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09-201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替代SL 309-2007)

SL 309-201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替代SL 30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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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L 309-2013
文件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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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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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309-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309-201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替代SL 309-2007)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 则》(SL3092013)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GB/T 34932-2017标准下载水利部 2013年12月16日

本标准是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要求,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践,修订SL309一2007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一2007《水利质 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自颁布以来,对规范水利计量认 证评审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次修订是在总结近年来水利计 量认证评审实践的基础上,对水利计量认证评审中需要进一步规 范和统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对标准中规定不够具体的条款 进行了完善,以确保标准使用各方能准确理解和执行。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号)所指的实 验室。 本标准共5章。主要内容为计量认证评审的通用要求,黑体 字为水利质量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了统一; 一针对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中需规范和统一的有关问题, 结合水利质检机构的实际,对组织、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记 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人员、设施和环境、检测和校准方 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检测报告等有关条款内容做了 进一步细化规定。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扩局、水利部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湘汉、刘咏峰、王剑影、李青山、刘 晓辉、王黎、李怡庭、田庆奇、汝楠、高俊杰、王永军。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华康。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昊。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309—2004; SL3092007。

总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 管理要求 4. 1 组织 4. 2 管理体系 b 4. 3 文件控制 b 4. 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h 4. 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6 4.6 合同评审 6 4.7 申诉和投诉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4. 9 记录 7 4.10 内部审核 4. 11 管理评审 8 技术要求 8 5. 1 人员 8 5. 2 设施和环境条件 9 5. 3 检测和校准方法 10 5. 4 设备和标准物质 11 5. 5 量值溯源 13 5. 6 抽样和样品处置 14 5. 7 结果质量控制 14 5. 8 结果报告 15

总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 管理要求 4. 1 组织 4. 2 管理体系 b 4. 3 文件控制 b 4. 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h 4. 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6 4.6 合同评审 6 4.7 申诉和投诉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4. 9 记录 7 4.10 内部审核 4. 11 管理评审 8 技术要求 8 5. 1 人员 8 5. 2 设施和环境条件 9 5. 3 检测和校准方法 10 5. 4 设备和标准物质 11 5. 5 量值溯源 13 5. 6 抽样和样品处置 14 5. 7 结果质量控制 14 5. 8 结果报告 15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1.1为规范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计量认证 评审工作,统一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制定本 准则。

评审工作,统一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制定本 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水利行业承担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和 质量检测、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 工作。

1.2本准则适用于水利行业承担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 质量检测、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评 工作。

1.3本准则所称的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是指由国家计量认 证水利评审组对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水利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的评价。 1.4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 规范的原则。

法规规定以及水利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的评价。 1.4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 一规范的原则。

1.5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除应符合本准则规定外,

下列文件对于本谁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准则。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T1548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 《通用计量术语和定义》(JJF1001)

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

注1:本准则中的质检机构是指具有单独场所或多场所开展 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技术机构。 注2:如果质检机构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 检测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质检机构”仅 指该组织内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那部分

对提出申请的质检机构是否符合认证准则进行现场验证所作 的一种访问。 注:也称为现场访问。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能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 被测物品进行检测/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出测量标准提供 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 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 有测量不确定度。 注1: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 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 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注2: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常被错误称作“自校 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 注3: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3.6检测(测试、试验)

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 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利

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管理体系的现状和适应 生进行的正式评价。 注1:管理评审可以包括质量方针评审。 注2:质量审核的结果可作为管理评审的一种输入。 注3:“最高管理者”指的是其管理体系受到评审的组织的 管理者。

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对其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组织开展 的有计划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活动。 注1:内部审核一般用于对质量体系或其要素、过程、产品 或服务的审核。 注2:内部审核目的之一是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改进或纠正 措施。 注3:内部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领域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但最好取得有关人员的配合。

合同签订前,为确保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 件,且供方能实现,由供方所进行的系统的活动。 注1:合同评审是供方的职责,但可以与顾客联合进行。 在合同的不同阶段重复进行

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 措施。 注1:一个潜在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 注2:采取预防措施是为了防止发生,而采取纠正措施是为 了防止再发生。

普施。 注1: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十个原因。 注2:采取纠正措施是为了防止再发生,而采取预防措施是 为了防止发生。 注3:纠正和纠正措施是有区别的。

简称计量检定(metrologicalverification)或检定(verifi ion)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 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根据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对测量仪器定期进行的一种 续检定。

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 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质检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 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质检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应具有其法律地位的证明文 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 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 核算。 412质检如构应目各与由诗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质检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 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 核算。

4.1.2质检机构应具备与申请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工

4.1.4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质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 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 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 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 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质检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 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应有相应措 施,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措施。

4.1.6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

4.1.7质检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

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应画出组 织机构框图和列出管理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将管理体系的要求 分解落实到不同的部门或岗位。

4.1.8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方

4.1.9质检机构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

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应指定 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质 检机构应有可操作的监督程序文件,对监督员的条件作出规定并 予以确认,编制年度监督计划,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进行监

督,并保存实施热行的相关记

4.1.11质检机构应由技术管理者,可是一名技术负责人或一名 技术负责人与多名技术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质 量主管,可是一名质量负责人或一名质量负责人与多名质量管理 人员,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质检机构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 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 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 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如果质检机构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 包的质检机构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以控制(限 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质检机构应确保 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质检机构应将分包事项以书 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 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 品的质量。应定期对供方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方一览表。 由母体单位进行采购的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对合格供方的 评价可由母体单位进行,但应在“合格供方一览表”中注明。

山体护坡施工方案及报价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 明确客户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可采取不同形式的评审

质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 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 理结果的记录。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质检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 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GB/T 39347-2020 空间用光纤光栅传感系统通用规范.pdf,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 作发生的可能性。质检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的 程序文件,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 体系。

质检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 制度。质检机构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 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并分类标识。对电子存储的记录 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对于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质检机构,如系统中记录表 格信息量满足本准则和可追溯性的要求,可在系统中保存记录文 件,但应确保符合电子文件保密、记录归档要求;对重要的工程 类记录资料,应同时保存纸质记录。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 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原始 记录格式应规范化,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 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除依据检测标准规定的信息外,记录应包 括参与采样或抽样、样品准备和制备、检测和/或校准、校核人 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 客户保密。

质检机构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其质量活 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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