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922-2014 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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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922-2014 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

DB43/T 9222014

10.1.2标志标线应清晰、简洁、无歧义、易区分,不得相互矛盾。 10.1.3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应符合GB5768、JTGD82的规定;公共信息标识设计宜符合GB/T10001 的规定:无障碍标识设计宜符合GB50763的规定。

10.2.1标志的任何部位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10.2.2标志设置不得影响行车和停车的视距要求。 10.2.3服务区前后主线段应按规定设置名称和指引标志。 10.2.4服务区内标志主要包括指示各类设施位置的指示标志及相关的禁令标志、警告标志。 10.2.5在需要指导驾驶人驾驶行为的地方设置指示标志。分岔路口位置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车辆 前往停车场、车辆维修站、加油(加气)站等功能区。 10.2.6应依据交通组织的要求,在需要禁止、限制车辆交通行为的地方设置禁令标志;在存在危险的 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10.3.1服务区场区内标线主要包括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导向箭头、路面文字标记、停车位标线、停 车位编号等。 10.3.2对于容易出现驾驶人不按标线行驶、停放的区域,应加强隔离、限制设施的配合使用。 10.3.3标线应具有良好的可视性TB/T 1910-2018 铁路线路机械词汇,符合白天、雨天、夜间视认性规定的要求。 10.3.4标线应具有耐久性和防滑性。

10.4.1服务区公共信息标识主要包括客功能区的导向牌和指示牌。 10.4.2公共信息标识的设计风格上应保持一致,宜体现高速公路及服务区的地域人文特色。 10.4.3主要建筑物上或其附近位置应考虑服务区名称铭牌的设置。 10.4.4在综合楼主要进出口区域应设置信息标识板,标识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布局现状、本服务区所 处位置和概况。 10.4.5加油(加气)站罩棚标识、地面引导标识和站内引导标识应符合行业标准。

服务区场区限界应设置安全耐用、不易损坏、防止攀爬的实体防护设施与界外环境相隔离。 加油(加气)站、车辆维修站、变配电所、发电机组、水体、场地边坡挡墙等危险区域和险 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防撞设施。

11.1.1防火及疏散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067、GB.50222的规定。 11.1.2场地分区、竖向、绿化、交通布局应为消防救援和疏散提供良好的条件。

11.2.1停车场防火类别应根据单侧停车数量确定,见表9。

1.2.2综合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2.3加油(加气)站与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按GB50156规定的建筑物保护类别确定。 11.2.4加油(加气)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等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 宽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11.2.5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器材。 11.2.6建筑物应配暨与场所危险等级相适应的灭火器。体积超过5000m3的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2.7消防用电设施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 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3.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1个疏散出口。相 邻2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11.3.2餐饮区、购物区等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5m。 11.3.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所要求的净宽度和数量,不应遮挡安全出口、 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并不应妨碍其正常使用。 11.3.4建筑走道、楼梯等处的壁柱、消火栓、开启的门窗扇等障碍物不应挤占疏散宽度,不应影响安 全疏散。 11.3.5建筑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应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疏散通 道应防滑。 11.3.6公共区域、走道、楼梯间应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2.1.1湖南属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兼顾防寒。 12.1.2总图布置宜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和减少太阳辐射热,宜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12.1.3建筑设计宜有利于组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2.1.4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符合其能耗特征的规定性指标。当不能满足时,必须进行权衡 判断。 2.1.5建筑采暖、通风和空调的节能方式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能源情况确定,宜充分利用太阳能,地 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GB50176、GB50189的规定。 2.2办公部分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不宜在东、西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 避免夏季日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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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建筑物的体形宜简洁,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宣大于0.40。 12.2.4对节能设计进行权衡判断的公共建筑,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围护结 构部位的基本热工指标,应满足表10的规定

表10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基本热工指标

12.2.5外窗及敲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 12.2.6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15225规定的3级。 2.2.7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 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空间设置可开启部分或设置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12.3.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GB50176、JGJ134的规定。 12.3.2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12.3.3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散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4级;7层 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散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12.3.4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

服务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可能产生的各种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降低环境污染,维 行,营造良好的服务空间。

生态平衡,营造良好的服务空间。 13.1.2当建设和营运对环境保护对象有影响时,应结合保护对象的特性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13.1.3建筑风格和景观风格宜体现地域特色,并宜妥善处理与相邻有特殊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 然景点的关系,

13. 2.1废气处理

13. 2. 2废水处理

辆冲洗废水、含油污水处理应符合GB8978的

生活废水和餐饮水处理应符合IT/T65的规货

13.2.3固体废物处理

13.2.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2.5.1建筑材料污染控制应符合GB50325的规定。 2.5.2建筑物的厕所、盛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 包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13.3.1.1绿化应符合下列原则

a)植物选择和配置方式宜符合DB43/T619的规定; b)场地应无黄土裸露,绿化率不应小于20%; c)植物的布置、形状和尺寸不应妨碍标志辨认、不应影响行车和停车视距,不应遮挡照明。 13.3.1.2绿化布置应符合各区域功能要求: a)主线与服务区场址之间应采用绿地隔离带: b)室外人员休息场地宜设置成片绿地,其中儿童活动区域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c)人行道两侧宜栽植遮荫乔木; d)客车停车场宜结合绿化设置,货车停车场不宜设置集中绿化带; e)加油(加气)站场地附近绿化应栽植不易燃植物; 13.3.1.3绿化与管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树木与地下给水排水管道、电信电缆(管道)外缘的距离不小于1.5m,与地下电力电缆、电 信电缆(直埋)、排水盲沟外缘的距离不小于1.0m; b)树木与围墙、挡土墙的距离不小于1.0m,与消防龙头的距离不小于1.5m,与路灯杆柱的距离 不小于2.0m。

13.3.2环境设施及小品

13.3.2.1宜在主要服务建筑物附近设置休息场地,并将人行道、绿地、座椅及其他小品设施合理组织。 13.3.2.2服务设施宜结合服务区人流密集但停留时间短暂的特点确定数量和位置。 13.3.2.3雕塑及各类艺术小品应与环境特色和建筑风格协调,其尺度和位置应考虑活动背景以及人的 观看距离。

[14. 1 一般规定

14.1.1服务区改造包括修和改扩建。 14.1.2改造范围应以变速车道与主线边线相交处为界。 14.1.3改造应根据预测的第20年交通量计算规模、确定类别,起算年为改造计划完成年。 14.1.4 改造应符合服务区所属类别要求的功能、规模标准。 4.1.5 改造可采用总体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方式。 4.1.6改造应在保障建设期的施工安全、消防安全、通行安全、原有设施保护和适当服务方面提出专 顶方案和管理措施。

14.2.1资料收集

14.2.1.1应收集地形图、原设计文件、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14.2.1.2应收集主线和服务区历次改造技术资料。 14.2.1.3应收集服务区所在区域的风、沙、雾、雪、冰冻、暴雨等资料。 14.2.1.4宜收集所在地区的建设规划资料。 14.2.1.5宜收集近年相关营运数据。 14.2.1.6应收集其他必要的资料。

14.2.2.1应对照技术资料了解服务区各项目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保修年限等情况。 14.2.2.2应调查原有设施的类型、尺寸、位置、数量、结构形式等情况及其实际适用情况和完好状况; 应调查原有设备及其管网的体系、类型、规格、管径、走向、坡度等情况及其完好状况和负荷能力。 14.2.2.3应调查服务区驶入车辆数量、车型构成、人员数量、人员构成等情况。 14.2.2.4应调查给水、排水及电力的扩容保障条件。 14.2.2.5应对服务区出口方向相邻匝道进口、隧道出洞口距服务区出口间距小于1km的路段、服务区 附近急转弯路段及长陡坡路段等处作安全性检查。 14.2.2.6原有道路和场地改造前应按JTGH20的规定对地面的损坏、平整度、车辙、抗滑性能、结构 强度及地基等进行检测和评价。 14.2.2.7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需要改动结构、增加荷载和使用功能时、或遭 受地基沉降、相邻新建工程、自然灾害等的不利影响时,改造前应按GB50292、GB/T50344的规定对 结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可靠性、适修性等进行检测和鉴定。

14.3.1服务区投用后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修: a) 停车场未进行分类分区停车或分类分区不合理,导致交通秩序混乱; b) 场所设施在超过使用年限或质量保修年限后出现使用问题; c 功能设施存在不完整、不清晰、破损等问题,不能满足使用。 14.3.2 服务区投用后出现下列情形时宜进行改扩建: a)规模不能满足交通量增加的服务要求:

b 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设施类型缺失、指标存在安全隐惠: d) 设施位置影响功能分区、阻塞交通。 14.3.3 主线改造若影响服务区规模和功能,应根据影响程度具体判定。 14.3.4 在服务区间距不满足规定或原址不满足必需的扩征用地条件时可考虑异地迁建或另行增建服 务区。

14.4.1道路和场地

14.4.1.1在道路和场地病害的处治中,凡需重新做面层的,其技术要求应符合JTGD40、JTGD50的 规定;凡需重新做基层的,其技术要求应符舍JTJ034的规定。 4.4.1.2修补面积宜适当大于病害的实际面积,并采取措施使修补部分与原地面结合良好。 14.4.1.3道路和场地修后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原有建筑物进出口、加油(加气)站停车坪、主线 进出口等地面衔接顺畅。 14.4.1.4广场应根据使用需求优化、完善人行道和无障碍、休息等相关设施。

4.2.1原有建筑物病害部分,按GB50292的规定进行适修性评价,修复难度较小,改造后 恢复或接近原功能,或可达到现行设计标准的规定,所需造价小于新建造价的70%,宜予修 性评价,修后需降低使用功能或限制使用条件,或所需总费用为新建造价70%以上,应根据 和使用要求进行方案比选确定改造方式。

4.4.2.2建筑修继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做好保留部分结构、设备等的保护; b)改造做法不宜超过原结构设计荷载,否则应按现行相关标准核算,必要时进行结构检 c)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GB50325的规定

14.4.3.1宜在利用原有管网的基础上对设备系统进行完善,对老化和损坏的管材进行更换,对不适用 的节点采取优化处理措施,并做好原有管道的疏通工作。 14.4.3.2宜避免长距离移动原有消防设施、排水设施等的位置。 14.4.3.3更换设施应选择节能、环保产品。 14.4.3.4需要在建筑结构构件上固定支架、吊架和打孔穿管时不得影响结构安全

14.4.4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

14.4.4.1标志标线的设置应根据改造后高速公路相关设施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道路使用者需 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应相对均衡,避免信息过载或疏漏。 14.4.4.2拆除的标志和防护设施材料,经局部修补或重新采用防腐防锈处理措施,并经检测合格后: 宜重复利用。不能重复利用的材料,应核算其剩余价值。 14.4.4.3地面标线应重新施划。 14.4.4.4施工期间拆除原隔离设施的工程,应在适当位置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14.4.4.5需要设置供救援、消防、管理等车辆进出的路段,应设计用于警告、诱导的交通安全设施 保障安全。

14.5.1道路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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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服务区经改扩建后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功能和规模要求,并宣考虑与原有用地及其设 施、变速车道、主线等的关系,提高用地效益。 14.5.1.2道路和场地改扩建后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原有道路、场地、建筑物进出口、加油(加气) 站停车坪、主线进出口等地面衔接顺畅。 4.5.1.3道路和场地扩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扩建拼接地基对原有地基沉降和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拼接地基和原有地 基之间应控制沉降差异并保持良好结合; b)填方区扩建拼接地基填料宜选用与原有地基相近且符合要求的填料或较原有地基渗水性强的填 料; c)扩建的地面应处理好扩建拼接地面与原有地面的纵横向衔接。 4.5.1.4广场改扩建后宜结合原有设施形成完整的集散、休息场所。

14.5.1.1服务区经改扩建后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功能和规模要求,并宣考虑与原有用地及其设 施、变速车道、主线等的关系,提高用地效益。 14.5.1.2道路和场地改扩建后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原有道路、场地、建筑物进出口、加油(加气) 站停车坪、主线进出口等地面衔接顺畅。

14.5.1.3道路和场地扩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原有建筑物已严董残损部分,难以修复,或修后功能极差,或所需造价接近、甚至超过新建 的造价,宜予拆除、重建。 4.5.2.2原有建筑功能和规模不能满足现在服务需求,应进行改建、扩建。 14.5.2.3建筑物改扩建部分的建设标准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要求执行,服务区经改扩建后的总体建筑 购成应满足第4章规定的功能和规模要求。

14.5.3设备、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

14.5.3.1扩建场区管网应考虑与原有管网的的衔接关系。 14.5.3.2因改扩建而导致场内外管道、线路、设备安全距离或其他指标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避让或改 移等措施。 14.5.3.3 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改建部分应符合本标准14.4.4的要求,扩建部分应按本标准第10章的 要求执行。

6.4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应按本标准第13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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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服务区功能配置

表A.1规定了服务区场所设施配置要求。

表A.1服务区场所设施配置表

表A.1服务区场所设施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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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服务区场所设施配置表(续)

表A.2服务区功能设施配置表

表A.2服务区功能设施配置表(续)

注2:场址有自来水系统可不设净水设施

图B.1规定了服务区功能分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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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1服务区功能分区图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服务区分项建设规模指标

表C.1给出了服务区分项用地指标要求。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服务区分项建设规模指标

表C.1服务区分项用地指标表(单侧)

注1:加油(加气)站包括站棚前后20~30m的范围。 注2:车辆维修站包括修车坏。

表C.2给出了服务区分项建筑面积指标要求。 表C.2服务区分项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侧)

表C.2服务区分项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侧)

表C.2服务区分项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侧) (续)

注1:此表以分离式服务区的单侧数值为参考基础。 注2:此表中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拓展功能规模。 注3:此表中加油(加气)站不含罩棚面积。

GB/T 8151.24-2021 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24部分:可溶性锌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pdf图E.1给出了服务区基本布局形式

图E.1服务区基本布局形式

.2给出了服务区与通式立体交叉合并形式

图E.2服务区与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形式

表F.1给出了公共厕所设施配置要求!

表F.1公共厕所设施配置表(单侧)

GB-T34620 第一类溴化锂机组试验DB43/T92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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