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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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第4.2.4
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
点的布置、板桩的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湖北省某高速公路某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doc强制性条文第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弯曲、松动、移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强制性条文第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深度超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强制性条文第7.1.3
土方开挖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
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强制性条文第15.1.2
土方开挖对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
强制性条文第2.0.15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现场采取安全措施。
强制性条文第7.1.4
打桩作业内应无高压线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米以外监视。
强制性条文第7.1.8
严禁掉桩掉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强制性条文第7.3.11
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桩保险钢丝绳。
强制性条文第7.5.18
静压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米以外。起重机的臂下严禁站人。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强制性条文第3.1.3
强制性条文第8.1.3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强制性条文第7.3.4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强制性条文第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模板基础与脚手基础相同)
强制性条文第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基本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强制性条文第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强制性条文第7.3.8.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强制性条文第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强制性条文第7.4.2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强制性条文第2.0.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
强制性条文第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
强制性条文第2.0.15
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强制性条文第4.1.5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持有效证上岗。
强制性条文第4.1.12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体。
强制性条文第4.1.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空中。
强制性条文第4.2.6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急速下降起重臂。
强制性条文第4.2.10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应坚实平整,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强制性条文第4.4.6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质证书的专业队伍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强制性条文第4.4.42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远,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强制性条文第4.4.47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下不得悬挂标语牌。
强制性条文第6.12.1
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除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人负责,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强制性条文第6.12.9
升降机安装后,应景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按扎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强制性条文第3.1.3
强制性条文第8.1.3
扣件有裂缝、变形严禁使用。
强制性条文第5.3.5
脚手架步距、立杆纵距、横距的确定应进行验算。
强制性条文第6.2.2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
强制性条文第6.3.2
扫地杆距底座200mm除的立杆上。
强制性条文第6.3.5
立杆接点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强制性条文第6.4.2
连墙件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米。
强制性条文第6.4.4
高度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钢性连墙件。
强制性条文第6.4.5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强制性条文第6.6.2
高度24以下脚手架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
强制性条文第6.6.3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设置斜撑。
强制性条文第7.1.5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用加固措施。
强制性条文第7.3.1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强制性条文第7.3.4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强制性条文第7.3.8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同步搭设。
强制性条文第7.4.2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连墙件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强制性条文第7.4.3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强制性条文第9.0.1
强制性条文第9.0.4
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受外力影响,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强制性条文第9.0.7
使用期间不得拆除脚手架配件。
建筑物、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施工保护
建筑物(脚手架)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操作距离。
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垂直距离。
起重机械或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水平距离。
开挖沟槽时与埋地电缆的安全距离。
强制性条文第4.1.1
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采用三相五线制。
强制性条文第4.1.3
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的接零或接地不得混用。
强制性条文第4.1.5
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装置绝缘台,操作人员不触及外物。
强制性条文第4.1.7
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和零线。
强制性条文第4.3.7
现场使用电器设备首端处设置漏电开关。
强制性条文第6.1.1;6.3.1
架空线、室内配线采用绝缘导线。
强制性条文第6.1.2;
6.2.1;6.2.4;6.2.7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电缆线严禁沿地面明设,设置使用绝缘子,高度大于2.5米。
强制性条文第6.1.17
配电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强制性条文第5.1.8
配线屏、线路维修挂停送电牌,并有专人负责。
强制性条文第7.3.4;
配电装置、线路维修按停送电顺序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强制性条文第7.2.5
7.2.7;7.2.9
动力开关电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漏电开关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时间小于0.1s。
强制性条文第7.2.15
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强制性条文第7.3.10
强制性条文第9.2.2
按照特殊场所等级选用36V;24V;12V电压。
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内容
监理项目部中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时应按如下三项主要的审核程序和规定要求,依次开展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
1、施工方案报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如涉及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项目,是否具有书面的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核意见,此意见作为方案报审的附件资料。
2、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按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的规定,审查规定方案编制内容是否齐全;
2)审查施工方案确定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工作目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目标;
3)审查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并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涉及使用企业标准和施工工法的,应附有企业标准和施工工法的复印确认文件;
4)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明确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管理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并建立必要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相应的验收计划;
5)审查施工方案确定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
6)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明确主要施工工艺的施工流程;
7)审查施工方案确定的周边环境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是否制定对相邻管线和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8)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制定针对性的施工作业人员的保护措施;
9)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制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
10)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明确工程难点和关键的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1)审查施工方案是否配有必要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12)审查施工方案是否配有必要的计算书;
13)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制定应急抢险预案;
14)如施工方案已经通过专家预审,其审查评审意见在施工方案中是否得到落实,未采纳的意见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3、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1)审查施工方案是否体现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是否存在遗漏情况;
2)审查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3)审查施工方案所规定的各项检查验收指标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工作程序
1、监理项目部受到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后,首先按施工方案报审工作要求进行审查,如不符合相关审核规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明确审核意见,并将施工组织设计退回。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方案进行会审,并书面明确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在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审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书面签署审批意见。
4、如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关键问题不能很把握,或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可报销公司总师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专家审查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1)根据审核内容指出施工方案内容缺失和遗漏之处;
2)指出施工方案中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相抵触之处;
3)指出施工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澄清和补充之处。
注:如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逐条指出。
2、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1)根据审核内容指出施工方案内容缺失和遗漏之处;
2)指出施工方案中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相抵触之处;
DB43/T 1131-2015标准下载3)指出施工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澄清和补充之处;
4)对施工方案编制深度给予评价;
5)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审核意见。
注:最终审核意见可分为:1)不同意本施工组织设计,需重新编制和报审;2)根据审核意见补充编制和提交施工组织设计;3)根据审核意见提出需进行书面明确和澄清之处;4)同意本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此方案组织施工。
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意见的处理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发现报审程序和必要的资料不完备;存在重大内容错误和遗漏;对周边环境认识和了解存在重大错误;工程重点和关键的风险因素便是不清,措施不可靠;关键的施工管理和控制措施违反强制性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不同意该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并报审。
2、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存在部分内容的缺失和遗漏或施工方案编制深度不够,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施工单位补充编制并按原有程序提交补充施工组织设计或修改文件,监理应将前后两份文件合并审批。对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文件,可按照此要求执行。
3、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存在对规定的内容描述不清楚或含糊容易引起歧义,文中存在多处笔误的温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书面明确和澄清,此书面文件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附件文件。
4、施工单位对监理提出的审批意见存在疑义的,经解释表示不能接受的,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方案讨论会,可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专家和方案编制和审批人员参加,共同讨论对施工方案的疑义及处理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按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执行。对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建设单位邀请专家进行施工方案转移评审,由专家确定施工方案的评审意见,总监应要求施工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签署审查意见。