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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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农田水利及渠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开展市管项目的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安全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安全总站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系统”),本市危大工程的判定、方案上传、方案审批、专家抽取、论证结论、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验收、销号等均应通过危大系统进行。

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由市安全总站统一分配账号和密码,专家用户登陆后,自行维护身份证、照片等基本信息,生成电子专家证书。

区县(自治县)安全站通过市安全总站统一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

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判定

1. 危大工程判定分为开工前的全面判定和施工中的动态判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详见附件3)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应牵头并会同施工、监理单位,邀请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开展不少于1次全面判定工作,填写《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详见附件3),并上传至危大系统。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进度,对照全面判定表,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每月开展至少1次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的动态判定工作,填写《危大工程动态判定表》(详见附件4),并及时上传至危大系统。动态判定鼓励施工单位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台账、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危大工程的,应及时更新动态判定表和安全管理措施并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三条 危大工程方案编制

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地下暗挖、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要求,作业层和附着于结构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必要时需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建筑工程切坡及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

4. 专项方案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尽量采用图说方式表达,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专项方案深度及内容应参照《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及范例》(适时发布),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四条 危大工程方案审批

1.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实施。

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实施。

3. 施工单位应将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电子版,于审批结束后3日内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五条 危大工程方案论证

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议组织单位应向专家支付劳务咨询费。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六)特别复杂、施工工艺难度较大或属于新技术的专项方案论证,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七)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八)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详见附件5。

  2. 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必须从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组成人员中,各专家的专业组成应合理,其中方案论证内容涉及的主专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其他专家应从相关专业中抽取且专业不应重复。

(二)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市住房城乡建委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三)专家组成员中,在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同时应由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带★且主专业专家担任。因专业特殊聘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专家,经推选也可担任专家组组长。

  (四)该工程参建单位人员等与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1周前,从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系统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至论证专家并上传至危大系统,论证专家应提前安排充足时间进行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踏勘。

3.3 论证会及论证报告

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到达会议地点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资料、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3.4 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专家组长应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施工单位。

抽取专家→方案预审→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宣读并提交报告。

4.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GB/T 40795.2-2021标准下载(一)专项方案是否装订成册、签章齐全。

(二)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相关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等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5.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某科研综合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的判定标准细则适时发布。

(1)论证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2)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法人公章后,由施工单位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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