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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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广州市增城区超顺小区2栋住宅楼地下室结构施工方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一单位工程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集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

  第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见附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组不得对未完成编审手续的方案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专家应当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当所在地专家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选取。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并附上专家各自意见和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专项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三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或至少3名原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方案交底应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其中,属于本细则附件1所列的危大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重新审核;属于本细则附件2所列的危大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十五条重新论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相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精度、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率、报警值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π型板预制施工方案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铁路桥梁盆式支座》(TB∕T2331-2013).pdf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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