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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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为实现特定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要的水资源总量。

湿生植物 hydrophyte

根系常扎在潮湿土壤中0040 某地区地下管道施工方案,耐短期或季节性水淹,但不能忍受较长时间水分不足的陆生植物。

水生植物 aquatic plant

整个或部分植物体长期生活在水环境中的植物,可分为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漂浮植物和沉水植物。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应以现状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上位规划为依据,采用“流域统筹、系统整治、智慧管控”全过程系统化治理思路。应以保障水安全为前提,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统筹兼顾水生态修复和水景观提升,加强水智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水体水功能达标。

整治工程设计应以现状调查与评估为基础,以流域汇水范围为基本单元,调查内容应包含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及水智慧等。现状调查后,应进行现状评估与趋势判断,并提出整治策略。

整治目标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河道水体功能区划等要求,对接流域规划和区域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设计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分项目标,符合下列规定:

应综合考虑防洪防涝、供水、航运以及岸线利用的规划要求,确定防洪标准、内涝防治标准、水源水质达标率等水安全保障目标;

应在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要求,确定污水集中收集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水污染防治目标;

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等要求,确定水景观提升和水智慧平台建设目标。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在满足整治目标的基础上,宜结合本底特性识别不同特征河段,并将设计目标分解到各个河段。

城市河段宜根据区域特征、地域特征和河段功能进行分类,同一河道可分为多个河段,同一河段可具备多个区域特征、多个地域特征和多个功能特征。

城市河段宜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分类:

按照区域特征可分为城镇生活型、工业密集型和郊野乡村型河段;

按照地域特征可分为平原型、山区型、河口型和其他地域型河段;

按照河段功能可分为航道运输型、防洪排涝型、饮用水源型、景观游憩型和其他功能型河段。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宜根据分类河段进行设计。同一河段具有多个区域特征、多个地域特征和多个河段功能时,应统筹考虑整治策略,制定设计方案。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宜在模型模拟与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景观提升工程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模型模拟与评估应严格遵守河道整治目标,符合河道整治后的水文情势,模型模拟与评估应符合附录A的相关规定;

水安全保障应作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景观提升等工程的前提,应合理确定或协调水安全工程布局,保障防洪防涝与供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应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统筹点源污染、面源污染、内源污染、客水污染、航运污染,落实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控制入河污染;

水生态修复应根据不同设计水平年统筹活水补水、生态驳岸、水质净化与改善及生物多样性修复等方面的工程设计;

水景观空间功能定位应与周边用地功能、空间风貌相协调,与周边城市定位、城市环境、自然环境相结合,融入本土文化、地域特色等因素,呈现良好景观视野或体验廊道;

水智慧平台建设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环境治理水平、城市河道管理需要等因素,总体规划,分层次实施,与当地智慧城市建设要求相结合。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应符合《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相关规定,治涝标准和措施应符合《治涝标准》SL 723和《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相关规定,山洪防治的标准和措施应符合《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技术规范》SL/T 778的相关规定。

河道总体布置应统筹各项整治任务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宜在河道历史演变和水文分析的基础上,保留或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

城镇生活型河道线性和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城市风貌,充分考虑河道生态、景观和文化要求。

水系连通应保证河道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统筹防洪治涝保障、水环境水质改善、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行洪河道应根据城市防洪规划要求设置堤防。景观、生态等工程建设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相关规定。

河道管理应符合《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等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宜归并合建,减少数量。

河道两侧城市用地的竖向设计应满足《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相关要求

排涝分区应统筹考虑区域自然地理特点、河流水系特征及水利工程布局等情况,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进行划分。

河道总体布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关系;河道水系总平面设计,宜保持河道的自然弯曲形态,应控制裁弯取直。

在满足防洪治涝规划、城市控规及用地红线的基础上,河道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治导线。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当地蓝线规划要求,明确河道蓝线以及保护范围线,宜预留防汛和管护通道。

水系连通应以流域为研究对象,分析流域水系的自然特征,根据城市河道的治理目标和要求,合理确定治理策略和具体措施,符合下列规定:

拟连通的河道不应因洪水位差引起洪灾;

现状为明渠的河道,整治建设不应暗渠化;

应优先沟通断头河,具备条件时恢复城市建设中被填埋的河道;

无法恢复河道时,可采用管渠、泵站等工程措施。

河道断面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河道断面应满足行洪治涝、水源涵养、航运和引排水等基本功能;

应避免河道断面单一化,优先采用天然河道断面;在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有困难时,应根据不同的河段功能类型、蓝线宽度、用地性质及城市道路关系综合考虑选用复式断面、梯形断面、矩形断面等;

对于纵坡较大的河道,可设堰以维持景观、生态水位要求。

河道堤岸顶高程应满足设计水位及超高要求,岸顶与周边地面做好衔接。堤顶宽度应根据防洪防涝、管理、施工、构造及其他要求确定,且1级堤防堤顶宽度不宜小于8 m,2级不宜小于6 m,3级及以下不宜小于3 m。

滩岸受水流、波浪影响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位置,应采取防护工程措施。护脚深度应按《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进行冲刷深度复核,应采取合适的抗冲刷措施。

堤防的渗流及渗透稳定、抗滑稳定、沉降验算等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相关规定。

应根据河道岸坡坡度、水流特点和岸坡土质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护岸结构型式,保证岸坡稳定性,满足河道过流能力。除消能防冲需要,不应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

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与堤防交叉的各类建(构)筑物,宜选用跨越的形式。需要穿堤的建(构)筑物,应合理布置,并应减少其数量。

穿河构筑物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构筑物宜建在稳定的地基上,应在与堤基接合部位采取防渗措施;构筑物周围的回填土应满足堤防要求;

构筑物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阀,并能满足检修和紧急关闭要求。

泵站、闸坝、船闸等建(构)筑物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应选址在河势稳定、岸坡稳定且不影响河道功能和安全的堤段;应根据防洪要求设置闸门、闸阀等;

应采用整体性和防渗性能好、地基适应性强的结构型式;应进行堤身渗流稳定计算;

进、出水口应采取消能措施。与河岸结合部位易受水流冲刷,应采取防护措施。

桥梁、渡槽、过河管架等构筑物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构筑物的墩台等支承结构不宜布置在堤身断面以内,不宜在河道内设置阻碍过水的设施,结构占用断面时应进行断面补偿。补偿后的河道断面不应小于原河道断面和规划河道断面;

河道上方构筑物结构最低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满足防洪安全超高要求;

堤顶净空应满足《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的规定。

河道汇水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城区应采用分流制。

水污染防治应综合考虑点源、面源及内源治理,宜统筹治理客水污染和航运污染。

点源污染治理应对有污水入河的生活污水直排口、合流制管道溢流口、分流制雨污混接口和工业废水排放口等污染源进行分类整治。

城市河道严禁暗渠化,已有暗渠河道应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复明或开窗;应加强暗渠内排污口整治,在不影响河道行洪能力的前提下可设置截污设施。

河口型河段应加强排污口管理与综合整治,满足各级管控断面要求和相关保护规定。

应对沿河排口分类调查,同时对汇水范围进行溯源分析。

排水口治理宜与雨污分流改造、管网系统提质增效、设施维护管理等协同进行。

分流制排水口整治符合下列规定:

应对污水直排口予以整治后及时封堵,将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系统;

应对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排口进行改造,过渡期可设置截流设施排入污水管网或设置截污调蓄池就地处理。

合流制排水口整治符合下列规定:

合流制直排口应增设截流设施,接入污水收集系统;

排水口改造时,应保障排水通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应合理提高合流制截流系统的截流倍数,保证旱天不向水体溢流。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体积控制率不应小于50%,且处理设施悬浮物排放浓度的月平均值不应大于50 mg/L。

其他排水口整治符合下列规定:

对临时保留的沿河居民住房,可采用沿河敷设管道、负压收集等方法收集污水

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至水体应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且排放口设置应获得当地主管部门许可;

存在污水管网空白区、管道及检查井有缺陷等问题,应通过新建污水管道和修复现状缺陷管道,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河道周边污水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可采用就地处理措施,出水应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后排放。

应对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档、理发店、洗浴、洗车场、洗衣店、小诊所等场所的排水进行收集与预处理,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要求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禁止入河。

在完成雨污分流的条件下,初期雨水治理符合下列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海绵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净化。初期雨水控制量可取4 mm~8 mm;

宜结合河道水质整治目标设置初期雨水截流措施,将初期雨水纳入污水管网或通过调蓄池暂存后就地处理;

宜在管网系统始端采用源头削减措施,系统末端可采用调蓄和水质净化设施;

工业密集型河段分流制雨水排口应加强监测,宜采取净化措施。

应对农村散排污水收集处理,并选择适宜的收集处理方式,符合下列规定:

村庄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周边或临近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宜采用纳管方式;

村庄不具备纳管条件且居住相对集中,可采用集中污水处理方式;

村庄居住分散,管网建设难度大时,宜采用分散污水处理方式。

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宜采用生态拦截与生态处理技术,从“过程”和“末端”阻截污染物进入河道,减少进入河道的污染物总量。

应加强对养殖业粪污收集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污染物直接入河。

宜采用当地土壤及河道底泥天然背景值,并综合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合理判定底泥污染程度,为清淤范围、清淤深度以及处理处置方式提供依据。

河道清淤设计方案,应依据拟清淤河道及底泥的勘察检测结论,根据治理目标和清淤条件合理确定清淤范围、清淤深度和清淤方式。河道清淤不应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河道清淤不应影响临河建筑物、水工构筑物、过河管涵、桥梁等设施的结构和功能安全,必要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同一河道的不同河段可采用不同清淤方式,符合下列规定:

河道宽度小于10 m、两岸具有一定空间且便于断流施工的河道宜采用干河清淤方式。干河清淤方式宜选择在枯水期实施;

当淤泥较厚,且降水不见底,可采用半干河清淤方式;

具有通航能力的河道宜采用绞吸船清淤等湿式清淤方式。

河道清淤宜设置临时存储中转设施,临时设施应满足交通便利、防臭、防雨、防渗的要求。

河道底泥处理处置应无害化、稳定化和减量化,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底泥的性质、特点和最终处置方式等因素SJG 86-2020 建筑和市政工程估算编制规程.pdf,合理确定处理方法;

河道底泥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最终处置方式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

应对河道底泥清淤、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严格防控。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相关规定鉴别为危险废物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置。

底泥原位治理不应投加化学类药剂,若需投加微生物菌剂,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经论证后实施。

应评估上游河道污染的影响,根据环境容量与治理目标,制定客水治理方案。

应从全流域的角度协调上游河道的治理,上游河道的水质应符合各河流断面的控制参数。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南运河主桥(钢拱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禁止排入水体。

航运污染控制设施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 31000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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