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清单介绍和修缮定额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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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清单介绍和修缮定额交底

新清单介绍和修缮定额交底

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于明年1月起执行

一、《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二、《2012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定额》交底

CJJ 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无水印,带书签)(一)2013新规范编制背景(二)2013新规范架构体系(三)2013新规范编制目的(四)2013新规范适用范围(五)2013新规范建立的管理机制及管理主体(六)2013新规范重大变化(七)2013新规范重要名词、条文、表格使用解读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2008国标清单计价规范已经实行了几年,无论是从造价还是合同、招投标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是出现很多的问题,根据这几年的实际也为这一次改进增加了不少的依据。但与此同时,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不完备,工程价款确认、调整及支付规则不够完善、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工资不协调等等。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2010年3月5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召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订专家组会议,2013国标清单规范修编工作全面启动。修改意见审查、报告完成。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2011年7月21日以建标造函[2011]87号文件印发征求征求意见稿通知,要求8月31日前完成反馈。征求意见审查。2012年10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审查,于明年1月起施行。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2012年10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审查,于明年1月起施行。2013国标清单规范由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两部分内容组成,共10本规范。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市政工程计量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计量规范》《矿山工程计量规范》《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新编的《仿古建筑工程计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规范》、《爆破工程计量规范》。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一)《计价规范》组成内容:1.总则9.合同价款调整2.术语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3.一般规定11.竣工结算与支付4.招标工程量清单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5.招标控制价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6.投标报价14.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7.合同价款约定15.计价表格8.工程计量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二)《计量规范》组成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分部分项工程5.措施项目6.附录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宏观上:规范施工发承包计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微观上:不论采用任何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条文规定外,均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1.0.5条)。具体有: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条款。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解除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五)建立的管理机制及管理主体

建立的管理机制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五)建立的管理机制及管理主体

建立的管理主体宏观主体是政府部门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原则,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实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的管理体制。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五)建立的管理机制及管理主体

建立的管理主体微观主体是政策执行者,具体分为:1.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以及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个人: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从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合格的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

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适用范围扩大新规范由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两部分组成:1、计价规范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中期支付、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更具操作性与实用性。2、计量规范将建筑、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建筑与装饰,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扩充为九专业。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1、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做了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单价。2、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3、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减少争议3.2.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3.2.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减少争议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减少争议4、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规定: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提交书面投诉书)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减少争议4、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规定: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三)条文说明细化、量化,指导性、可操作性增强1、每一节都有对本节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使用范围、项目特征描述原则(哪些必须描述、哪些可以不描述)与方法进行说明,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2、“现浇混凝土模板”规定两种编制方式。3、“超高施工增加费”调整计入措施项目费中。4、对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单价变化的,明确给出了调整的计算方式。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六)2013规范的重大变化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七)13规范重要名词、条文、表格使用解读

1、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释义】本条改变的是:工程设备费。本条所指“综合单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没包括在其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费用综合单价,但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了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中定义综合单价的做法是一致的。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七)13规范重要名词、条文、表格使用解读

CJJ/T293-2019标准下载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七)13规范重要名词、条文、表格使用解读

3、提前峻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释义】本条为新增名词。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江苏徐州某县取水泵房沉井施工组织设计(七)13规范重要名词、条文、表格使用解读

4、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释义】本条为新增名词。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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