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5.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PPP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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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5.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PPP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docx

内所有愿意接受服务并愿意支付服务价格的人提供连续、充足和符合

)回报机制。明确项目收入范围、计算及结算方法,项目

政补贴的调整周期、条件、触发机制和程序等武汉某办公楼土方工程施工工艺_secret

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

合理确定预期投资回报率,

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相关财政支出事项,

项目融资及偿债责任由项

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能违规提供担

)退出机制。针对不可抗力、违约、主动退出等社会资本

出情形, 区别实行不同的退出方式,

明确相应的预案和应急接管流程及赔偿、清

)其他相关承诺。如政府承诺负责协调落实

负责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

承诺在合作期内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

下均不得出现恶意停止运营服务、中断供水等重大违

约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等。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

综合考虑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因素,

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水利

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水利

社会资本方遴选的相关法律文本,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在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 需客观、公正、详细、透明,

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对于具有较好投

招标约定收入计算及价格机制等条件下,

可将不同投标人项目收益等利益分享承

诺作为主要评标因素; 对于需要政府投资补助或运

营补贴等政策支持的项目, 可

将不同投标人对支持政策的需求要价作为主要评标因素。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资格预审,

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

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提交项目主管

本方数量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确定的社会资本方选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组建、投资

作为社会资本方投标时必须响应的内容。开

施机构可组织项目谈判小组, 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进行确

认谈判; 中标候选人提出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

的,可终止其谈判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然后与评标委

标候选人进行确认谈判,依次类推。

项目实施机构与谈判确认的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

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招标结果和拟与社会资本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文

本及相关文件,明确相关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按相关规定做好公

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项目实施机构将项目合同报经当地政府或其授

权的部门和单位审核同意后,与谈判确认的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水利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核准时已明确项目法人的, 可以

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

第二十二条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水利

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

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组建, 也可由政府授权单位(不包括项目

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作为水利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

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此前

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对项目合

施方案核心内容有重大变更的,

项目实施机构需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机构审核同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 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 依法开展项目

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水利

合同和有关规定,对项目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责任进行

项目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的

续约权。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

定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政府部门。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期满前

个月为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在过渡期内共同组建项

交工作组, 启动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工作组按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

确保项目处于良好状态。经评估和性能测试,

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

项目公司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

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 项目公司按要求出具移交维

修保函, 对相关设施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

在满足移交条件和标准后,

项目移交完成后,政府有关主管部

展后评价园林施工方案, 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

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

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公开水利

项目入库、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订

立、工程建设进展、运营绩效等

第二十八条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GB/T 33175-2016标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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