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31-2008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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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431-2008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ICS 91. 020 P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 2008)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TBT2942-2015标准下载,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根据水利部2007年标准修订计划安排和《水利技术标准编 写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10章18节100条及3个附录,主要对城市水系规 划中的城市水系布局、城市水面、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城市河湖 水质、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城市水系管理、规划工程实施方案 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根据水利部2007年标准修订计划安排和《水利技术标准 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10章18节100条及3个附录,主要对城市水系规 中的城市水系布局、城市水面、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城市河海 责、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城市水系管理、规划工程实施方穿 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河海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超王沛芳侯俊吴宝海 张松贺石玉波田琦陈莹 练湘津刘玉年姜永生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宁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10.1一般规定 3 10.2城市河湖生态护岸· R 附录A城市水系规划编制提纲及成果要求 附录B城市水系现状调查成果汇总表 附录C城市分区及其适宜水面面积率 1 标准用词说明 +e.e.+ 44 条文说明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城市水系 整治和管理的要求,为促进城市水系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保障 城市防洪、供水、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实现人水和谐、环境优 美,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市水系规划,

1.0.3城市水系规划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 法规、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和水利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为编制 依据。

构建城市水系系统和水系布局、确定城市适宜水面面积和水面组 合形式、确定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和控制保障措施、制定城市河湖 水质保护目标和改善措施、制定城市水景观建设方案、划定城市 水系行政管理范围和制定管理办法、制定城市水系整治工程建设 方案。城市水系规划编制提纲见附录A。城市防洪排涝、给水排 水、水环境保护、水源地安全保障等宜单独编制专业规划,一般 不纳人城市水系规划之中。

1尊重水系的自然属性,按照水域的自然形态进行保护或 整治。 2城市水系与流域和区域水系协调,城市水系应符合流域 水利规划的格局。 3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满足居民休闲娱乐的需要

4协调与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布局、目标和建设要求的关系, 统筹城乡。 5统筹兼顾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等 的需求,与城市防洪排涝、给水排水、水环境保护、航运水道、 道路交通、旅游景观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6考虑水系沿岸现状,避免过量的房屋拆迁。 7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在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全过 程中广泛吸引公众意见。 1.0.6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范围相一致,控制范 围以外的城市供水水源地、排水区域等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后,也可列人本规划范围。 1.0.7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8成果要求见附录A。 1.0.9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的规定。: 1.0.10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 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景观环境用水》(GB/T18921)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一20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防洪标准》(GB5020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一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一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T5029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

1.0.11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

城市范围内河流、湖库、湿地及其他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的水 域系统。

2.0.2城市水系规划urbanriversystemsplanr

以城市水系为规划对象,综合考虑城市人口密度、经济发展 水平、下垫面条件、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等因素,对水系空间布 局、水面面积、功能定位、水安全保障、水质目标、水景观建 设、水文化保护、水系与城市建设关系以及水系规划用地等进行 协调和具体安排,提出城市水系保护和整理方案。

城市水系具备系统良性循环的能力,能抵御洪涝、干旱、污 染等外部冲击,且不会对其他系统构成危害,并满足水系功能要 求的安全。主要包括城市防洪排涝安全、供水安全、生态用水安 全、水环境质量安全等。

城市水系河湖形态、水面面积以及水面区、滨水区和沿岸带 从视觉上对城市的景观美化作用

2.0.5适宜水面面积

与城市自然条件、水土资源可供量、人口、居民生活习惯和生 活水平、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相适应的城市水面面积。

2.0.6适宜水面面积率

综合考虑城市自然条件、水土资源可供量、人口、居民生活 习惯和生活水平、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下,城市总体规划 的控制区内水面面积占总面积的适宜比率。

为使河湖水系达到规划的生态功能和目标所需的水资源量。

在保证防洪安全、生产生活用水及重要区域水环境的前提 ,通过水利工程的合理调度,将符合水质要求的水资源从水源 引人目标区域,满足受水区供水、航运、生态和水质等不同目 的水资源调度方式,实现水体有序流动。

2.0.10生态型护岸

采用植物材料和人工材料,具有透水性和多孔性特征,能够 提供植物生长和鱼类产卵条件的护岸

4.1.1城市水系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水系现状(包括水系汇流区 下垫面条件变化、水文过程、河道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 护、水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在掌握城市发展对城市水系 要求(包括相关规划对水系的要求,水系现状的适应性分析)的 基础上,确定城市水系系统组成,划定城市水系功能,规划城市 水系布局。 4.1.2城市河道(湖、库)等级划定、城市水系布局等应分别 基于城市水系的防洪排涝、供水水源、工农渔运、生态环境、景 观娱乐和经济开发等不同功能,并根据功能的重要性进行主次权 衡分析后确定。

4.2.1根据水域形态特征,城市水系可分为河流、湖泊、水库、 湿地及其他水域: 1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 2湖泊和水库。 3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 4城市其他水域主要是指除河流、湖泊、水库、湿地之外 的城市洼陷地域,如城市内的水坑及其与外部水系相通的居住小 区和大型绿地中的人工水域等。 4.2.2根据水域功能类别,城市水系可分为防洪排涝类、饮用

4.2.2根据水域功能类别,城市水系可分为防洪排涝类、饮用 水源类、航道运输类、生态环境类、景观娱乐类、其他功能类和 复合功能类: 1防洪排涝类应具有行洪排涝、调蓄洪水等功能的水域。 2饮用水源类应具有向城市提供饮用水功能的水域,

3生态环境类应具有源头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珍稀物种 保护、调水保护、生态修复、水质净化、排污控制等功能的 水域。 4景观娱乐类应具有提供自然欣赏、水体观赏、休憩养生、 商业休闲、历史品味、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功能的水域。 5航道运输类应具有航道运输、航运码头等功能的水域。 6其他功能类应具有提供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渔业用水 等其他功能的水域。 7复合功能类应具有多种功能特性和要求的水域,如城市 水系中同时兼顾工业、景观、旅游等多种功能要求的河道。

4.3.1防洪排涝功能的城市河湖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河道等级划分应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 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分为一级~五级,划分方法见 水利部《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2湖泊等级划分应依据面积大小确定,分为大型、中型、 小型,划分方法见水利部《湖泊等级划分办法》。 3水库等级划分应依据库容大小确定,分为大(1)型、大 (2)型、中型、小(1)型、小(2)型,划分方法见水利部《水 库等级划分办法》。 4.3.2基于饮用水源功能的城市河湖等级划分应依据河湖水源 保护的重要性确定,可分为保护区河湖和准保护区河湖,划分方 法见有关法规或导则。 4.3.3基于生态修复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选择的城市河道等 级划分应依据河道的宽度(面宽)确定,可分为一级(河道面宽 B不小于100m)、二级(河道面宽B不小于10m,小于100m) 和三级(河道面宽B小于10m),相应地也可称大尺度、中尺度 和小尺度。湖库不作等级划分。

级划分应依据河道的宽度(面宽)确定,可分为一级(河辽 B不小于100m)、二级(河道面宽B不小于10m,小于 和三级(河道面宽B小于10m),相应地也可称大尺度、中 和小尺度。湖库不作等级划分。

4.3.4基于景观娱乐功能的城市河湖等级划分应依据河湖景

功能的综合评定确定,可分为一级(位于总体评价分不少于150 分的水利风景区)、二级(位于总体评价分120~149分的水利风 景区)和三级(其他)。总体评价与计算方法见SL300。

功能的综合评定确定,可分为一级(位于总体评价分不少于150 分的水利风景区)、二级(位于总体评价分120~149分的水利风 景区)和三级(其他)。总体评价与计算方法见SL300。 4.3.5基于航道运输功能的城市河湖等级划分应依据河湖所能 通行船只大小(即船舶吨位)确定,可分为一级(可通航 3000t)、二级(可通航2000t)、三级(可通航1000t,三级航道 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3.2m、底宽45m)、四级(可通航500t, 四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2.5m、底宽40m)、五级(可通 航300t)、六级(可通航100t)、七级(可通航50t)强弱电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划分方法 见GB50139。 4.3.6基于不同功能的城市河湖等级划分结果应作为相应水系 东目水系整治和水系管理的其础

4.3.5基于航道运输功能的城市河

一3:0基不向场能的城市河倾导级刘分给米应作为相应水京 布局、水系整治和水系管理的基础。 4.3.7复合功能的河湖等级划分,宜以主体功能为依据,适当 兼顾一般功能的要求。

布局、水系整治和水系管理的基础。

4.4.1应分析城市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依据流域、区域 综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防洪排涝、供水、水资源保护等专项 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开发等规划对水系布局的需求, 明确城市水系主体功能,确定城市水系的基本格局

DB42T 875-2013 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pdf城市水系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基于城市水系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环境、景观娱乐、 航道运输等不同功能要求,依据水系现状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 用要求,各功能水系布局之间应统筹协调。 2应严格执行有关城市水系管理办法的规定,防止侵占水 域、破坏水系,特别应注意对城市湿地的保护。 3对城市水系的改造特别是对自然水体的改造应经过充分 论证,并不应减少原有水面面积。 4对城市水系的改造应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 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满足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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