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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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DesignCodeofEnvironmentProtectionfor Port Engineering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现场临建施工方案主*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2008年2月1日

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规范是在《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一94)的基础 上,经深人的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的 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环境保护 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制而成。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粉尘 和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港口生态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的主*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 司,参加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 公司和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自1994年9月 10日发布实施以来,在港口建设和管理中,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 用。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 施,《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一94)已不能适应我国 港口建设及管理中对环境保护的发展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 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范进行了 修订。 本规范第1.0.3条、第1.0.4条、第3.1.1条、第3.1.6条、第 3.2.1条、第3.2.4条、第3.5.1条、第3.5.3条、第4.1.1条、第 4.5.5条、第4.5.6条、第4.6.1条、第5.3.1条、第5.3.6条、第 6.1.2条、第6.1.3条、第7.0.6条、第8.1.2条、第9.1.1条、第 9.2.2条、第9.2.7条和第9.3.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 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写人 员分工如下:

1总则:邓恩国罗宪庆 2术语:罗宪庆方建章 3基本规定:刘慧芳方建章 4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李向阳刘慧芳李海东姚皓平 5米 粉尘和废气:罗宪庆蔡艳君方建章 6 噪声:邓恩国李向阳李海东 7固体废物:方建章蔡艳君 8港口生态:罗宪庆刘慧芳邓恩国 9环境污染事故:方建章蔡艳君程健敏 附录A~附录C:罗宪庆邓恩国刘慧芳 本规范于2007年10月11日通过部审,于2007年12月20日 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 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 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 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武汉市武昌民主路555号,中交第 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30071),以便再修订 时参考。

固体废物·……. 7 (20 8港口生态· (21) 8.1一般规定 (21) 8.2生态保护 (21) )环境污染事故 大 (23) 9.1一般规定· (23) 9.2防止污染扩散设施 (23) 9.3回收及清除设施 (24) 附录A港口环境噪声值和主要机械设备噪声源 (25) 附录B围油栏类型选择 ·· (29) 附录C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0)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 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 .(31)

9.1一般规定·· 9.2防止污染扩散设施 9.3回收及清除设施 附录A港口环境噪声值和主要机械设备噪声源 ( 附录B围油栏类型选择 ..· 附录C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 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3

1.0.1为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改 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 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执行“以新带老”的污染治理原则,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0.4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 约用地、合理布局、优化工艺及远期规划和近期发展相结合的原 则。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 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 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情 况

2.0.2卫生防护距离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 小距离。

3.1.1港口工程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

3.1.2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采用技术可靠、节能减排、

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充分利用 区域的公共环保设施。

3.1.4装卸油品和液体化工品的液体散货*头应配置环境

事故应急设施,并应与所处区域的港口、城市事故应急设施相协 调。

3.1.5港口应根据建设规模及功能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3.2工程选址与布局

3.2.1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所处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 划、生态规划、产业规划、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港口 选址应考虑对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应保持必要的距 离。

3.2.2对环境空气产生污染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

的下风侧;对水环境产生污染的河港港区布置应满足水域保 的有关要求,且宜布置在城市的下游河段

3.2.3对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头、泊位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其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 方法》(GB/T13201)的规定确定。

关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港口建设不得影响其水质质量。

3.2.5港区排污口设置的标准化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3.3.1港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

3.3.1.1港口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 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施工期防治污染要求,确定减缓生态影响和 防治污染的措施。 3.3.1.2施工现场和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油污 水和固体废物应进行收集处理。 3.3.1.3对土石方、物料等的运输和堆存应有控制粉尘污染的 措施。 3.3.1.4港口工程施工应制定控制施工作业噪声和振动影响 的措施。 3.3.1.5港口工程施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控制施工作业废气影响的措施。 3.3.2疏浚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1港口工程的疏浚物宜用于吹填造地;不具备条件时, 应运至经批准的抛泥区倾倒。 3.3.2.2港口工程疏浚施工应采取防治悬浮泥沙扩散污染的 措施,控制和减缓对水环境敏感目标和水质的影响。挖泥船应配 备防治疏浚污染的装置。 2322、充治区决用处的保护目标为水产差殖时疏渗作业产

3.3.2.4港口工程疏浚施工不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刀

3.3陆域形成施工应符合下列

3.3.3.1陆域吹填和回填施工应在围堰形成后进行,并应采取 防止悬浮泥沙泄漏的措施。 3.3.3.2泄水口布置宜远离排泥管口,泄水口悬浮泥沙浓度应 达到排放标准。 3.3.3.3施工结束前应对开挖区域采取植被恢复等防治水土 大山业

3.3.3.3施工结束前应对开挖区域采取植被恢复等队

3.4.1港口建设项目应制定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监测计划。 3.4.2工程施工期的环境监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 构承担;营运期应配置必要的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对环保设施的 运行效果进行监测。

3.4.1港口建设项目应制定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监测计划。

3.5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

3.5.1港口应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的接收

3.5.1港口应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的接收和处 置设施。设施的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 3.5.2船舶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采用岸上接收时,应在*头前 沿设置规定的标准接头。

置设施。设施的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

3.5.3油品和液体化工品装船港应按国家有关防治水污染的规

3.5.4对人境船舶压载水的接收应考虑外来生物入侵的处理

3.5.4对人境船舶压载水的接收应考虑外来生物入侵的处理

4.1.1新建港口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清洁雨水应采用分 流制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优先考虑纳入市*污水处 理系统,污水水质应满足市*污水处理系统相应的接管水质标准 港外无接收系统时,港口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 112一洪日污水处理宝分米回用:出水排人白然水体时水质应

流制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优先考虑纳入市*污水处 理系统,污水水质应满足市*污水处理系统相应的接管水质标准; 港外无接收系统时,港口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 4.1.2港口污水处理宜分类回用;出水排入自然水体时,水质应 满足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 4.1.3装卸油品和液体化工品港口的罐区、装车区应有消防水的 收集措施。

4.1.2港口污水处理宜分类回用;出水排入自然水体时,水质

满足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 4.1.3装卸油品和液体化工品港口的罐区、装车区应有消防水的 收集措施。

4.1.4港口自建的含油污水、有毒有害废水和生活污水接收

4.2.1港口船舶含油压载水、洗舱油污水、舱底油污水、机修车

4.2.1港口船舶含油压载水、洗舱油污水、舱底油污水、机修车间 和流动机械冲洗的含油污水应根据水量水质选择处理方法,输送 设备和工艺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2.2含油压载水水质水量的确定和处理工艺应满足下列要求。 4.2.2.1无专用压载水舱的油船排人接收设施的含油压载水

量,沿海单艘船压载水量可按载重吨的12%~24%确定,内河 艘船可按载重吨的5%~10%确定。 4.222年压载水中油量可按下式计算:

C Ya = Y, 1000000

式中Y。一一年压载水中油量(t); Y一一年压载水量(t)DG/TJ08-2013-2019 钢渣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标准,可取港口年发送量的2%~5%; C—压载水中含油量(mg/L),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 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取1000~3000mg/L。

C一压载水中含油量(mg/L),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 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取1000~3000mg/Lo 4.2.2.3压载水处理宜根据油品性质,选取不同工艺。参考工 流程如图4.2.2所示,采用时可根据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工艺的 会调整

4.2.2.3压载水处理宜根据油品性质,选取不同工艺。参考工

艺流程如图4.2.2所示,采用时可根据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工 组合调整。

图4.2.2含油压载水处理工艺流程

4.2.2.4*头设置的接收管道规格应结合船只装卸作业时间 确定,管道流速可取1.5~2.0m/s,也可取与油品装卸工艺相近的 流速。调节池接收能力应满足接收设计船型最大压载水量,工艺 设施处理能力可按日平均压载水量确定。 4.2.2.5处理设施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并应根 据粘度确定采取加温措施。 4.2.3船舶洗舱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装卸油品的液体散货*头接收洗舱水的管道可与压 载水管道合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工程材料采购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有限数量制-非电子化).pdf,也可单独设置。 4.2.3.2换装油品时的洗舱水量宜按船舶载油容量的1%· 3%确定。 4.2.3.3污水处理前的水温可根据油品的种类按25℃~30℃ 选取。粘度较大、凝固点高的油品洗舱水的处理装置应采取加温 搭施

4.2.2.4*头设置的接收管道规格应结合船只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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