请表或正式索赔通知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索赔核准表。 8.5.4索赔处理的般原则: 1以合同为依据; 2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8.5.5索赔的计算方法: 1合同价款计算法,即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方法确定索赔费用; 2实际额外净支出费用(或实际损失)法,即以实际费用或实际损失为基础,扣除索赔方应承担的 风险费用及自身责任损失。 8.5.6索赔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的,视为丧失索赔权利。被索赔方在收到索赔申请表或正 式索赔通知书(含最终索赔申请表或最终索赔通知书)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做出答复,或其签复意见 模棱两可、不明确的,该索赔及索赔金额视同认可。 8.5.7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初发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 自行承担,采取措施的费用计入索赔金额内

2索赔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意问通知书; 3被索赔方收集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 4索赔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表或正式索赔通知书(含最终索赔申请表或最终索赔 通知书); 5被索赔方审核索赔申请表或正式索赔通知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索赔核准表。 8.5.4索赔处理的一般原则:

8.5.5索赔的计算方法

8.5.6索赔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

8.6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8.6.1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是指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 8.6.2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具体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工期确定支付比例。对合同金额较大工程,可按年度施工计划逐年预付。预付 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8.6.3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中应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费用不得低 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费用不得低于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 期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单独开列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6.4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 包括: 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支付工程进 度款; 2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支付合同工程款的 比例,支付工程款; 3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8.6.5发包人已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及合同约定价款调整的工程款应作为追加(减)合同 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6.6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支付申请的14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并发出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逾期未签发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承包双方对计量结果出现争议的,发包人应对无争议的计 量结果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8.6.7发出支付证书14天内按支付证书中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8.6.8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

8合同价款调整与工程结算

8.7.1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经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计价方法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 8.7.2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还不提交峻工结算 资料或未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文件,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结算价款 的依据,承包人应予认可。 8.7.3工程结算可按以下方式编制,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按月、季或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计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峻工结算价款依据,合同工程完 工后,承包人进行汇总作为竣工结算文件; 2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或多个期中结算的形象进度节点,或按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办 理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再汇总各部分结算文件作为峻工结算文件。 8.7.4发、承包人可参考表8.7.4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文件审核时间,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 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表8.7.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间表

审,接收通过资料完整性初审的资料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求承包人进 一步补充资料的,其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不顺延,但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自已延误 提交补充资料时间应予顺延。 8.7.6承发包人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承包人提交峻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 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峻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峻工结算文件进行工 程价款结算。 8.7.7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后,发、承包双方须签字确认。如承包人对核对后的工程结算书部分内容存 在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应予认可,对异议部分签署不同意见,保留其他途径解决的权利,发包人应予以 支持配合。 8.7.8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与承包人完成工程结算核对后,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 T

1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峻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另委托的中 介机构重新核对工程结算文件的要求; 2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峻工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峻工验收备案资料,否 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工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8.7.9发包人具备条件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核。发包人不具备自行审核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峻工结算,向受托方提供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配合工作,并 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8.7.10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委托协议、工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客观、公正地审核工程造价,按约 定时间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8.7.11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 咨询人重复核对峻工结算。工结算审定文件一经双方确认即生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 方不得随意更改。 8.7.12工程峻工结算后,发包人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后,余额全部支付给承 包人。 8.7.13承包人根据办理的工程峻工结算文件提交工程峻工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7天内 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峻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签发工程峻工结算支 寸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8.7.14发包人签发工程峻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 算款,发包人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工程工结 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峻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 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7.1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从工程结算价中预留或以保函形式预留。承包 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费用。 8.7.16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 予以核实,并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签发支付证书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8.7.17发包人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14关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中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最终结清款,发包人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退支付的利息。 8.7.18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 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费用。 8.7.16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 予以核实,并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签发支付证书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8.7.17发包人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中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最终结清款,发包人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8.7.18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 南承相不只熟公的礼偿志任

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纠纷当事人协商: (1)发生工程计价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 (2)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商纪要,共同签字 盖章。 2第三方调解和专家评审: (1)第三方调解。当事人对于计价纠纷可向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第三方调解。纠纷调解时应成 立专家组,专家组人员从专家库中选择3名及以上的委员组成,复杂的事项由5名及以上专家委员组成 (委员的人数为奇数),调解建议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工程计价纠纷经调解后,合同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调解人签字 和盖章后,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2)专家评审。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接受调解建议意见的,宣布调解无效,行 业协会调解程序终止。调解失败后,当事人要求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组即转为专家评审组,专 家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客观的专家意见,经全体专家委员签名确 认,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 3行政调解: (1)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解; (2)工程计价纠纷经行政调解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调解人签字和盖章后,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4诉讼或仲裁: 当事人可按施工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诉讼或申请仲裁。 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和专家评审、行政调解程序并非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在纠纷处 理时可以选择。

9.0.2纠纷处理的依据

1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 2调解工程计价纠纷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本计价规则; (2)国家发布的工程量计量规范和计价规范; (3)施工合同文件(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等); (4)施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5)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量; (6)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投标文件; (9)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 (10)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联系单; (11)其他与工程计价相关的资料。 3受理下列情形发生的工程计价纠纷:

3受理下列情形发生的工程计价纠纷。

56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本章为浙江省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提供统一的标准格式,其中: 第10.1节为工程前期计价表式。建设项目概算书按本节所列表式编制,编制工程估算时,其格式 可参照概算编制有关表式,结合编制阶段工程资料的形成程度及计价依据的使用可做适当调整及补充。 第10.2节为工程建设实施期计价表式。工程建设实施期计价表式包括工程发承包至工程峻工结 算各阶段有关计价表式,工程实施相应阶段计价表式的使用详见其导则。工程造价鉴定除封面及靡页 以外,其他有关计价表式根据鉴定工程的计价阶段参照使用本节有关表式。 第10.3节为其他表式。适用于工程建设计价、全过程管理中的工程变更、签证、价款支付、索赔等 计价活动。

10.1.1概算计价格式

10.1工程前期(概算)计价格式

10.1工程前期(概算)计价格式

5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10标准(示范)格式59

6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1.项目概况: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 工程类别、建设期(年限)、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数量、主要工艺设备及数量等。 2.资金来源:按照资金来源不同渠道分别说明,发生资产租赁的说明方式及租金。 3.编制依据。 4.编制范围。 5.引进设备材料有关费率取定及依据。 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海关税费、增值税、国内运杂费、其他税费。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概算总投资(有引进的给出所需外汇额度)及主要分项 投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单位投资指标等。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必要时工程内容,有关数量、数据可列表表示。

1.项目概况: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 工程类别、建设期(年限)、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数量、主要工艺设备及数量等。 2.资金来源:按照资金来源不同渠道分别说明,发生资产租赁的说明方式及租金。 3.编制依据。 4.编制范围。 5.引进设备材料有关费率取定及依据。 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海关税费、增值税、国内运杂费、其他税费。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概算总投资(有引进的给出所需外汇额度)及主要分项 投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单位投资指标等。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必要时工程内容,有关数量、数据可列表表示

10标准(示范)格式61

总(综合)概算表 (单位.万元)

10标准(示范)格式63

10标准(示范)格式65

66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1.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计价活动应采用本规则有关附表统一格式,具体工程可根据计价需要在本规 则表式的基础上予以补充完善。 2.工程计价表式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3.各表式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计价文件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 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4.工程计价表式中,除有注明外,均为通用表式。 5.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在编制说明中明确: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 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各阶段编制的计价文件应在编制说明中明确: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 识设计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 (3)工程计价、计税方法。 (4)有关计价标准(费率、价格)的取定及计算方法。 5)有关计价内容列项、计量需要说明的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各阶段计价表式的使用应按表10.2.1选用编列

10标准(示范)格式67

不同的计价阶段,选择上表内相应表式。 2.使用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整的或部分主要项目的综 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单位的,投标人应提供完整的与投标报价相一致的综合单价 工料机分析表

6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10标准(示范)格式69

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10标准(示范)格式7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10标准(示范)格式73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月

注:峻工结算为承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编制时,造价咨询人须盖章。

D标准(示范)格式75

废工结算为承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编制时造价咨询人须

76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10标准(示范)格式77

10标准(示范)格式79

注:1.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已进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所含“暂估价”需在本表“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对应栏目填写,“其他项目”栏目内不再汇总。 3.专业工程暂估价内不含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8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注: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8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注:1.本表为分部分项及施工技术措施综合单价分析通月

注:综合单价调整应附调整依据

10标准(示范)格式83

2.“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在计价时须列出具体费用名称。 3.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率和金额

注:1.工程结算时第1.1项、第1.2项分别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计价表内计列 2.工程结算时第2.3项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计价表内计列。 3.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进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4.索赔与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期计列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10标准(示范)格式85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

主:1.此表项目名称、项目价值、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 确定;投标报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人投标总价中。 2.工程结算时本表各项目价值(或计费基础)是否调整由合同双方商定

1.“工日名称(类别)”“单位"栏内容由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填写,各计价阶段可按需要补充或减少内容; 2.“数量栏由不同阶段计价人按工程计量分析数量填写: 3.“单价"栏的填写:招标控制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 定投标单价: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确定单价

10标准(示范)格式87

注:此表按不同计价文件编制阶段要求填写.其中:

.“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栏内容由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填写,各计价阶段可按需要补充和调整; “数量"栏由不同阶段计价人按工程计量分析数量填写; “单价"栏的填写:招标控制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 定投标单价;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确定单价

注:此表按不同计价文件编制阶段要求填写,其中

,“机械名称、规格、型号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填写,各计价阶段可按需要补充: 2.“数量栏由不同阶段计价人按工程计量分析数量填写: 3.“单价"栏的填写:招标控制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码 定投标单价: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确定单价

0标准(示范)格式89

表10.3.1工程变更报审表(省补 标段:

注:复核意见需附上有关复核计算(计价)表

9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GB/T 37138-2018标准下载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片

表10.3.2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

注:1.在选择栏中的“口"内做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3.复核意见需附上有关复核计算(计价)表

D标准(示范)格式9

DB41/T 1460-2017标准下载表10.3.3现场签证表

注:1.在选择栏中的“口”内做标识“V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填写,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承包人各存一份。 3.复核意见需附上有关复核计算(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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