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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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道路 交通安*法.pdf

中华**共和*道路交通安*法【2021年修订

中华**共和*道路交通安*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 *第五次*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常务 委员*第三十一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道路 交通安*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止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常 务委员*第二十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道路 交通安*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新建铁路桥涵工程安*专项施工方案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 *第二十八次*议修订)

2021年4月29日第十二届******天*常务委员 第二十八次*议修订)

第一草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 *身安*,保护公*、法*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及其他 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境内的车辆驾驶*、行*、乘车*以 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 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畅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管理工作与经济 建设和社*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 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和*家有关政策,制 定道路交通安*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家安*技术标 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技术 检验。但是,经*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家 安*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 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家安*技术标准,获得检验 合格证的,免予安*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 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 导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

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 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家有关规 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 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 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 *技未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设施不*或者机 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隐惠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 患有妨碍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 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 *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示禁止 通行,绿灯*示准许通行,黄灯*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 标志或者安*防护设施。无*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 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 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 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 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视 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 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 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 安*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 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政府应当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道路出现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 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 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 *,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措施,疏导 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伺单位和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 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 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 意;影响交通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 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距离处设置明显 的安*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 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隐惠,经道路主管部门 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 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交通安*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 *(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 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 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车辆通行的情况 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过 街设施的,应当施划*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 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 机动车道和*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实行分道

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 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的 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措 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 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 *员的安*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乘坐*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 *带,摩托车驾驶*及乘坐*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头盈。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 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 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新**山子XXX公司营业综合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示警距离, 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 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的前提下, 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 他车辆和行*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 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 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 住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 示线限制,过往车辆和*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作业标准作 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 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 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充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 但是不得用于载*。 第五土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行道上停放机 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 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通 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的 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 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 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 道路时,驾驭*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离升车辆时, 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和乘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应当在*行道内行走,没有*行道的靠路边行 走。 第六十二条 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行横道或者过 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 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行横道的路口, 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后 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 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精 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 *、监护*委托的*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带 领。 盲*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 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 第六十五条 行*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 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员的,应当在确认 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 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 社*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 事故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住 呆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 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行*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行*有过错 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 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行*故意碰撞 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行*、乘车*、非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法 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 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 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关于道路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 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千元以上二于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 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 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于 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纳 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

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 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的尾矿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 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处二于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 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 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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