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民和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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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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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民和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doc

3.4.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投标代表手写体签字并盖投标人企业公章。投标代表手写体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投标代表手写体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4.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及电子投标文件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2022年一级建造师-经济-02.2022高清精讲第一章工程经济(彩色观看版).pdf,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副本”和“电子投标文件”字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4.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确定开标顺序;

(6)核对投标人其法人授权此次投标的投标代表其身份证原件;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开竣工日期,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于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拟派项目团队的项目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再对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将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三名投标人向招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

资格评审的内容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表中内容如有一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DB3710/T 120-2020 威海市城市道路综合整治技术导则.pdf2.3、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1在评标阶段,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史最强的技术交底范例,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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