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371-20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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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371-20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pdf

ICS91.200 CCS P 25

DB37/T 4371202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qualityinspectionofhydraulicengineering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检测机构能力 5. 1 检测人员 5.2 检测设备 5.3 场所环境 5. 4 管理体系 检测程序 6. 1 检测委托 6.2 取样 6.3 检测准备 6.4 检测 6.5 检测报告 检测档案 附录A(规范性) 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附录B(规范性) 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附录C(规范性)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录D(规范性) 现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样本 参考文献

前可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检测机构能力 5. 1 检测人员 5.2 检测设备 5.3 场所环境 5. 4 管理体系 检测程序 6. 1 检测委托 6.2 取样 6.3 检测准备 6. 4 检测 6.5 检测报告 检测档案 附录A(规范性) 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附录B(规范性) 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附录C(规范性)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录D(规范性) 现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样本 参考文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水利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修忠、徐胜、马德富、周广科、王扬、董温荣、姚学健、郑茂海、路光旭、 万海、董延朋、从容、马霄、赵晋、唐军、尹凯、赵立宾。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基本规定,规范了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行 为。 本文件适用于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工程实体等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testingforqualityofhydraulicengineering 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 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2 见证人员witnesses 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接受委派,对检测样品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 性、规范性见证的人员。 3.3 见证取样witness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工程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并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 行检测的活动。 3.4 见证检测witnesstest 3.5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r en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 的管理系统。

量检测应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及

4.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 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4.3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水利行业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4.4检测机构不应与所检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商业、行政、经济等利害关系。 4.5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应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工作场所,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工作环境满足 检验检测要求。 4.6检测机构人员、设备设施、场所环境等检测能力的配备及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 规定要求。 4.7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 备、环境条件等进行验证 4.8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应进行检测。 4.9检测样品的委托方应对样品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4.10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备份样品。 4.11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2检测机构应对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和统计分析。 4.13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惠或 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5.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并应按附录A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 岗位。 5.1.2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 理。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

5.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所开展 项目要求,精度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本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 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2.3检测设备在启用前或检定、校准周期结束前,应送至相应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 2.4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时 立立即进行检定或校准: 一一可能对检测结更右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

5.2.5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应继续使用: 一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一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当检定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5.2.6检测机构应对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现场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核查, 5.2.7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进行期间核查 5.2.8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记录。 5.2.9对主要检测设备应做好使用记录,对用于建设工程现场检测的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并进行出入 库登记,在使用前和返回后应对其功能和状态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5.2.10所有设备应进行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 5.2.11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测设备检定或校准周期台账,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 程的相关信息。

5.3.1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环境。场所环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的要求,并满足检测工作人员健康的要求。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 条件。 5.3.2检测场所应科学存放有关材料、物品,落实有关规定,对危化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 安全存放。 5.3.3检测机构应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并根据不同的检验检测环境识别危险源,采取对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 注:危险源一般包括工程现场的高处作业、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5.3.4检测机构应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有毒物质等的处置, 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GB/T 42034-2022标准下载,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对不能自行处理的 有害废弃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机构处理,并应符合环保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注:危险源一般包括工程现场的高处作业、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3.4检测机构应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有毒物质等的处 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对不能自行处 害废弃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机构处理,并应符合环保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5.4.1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 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 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5.4.2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保持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5.4.3检测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程序,保证结果的有效性。按有关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 5.4.4检测机构应建立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对业务受理、数据采集、检测报告、信息上传、档案 管理等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记录。 5.4.5检测机构不应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5.4.6每个检测项目/参数操作人员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5.4.7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测报告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 立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 5.4.8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并实施人员 培训。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要求。

5.4.9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

DB62/T 2997-2019标准下载5.4.10检测机构不准许出具下列检测报告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1.1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1.2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测方法控制程序。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 1.3为重要检测项目和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的,应制定检测方案并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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