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040-2012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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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T 204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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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地质矿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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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040-201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T 2040-2012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pdf

B37/T 204020

DB37/T2040201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尾矿堆场设计. 堆场工程建设 堆场生产运行 堆场安全检查, 堆场关闭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尾矿堆场设计. 堆场工程建设 堆场生产运行 堆场安全检查, 堆场关闭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DB37/T 5014-2014标准下载DB37/T20402012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金属学会、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济南钢城矿业有限公司、莱钢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莱钢 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仲琛深、张相军、石绍海、张作金、冯婕、高泽福、李运修、类淑松、张省军 张龙平、刘圣刚、赵贵军、元中华、苑光国、张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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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山尾矿王排安全技术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矿山选矿尾矿 理和堆场关闭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 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YS5418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尾矿 本标准所述尾矿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用成分含量最低的细粉状物 3.2 干尾矿 尾矿经浓缩、脱水工艺处理后得到的水分不大于25%且可以采用车辆、胶带输送机输送的尾矿 3.3 尾矿干排 以车辆、胶带等方式运输,在固定场所按技术规范将干尾矿进行排放、堆存的作业过程。 3.4 尾矿堆场 集中存放干尾矿的场所。 4尾矿堆场设计

4.1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

4.1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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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在尾矿堆场设计中,应对尾矿的干堆、湿排方式进行安全管理、技术经济对比,同等条件及须采 用平地式四周筑坝堆存时,应优先选择干堆方式

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不应位于最高洪水位之下的河滩或最高潮水位下的海滩上; 一 不应压覆地下资源; 一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一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村镇居民区、铁路等重要设施上游; 一不宜位于工矿企业、村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一不宜位于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 属于GB18599规定的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尾矿进行堆场选址,应选在防渗性能良好 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不应位于主要水源地上游。 4.4尾矿堆场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应采取有效 猎施。 4.5尾矿水分含量、堆存工艺、堆存顺序、堆场的结构要素、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 尾矿碾压要求、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4.6当尾矿属于GB18599规定的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且堆场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大于1.2× 10cm/s时,堆场底部应采取防渗措施,对渗出的污水应采取收焦、处理措施,达标方可排放。

尾矿干堆场内需设置排水系统,并依据计算的汇水面积、汇水量结果确定排水能力。排水系统的形 式及排洪方式应根据所处地质环境及地形条件确定。当堆场四周可能汇集水时,应在外围设置防、排洪 设施。 4.8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堆场及排洪系统应按抗震标准进行设计。

5.1对于不含有毒物质的干尾矿,宜优先用于填充废坑并覆土造田。剩余尾矿应建场堆存,禁止随意 维放。 5.2应将尾矿堆场底部的植被、腐殖质、松散土进行清基处理。堆场底部地质条件应稳定,遇特殊地 质条件,应进行相应处理。 5.3堆场基础和排洪系统应按YS5418施工、验收。 5.4堆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采取措施将水引出。 5.5对于有防渗要求的堆场,底部宜铺垫一层抗风化的废石,以便提高滤水效率,并按YS5418施工、 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

6. 1. 1车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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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车辆堆存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业。 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堆存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机械等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6.1.1.2车辆进入堆场应限速行驶,距离堆存工作面50~200m时,限速16km/h,50m范围内限速7km/h; 维存作业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警示牌等安全标志。 6.1.1.3堆场作业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 劣天气时,应停止运输及堆存作业。 6.1.1.4堆存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堆存作业。 6.1.1.5堆场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应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不少于4根) 大卸扣(不少于4根)等应急材料、工具等。 6.1.1.6堆场作业区应配备通讯工具。

6. 1. 2胶带运输

6.1.2.1胶带输送机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5.1.2.2胶带输送机应具有防止逆转、胶带撕裂、断绳、断带、跑偏及脱槽的设置及措施;应设有制 动、胶带和滚简清理、联络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

人员不应乘坐、跨越、钻爬胶带输送机,不应运送尾矿以外的其他物料; 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应及时停车清除; 运行中的胶带输送机,不应进行检修、清扫和注油,不应用手触摸运行中的胶带、托滚、首、 尾轮等传动、转动部件: 更换栏板、清扫器(刮泥板)和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方可进行,并设有专人监护; 一胶带输送机不能启动或打滑时,严禁用脚踩、用手推拉或压杠子等不妥当办法处理。 1.2.4在人员需要靠近的传送胶带区段应设置防护栏

3.2.1堆场作业应按设计顺序要求分层堆存,按堆场设计结构设置平台,平台应平整。场内堆存线应 整体均匀推进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线型,堆存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 6.2.2堆场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正常沉降时,应禁止车辆进入 核区作业。待安全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堆存作业。 6.2.3应按设计顺序堆放尾矿。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平整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5禁止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堆尾矿 2.5.1推土机应在稳定的平台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5.2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应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6. 2.6 挖掘机整平

6.2.6.1堆场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严禁超挖。 6.2.6.2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台阶高度10m以下不小于6m;台阶高 度11~15m不小于8m;台阶高度16~20m不小于11m;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6.2.7堆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尾矿水分含量,低于设计浓度的尾矿禁止入场。未经论证和批准,禁 止增加边坡角度和台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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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堆场表面十燥出现扬尘时,应喷雾降尘。 6.3.2及时对堆存场周围及最终边坡进行绿化。 6.3.3堆场内不应积水,台阶式堆场顶面应采取排水措施,堆场台阶应向内倾并设置排水沟将雨水引 出,防止雨水冲刷坡面。 6.3.4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堆场,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应急预案。 6.3.5地震后GB3836.18-2010《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pdf,应对堆场及排水系统进行巡查和检查,对遭遇破坏的堆体和排水系统以及其它设施应 及时采取修复和加固。 5.3.6堆存量达到500万m或堆场高度达到30m以上的堆场应每季度进行堆体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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