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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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 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 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一10亿元的为0.035%;10一50 亿元的为0.008%;50一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 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 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 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 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 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方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方元及 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方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 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 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 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 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 定热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建设函【2004】353号

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市建设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 函[2004]393号)转发给你们。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 察设计收费下限的10%向委托的建设单位收取,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 实际情况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实际成本,按此标准上下浮20%(土20%)的 幅度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从2004年8月1日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粤 价函[2003]48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顺延至2004年7月31日。请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准贯彻执行,并做好向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宣传工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JC/T 2253-2014 脂肪族聚氨酯耐候防水涂料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 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 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 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 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 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 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 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 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 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 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 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 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 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一100)万元×0.7%=2.8万元 (1000一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一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一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 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 符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 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 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 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 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 相关服务”)收费。 1.0.3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 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 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土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 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 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 土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 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 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1.0.8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 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 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 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 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 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 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 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 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 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 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 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 数分别为: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ⅢI级)1.15。计算施工监 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拨高程2001m以下的为1;海拨高程2001~3000m 为1.1;海拨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拨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拨高程4001m 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 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 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 1.0.1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 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的 4%~6%向发包人加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治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 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加工治炼工程复杂程度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5.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水电、电力、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5.2.1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

5.2.2其他水利工程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6.2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

注: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I、IⅢI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 和1.26。

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6.2.4 水运工程

6.2.5民用机场工程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 2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2.24m≤跨度<36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 工程;5.装饰、装修工程;6.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7.70m≤高度<120m 的高算构筑物。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2.高标准的古建 筑、保护性建筑;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4.高度≥120m的高算构筑物。

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7.2.3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活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ⅡI级。

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主:计费额天于1000000方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 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60号

粤价[2003]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 政府“城币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 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有天可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 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 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中切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 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0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 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 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 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 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 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 借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以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15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建委(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刃 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的规 定执行,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仍按粤府办[1996]79号文和省财政 丁、人防办粤财文[1998]105号文的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 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水保监[2005]22号)

各有天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 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 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 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 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 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表2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JC 561.2-2006 增强用玻璃纤维网布第2部分:聚合物基外墙外保温用玻璃纤维网布,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 制《水土保持设施峻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水土保护设施峻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五、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 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标

1.土地使用税,参见《厂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府令第130号)。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参见《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关于征收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号), 3.环境影响评价费,《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4.测量测绘费,参见《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 财字[2002]3号文】。 5.工程勘察设计费,参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12」10号)。 6.施工图技术审查费,参见《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 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7.工程造价咨询费,参见《广东省物价局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 函》(粤价函[2011]742号)。 8.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费,参见《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公消[2009]52号)。 9.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08]566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08]676号。 1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3]160号】文及有关的规定。 11.绿化补偿费,参见粤价函[2000]89号、粤价[2000]334号。 1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参见《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 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停止收取供配电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1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见《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1土地使用税,参见《厂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府令第130号)。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参见《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关于征收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号)。 3.环境影响评价费,《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4.测量测绘费,参见《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 财字[2002]3号文】。 5.工程勘察设计费,参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12」10号)。 6.施工图技术审查费,参见《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 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7.工程造价咨询费,参见《广东省物价局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 函》(粤价函[2011]742号)。 8.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费,参见《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公消[2009]52号)。 9.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08]566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08]676号。 1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3]160号)文及有关的规定。 11.绿化补偿费,参见粤价函[2000]89号、粤价[2000]334号。 1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参见《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 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亭止收取供配电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1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见《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粤人防「201023号)、《关于防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 [2000]157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14.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和标 准的通知》(粤价[1998]264号)文。 15.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GB/Z 40387-2021 金属材料 多轴疲劳试验设计准则.pdf,参见《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 价函[2008]566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081676号。 16.价差预备费,参见《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9]1340号)(内容摘要:根据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关 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 19991340号)的规定,投资价格指数f按零计算)。 1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 税字[1999]299号)(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计委《关于暂停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暂停征收。国家对征收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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