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803-2021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

NB/T 10803-2021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2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382832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NB/T 10803-2021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

ICS 27.140 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模板搭设交底.pptCode for Design of Reservoir Basin Cleara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 局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批准《地热井井身结构设计方法》等326项能源行业 标准(附件1)、《Code for Seismic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of HydropowerProject》等19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 《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等3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 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 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1月16日

NB/T10803—2021 附件1:

NB/T10803—2021 附件1: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283号)的要求,编制 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库底清理任务、库底清理 范围、一般清理设计、专项清理设计、组织实施、阶段工作要求 和成果。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一一 增加了专项清理的分类,将原规范“卫生清理”的内容 归入专项清理。 一一 增加了水库库底清理“组织实施”的相关内容。 一一 修订了一般清理的分类,保留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和林 木清理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一般清理设计和专项清理设计的相关内容。 一 修订了专项清理任务和范围的相关内容。 一— 修订了传染性污染源清理的内容,将生物类污染源清理 的相应内容归人传染性污染源清理。 一修订了水库库底清理“阶段工作要求和成果”的相关 内容。 一一力 删除了原规范“特殊清理”的相关内容。 一一删除了原规范“库底清理组织实施计划”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 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规划水库环保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NEA/TC16)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 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

1.0.1为规范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0.3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技术可行、经济合 理、易于实施的原则。 1.0.4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根据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 响区范围、淹没特点、阶段性蓄水要求以及水库运行方式,明确 清理任务,拟定清理范围,提出清理方法和技术要求,确定清理 工程量,计算清理费用,提出组织实施要求。 1.0.5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水电工程 环境保护设计规范》NB/T10504的有关规定。 1.0.6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2.0.5阶段性蓄水的水库应分阶段确定清理任务。

3.0.1库底清理范围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清理对象和

2 建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内区域。构筑物清理 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至死水位下3m,设置极限死水位的水库应 为居民迁移线至极限死水位下3m。 2.林本清理范围应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水库淹没区

4.1.1一般清理设计应根据清理对象的形态、规模、环境 状况等特性,选择适宜的清理方法,提出相关的清理技术 要求。 4.1.2一般清理对象应在原场地进行清理,不宜扩大清理影响 范围,应防止二次污染。 4.1.3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残留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5m; 林木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4.1.4对拆除技术复杂、拆除难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论证 确定清理方案。 4.1.5一般清理对象应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实物

指标调查成果中没有包括的清理对象和实物量可根据需要适当补 充调查。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物、零星树木的清理工程量应来 用补偿实物量

4.2.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对象应为清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残留体和易漂浮物,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生活各种用途的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和其 他结构的各类房屋。 2挡水建筑物、码头构筑物、大中型桥梁、围墙、砖瓦窑

石灰窑、水泥窑、牌坊、线杆、水塔、烟肉、水池、人防和井巷 等地下洞室、储油罐、冶炼炉等构筑物。 3木质门窗、木標橡、木质杆材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物 中密度小于水的材料,以及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柴草、秸秆等易 漂浮物。

4.2.2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房屋宜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 拆除。 2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竹结构的房 屋及地面窑洞宜采用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洞挖窑洞根据地质情 况可采取填塞、封堵等方法处理。 3石拱桥、混凝土桥、渡槽等应采取爆破方式拆除,吊桥、 索桥两端固定设施宜采取爆破或人工、机械结合方式拆除。 4围墙、线杆、水塔、烟肉、牌坊、高出地面的水池等、 宜采用人工、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5砖瓦窑、石灰窑、水泥窑、冶炼炉、挡水建筑物、码头 构筑物等宜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拆除。 6地面储油罐宜采用人工或机械拆除,罐体运出居民迁移 线以外;地下储油罐经专项清理后再进行填塞、封堵。 7水库水位消落区的水井、坑、地窖、隧道、人防、井巷 工程等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求, 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措施处理。 8建筑物、构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时应考虑对居 民迁移线以外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 拆除。 9按照行业要求需要进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 行业要求另行处理

4.2.3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后的木质门窗、

志,开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和标高。 4.2.5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工程量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清理工程量应按实物指标调查建筑物面积计算。 2构筑物清理工程量围墙宜按长度或体积计算,线杆应按 长度计算,牌坊、水池、水塔、砖瓦窑、水泥窑、冶炼炉、石拱 桥、混凝土桥、渡槽、水坝、码头等可按实物指标计量标准 计算。 3易漂浮物清理工程量应包括收集、运输等项目的工程量 清理工程量应按清理体积计算。 4人防和井巷等地下洞室清理包括填塞、封堵、覆盖等项 目,清理工程量应按照清理措施计算

4.3.1林木清理对象应包括清理范围内园地、林地中的各类林 木,零星树木及其残余的易漂浮物。 4.3.2林木清理方法应为砍伐,砍伐的林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 进行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需要保护的植物应按环境保护要求 另行处理。

GB 50021-2001(2009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4.3.3树木砍伐残余的枝丫、枯木、灌木丛、秸秆以及柴草等

4.3.4林木清理工程量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林木清理工程量应包括砍伐、收集、运输等项目工程量。 园地、林地等成片清理范围的清理工程量应按实物指标调查的相

NB/T 10803—2021

应地类面积计算。零星树木清理工程量应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的数 量计算。 2易漂浮物清理工程量应按实物指标调查的园地、林地面 积计算

应地类面积计算。零星树木清理工程量应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的数 量计算。 2易漂浮物清理工程量应按实物指标调查的园地、林地面 积计算。

5.1.1专项清理任务应主要依据实物调查成果、水电工程环境 影响评价成果,结合阶段性蓄水要求,分析确定。 5.1.2专项清理方案应根据专项清理任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行业技术标准,明确目标和标准,提出专项清理措施。 5.1.3专项清理设计应根据专项清理方案,提出清理方法和技 术要求,计算工程量和清理费用,提出实施要求。 5.1.4专项清理的费用应根据清理方法和技术要求,在分析确 定清理工程量和清理单价的基础上计算。

5.1.1专项清理任务应主要依据实物调查成果、水电工程环境

5.2.1一般污染源清理对象应主要包括化粪池、沼气池、粪池、 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和普通坟墓。 5.2.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和污水池的 清理应分为粪便、污泥的处理和坑穴处理。清理方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的 粪便、污泥应清掏运出至库外桥涵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 用;其难以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kg/m²撒布 漂白粉混匀消毒处理。 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牲畜栏、污水池的坑穴宜用生 石灰或有效氯含量大于20%的漂白粉按1kg/m²撒布、浇湿后, 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宜 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kg/m²~2kg/m²喷洒。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