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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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pdf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安局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31日

樟木头镇山水华府57#~65#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237—99 版式设计:刘晓方责任校对:刘高彤责任印制:杨柏力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13北京和平里东街10号01064216602)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牛山世兴印刷厂印刷 开本:850×1168 1 32 印张:1.625字数:35千 2000年1月第1版 2000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印数:0001一5000册定价:20.00元 统一书号:15114·0369

关于发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

交水发【1999]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关单位: 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装卸 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237 99,自1999年12月31日起施行。1985年2月发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 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 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关单位: 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装卸 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237 99,自1999年12月31日起施行。1985年2月发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 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 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本规范系在原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内容包括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总 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灭火系统和电气等。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于1985年2月颁布,执 行该规范十几年来,对我国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起到了指导 作用。随着我国油品码头的建设和发展,装卸油品种类增多,码头 装卸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及运输船舶的不断更新,防火设计积累了 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对《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进 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增加了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常温压力式 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和水幕装置设置规定;补充了有关防 雷、防静电方面的内容;调整了防火间距;修改了泡沫量和冷却水 量的计算方法;取消了码头上惰性气体系统。 本规范共分7章18节,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交通部公安局、中交第一航 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 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 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使再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修订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 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总则 术语 (2)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4) 总平面布置 (5) 4.1 一般规定 ··.。 (5) 4.2防火间距 (5) 4.3 其它 ·· (6)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e*e** ·(7) 5.1 一般规定 (7) 5.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7) 5.3 管道吹扫和放空 (9)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9) 5.5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9) 灭火系统·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10) 6.3 泡沫灭火系统 (13) 6.4 干粉灭火系统 (13) 6.5 消防设施··· (13) 6.6 灭火器配置· (15) 电气· (17) 7.1 消防电源及配电 (17) 7.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18) 7.3 防雷、防静电接地 (19)

(19) (21) (22) (23)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0.1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油品码头设计中贯彻“预防为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原油、成品油码头以及 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临时性油品码头的防少 设计应参照执行。液体化工品码头除灭火剂的选择外,可参照本规 范执行。

1.0.3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理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是指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汨 气

2.0.2液化石油气(LPG)

包括内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至2.0倍液化的 烃类混合气体。

2.0.3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烯 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4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

将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注 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2.0.5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立即 实施救助的能力。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5464)试验合 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 燃、不炭化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试验合 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 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 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 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 停止。

3.0.1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0.1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3.0.2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 3.0.2确定。

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 确定

3.0.3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 码头设计。

4.1.1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 以保证安全、有利于防火和火火为原则合理布置。 4.1.2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 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当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 游,但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2.1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m) 表4.2.1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C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 泊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③对停靠小于500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

4.2.2 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 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 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 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4.2.3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 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内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 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锚地的间距不应小 于150m。

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 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锚地的间距不应刁 于150m。

4.2.4海港甲、乙类油品泊位的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宜小

100m;河口港及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 50m

4.2.7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 小于40m。

4.3.1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3.2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 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3.4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4.3.4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5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1.1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 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 到防泄漏、防爆、防雷及防静电

5.1.2.1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 5.1.2.2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 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

5.1.3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

.1.3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设施, 马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与装卸的油品相同。

道路修复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2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2.1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绍 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5.2.1.2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 10C范围内的内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 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

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

10C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 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

(1)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2)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DB34/T 3734-2020 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编制指南.pdf,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

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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