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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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合下列规定: 1A类枢纽:综合客运枢纽 A1枢纽:国际(国家)级综合客运枢纽,国际枢纽机场,国家 干线铁路枢纽站点; A2枢纽:区域级综合客运枢纽,国家干线铁路主要站点; A3枢纽:城市级综合客运枢纽,城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转 换节点。

2B类枢纽:公共交通枢纽 B1枢纽:三线及以上轨道换乘站为主体的大型枢纽; B2枢纽:以一线或二线轨道换乘站为主体的中型枢纽; B3枢纽:以轨道交通和机动车换乘为主体的P十R停车换乘 枢纽; B4枢纽:以地面公共汽(电)车、中运量公交换乘站点为主体 的小型枢纽。

8.3客运枢纽交通衔接

表示应:表示宜:Q表示可;一表示无

高速公路CFG桩施工方案注:0表示应;表示宜;O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注:0表示应:O表示宜:Q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注:0表示应;表示宜;○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8.3.3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宜考虑共享单车的

3.3.3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宜考虑共享单车的停放空间

运枢纽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宜考虑共享单车的停放空间。

8.4客运枢纽用地规模

体融合发展,提升综合配套保障能力。 8.4.2A类枢纽中对外交通集散规模超过5000人次/d时,应规 划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用地,用地面积(不包括对外交通场站)宜 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汽(电)车衔接设施面积应遵循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2出租车服务点面积宜按26m²~32m²/辆计算。 3停车场宜按25m²~40m²/标准停车位计算。 4非机动车停车场宜按1.5m²~1.8m²/辆计算。 5当承担城市内部交通转换功能时,应在枢纽用地基础上 增加城市内部交通转换用地。 6承担城乡客运组织、旅游交通组织职能和包含航空运输 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集散与转换用地可适当增加。 8.4.3B类枢纽高峰小时客流转换规模(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 站内部换乘量)达到2000人次/h时,应根据枢纽的区位、用地条 件、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枢纽转换客流量等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枢 纽用地。城市中心区宜按照0.5m²~1.0m²/人次控制,城区内除 中心区外其他地区宜按照1.0m~1.5m/人次控制

8.5客运枢纽交通组织

8.5.1应根据客运枢纽功能定位及客流规模,合理确定枢纽对外 路网衔接交通组织。在实现枢纽交通集散功能基础上,应处理好 枢纽集散路网与城市路网的关系,避免过境交通、地方交通与枢 纽集散交通低效混合。 8.5.2客运板细集散交通组织应满足快速、顺畅、可靠的要求,应 符合下列规定: 1A类枢纽交通集散应同主十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衔接,出 入口不宜少于2处,实现快进快出、多点集散。

2B类枢纽宜同次十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衔接,保证主要流 句顺畅,避免低效绕行。 8.5.3客运枢纽交通流线组织应实现人车分离,各类交通方式宜 相互独立、避免干扰。各类车辆到达与出发、上客与下客等交通 流线宜分离设计,大车与小车交通流线宜相互独立,实现到发分 离、大小车分离。

8.5.4乘客的最远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交线路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20m。 2 公交与地铁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 其他交通方武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 4 超过以上换 乘距离时,宜采用自动步道设施或立体换乘

3其他交通方式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天于300m 4超过以上换乘距离时,宜采用自动步道设施或立体换乘 形式。 8.6城市广场 8.6.1城市广场可分为公共广场和交通集散广场。 8.6.2城市广场的位置分布、用地规模和功能定位应符合城市规 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的需要 8.6.3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交通集散广场人 流密度宜为1.0人/m²~ 人/m 8.6.4公共广场的面积宜按0.8人/m²~1.0人/m²计算;单个公 共广场用地规模不宜超过2hm²。 8.6.5城市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 施,并应配置完善的交通标识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 区等公共区域。

8.6.7城市广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相关无障碍设施标 准规定。

9.1.1停车场按照服务对象可分为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按 照用地属性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 车位可分为基本停车位和出行停车位。 9.1.2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 场为辅,路边停车位为补充。 9.1.3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加油(加气)站、充电桩、充电站、换 电站,

9.2.1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在主城区、新城、新市镇等不同区域,应 根据综合交通体系协调要求确定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采取差别 化的停车供给策略。各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城区实行“适度满足基本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的 供给策略,适度保障住宅小区、医院等基本停车供给,严格调控办 公、商务等出行停车供给。 2规划人口规模大于等于50万人的新城及新市镇,机动车 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1.3倍之间。 3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新城及新市镇,机动车停车 应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数1.1倍~1.5倍之间

9.2.2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 以上。 2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 10%~15%。 9.2.3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总规模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核算,人均 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m²~1.0m²。 9.2.4除新建建筑工程外,可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以及医院 学校和商办等建筑内部挖潜改建增设配建停车位。 9.2.5宜针对医院、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街区等临时停车需求规 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并适度保证住宅小区、医院等基本车位供给, 严格调控办公、商务等出行车位供给。 9.2.6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在 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下,鼓励利用闲置土地、空间以 及其他社会停车设施,增加独立占地或由附属建筑物的不独立占 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9.2.7公共停车场宜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医院、体 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服务半径 不应大于300m。同时,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

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服务半行 应大于300m。同时,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对周边环 影响

公交首末站布设P十R泊位,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供给规相 综合考虑接驳站点客流特征和周边交通条件确定,其中与轨近 通结合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过 通线网全日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3%。

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车辆的正常通行。 2 不得在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上设置。 3严禁在人行道上设置。

4应根据道路运行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9.2.10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出人口采取分离设置时,若出入 口位于单向行驶道路一侧,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 置出口;若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应以避免进、出车流交 叉,右转进出停车场为基本原则;停车场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 王 5 m

9.2.11公共停车场的出人口设置,应

1当停车位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受条件限制时,也 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2停车位天于或等于25辆且小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 1个双车道的出入口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停车位大于或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 于1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停车位大于或等于200辆且小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 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5停车位大于或等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 的出入口,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 6区域或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通,或设置有地下公共通道 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并应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 数量。

9.2.12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车位和无障碍

9.3公共加油(加气)站

9.3.1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km~2km。

9.3.2公共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场站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方

GB50156的相关规定。 9.3.3公共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 应符合表9.3.3的规定

GB50156的相关规定。

表9.3.3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指标

电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km。 9.4.2充换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2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 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 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4应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保持不小于10m 的间距。 5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4.3可结合加油站设置充换电站,充换电站的结合建设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的相关规定。

9.4.4充换电站可分为大型充换电站、中型充换电站、小型充换 电站。大型充换电站实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0m²,中型充换 电站实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²,小型充换电站实际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200m²,中、小型充换电站宜与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 及公共设施建筑结合建设。 9.4.5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比例应不低于1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 P十R停车场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 于15%

9.5.1越江桥隧管理设施占地面积宜为3500m~4500m,建 筑面积宜为2500m²~3500m²。 9.5.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道班占地面积宜为2000m²~ 6000m²,建筑面积宜为360m~800m。 9.5.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应符合表9.5.3的 规定。

表9.5.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规模表(亩/处)

10.1.1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 划,坚持“绿色、环保、生态”的发展理念。 10.1.2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满足城市不同交通管理 部门的管理需求。 10.1.3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智能交通服务 与管理系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10.2.1一座城市一个交通管理部门应设一处交通管理中心,对 全路网智能交通服务和管理系统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 10.2.2当交通管理部门按区域管理时,可根据管理需求设置区 域交通管理中心,作为上级交通管理中心的分中心。 10.2.3城市特大桥梁和中、长、特长隧道以及综合交通枢纽等重 大交通设施应设置独立的交通管理中心,对于地理位置分布较近 又便于统一管理的,宜设置联合的交通管理中心,作为上级交通 管理中心的分中心。

划,确定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的规划范围。 10.3.2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根据不同交通设施的特 性、等级和管理需求,合理确定设施规模。 10.3.3城市道路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应包括交通管理中 心/分中心、信息采集、信息发布和诱导、交通信号控制等设施。 10.3.4城市公交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应包括交通管理中 心/分中心、智慧公交停保场、智慧公交车站、公交优先信号控制 等设施。 10.3.5城市道路交通违法取证设施应充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 管理需求,结合道路交通特性以及产品性能等综合考虑,应包括 交通管理中心/分中心、外场交通违法取证设施等。 10.3.6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包括支持上述设施的供

等设施。 10.3.5城市道路交通违法取证设施应充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 管理需求,结合道路交通特性以及产品性能等综合考虑,应包括 交通管理中心/分中心、外场交通违法取证设施等。 10.3.6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包括支持上述设施的供 电电源、通信等基础设施

10.3.5城市道路交通违法取证设施应充分根据交通

A.0.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1的规定,

A.0.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1的规

表A.0.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YD/T 3335-2018 面向物联网的蜂窝窄带接入(NB-loT)基站设备技术要求.pdfA.0.3非机动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非机动车换算系数

A.0.4标准货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4的规定。

工信部钢筋工程施工方案表A.0.4货车车型换算系数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米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一2012 ? 《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一2106 《公共汽车和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DG/TJ08一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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