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181-4-2023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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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T181-4-2023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

主*单位: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某商城机电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民支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年1月4日

沿海导助航工程是水运工程的重要配套工程,为水上运输和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支 手保障。随着水运技术的发展,沿海导助航工程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采月 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并积累了丰富经验。为规范沿海导助航工程的设计、建设、维 管理,提高沿海导助航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适应航海发展与船舶航行安全需求,交追 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沿海导助航工程建设经验和创新成果的 础上,经深人调查研究、开展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沿海导助航工程的设计基础资 、总体布置、视觉航标设备配置、无线电航标设备配置、音响航标设备配置、供电、建筑物 构筑物、维护设施等内容。 本规范主*单位为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单位为交通运输部 海航海保障中心、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 有限公司、集美大学。本规范*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徐元阳建云 2术语:徐元李维运陆永强阳建云万薪宁播家财 3基本规定:徐元蒋见宇陆永强李维运邵哲平 4设计基础资料:黄东海李维运蒋玮万新宁陆保敏肖烈兵孟照意 5总体布置:徐元李维运陈巍博蒋玮黄志扬肖烈兵 6视觉航标设备配置:阳建云陈巍博蒋见宇蒋玮 7无线电航标设备配置:俞毅李维运唐庆友蒋玮 8音响航标设备配置:陈巍博唐庆友阳建云钟军 9供电:黄炎潮陈巍博陆保敏 10建筑物与构筑物:陆保敏黄东海杨玉森 11维护设施:李维运陆永强黄东海蒋玮 附录A:蒋玮 本规范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部审,2023年1月4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 范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 ,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术管理处,****: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85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120)以便修订时参考。

10.4附属设施 (26 1 维护设施·. (27) 11.1一般规定 ,、: (27) 11.2维护基地 (27) 11.3航标遥测遥控系统 (27)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单位、参*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 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32)

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JTS/T181—4—2023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在相关水、陆域建设的具有助航效能的工 程,包括设备、装置、系统等及附属设施。又称航标工程。

每图深度基准面至平均大潮高潮面的铅直距

Mean High Levelof Spring Tide

受限于地球曲率、大气折射、目标高度和自身眼高,观察者能看到目标的理论最大 巨离。

2.0.4灯光中心高度

2.0.4灯光中心高度HeightofLightCer

2.0.6大型助航浮标

水线处直径在8㎡以上,装有高光强灯器,还可同时装有音响或无线电助航设备的 浮标。

2.0.7自动识别系统航标

采用播发AIS21号电文,为船舶提供导航、定位、避险或其他助航信息的航标,简称 ATS航标。

在指定扇形区域内显示不同颜色、不同节奏的灯光,为航海人员提供助航信息 固定标志。

2.0.9航标附属设施

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辅助设施,包括航标 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头、盈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泵房、水泵房、电力设施、业 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对航标实现远距离监视、测量和控制的系统。 2.0.11航标维护MaintenanceofAidstoNavigation 为保障航标正常工作和效能,对其结构、设备等实施的检查、更换、修理等活动总称 包括航标巡视、巡检、养护、维修等作业

为保障航标正常工作和效能,对其结构、设备等实施的检查、更换、修理等活动总称 包括航标巡视、巡检、养护、维修等作业

3.0.2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合理,应综合考虑水域水文

件、通航船型、交通流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开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航海技术发展和航运发展要求; (2)具有前瞻性,留有发展余地; (3)合理利用海域、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已有设施; (4)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3.0.3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统筹视觉航标、无线电航标和音响航标的应用,并宜根据 航运发展需求,预留功能拓展空间。 3.0.4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薪技术、薪工艺、新材料、新能源。 3.0.5沿海导助航工程结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充分考虑维护人员安全、维护的经济性和 便利性。 3.0.6位于冰冻水域的导助航工程设计应考虑冰冻影响。 3.0.7位于油气化工等易燃易爆区域的导助航工程的电子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3.0.8暴露条件下,导助航工程的电子电气设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 (IP代*)》(GB/T4208)规定的IP65防护等级。 3.0.9沿海导助航工程可根据工程使用需求,兼顾采集能见度、水流、风况、温度、盐度 波浪、船舶交通流等一种或多种信息,并向岸基控制中心发送,具备条件时可发送给船舶。 3.0.10沿海导助航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沿海导助航工程维护技术规范》(JTS/T320—5) 的规定配备备品备件。 3.0.11沿海导助航工程宜结合助航标志设施运行及维护的现状与需要,配套建设必要 的维护设施。

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JTS/T181—4—2023

4.1.1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和现场勘测等手段,获取满足设 计阶段要求的设计基础资料。 4.1.2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收集工程区域的自然条件、通航环境、通信环境等基础资

计阶段要求的设计基础资料。 4.1.2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收集工程区域的自然条件、通航环境、通信环境等基础资 料,以及相关规划、生态保护、研究论证、批准文件、主体工程设计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4.1.3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收集分析已有航标及其维护设施与设备的管理资料

4.2.2气象应包括气温、风、降水、能见度、日照与阴雨天数等,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应符合 下列规定。 4.2.2.1气温宜包括历年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和多年月平均气温。 4.2.2.2风宜包括各向的分级频率、最大风速及平均风速,分向风速的季节分布及台 风、寒潮过程的风速风向等。 4.2.2.3降水宜包括平均年降水量,历年日、年最大最小降水量,多年月平均降水量。 4.2.2.4能见度宜包括日、季分布特征,应统计分级分布及低于通航标准的连续影响 天数。 4.2.2.5日照与阴雨天应统计多年月平均日照时间和历年最大连续阴雨天数。 4.2.3水文应包括潮位、波浪、海流、冰凌等要素,应根据导助航设施所在位置收集和分 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潮位特征值应包括平均海平面,历史最高、最低潮位,年平均高、低潮位,年平 均潮差和平均大潮高、低潮位。 4.2.3.2设计水位应包括平均大潮高潮位、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和极 端低水位。平均大潮高潮位可采用大潮升水位。 4.2.3.3波浪应包括波型、波高、波向和波周期等,并应对波高和波周期分向分级统 计,分向宜按十六个方位,分级标准可根据具体需求确定。 4.2.3.4海流应包括流场概况、海流类型、海流性质和海流特征值,并应计算最大可能 流速。 4.2.3.5冰凌应包括冰冻期、冰况、冰型、月分布特征和流冰密集度等,并分析其对工 程的影响。

4.2.3.6设计水位、海流最大可能流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 (JTS145)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4.2.4地形地貌应收集工程区域和周边地形图等地形资料,分析地形特征、地貌类型、不 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及发育程度等。 4.2.5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收集并使用最薪海图和地形图,必要时应及时进行地形测 量。采用的水下地形和陆上地形测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 的有关规定,宜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hinaGeodeticCoordinateSystem2000 CGCS2000)作为平面坐标系统、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为高程基准面。测图比尺应满足不同 设计阶段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收集可供选址的大范围地形测图,测图比尺不宜小于 1:10000。 4.2.5.2初步设计阶段宜根据需要对导助航工程布设位置进行地形测量。水上测量 则图比尺宜为1:1000~1:5000,陆上测量测图比尺宜为1:500~1:2000。 4.2.5.3施工图设计阶段可根据需要加密测量。 4.2.6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层分布、岩土性 质、软弱夹层、断裂构造、水文地质及地震基本烈度等,应满足不同设计阶段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4.2.6.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取可判断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的工程地质条件 4.2.6.2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工程需求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 (JTS133)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探。大型固定式航标、维护场地等应布设3个及以上勘探 点,且每个单体均应有1个及以上勘探点,勘探深度应进人持力层内适当深度。 4.2.6.3施工图设计阶段可根据需要补充勘探。 4.2.7埋设浮标沉石时宜进行浅钻,浅钻深度应为设计埋深以下1m~2m。 4.2.8导助航工程附近有水下碍航物时,应进行水下探摸,确定碍航物的位置。 4.3通航环境

2.6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层分布、岩土性 质、软弱夹层、断裂构造、水文地质及地震基本烈度等,应满足不同设计阶段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4.2.7埋设浮标沉石时宜进行浅钻,浅钻深度应为设计埋深以下1m~2m。

(1)航路的等级与分布,通航船舶与交通流情况; (2)航道的规模、位置、尺度; (3)港口的规模与位置; (4)锚地的规模与位置; (5)碍航物情况; (6)船舶水上事故与原因; (7)现有导助航设施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其附属设施、维护设施等; (8)附近岛礁陆域等导助航设施可选位置的供水供电、背景灯光和通视条件等

(1)海底管线、电缆的数量及路由

(2)桥梁、隧道、整治建筑物的数量、尺度、位置及水下构造; (3)海洋平台、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区、取排水口等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范 围及位置。

4.4.1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分析背景噪声、频率使用情况等电磁环境,必要时应进行 电磁环境、通信质量、可靠性等测试。 4.4.2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需要利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时,应调查公用通信网络资源情 况,并对公用无线网络的通信带宽、通信质量、可靠性等进行测试。 4.4.3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需要设置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 AIS)航标时,应根据周边AIS基站信号覆盖情况对信道容量进行技术论证。 4.4.4差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Differential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DGNSS)的 差分数据播发台选址应通过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GNSS) 接收机连续观测,用于调查多路径干扰情况的观测时间不宜少于72h,并应测试卫星截止 高度角和卫星信号质量等。

5.1.1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应根据船舶航行需要和建设条件,统筹使用视觉航标、无线 电航标和音响航标,并应满足准确度、可用性、完整性、持续性和合理性需求。 5.1.2沿海导助航标志的设置应位置明显、通视良好。

5.2.1视觉航标应颜色醒目、便于识别,应标示出航道、碍航物、涉水建筑物、锚地和其他 特定水域的位置。 5.2.2视觉航标应包括浮标、灯船及大型助航浮标等浮动标志和灯塔、灯桩、立标、导标 及桥梁助航标志等固定标志。

5.2.3视觉航标配布设计应包括标志类型、位置、标色、灯质、名称、*号、浮标间足

5.2.4浮动助航标志和水中固定助航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助航标志》(GB4696)和《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16161)的有关规 定,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的制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制式》 GB15359)的有关规定,导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181 的有关规定

某学院热力管道施工组织设计,并与干线上航标相衔接,没有条件设置固定助航标志时,应设置灯船或大型助航浮标 示示航道口门的灯船或大型助航浮标,宜设置在航道中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并应与航 道口门保持足够距离。

5.2.6航道分液处应设置推荐航道侧面标,当推荐航道不明确或为避免与附近本

5.2.7.1航道转向处或浅滩、礁石的向航道侧应设置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 标或扇形灯

T/CECS935-2021标准下载5.2.7.1航道转向处或浅滩、礁石的向航道侧应设置侧面标志、方位标志

5.2.7.2连续设置的浮动助航标志可来用对称设置、交叉设置、单侧设置、中间设置等 方式。相邻侧面标志的设置间距宜为1nmile~2nmile,相邻安全水域标志的设置间距不 宜大于3nmile。

5.2.7.3开敬水域、船舶通航密集的沿海航路可沿航路中线连续设置安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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